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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保险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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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保险合同论文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2页共NUMPAGES2页第PAGE\*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页消费信贷保险合同论文论文摘要:本文是一篇比较系统地研究、考察、探讨消费信贷保险合同有关问题的论文。全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概说;第二部分是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基本问题;第三部分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风险及防范;第四部分是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制度的完善。论文第一部分从基...

消费信贷保险合同论文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2页共NUMPAGES2页第PAGE\*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页消费信贷保险合同论文论文摘要:本文是一篇比较系统地研究、考察、探讨消费信贷保险合同有关问题的论文。全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概说;第二部分是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基本问题;第三部分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风险及防范;第四部分是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制度的完善。论文第一部分从基本内涵、主要内容、法律性质以及主要特征四个方面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作了概括论述。在基本内涵方面,着重说明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是由债务人投保,以被保险人在消费贷款过程中因被保证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遭受的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首先,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涉及三个方面的当事人和保险关系人,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次,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财力、资信、声誉的好坏以及以往履约历史等,才能承保。最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产生的赔偿必须由被保证人予以偿还。在主要内容方面,阐述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主要条款。在法律性质方面,首先阐释了正确认定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法律性质的意义,即正确认定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不仅仅是一个民商法领域的理论之争,而且是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其次论述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虽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二者均冠以“保证”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间的相似之处仅仅是形似。最后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在适用目的、内容、责任的法律性质、运作机制以及法理构建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得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之处是其本质属性、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并非担保方法的结论。在主要特征方面,通过与其它保险合同的比较,说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在业务范围、赔偿要求、客户动机三个方面具有自己的独特特点。第二部分对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基本问题作了分析介绍。首先论述了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即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是由债权人投保,以被保险人在消费贷款过程中因被保证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遭受的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在概括论述了基本内涵后,对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限额、保险费、索赔和理赔等主要合同条款作了介绍和论说。在与其它保险合同的比较中,阐述了其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以代位追偿原则作为赔偿的基础、第三者及其行为必须事先列明三个特征。最后总结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联系与区别,即二者标的具有一致性、经营基础具有一致性;同时二者在当事人及关系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性质、追偿方式、风险程度、业务职能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第三部分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风险成因考察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着力于抵押权问题、个人信用制度问题、资信审查问题以及风险评估问题四个方面。首先,关于抵押权问题,主张采取如下两种方法清除抵押权转移环节,方法一:变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为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方法二:还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以其本来面目,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签订借款所购消费品抵押协议,或把它作为相应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其次,关于个人信用制度问题,在阐释了个人信用制度的空白是目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后,提出从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建立个人信用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建立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与评估的专业性中介机构等方面尝试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再其次,关于资信审查问题,主张改变目前由银行承担审查义务的做法,使资信审查义务回归保险人。最后,关于风险评估问题,面对目前我国风险评估系统欠缺的现实,提出从完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条款和费率两个方面解决这一问题。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从分析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本身入手,阐述了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处于尴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合同;第二,与银行相比,保险公司有关债务人的资信信息的不对称性更为严重;第三,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制度的发展。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信用危险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保险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调查,有选择的承保;第二,被保险人必须自行承担一部分风险;第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有隐瞒、遗漏,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四,保险合同签订后,如果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五,要求被保险人应尽注意义务。另外,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同时还应主动采取措施在各方面有效地配合保险人。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被保证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提要本文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和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为基点,分四大部分对消费信贷保险合同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首先,概括论述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及主要内容,并侧重在与保证合同的比较中分析其法律性质,在与其它保险合同的对比中阐述其主要特征;其次,对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主要内容、主要特征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和介绍,进一步阐明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关系;再次,着力从抵押权问题、个人信用制度问题、资信审查问题、风险评估问题四个方面,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风险成因进行了详实的考察,并提出了具体的防范措施;最后,分析了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处于尴尬境地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之对策。前言消费信贷也称信用消费,是对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贷款。消费信贷是个人金融服务的一种形式,是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消费者购买商品(尤其是购买耐用消费品)、进行消费活动,如为购买汽车、住房等所提供的贷款。消费信贷的基础是用明天挣到的钱来安排今天的生活,如果消费者预期明天挣不到钱,就无法提前消费。所以,消费信贷本质上还是量入为出的消费形式。“信用消费在许多国家是很普遍的经济行为。在法国1/2家庭有债务,1/4家庭靠贷款买房子。美国每年有6000多万户家庭用信用卡消费,累计债务4000多亿元。美国70%、日本50%、德国60%的汽车销售是通过分期付款的信贷方式进行的。”(1)1998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后,“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新观念开始渗透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消费信贷日渐增多。但是,我国消费信贷在发展中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与消费信贷相配套的保险体系还未形成。消费信贷离不开保险的保障和支持,有效的保险体系能减少风险,免除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后顾之忧,因此我国急需建立有效的与消费信贷相配套的保险体系。消费信贷保险主要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和消费信贷信用保险两种,本文以消费信贷保险合同为切入点,在研究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风险成因,考察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处于尴尬境地的原因,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和对策,以期为我国消费信贷保险合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略尽绵薄之力。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概说(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债务人投保,以被保险人(贷款人或债权人)在消费贷款过程中因被保证人(借款人或债务人)未能如约清偿债务而遭受的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替被保证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拥有向被保证人进行追偿的权利。”(2)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涉及三个方面的当事人和保险关系人,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一般是保险公司;投保人是债务人,同时也是被保证人;被保险人是债权人,是受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保障的一方,也是享受其与被保证人所签订合同利益的一方。当被保证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债权人有权向保险人取得赔偿。2.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财力、资信、声誉的好坏及以往履约历史等,才能承保。3.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产生的赔偿必须由被保证人予以偿还。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证人对于保险人发生的任何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具有不可推卸的偿还义务。保险人为了保障其对被保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能够获得被保证人的偿还,通常要求被保证人提供抵押或者反担保,使保险人因赔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所以,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证人对保险人为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任何赔款,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主要条款包括:1.保险责任投保人未能按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一定期限(通常为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规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2.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战争、类似战争的行为、军事行动、暴动、武装冲突、民众骚乱及罢工。(2)核反应、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3)投保人的犯罪行为或自杀、自残、吸毒、斗殴。(4)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5)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行为。(6)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过错导致订立的消费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7)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导致贷款不能如期收回。(8)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即对所签订的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修改。(9)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处置抵押物费用等,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保险期限和保险费保险期限与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一致。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1)投保人义务第一,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及附件的内容。投保时,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或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二,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第三,投保人应与保险人签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被保险人义务第一,被保险人要按银行贷款有关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格审核。第二,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及时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10个工作日)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第三,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四,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申请代偿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第五,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应立即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欠款。5.赔偿处理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调查核实,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履行赔付责任。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追偿代付的欠款及其利息,直至依法处置抵押物。保险人以公平、合理及合法方式处置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分配顺序如下:首先支付处置抵押物时保险人垫付的税金、手续费及相关费用,其次清偿保险人所代偿的款额和投保人欠贷款银行的欠款,剩余款全部归投保人。(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1.正确认定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法律性质的意义。由于目前在理论上对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缺少深入的研究,从而夸大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相似之处。例如有人将保证保险看作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担保业务。(3)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是否属于保证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正确认定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不仅仅是一个民商法领域中的理论之争,而且是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首先,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而言,如果认为其具有从属性质,则意味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是依附于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从合同,具备担保合同的性质。反之,如果认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不具有从属性质,得出的结论则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是与相关消费贷款合同并存的独立的保障性合同,彼此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其次,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从属性的认定直接关系着此类保险合同的地位。基于从属性肯定说的观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应处于从合同的地位,因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而必须依附于被担保的消费贷款合同。因此,消费贷款合同的存在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存在的前提,后者的成立、生效、变更和消灭均决定于前者。反之,按照从属性否定说的观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其它各种财产保险合同一样,处于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有无从属性,亦涉及到对其所应适用的法律。如果认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从属性,属于担保方法,当然要以《担保法》作为适用的法律依据;而如果否认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从属性,则必然将其列入保险法律范畴,适用保险法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2.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的相似之处仅仅是形似。客观地讲,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确实存在着相似之处:表现之一,是二者均冠以“保证”之名。保证是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担保方法,即“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该第三人即为保证人。”(4)而保证合同则是该担保方法的法律表现形式,故它以“保证”作为法定名称是名正言顺的。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名称中之所以使用“保证”一词,则源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所包含的确保相关消费贷款合同履行的保险功能。表现之二,是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具体来讲,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表现形式,其适用的唯一目的,就是担保主债的履行。如果主债务人没有如约履行所负债务,保证人便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主债权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由此可见,保证责任的目的和作用在于通过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来补充和加强主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能力,从而保障主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与此相似,我国保险业目前开办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也具有保障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债权人之债权得以实现的功能,即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债务人未能履行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给作为被保险人的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赔付责任。表现之三,是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也就是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消费贷款合同的债务人或者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险人或者保证人才需向被保险人或者被担保的主债的债权人承担保险责任或者保证责任。反之,相关消费贷款合同或者被担保的主债一经履行完毕,保险人或者保证人便无须承担保险责任或者保证责任而导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或者保证合同的消灭。当然,这种或然性均始自于这两类合同生效之时。3.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之处是其本质属性之所在。虽然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存在着上述相似之处,但是二者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1)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适用目的不尽相同。如前所述,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表现形式,其被适用的唯一目的就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进而维护信用和交易秩序,此目的的实现只能依赖于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被动地承担保证责任。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保险手段,则以降低违约风险为目的。至于实现该目的的途径可以归纳为两个:一是保险人在承保之时,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和掌握投保人的资信情况从而确认其所具有的履约能力,并借助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中所具有的制约机制督促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务;二是在投保人不向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务而构成违约,并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经审查具备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规定的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予以保险赔付。可见,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力度均大于保证合同,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则只是其中的一种功能。特别是保险人在实现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目的时具有极大的主动性,因此,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不能等同于保证合同。(2)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内容截然不同。其中,保证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性合同,其内容是由主债权人的担保权和保证人的保证义务所构成,“保证人只承担保证义务,而无权要求债权人给付,债权人不对保证人承担义务。”(5)值得注意的是保证合同的无偿性不影响保证人有偿担保,保证人可以向主债务人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费。但是,“保证人提供有偿保证也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无偿性,因为保证费是债务人支付的,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6)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则是双务有偿性合同,其内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的保险赔付请求权和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所构成。在该双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中,被保险人行使保险赔付请求权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均受到相应的对价条件的制约。其焦点就是,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不仅要以被保险人在出现保险事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行使保险赔付请求权为前提,而且要以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为条件,尤其是保险人还要审查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或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3)保证合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法律性质不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着保证责任,也就是其作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标志着保证目的的实现。同时,基于保证合同的单务性,保证责任成为保证合同的核心内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除在一般保证中享有先诉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外,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相比之下,保险人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核心义务则是保险责任。不过,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决定了保险责任是构成全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因此,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抗辩权。例如,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出险时的通知义务作为抗辩理由,减少或者免除保险责任。同时,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一种定额责任,即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度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该保险金额既可以等于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也可以小于债务,具体数额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这表明保险责任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独立的合同义务。虽然,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与相关的消费贷款合同涉及的债务额度有关联,但是,保险责任一经确定之后便独立存在。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是否具备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规定的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所以,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保险人并非必然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例如,因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规定的战争、军事行动等导致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免除保险责任。(4)保证合同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运作机制完全不同。不可否认,保证合同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用于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经济活动的法律手段,但是,二者的运作机制却因各自适用目的的不同而相互区别。保证合同唯以担保主债的履行为目的,故其内容体现的是依附于被担保之主债的、以单务无偿为特性的担保关系。保证人仅仅是为了担保主债的实现而承担保证责任,并不为此获得实体法上的对价利益。因此,保证合同本身并无直接的商品交换内容,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与此相适应,保证合同的运作方向决定于被担保的主债的履行情况。只要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按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方式和范围向主债权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借助保证人的保证行为补充和加强主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可以保证主债权的实现,维持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具体类型,它所确认的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投保人通过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获得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保险人出卖保险商品的目的则在于借助收取的保险费来实现相应的保险交换价值。因此,保险人按照经济法则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了双务有偿的保证保险合同关系。诸如,按照平等和公平原则构建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社会公众购买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需求情况和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需要以及经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成本,计算所应收取的保险费。至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履行当然是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合同条款为依据,而与相应的消费贷款合同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上述本质区别最终决定了二者的法理构建不同。具体而言,保证合同是在被担保的主债之外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在主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建立的保证合同关系。从其构成要素来看,保证合同的主体是主债权人和保证人,其中,对于保证人的资格,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证人的情况以外,《担保法》并未予以过多的限制,而仅仅是一般性地规定了应当具有代偿能力。而保证合同的内容则是由单务无偿的权利和义务所构成,即主债权人享有的保证请求权和保证人负有的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无对价条件。至于保证合同的客体,则是保证人向主债权人实施的保证行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它是保证合同之担保目的的直接体现。应当注意的是,保证合同的上述构成要素是建立在被担保的主债基础之上的,“主债权债务关系为保证的基础关系,保证合同关系则具有从属性质。”(7)保证合同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以主债为前提。没有主债保证合同也就无从谈起。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不同于保证合同。其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也就是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债务人和债权人,而保险人一方则必须是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内容则表现为双务有偿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体包括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享有的保险费请求权,而其向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成为对价条件;被保险人为实现其享有的保险赔付请求权,必须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作为对价条件,如遵守国家法律和消费贷款合同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等。而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即“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标的所存有之一种利害关系,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标的之存在而获益,因标的之毁损而蒙受损失。”(8)具体表现为被保险人作为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贷款人,借助作为相关消费贷款合同借款人的投保人向其履行还款义务而实现的债权利益。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追求的正是这种债权利益的实现,不论是通过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还是基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同时,这种债权利益恰恰又是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债权债务内容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相关消费贷款合同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之保险客体的载体从而与其有着密切联系。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贷款合同之间的这种密切联系,不同于保证合同与被担保主债之间的主从关系。它不是一种主从关系,而是由于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而形成的并存关系。经过上述法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相关的消费贷款合同并存于经济生活之中。虽然,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确定承保条件和保险标的的依据,但是,这并不改变二者之间的独立关系和关联性。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具有的保障功能,有利于相关消费贷款合同的切实履行,而前者对于后者并没有从属性。所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合同,并非担保方法。(四)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其它保险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其它保险合同的业务范围不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所承担的是投保人方面的风险,其它保险合同所承担的是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性、意外性的风险,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属于除外责任。所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通常由债务人投保,并支付一定的保险费来保障他人(债权人)的利益;而其它保险合同是由权利人申请,并支付一定的保险费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是对于被保证人的社会行为提供的信用担保,由于个人社会行为复杂和多变的特点,使得保险人必须准备承担被保证人对于被保险人制造的道德风险或投机风险所形成的责任。而其它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于投保人的可保标的提供的转嫁风险的服务,这种可以转嫁的风险范围被严格限制,对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投机风险或故意行为均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入责任免除项目。2.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其它保险合同的赔偿要求不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证人对于保险人为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任何赔偿都必须承担偿还的义务,换言之,保险人在赔偿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即保险人并不因为被保证人支付了保险费而放弃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保险人为了保障其对被保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日后能从被保证人处得到返还,通常要求被保证人提供抵押或者反担保,以便保险人万一因进行赔偿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可以从被保证人处得到补偿。其它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除了可以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进行追偿外,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要求投保人偿还保险人所付出的任何经济赔偿。3.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其它保险合同的客户动机不同。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实际上是在利用自己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实力为被保证人提供保障。假如一个没有良好社会声誉和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他人提供保障,权利人会因为缺乏对于保证人的信任而放弃和被保证人的合作。因此,被保证人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动机是期望通过保险公司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实力提高自己的资信度,从而取得和权利人合作的机会。而在其它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通过转嫁风险的形式获得保险保障,其动机是通过商品交换过程,将可能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所以,保险公司在承保一般保险业务时,都必须做好赔偿准备,一种风险能不能保险,归根到底是看承担这种风险所收取的保险费是否足以抵补这种风险发生的赔款。”(9)二、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基本问题研究(一)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是指由债权人投保,以被保险人(贷款人或债权人)在消费贷款过程中因被保证人(借款人或债务人)未能如约清偿债务而遭受的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然后获得向被保证人代位追偿的权利。所以,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债权人)由于被保证人(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除非投保人主动放弃对于被保证人的追偿,保险人不论对于被保证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结果如何,都必须首先承担对于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合同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第2条的规定,信用保险关系受此条例的调整,因此,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是以债权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由保险人来担保被保证人(债务人)的信用,以便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于是,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其实是同一人,即债权人。其次,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所承保危险的不规律性。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内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危险,没有什么规律可循。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危险的发生,既可能因被保证人主观因素所致,也可能因战争、叛乱等难以预料的政治风险因素而发生。因危险发生的原因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此类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危险具有不规律性。(二)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主要条款包括:1.责任范围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可以从商业信用责任和政治风险责任两方面来理解:(1)商业信用责任。“商业信用责任是指被保险人由于债务人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了财产或利益的损失,而该损失是因债务人的信用不良所致,保险人应当依法或依保险合同之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10)就债务人而言,他所实施的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但不管是故意也好,过失也罢,只要是因债务人信用不良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或者利益的损失,都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商业信用风险主要有:第一,债务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力偿付债务;第二,债务人超过付款期限未偿付债务。凡因这些商业信用风险引起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2)政治风险责任。“政治风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于因为政治运动或者是政府政治法律制度的改变而引发的被保险人财产及其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11)政治风险责任之所以被列为保险责任范围,是因为政治风险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也就是说政治运动或政府政治法律制度的变更是不以投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就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论,他们既很少有能力去诱发政治运动或政治事件,又不可能去阻止其发生和发展,因此政治风险责任是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政治风险主要有:第一,战争、类似战争的行为、军事行动、叛乱、罢工及暴动;第二,国家征收。被保险人凡因以上原因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其负赔偿责任。2.除外责任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如果是由于被保险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造成了损失,那么保险人免责,对该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负其责。3.责任限额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就是保险人承担风险的限额。责任限额一般来说有两种:一种是对债务人的信用限额,也就是每一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对该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另一种是对每一个保险单本身的责任限额,也就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保险人累计所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4.保险费“保险契约为有偿契约,要保人对于保险人承担危险之承诺应付一定的对价(Consideration)。此处所谓对价,系指要保人之交付保费或同意交付保费。保险契约须于保费之交付或要保人同意交付保费后,始告成立。”(12)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与其它的保险合同一样,都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保险费,如果逾期不交纳,那么必将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保险费的高低,通常是根据对债务人信用风险的评估来决定的。5.索赔和理赔(1)索赔。“当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一方面积极采取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13)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同时,要提交必要的单证,主要是保险单,被保险人只有依照保险单进行索赔时,才能够得到保险人的确认。因为在保险单上,不但记载了当事人的姓名、商号及订约时间,而且还有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期限特约条款等的详细记录。此外,由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涉及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问题,因此如果对于提供单证有特殊要求,而被保险人在提供单证方面没有给以积极配合,那么保险人有权提出拒赔的抗辩事由。(2)理赔。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之后,首先要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单证及其它有关的证明文件逐一进行审核,以便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损失部分,保险人应当对具体损失比例和损失数额进行评定,并以此决定赔偿数额。保险人在审核赔偿数额的同时,还应该核定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人的承保比例。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要同时依赖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面的信用,其中依赖债权人的信用方面体现在不采用足额保险办法,而是用不足额保险的办法使债权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部分不是得到足额补偿,而是由其自己承担部分损失,约定其自留份额,比例一般是5%—25%不等。保险人在确定赔偿数额之时,还应当扣除被保险人的自留份额。同时还要审核保险责任限额,包括每一保险单的责任限额和债务人信用限额。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赔偿问题上需要注意的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代位追偿权问题。“对于那些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索赔之请求给以赔付之后,如果被保险人又从债务人那里追回了一些欠款,那么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不是足额保险,而是由自己承担部分损失,所以对于这些追回的欠款,不是完全转移归保险人,而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所规定的比例在两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14)(三)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与其它保险合同的区别以及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关系两个方面。1.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与其它保险合同相比,有以下不同之处:第一,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客体,或者是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这种财产或利益的损失或者是被保险人财产或利益的直接损失,或者是被保险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利益损失。”(15)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则是保障第三者的行为对于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利益的破坏。被保险人作为权利人,通过支付保险费的方式,将被保证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要求保险人予以保障,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予以赔偿。所以,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承保的是一种信用危险,保险人在接受承保前要对被保证人的资信进行审查。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费率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通过搜集历年统计资料计算损失概率,在此基础上制订出商业上可行的保险费率,而消费信贷信用风险则不能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必须搜集和研究有关的信息,逐笔地做出是否接受承保的判断或以何种条件承保。第二,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以代位追偿原则为赔偿的基础。代位追偿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项重要原则,这项原则的前提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所造成的。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与第三者无关,保险人不能获得代位追偿权。但是,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都与指定的第三者(被保证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只要是被保险人(债权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必须以获得向被保证人代位追偿的权利作为履行赔偿义务的先决条件。如果保险人不能获得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对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索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及其行为必须事先列明。普通财产保险合同所发生的代位追偿事件,第三者及其行为往往不能事先确定。如果在损失事件发生前就可以确定第三者及其行为,那么该保险合同蕴含着很大的道德风险,保险人可以有理由判断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存在勾结诈骗的可能。但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单上列明第三者,限定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可能造成被保险人利益损失的行为。“如果被保险人由于信用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造成损失的第三者不是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或者第三者对于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不是保险合同所列明的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被保险人的索赔。”(16)2.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关系。(1)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联系。首先,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标的具有一致性。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都是信用风险,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承保的是投保人本身的信用风险。其次,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经营基础具有一致性。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都必须依靠信息奠定其经营基础。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否受理保险申请,完全取决于对于投保人的资信、财力及以往履约状况等信用资料的获得与核实;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决定保险费率的不是以往的损失概率和大数法则,而是有关被保险人交易对方的信用资料。(2)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区别。第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不同。------------------------------------------------------------------------------------|合同类型|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证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债务人|保险公司|债权人|债务人|------------------------------------------------------------------------------------|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债权人|保险公司|债权人|债务人|------------------------------------------------------------------------------------第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前提条件的不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证人不能正常赔偿债权人遭受合同规定的损失;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遭受合同规定的实际损失。第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的追偿方式的不同。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被保证人或其提供的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只能获得代位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第四,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风险程度的不同。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来自被保证人自身的信用风险,但由于被保证人要提供抵押或者反担保,保险人实际上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在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来自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不能控制的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保险人实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17)第五,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业务职能的不同。在消费贷款合同中,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不履行消费贷款合同的风险,获得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合同文件-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反之,如果债权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万一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风险,从而获得保险人同意承保风险的合同文件-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所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是不能相互代替的。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风险及防范关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我国保险立法尚未有专门立法进行规范,有关法规、条例等也未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问题作出专章或者专条规定。但是,有关“保证保险”的用词,散见于我国各种法规、条例及保险公司的章程之中。我国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第91条第1款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第3条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章程》第7条,只规定了信用保险,没有提出“保证保险”的概念。(18)1985年4月1日施行的《保险业务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包括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这里将“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作为两个独立的险种提出来。虽然我国保险立法尚未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专门立法,有关法规、条例等也未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问题作出专章或者专条规定。但是,从我国保险实践来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制度还是取得了较大发展。199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平安保险公司试办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保证保险,平安保险公司首次设置了专门的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拉开了中国保险企业提供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序幕。继平安保险公司之后,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约保险条款》,天安保险公司推出《天安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推出《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998年随着我国银行按揭业务的恢复和发展,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也随之兴旺起来。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开办《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正式启动了中国保险企业为消费信贷提供保证保险的划时代新业务。从理论上讲,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是风险较小且易于控制的。因为在消费信贷运行过程中,借款人在获得消费信贷之前必须履行严格的申请程序,办理相应的抵押、反担保、公证、保险手续,且必须交付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再加上相关费用和借款人个人出资逐年递增的情况,所以通常情况下,借款人没有必要承担因拖延还款而失去消费标的物的风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非理论上讲的如此简单。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特殊消费信贷环境,导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系数远远超出理论上的测算。总结我国开展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风险及防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抵押权问题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对抵押物的处置适用《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现今在我国有关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往往是贷款人银行(被保险人)和借款人(投保人)在签订消费贷款合同时,设置了相应抵押条款或已把相应抵押合同作为消费贷款合同的从合同。其本质是,既要求借款人作借款所购消费品抵押担保,又要求借款人选择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造成借款人双重担保负担,而贷款人银行作为受益人便获得了“双重保险”。“这一做法,完全是银行利用自身地位优势,在大量呆帐和不良资产的重压下,为了自身贷款安全,重复防范消费信贷中的道德及行为等风险。”(19)而保险人未获得投保人(借款人)的任何抵押担保,从而使保险人在承担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时,缺乏对其权利的应有保障,使得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操作实务中,人为地增加了抵押权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转移环节,甚至是障碍,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抵押权是不能自动转移的,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而这在理赔过程中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抵押合同附属于银行与借款人的消费贷款合同,其抵押权归银行所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履行就必须有一个抵押权转移的操作环节,而这一转移环节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因此增加了保险人抵押权转移风险。所以,这一转移环节必须清除。科学的做法是,应根据《保险法》及《担保法》有关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采取如下两种方法解决:方法一:变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为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合同中,银行作为投保人,为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风险投保,保险费应由银行支付,仍可保留原相应抵押合同作为消费贷款合同的从合同或必要条款。方法二:还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以其本来面目,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签订借款所购消费品抵押协议,或把它作为相应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这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科学、规范运作的必要条件,同时,也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二)个人信用制度问题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基于信用经济,它以稳定、成熟的经济机制乃至社会文化为保证,得来非一日之功。个人信用制度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制度中最关键的部分。但在我国目前,个人信用制度又是最缺乏的部分。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备、严密、透明的社会信用网络。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码,它类似我们的身份证号码,终生不变而且伴随一生。个人的每一笔收入、纳税、借贷、还款的情况都记录在案。个人任何不良记录,资料会全部显示,在其它银行也一样可以查到。而在我们国家,即使对企业的信用评估也才刚刚起步,个人信用制度更是一片空白。从银行的角度来看,由于个人信用制度是一片空白,觉得对个人的真实收入状况及信用水准难以掌握。事实上,最让银行放心不下的,就是向个人贷款心里没底,担心发生新的信贷风险。为了防范这种把钱贷出去收不回来的风险,银行也就自觉不自觉地把消费信贷的门槛加高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签订程序也随之繁琐。“一般说来,个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和行事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个人信用制度的内容大体包括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等。其基本内涵大体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个人信用风险规避制度等。个人信用登记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活动的基础,银行由此可以通过对个人历年信用状况的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个人信用评估是对个人信用风险进行评定,这将为银行决策提供依据;而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个人信用风险规避等制度则可以使银行加强风险的防范。”(20)总之,个人信用制度的实行,是要形成一种外部的约束力量,使违约所带来的损失大大超过其由于违约所得到的收益,从而迫使信用行为的当事人不敢失信违约。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最终要使得个人信用成为全社会恪守的准则。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基本是处于空白状态,这从我国居民在签订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时所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就能看出。在现实中,我国绝大多数的居民所能提供的信用文件,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第一项可以解释持有者的自然状况,第二项可以说明个人的职业、职务、政治面貌等情况,显然这两项都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只有第三项与经济有关,但它却只能提供个人的存款余额,这些数字一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二不能提供个人以往的信用记录,三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显而易见,这三份文件相对于十几万的汽车款,甚至几十万的住房款来说,其力量是不够的。或者说,在贷款和信用的天平上,信用的砝码过轻了。“目前我国既没有信用度的认定机制,也没有对失信者进行全社会惩罚的机制。这就存在着信用等级不高,甚至是信用危机的问题。”(21)由于个人信用制度隐患的存在,保险人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承担的风险随之增加。因此,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已是刻不容缓,可以从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建立个人信用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建立对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价的专业性中介机构等方面尝试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三)资信审查问题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是借款人还款的信用,因此,要求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一环节往往由银行代为审查。银行在代为审查过程中,往往根据其对借款人所作的信用评估,只是对其认为信用风险大的借款人,强制要求其购买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而对其认为信用风险不大的借款人,则并不努力推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因而造成投保人数减少,保险人业务风险选择被动,从而使保险人自身风险增加。加上银行及其相关机构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的信用信息系统工程也尚未建立,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必须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种长久密切合作的关系,以便在过程中跟踪服务、控制风险,这一矛盾使得保险人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难以控制风险。所以必须还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以其本来面目,使资信审查义务回归保险人。(四)风险评估问题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风险因素复杂。在一定保险责任范围内,其保险费率的计算,要有一个严密的风险评估及成本核算作为基础,且要求科学可行。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风险评估系统尚未建立,其承保的属信用风险,必须收集和研究相关信息,逐一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以及以何种条件承保,要制定出商业上可行的保险费率。而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保险费率的厘定缺乏科学测算,交费水平较高,过多地增加了借款人的借款成本。另外,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承保范围过窄,风险覆盖率低,致使银行对办理保险的热情不高。各财产保险公司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的保险责任基本是投保人死亡、疾病、伤残或个人收入状况恶化而无力还款等风险,但对银行较为关心的借款人因市场变化而主动放弃消费品的风险,并不提供保障。所以必须完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条款及费率。第一,在保险责任方面,要体现兼顾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保险风险可以由借款人死亡、失业等,扩大到由于市场变化带来的借款人放弃消费品的风险。将这种市场风险纳入承保范围是因其具备了可保风险的特征:首先,该风险是意外的、偶然的;其次,市场风险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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