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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代码表企业规模代码表行政区划代码(封面)440200  韶关市440201   市辖区440203   武江区440204   浈江区440205   曲江区440222   始兴县440224   仁化县440229   翁源县440232   乳源瑶族自治县440233   新丰县440281   乐昌市440282   南雄市企业规模代码表(表1-1)代码企业规模代码企业规模1特大型5中二型2大型一档6小型3大型二档7其它4中一型单位类别代码表(表1-1)代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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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代码表行政区划代码(封面)440200  韶关市440201   市辖区440203   武江区440204   浈江区440205   曲江区440222   始兴县440224   仁化县440229   翁源县440232   乳源瑶族自治县440233   新丰县440281   乐昌市440282   南雄市企业规模代码表(表1-1)代码企业规模代码企业规模1特大型5中二型2大型一档6小型3大型二档7其它4中一型单位类别代码表(表1-1)代码单位类别代码单位类别1县以上工业企业5乡镇街道非工业企业2县以上非工业企业6部队3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7其他4乡镇街道工业企业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表1-1)代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100110内资企业国有企业120集体企业130股份合作企业140141142143149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150151159160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170171172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173174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其他企业20021022023024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00310320330340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00410420430个体经营个体户个人合伙个人单位隶属关系代码表(表1-1)代码隶属关系名称代码隶属关系名称1中央6街道、镇、乡2省7居民、村民委员会4市、地区9其他5县水域功能区类别(表2-1)代码水域功能区类别代码表1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4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5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6排入城市管网并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去向(表2-1)A、直接进入海域B、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D、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近海海域)E、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F、直接污灌农田G、进入地渗或蒸发地H、进入其他单位K、其他污水排放规律(表2-1)1、稳定连续排放2、周期性连续排放3、不规律连续排放4、有规律间断排放5、不规律间断排放6、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表(表2-2)代码空气功能区类别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2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3特定工业区 废气排放规律(表2-2)1、稳定连续排放2、周期性连续排放3、不规律连续排放4、有规律间断排放5、不规律间断排放噪声功能区分类编码(月季变更表)代码噪声功能区类型0疗养区、高级别墅区和高级宾馆区1居住、文教机关为主区2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工业区4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穿越城区的铁路主、干线区域9尚未划分噪声功能区噪声源性质(月季变更表)代码代码定义11机械性噪声12电磁性噪声13流体动力性噪声14其他噪声21机械性振动22电磁性振动23流体动力性振动24其他振动污染物排放基本计算方法1、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标态风量(标立米/小时)×排气时间(小时)÷100002、废气污染物量(公斤)=污染物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1003、废水污染物量(公斤)=污染物浓度(毫克/升)×废水量(吨)÷1000污水处理方法代码简表1000物理处理法2000化学处理法3000物理化学处理法1100过滤2100化学混凝法3100吸附1200离心2110化学混凝沉淀法3200离子交换1300沉淀分离2120化学混凝气浮法3300电渗析1400上浮分离2200中和法3400反渗透1500其它2300化学沉淀法3500超过滤 2400氧化还原法3600其它2500其它 4000生物处理法5000组合工艺处理法4100好氧生物处理5100物理+化学4110活性污泥法5200物理+生物4111普通活性污泥法5210物理+好氧生物处理4112高浓度活性污泥法5220物理+厌氧生物处理4113接触稳定法5230物理+组合生物处理4114氧化沟5200化学+物化4115SBR5300化学+生物4120生物膜法5310化学+好氧生物处理4121普通生物滤池5320化学+厌氧生物处理4122生物转盘5330化学+组合生物处理4123生物接触氧化法5400物化+生物4200厌氧生物处理法5410物化+好氧生物处理4210厌氧滤器工艺5420物化+厌氧生物处理4220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工艺5430物化+组合生物处理4230厌氧折流板反应器工艺4300厌氧/好氧生物组合工艺4310两段好氧生物处理工艺4320A/O工艺4330A2/O工艺4340A/O2工艺治理类型代码表1工业废水治理2燃料燃烧废气治理3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含治理工业粉尘)4工业固体废物治理5噪声治理(含治理振动)6电磁辐射治理7放射性治理8污染搬迁治理9其他治理(含环境综合整治)固废处置方法代码代码固废处置方法10围隔堆存(属永久性处置)20填埋21   置放于地下或地上(如填埋、填坑、填浜)22   特别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填埋30海洋处置31   经海洋管理部门同意的投海处置32   埋入海床40焚化41   陆上焚化42   海上焚化50固化60其它处置(属于未在上面5种指明的处置作业方式外的处置)61   深层灌注62废矿井永久性堆存(包括将容器置于矿井)63   土地处理(属于生物降解,适合于液态固废或污泥固废)64   地表存放(将液态固废或污泥固废放入坑、氧化塘、池中)65   生物处理66   物理化学处理67   经环保管理部门同意的排入海洋之外的水体(或水域)70其他处理方法废气除尘、脱硫方法分类代码表代码除尘方法A重力沉降法B惯性除尘法C湿法除尘法D静电除尘法E过滤式除尘法F单筒旋风除尘法G多管旋风除尘法W其它除尘方法X0炉内脱硫法X1循环流化床锅炉X2炉内喷钙法X9其它炉内脱硫法Y0烟气脱硫法Y1石灰石石膏法Y2旋转喷雾干燥法Y9其它烟气脱硫法Z0炉内脱硫与烟气脱硫组合法工艺废气净化方法代码表代码工艺废气净化方法1冷凝法2吸收法3吸附法4直接燃烧法5催化燃烧法6催化氧化法7催化还原法8冷凝净化法9其他净化方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99-2001Standardforpollutioncontrolonthestorageanddisposalsiteforgeneralindustrialsolidwastes2001-12-28发布2002-07-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目次前言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贮存、处置场的类型5.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3.2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3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4贮存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3.5处置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3.6渗滤液一般工业固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3.7渗透系数水力坡降为1时,水穿过土壤、岩石或其他防渗材料的渗透速度,以cm/s计。3.8防渗工程用天然或人工防渗材料构筑阻止贮存、处置场内外液体渗透的工程。4贮存、处置场的类型贮存、处置场划分为Ⅰ和Ⅱ两个类型。堆放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一类,简称Ⅰ类场。堆放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二类,简称Ⅱ类场。5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5.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5.1.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5.1.2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5.1.3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5.1.4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5.1.5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5.1.6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5.2Ⅰ类场的其他要求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5.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5.3.1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5.3.2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6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6.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6.1.1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必须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6.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设置贮存、处置场专题评价;扩建、改建和超期服役的贮存、处置场,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6.1.3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6.1.4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6.1.5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6.1.6为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6.1.7为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匀或局部下沉。6.1.8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6.1.9为加强监督管理,贮存、处置场应按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6.2Ⅱ类场的其他要求6.2.1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6.2.2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6.2.3为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污染,贮存、处置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上游,作为对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第三口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贮存、处置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当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表明含水层埋藏较深,经论证认定地下水不会被污染时,可以不设置地下水质监控井。7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7.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7.1.1贮存、处置场的竣工,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7.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7.1.3贮存、处置场的渗滤液达到GB8978标准后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6297无组织排放要求。7.1.4贮存、处置场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定期检查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7.1.5贮存、处置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档案制度。应将入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下列资料,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a)各种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维护资料;b)地基下沉、坍塌、滑坡等的观测和处置资料;c)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的监测资料。7.1.6贮存、处置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按GB15562.2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7.2Ⅰ类场的其他要求禁止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7.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7.3.1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渗工程,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地下水水质按GB/T14848规定评定。7.3.2应定期检查维护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定期监测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发现集排水设施不通畅或处理后的水质超过GB8978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8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8.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8.1.1当贮存、处置场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处置任务时,应分别予以关闭或封场。关闭或封场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污染防止措施。8.1.2关闭或封场时,表面坡度一般不超过33%。标高每升高3-5m,须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有不小于1m的宽度、2-3%的坡度和能经受暴雨冲刷的强度。8.1.3关闭或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直到稳定为止。以防止覆土层下沉、开裂,致使渗滤液量增加,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体失稳而造成滑坡等事故。8.1.4关闭或封场后,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关闭或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8.2Ⅰ类场的其他要求为利于恢复植被,关闭时表面一般应覆一层天然土壤,其厚度视固体废物的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8.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8.3.1为防止固体废物直接暴露和雨水渗入堆体内,封场时表面应覆土二层,第一层为阻隔层,覆20~45cm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雨水渗入固体废物堆体内;第二层为覆盖层,覆天然土壤,以利植物生长,其厚度视栽种植物种类而定。8.3.2封场后,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的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直至水质稳定为止。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9污染物控制与监测9.1污染控制项目9.1.1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应选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9.1.2地下水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以GB/T14848规定的项目为控制项目;使用过程中和关闭或封场后的控制项目,可选择所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9.1.3大气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为控制项目,其中属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为控制项目。9.2监测9.2.1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a)采样点采样点设在排放口。b)采样频率每月一次。c)测定方法按GB8978选配方法进行。9.2.2地下水a)采样点采样点设在地下水质监控井。b)采样频率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至少应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运行过程中和封场后,每年按枯、平、丰水期进行,每期一次。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批准日期 2001-12-28实施日期 2002-07-01StandardforPollutionControlontheSecurityLandfill SiteforHazardousWastes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6.1~5086.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15555.1~15555.1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4848地下水水质标准 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3定义3.1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2填埋场 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3.3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3.4天然基础层 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3.5防渗层 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3.6双人工衬层 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1。3.7复合衬层 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2。4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4.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4.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4.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4.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4.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4.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4.8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b.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c.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d.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e.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 f.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4.9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4.10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4.11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5填埋物入场要求5.1下列废物可以直接入场填埋: a.根据GB5086和GB/T15555.1-11测得的废物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有害成分浓度超过GB5085.3中的标准值并低于表5-1中的允许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的废物; b.根据GB5086和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间的废物。5.2下列废物需经预处理后方能入场填埋: a.根据GB5086和GB/T15555.1-11测得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表5-1中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废物; b.根据GB5086和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小于7.0和大于12.0的废物; c.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d.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 e.液体废物。5.3下列废物禁止填埋: a.医疗废物; b.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表5-1 危险废物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序号项目稳定化控制限值(mg/l)1有机汞0.0012汞及其化合物(以总汞计)0.253铅(以总铅计)54镉(以总镉计)0.505总铬126六价铬2.507铜及其化合物(以总铜计)758锌及其化合物(以总锌计)759铍及其化合物(以总铍计)0.2010钡及其化合物(以总钡计)15011镍及其化合物(以总镍计)1512砷及其化合物(以总砷计)2.513无机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钙)10014氰化物(以CN计)56 填埋场设计与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6.1 填埋场应设预处理站,预处理站包括废物临时堆放、分捡破碎、减容减量处理、稳定化养护等设施。6.2 填埋场应对不相容性废物设置不同的填埋区,每区之间应设有隔离设施。但对于面积过小,难以分区的填埋场,对不相容性废物可分类用容器盛放后填埋,容器材料应与所有可能接触的物质相容,且不被腐蚀。6.3 填埋场所选用的材料应与所接触的废物相容,并考虑其抗腐蚀特性。6.4 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cm/s,且其厚度不应小于2m。6.5 填埋场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分别采用天然材料衬层、复合衬层或双人工衬层作为其防渗层。6.5.1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且厚度大于5m,可以选用天然材料衬层。天然材料衬层经机械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厚度不应小于1m。6.5.2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6cm/s,可以选用复合衬层。复合衬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 天然材料衬层经机械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厚度应满足表6-1所列指标,坡面天然材料衬层厚度应比表6-1所列指标大10%;表6-1 复合衬层下衬层厚度设计要求  基础层条件下衬层厚度渗透系数≤1.0×10-7cm/s,厚度≥3m厚度≥0.5m渗透系数≤1.0×10-6cm/s,厚度≥6m厚度≥0.5m渗透系数≤1.0×10-6cm/s,厚度≥3m厚度≥1.0m   b.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可以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其渗透系数不大于10-12cm/s,厚度不小于1.5mm。HDPE材料必须是优质品,禁止使用再生产品。6.5.3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cm/s,则必须选用双人工衬层。双人工衬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 天然材料衬层经机械压实后的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厚度不小于0.5m;  b. 上人工合成衬层可以采用HDPE材料,厚度不小于2.0mm;  c. 下人工合成衬层可以采用HDPE材料,厚度不小于1.0mm;  衬层要求的其它指标同第6.5.2条。6.6 填埋场必须设置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雨水集排水系统和集排气系统。各个系统在设计时采用的暴雨强度重现期不得低于50年。管网坡度不应小于2%;填埋场底部应以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集排水管道。6.7 采用天然材料衬层或复合衬层的填埋场应设渗滤液主集排水系统,它包括底部排水层、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主集排水系统的集水井用于渗滤液的收集和排出。6.8 采用双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填埋场除设置渗滤液主集排水系统外,还应设置辅助集排水系统,它包括底部排水层、坡面排水层、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辅助集排水系统的集水井主要用作上人工合成衬层的渗漏监测。6.9 排水层的透水能力不应小于0.1cm/s。6.10 填埋场应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废物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排出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6.11 填埋场设置集排气系统以排出填埋废物中可能产生的气体。6.12 填埋场必须设有渗滤液处理系统,以便处理集排水系统排出的渗滤液。6.13 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m。6.14 填埋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保证程序进行。6.15 在进行天然材料衬层施工之前,要通过现场施工试验确定合适的施工机械,压实方法、压实控制参数及其它处理措施,以论证是否可以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现场施工质量检验,检验内容与频率应包括在施工设计书中。6.16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在铺设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a. 对人工合成材料应检查指标合格后才可铺设,铺设时必须平坦,无皱折;  b. 在保证质量条件下,焊缝尽量少;  c. 在坡面上铺设衬层,不得出现水平焊缝;  d. 底部衬层应避免埋设垂直穿孔的管道或其它构筑物;  e. 边坡必须锚固,锚固形式和设计必须满足人工合成材料的受力安全要求;  f. 边坡与底面交界处不得设角焊缝,角焊缝不得跨过交界处。6.17 在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在铺设、焊接过程中和完成之后,必须通过目视,非破坏性和破坏性测试检验施工效果,并通过测试结果控制施工质量。7 填埋场运行管理要求7.1 在填埋场投入运行之前,要制订一个运行计划。此计划不但要满足常规运行,而且要提出应急措施,以便保证填场的有效利用和环境安全。7.2 填埋场的运行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a. 入场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本标准对废物的入场要求;  b. 散状废物入场后要进行分层碾压,每层厚度视填埋容量和场地情况而定。  c. 填埋场运行中应进行每日覆盖,并视情况进行中间覆盖;  d. 应保证在不同季节气候条件下,填埋场进出口道路通畅;  e. 填埋工作面应尽可能小,使其得到及时覆盖;  f. 废物堆填表面要维护最小坡度,一般为1:3(垂直:水平);  g. 通向填埋场的道路应设栏杆和大门加以控制;  h. 必须设有醒目的标志牌,指示正确的交通路线。标志牌应满足GB15562.2的要求;  ¡. 每个工作日都应有填埋场运行情况的记录,应记录设备工艺控制参数,入场废物来源、种类、数量,废物填埋位置及环境监测数据等;  j. 运行机械的功能要适应废物压实的要求,为了防止发生机械故障等情况,必须有备用机械;  k.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运行不能暴露在露天进行,必须有遮雨设备,以防止雨水与未进行最终覆盖的废物接触;  l. 填埋场运行管理人员,应参加环保管理部门的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7.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分区原则7.3.1 可以使每个填埋区能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得到封闭。7.3.2 使不相容的废物分区填埋。7.3.3 分区的顺序应有利于废物运输和填埋。7.4 填埋场管理单位应建立有关填埋场的全部档案,从废物特性、废物倾倒部位、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封场及封场管理、监测直至验收等全过程所形成的一切文件资料,必须按国家档案管理条例进行整理与保管,保证完整无缺。8 填埋场污染控制要求8.1 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并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8.2 危险废物填埋场废物渗滤液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为:Ph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盐(以P计)。8.3 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GB/T14848执行。8.4 地下水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常规测定项目为:浊度,Ph值,可溶性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大肠杆菌总数。8.5 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按照GB16297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执行。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8.6 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噪声控制应按照GB12348的规定执行。9 封场要求9.1 当填埋场处置的废物数量达到填埋场设计容量时,应实行填埋封场。9.2 填埋场的最终覆盖层应为多层结构,应包括下列部分:  a. 底层(兼作导气层):厚度不应小于20cm,倾斜度不小于2%,由透气性好的颗粒物质组成;  b. 防渗层:天然材料防渗层厚度不应小于50cm,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若采用复合防渗层,人工合成材料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天然材料层厚度不应小于30cm。其它设计要求同衬层相同;  c. 排水层及排水管网:排水层和排水系统的要求同底部渗滤液集排水系统相同,设计时采用的暴雨强度不应小于50年;  d. 保护层: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cm,由粗砥性坚硬鹅卵石组成;  e. 植被恢复层:植被层厚度一般不应小于60cm,其土质应有利于植物生长和场地恢复;同时植被层的坡度不应超过33%。在坡度超过10%的地方,须建造水平台阶;坡度小于20%时,标高每升高3m,建造一个台阶;坡度大于20%时,标高每升高2m,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有足够的宽度和坡度,要能经受暴雨的冲刷。9.3 封场后应继续进行下列维护管理工作,并延续到封场后30年  a. 维护最终覆盖层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b. 维护和监测检漏系统;  c. 继续进行渗滤液的收集和处理;  d. 继续监测地下水水质的变化。9.4 当发现场址或处置系统的设计有不可改正的错误,或发生严重事故及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使得填埋场不能继续运行时,填埋场应实行非正常封场。非正常封场应预先作出相应补救计划,防止污染扩散。实施非正常封场必须得到环保部门的批准。10 监测要求10.1 对填埋场的监督性监测的项目和频率应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10.2 填埋场渗滤液10.2.1 利用填埋场的每个集水井进行水位和水质监测。10.2.2 采样频率应根据填埋物特性、覆盖层和降水等条件加以确定,应能充分反映填埋场渗滤液变化情况。渗滤液水质和水位监测频率至少为每月一次。10.3 地下水10.3.1 地下水监测井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填埋场上游应设置一眼监测井,以取得背景水源数值。在下游至少设置三眼井,组成三维监测点,以适应于下游地下水的羽流几何型流向;  b. 监测井应设在填埋场的实际最近距离上,并且位于地下水上下游相同水力坡度上;  c. 监测井深度应足以采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10.3.2 取样频率10.3.2.1 填埋场运行的第一年,应每月至少取样一次;在正常情况下,取样频率为每季度至少一次。10.3.2.2 发现地下水质出现变坏现象时,应加大取样频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查出原因以便进行补救。10.4 大气10.4.1 采样点布设及采样方法按照GB16297的规定执行。10.4.2 污染源下风方向应为主要监测范围。10.4.3 超标地区、人口密度大和距工业区近的地区加大采样点密度。10.4.4 采样频率。填埋场运行期间,应每月取样一次,如出现异常,取样频率应适当增加。11 标准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录A(标准的附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GHZBl-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l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l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20一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术语3.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2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3.3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3.4焚烧量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3.5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3.6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3.7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3.8焚烧炉温度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3.9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CE=[CO2]/([CO2]+[CO])×100%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02和CO的浓度。3.10焚毁去除率(DRE)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DRE=(Wi-Wo)/Wi×100%式中:Wi--被焚烧物中某有机物质的重量;Wo--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中与Wi相应的有机物质的重量之和。3.11二噁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3.12二噁英毒性当量(TEQ)二噁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噁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噁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TEQ=∑(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3.13标准状态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4技术要求4.1焚烧厂选址原则4.1.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l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4.1.2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4.2焚烧物的要求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4.3焚烧炉排气筒高度4.3.1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1表1焚烧炉排气筒高度焚烧量(kg/h)废物类型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m)≤300医院临床废物20除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25300~2000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352000~2500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45≥2500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504.3.2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4.3.3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因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采多筒集合式排放。4.3.4焚烧炉排气筒因按GB/T16157的要求,设制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采样和测量的设施。4.4焚烧炉的技术指标4.4.1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见表2表2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指标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s)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废物类型危险废物≥1100≥2.0≥99.9≥99.99<5多氯联笨≥1200≥2.0≥99.9≥99.9999<5医院临床废物≥850≥1.0≥99.9≥99.99<54.4.2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因为6%~10%(干气)。4.4.3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逸出。4.4.4焚烧炉必须有尾气进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4.5危险废物的贮存4.5.1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GB15562.2的专用标志。4.5.2废物的贮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志,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4.5.3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4.5.4贮存场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4.5.5贮存扬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5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5.1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不提超过表3中所列的最高允许限值。5.2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8978执行。5.3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5.4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GB12349。表3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序号污染物不同焚烧容量时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mg/m3)≤300(kg/h)300~2500(kg/h)≥2500(kg/h)1烟气黑度格林曼Ⅰ级2烟尘10080653一氧化碳(CO)10080804二氧化硫(SO2)4003002005氟化氢(HF)9.07.05.06氯化氢(HCl)10070607氮氧化物(以NO2计)5008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0.19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0.110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2)1.011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1.012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3)4.013二噁英类0.5TEQng/m31)在测试计算过程中,以11%O2(干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公式为:c=10/(21-Os)×cs式中:c--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经换算后的浓度(mg/m3);   Os--排气中氧气的浓度(%);   cs--标准状态下被测污染物的浓度(mg/m3)。2)指砷和镍的总量。3)指铬、锡、锑、铜和锰的总量。6监督监测6.1废气监测6.1.1焚烧炉排气筒中烟尘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执行GB/T16157。6.1.2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开始以1次/h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45min,连续采样3次,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6.1.3焚烧设施排放气体按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见表4)。表4焚烧设施排放气体的分析方法序号污染物分析方法方法来源1烟气黑度林格曼烟度法GB/T5468-912烟尘重量法GB/T16157-19963一氧化碳(CO)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44-19994二氧化硫(SO2)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1)5氟化氢(HF)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1)6氯化氢(HCl)硫氢酸汞分光光度法硝酸银容量法HJ/T27-19991)7氮氧化物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19998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9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10铅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11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1)12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1)13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14锑5-Br-PADAP分光光度法1)15铜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16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17镍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18二噁英类色谱-质谱联用法2)1)《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0年。2)《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2年,P332~359。6.2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监测6.2.1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方法执行HJ/T20。6.2.2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分析采用重量法。依据本标准“3.6”所列公式计算,取3次平均值作为判定值。7标准实施(1)自2000年3月1日起,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执行。2003年1月1日之日起在全国执行(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97-2001StandardforPollutionControlonHazardousWasteStora2001-12-28发布2002-07-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   3.1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一11一26批准 2002一07一01实施   3.3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一般要求   4.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4.8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4.9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4.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5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5.1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5.2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5.3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5.4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5.5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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