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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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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12345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导语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定期进行检测。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安全地点。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

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
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12345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是否及时处理。导语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定期进行检测。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安全地点。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是否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2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679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是否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导语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定期检查,并按规定维修或报废。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是否设置与管线压力联锁的快速切断阀。3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一煤矿调度员先进事迹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最近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账 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经考核合格。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4说明法定职责必须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5说明几个概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6说明几个概念•有色企业:•《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二、有色行业主要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主要包含1个大类,5个中类,21个小类:7大类中类小类说明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1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1铜冶炼指对铜精矿等矿山原料、废杂铜料进行熔炼、精炼、电解等提炼铜的生产活动3212铅锌冶炼3213镍钴冶炼3214锡冶炼3215锑冶炼3216铝冶炼指对铝矿山原料通过冶炼、电解、铸型,以及对废杂铝料进行熔炼等提炼铝的生产活动3217镁冶炼3218硅冶炼3219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2贵金属冶炼3221金冶炼指用金精(块)矿、阳极泥(冶炼其他有色金属时回收的阳极泥含金)、废杂金提炼黄金的生产活动3222银冶炼指用银精(块)矿、阳极泥(冶炼其他有色金属时回收的阳极泥含银)、废杂银提炼白银的生产活动3229其他贵金属冶炼323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1钨钼冶炼3232稀土金属冶炼3239其他稀有金属冶炼324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0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5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1铜压延加工指铜及铜合金的压延加工生产活动3252铝压延加工指铝及铝合金的压延加工生产活动3253贵金属压延加工指对金、银及铂族等贵金属,进行轧制、拉制或挤压加工的生产活动3254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指对钨、钼、钽等稀有金属材的加工3259其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说明注意事项№1.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执法依据中既有上位法依据,也有下位法依据的,如果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在有关执法文书中应当援引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法律责任。如果根据下位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在有关执法文书中应当援引下位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法律责任,而不能直接援引上位法的法律责任条文。№2.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主要对现场执法中常见的违反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检查事项,按照以下原则明确处罚条款-《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版):一是法律法规作出规定的,例如警示标志、安全设备,以法律法规的相关罚则作为处罚依据。二是构成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以部门规章的相关罚则作为处罚依据。三是不属于前两项情形,构成事故隐患的,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作为处罚依据。8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9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1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1.1执法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三十条: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标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第六条规定: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目前是JB/T7688.5-2012)相关要求。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101.1执法依据【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1.1规定:新建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75t的,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TSGQ0002和JB/T7688.5的相关要求,并应使用冶金铸造起重机。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a)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b)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6.1.3规定:已建桥式起重机需吊运熔融金属的,应更换为符合JB/T7688.5要求的冶金铸造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以下的起重机,由于厂房、基础等因素不具备更换冶金铸造起重机条件的,除满足桥式起重机的法规标准外,应遵照TSGQ0002的规定对原起重机进行改造。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111.1执法依据【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5规定:4.5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建立严格的点检制度和管理台账。点检制度应包括岗位点检和专业定期点检,确保各机构运行性能良好,声响与灯光信号和各项安全保护机构功能完好。检查的重点部位为钢丝绳、压板螺丝、卷筒、滑轮、吊钩横梁、销轴及压板、钢丝绳平衡臂、双制动器、位置限制器、超载限制器、联轴器、各机构的机械限位及电气限位等。对检查出的故障、隐患应及时整改、记录。6.1.14吊运熔融或者炙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符合GB/T8918的要求的石棉绳芯或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钢丝绳的使用、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应执行GB/T5972的有关规定。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1.1执法依据6.1.15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吊钩应使用锻造吊钩。吊钩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以报废:a)裂纹;b)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d)扭转变形超过10º;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发生塑性变形时。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衬套应予以报废;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心轴应报废。吊钩的缺陷不得焊补。【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12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13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1.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1.2.1资料核查推荐:核查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测报告※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14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1.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1.2.1资料核查(1)查规格型号和额定起重量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必须使用冶金铸造起重机(特种设备代码4150,YZ)。额定起重量<75t,可以为冶金铸造起重机(YZ),也可以为冶金桥式起重机(特种设备代码4110,QDY、YDQ)。电动葫芦:额定起重量<10t(特种设备代码4190)。√√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151.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1.2.1资料核查(2)查工作级别整机工作级别:2008年6月30日以后出厂的、额定起重量≥75t的冶金铸造起重机整机工作级别≥A7;额定起重量<75t的冶金起重机整机工作级别≥A7(《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额定起重量小于75t的起重机,应当选用工作级别为A7(包括A7)以上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但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一)中改造后起重机的11条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起升机构的工作级别-吊运高温熔体及液渣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工作级别均不得低于M6。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161.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1.2.1资料核查(3)查电气绝缘耐热等级绝缘等级是否为H级及以上。《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1.5规定: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含起升机构为电动葫芦的),应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在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所,应选用H级绝缘电动机。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1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171.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1.2.1资料核查(4)查起升机构1)驱动和制动装置冶金铸造起重机主起升机构是否设置两套驱动装置(JB/T7688.5-4.5.2规定:两套驱动装置指两台电机、两套减速系统、一套或多套卷筒装置和四套制动器)冶金非铸造起重机主起升机构每套驱动系统是否设置两套独立的工作制动器(AQ7011-6.1.7)电动葫芦:5t<额定起重量<10t,应设置一个工作制动器,还必须在电动葫芦的低速级上设置一个安全制动器(AQ7011-6.1.7a)。额定起重量<5t,应设置一个工作制动器,也宜在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否则电动葫芦应按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或者选用额定起重量是最大起重量的1.5倍的电动葫芦,并用起重机标志明确允许的最大起重量(AQ7011-6.1.7b)。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1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181.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1.2.1资料核查(4)查起升机构2)限位和超速保护装置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设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并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当起升高度大于20m时,还应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AQ7011-6.1.8)。额定起重量大于20t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设置了超速保护装置(AQ7011-6.1.9)。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191.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1.2.1资料核查(5)查钢丝绳1)吊运熔融或者炙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符合GB/T8918的要求的石棉绳芯或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AQ7011-6.1.14)。2)核对在用钢丝绳生产许可证。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201.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1.2.1资料核查(6)查吊钩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吊钩应使用锻造吊钩(AQ7011-6.1.15)。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211.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1.2.1资料核查(7)查探伤报告(专业检查和日常检查)1)横梁、耳轴销和吊钩年度探伤报告。2)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进行定期检查的台账记录。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22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1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1.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1.2.2现场核查(1)现场检查确认哪些起重机是吊运熔融金属及液渣的起重机,规格、型号、额定起重量、工作级别、绝缘等级等与定期检测报告是否对应,选型与使用环境是否匹配(注:AQ7011《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6.1.10规定:应在起重机醒目处设置编号牌和吨位牌。)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具备安全使用条件。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的主梁下翼缘板、吊具横梁等直接受高温辐射的部位和电气设备,是否采取隔热防护措施或保持良好状态(AQ70116.1.4)。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含起升机构为电动葫芦的),应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在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所,应选用H级绝缘电动机(AQ70116.1.5)。3)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的起升机构(不含起升机构为电动葫芦),其每套驱动系统必须设置两套独立的工作制动器(AQ70116.1.7)。4)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设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并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当起升高度大于20m时,还应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AQ70116.1.8)。23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1.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1.2.2现场核查(2)现场抽查吊运熔融金属及液渣的起重机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1.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1.2.2现场核查(2)现场抽查吊运熔融金属及液渣的起重机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具备安全使用条件。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5)同跨运行的起重机应安装具有自动停止功能的防碰撞装置(AQ70116.1.11)。2021年6月3日广东清远花城五金铸造有限公司行车碰撞致3死。6)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司机操作室应设置有效的隔热层,窗户玻璃应采用防红外线辐射、防爆的钢化玻璃,司机操作室应设置空调(AQ70116.1.12)。7)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喷溅危险的起重机操作室应设置遮挡喷溅物的设施(AQ70116.1.13)。8)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AQ70116.1.16)。9)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采用遥控或者非跟随式等远离热源的操纵方式,并保证操纵人员的操作视野,设置操纵人员安全通道(AQ70116.1.17)。24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251.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1.2.2现场核查(2)现场抽查吊运熔融金属及液渣的起重机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具备安全使用条件。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0)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吊钩应使用锻造吊钩。吊钩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以报废:a)裂纹;b)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d)扭转变形超过10º;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发生塑性变形时。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衬套应予以报废;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心轴应报废。吊钩的缺陷不得焊补(AQ70116.1.15)。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261.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1.2.2现场核查(2)现场抽查吊运熔融金属及液渣的起重机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具备安全使用条件。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1)查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现场使用情况。①钢丝绳是否是石棉绳芯或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AQ70116.1.14)★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达到GB/T5972—2006《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所规定的钢丝绳断丝数的一半(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②钢丝绳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③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④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⑤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⑥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压板、绳卡(压板侧)应压在受力绳头一边(也就是长绳侧);★绳卡的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至少需要3个绳卡;★从直径6mm钢丝绳开始,每上升10mm需要增加1个绳夹。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1.3行政处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7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2.1执法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标准】《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5.6条第1款规定:“冶炼生产厂房内具有熔融体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作业范围内(含地下、上空)严禁设置车间生活间”;第2.0.4节将“车间生活间”定义为:“为车间生产员工提供更衣、沐浴、管理、如厕等日常服务性用房”。即包括了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28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安全地点。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292.1执法依据【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7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不应设置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的仓库、储物间;不应有液压站、电气间、电缆桥架等重要防火场所和设施。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安全地点。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302.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2.2.1现场核查(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罐体吊运走行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且横向(小车运行方向)以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安全地点。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312.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2.2.1现场核查(2)若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吊运跨纵向(大车运行方向)方向两端时,外墙与熔融金属罐体吊运工艺所需极限边界,是否保持了15m及以上安全距离。(3)位于厂房架空层,且生产工艺需要熔融金属罐体从架空层平台上方实施吊运作业的炉体控制室,超出罐体吊运跨立柱边线的距离是否达到3m及以上。补充说明:1)有企业设置的不是休息室而是固定休息点或临时休息点,同样适用于此条款;2)在检修期间,不吊运高温熔体或熔渣时设置的临时休息点不受此限,但休息点不应设置在吊物经过路线上。2.2.2资料检查无。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安全地点。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322.3行政处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安全地点。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定期进行检测。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333.1执法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定期进行检测。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3433.1执法依据【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2.6规定:罐体和浇包耳轴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探伤的要求应遵守《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JB/T5000-2007)的规定。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每年应至少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内衬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8条规定:企业应对高温熔融金属罐和浇包实施编号管理。3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定期进行检测。3.1执法依据【标准】现行《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29520)第5.3.2.4条(b)款规定:“铜包包耳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探伤检测;《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第4.3.1.1条规定:“铸造入铝作业开口包使用前要认真检查吊具、包梁、卡具、减速机、抬包吊耳、抬包底座及其零部件是否安全可靠”;《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第5.3.3条规定:“企业每年应对铝水包横梁及两侧拉杆至少进行一次探伤检查”;《反射炉精炼安全生产规范》(GB/T30081)第5.3.4条规定:“吊运渣包前,应检查吊具、渣包吊耳。低速起吊渣包并保持平稳,避免熔渣溢出”。【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35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定期进行检测。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363.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3.2.1资料检查(1)查企业是否建立高温熔融金属罐和浇包的使用、维护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相关检查维护管理台帐(AQ7011第4.8条)。(2)查盛装熔融金属及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的年度探伤检测报告。3.2.2现场检查(1)企业是否对高温熔融金属罐和浇包实施编号管理。(AQ7011第4.8条)(2)耳轴年度探伤检测结果不合格,是否仍继续使用。(3)现场使用卡尺检查高温熔融金属罐和浇包耳轴是否超过原轴直径的10%仍继续使用。(4)现场检查耳轴是否有明显开裂,耳轴端头挡圈是否明显变形或开裂。真空抬包铸造浇包铜水包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定期进行检测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37。3.3行政处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4.1执法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第(三)款: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第二十九条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38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394.1执法依据【标准】《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4.5.6冶炼生产厂房内具有熔融体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应采取防止雨雪飘淋室内的措施,严禁地面积水;不应在场地内设置水沟和给、排水管道,当必需设置时,应有避免水沟中积水和渗漏可靠构造措施。【标准】《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规范》(GB30187-2013)8.10.8具有熔融铜液(熔渣)的作业、吊运及浇铸场所,不宜设置地沟,不应敷设上、下管道;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有防止雨水渗漏的可靠措施。生产确需设置地沟或地坑时,应有严密的防水设施。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404.1执法依据【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2规定:金属冶炼有高温熔融金属的厂房,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周围地面标高0.3m以上,并采取防止屋面漏水和天窗飘雨等措施,还应防止区域内地面积水。5.7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不应设置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的仓库、储物间;不应有液压站、电气间、电缆桥架等重要防火场所和设施。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5.10存放、运输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的场所,应设有防雨设施,不应设有积水的沟、坑等。如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易积水的沟、槽、坑,应有排水措施,不得积水。5.11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炉的炉下及周围、熔融金属罐、渣罐和浇包吊运区域、熔融金属罐车和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不得有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414.1执法依据【标准】现行《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29520),《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GB50616),《铝电解厂工艺设计规范》(GB50850),《铅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29519)以及《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火法)》(GB/T29522)分别结合对应金属品种安全生产特点,就熔融金属作业区域防止积水和禁止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提出了明确的安全要求。【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424.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4.2.1现场检查(1)熔融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吊运、运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空调冷凝水,以及少量可以立即清除的小范围积水<1m2和地面潮湿情形除外)或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桶等)。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434.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4.2.1现场检查注:深井铸造工艺所需的生产用水以及设置在冶炼和精炼炉地坪位置,用于检修和设备事故漏水汇集、外排用途的排水沟(槽)内的呈流动状态水(不宜有积水)等情形除外。(2)熔融金属区域屋顶天窗等防雨状况,是否设置有水管,车间地坪是否高于其他地面0.3米以上等。(3)在用(处于正常生产周转与使用,已经处于维护、报废或是未投入正常生产活动的除外)熔融金属罐体或铸模内部是否有积水(潮湿),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4.2.2资料检查无。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444.4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是否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455.1执法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5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是否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5.1执法依据【标准】《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5.5条第8款规定:“根据工艺配置要求,在冶炼炉熔体放出口邻近区位处,当设置容纳漏淌熔体的应急事故坑时,事故坑距离厂房结构柱的净距不应小于0.5m,邻近事故坑的厂房钢结构(柱)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进行耐火稳定性的验算和耐火防护”;【标准】《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规范》(GB30187-2013)6.2.2、7.5以及《反射炉精炼安全生产规范》(GB/T30081-2013)5.2.2等细致规定了熔融金属事故坑、事故包的设置和使用维护要求。【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465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是否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475.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5.2.1现场检查(1)现场检查熔融金属冶炼、熔炼、保温、铸造、浇铸生产是否按工艺需要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2)按需设置的熔融金属紧急排放设施内部是否存在堵塞,或排放设施的规格、尺寸无法保证事故熔融金属正常流入应急储存设施。(3)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内部是否存在积水,或有易燃易爆物品。5.2.2资料检查无。5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是否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5.3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8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是否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496.1执法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有色金属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603-2010)第4.5.5条第6款规定:“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宜独立设置循环水系统和应急供水装置”;【标准】《铸造机械安全要求》(GB20905-2007)第10章“对润滑、水冷和其他系统的要求”中的第10.4条规定:“工作中不允许因停电而造成水冷和其他系统中断的机器,应另设维持水冷和其他系统正常工作的附属装置”;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是否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6.1执法依据【标准】《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规范》(GB30187-2013)第6.2.2条规定:“有芯感应炉应设置应急电源,有芯感应炉和无芯感应炉应设置应急水;铸造机的结晶器应设置应急水”;【标准】《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GB50616-2010)第6.2.12条、第6.3.12条第3款、第6.7.11条、第6.8.10条分别规定了闪速炉、顶吹浸没熔炼炉、三菱熔炼炉、瓦纽科夫熔炼炉等冷却系统必须连续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50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是否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516.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6.2.1现场检查(1)现场检查采用水冷方式冷却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是否设置容量足够的应急水源(高位水塔),如果应急水源不是靠自然高差保证水压,再检查是否设置了柴拖泵、柴油发电机、蒸汽泵或其他保安电源等应急供水动力源。(2)从PLC画面观察是否设置了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现场验证应急水源或应急供水动力源的应急保障功能是否有效。6.2.2资料检查核查设计资料,关注压力流量温度以及容量等。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是否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526.3行政处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537.1执法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有色金属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603-2010)第4.5.5条第6款规定:“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冶炼炉及其配套设施的密闭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温度、压力、流量等检测以及事故报警信号和联锁控制装置”。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7.1执法依据【标准】《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29520-2013)第6.1.3.1条(e)款,《铅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29519-2013)第4.2.2.3.4条,《反射炉精炼安全生产规范》(GB/T30081)第4.5.14条分别结合不同金属品种安全生产特点,就水冷系统使用维护和发生漏水等异常情况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54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557.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7.2.1现场检查(1)对于闭路循环冷却水系统,从PLC画面观察是否设置了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存在冷却水进入炉内风险的闭路循环元件,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快速切断阀应设置为电动、液压或气体驱动,远程控制,但不应进行联锁)。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7.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7.2.1现场检查(2)对于开路水冷元件是否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是否实施出水温度检测。(3)相关元件安装是否正确。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流量传感器56流量计应安装在水平管道较低处和向上处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577.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7.2.1现场检查(3)现场检查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和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4)现场询问漏水处置情况,冷却水进入炉内后怎么办。7.2.2资料检查(1)对于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检测,如果没有实现自动检测而采用人工定时检查的,应检查其出水温度检测记录。(2)核查冷却水泄漏应急处置预案。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587.3行政处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定期检查,并按规定维修或报废。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598.1执法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定期检查,并按规定维修或报废。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608.1执法依据【标准】《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1.1.1条、第4.2.4.1条、第4.3.1.1条、第4.4.4.1条、第4.5.5.1条、第4.7.1.1条分别就石灰炉、各类槽罐、熟料窑、沉降槽、脱硅机、焙烧炉及相关附属装置定期安全检查和报废报修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29520-2013)第6.1.3.2条a)款,《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3.2.2条、第4.1.8.11条,《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2013)第5.1.8条,《铅冶炼安全生产规范(火法)》(GB/T29519-2013)第4.2.2.3.7条,《反射炉精炼安全生产规范》(GB/T30081-2013)第5.2.6条分别结合不同金属品种安全生产特点,就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安全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规范性文件】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定期检查,并按规定维修或报废。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8.2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1)现场检查1)对于火法冶炼,现场检查熔融金属熔炼、精炼炉窑和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出现壳体开裂、发红等现象,没有经过报修或报废,仍然继续使用。2)对于湿法冶炼,现场检查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出现明显弯曲变形,没有经过报修或报废,仍然继续使用。(2)资料检查1)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情况-检查存在上述隐患的火法冶炼的熔融金属熔炼、精炼炉窑和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湿法冶炼的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的检查、报修或报废记录。2)对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壳体开裂但未使用的,应查其报修或报废记录。浙江省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12•3”重大污水罐体坍塌事故61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定期检查,并按规定维修或报废。有色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解读628.3行政处罚【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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