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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应接轨联合国反腐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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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应接轨联合国反腐公约刑法修订应接轨联合国反腐公约 扩大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并将贿赂的范围扩大 已在全球范围内生效实施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为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是国际刑法的又一重要渊源。 《公约》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其关于腐败犯罪的规定,对我国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公约》对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规定是非常全面的,同时又具有宽泛性,基本上概括和反映了世界各国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主要类型(占有型、挪用型、交易型、渎职型)、本...

刑法修订应接轨联合国反腐公约
刑法修订应接轨联合国反腐公约 扩大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并将贿赂的范围扩大 已在全球范围内生效实施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为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是国际刑法的又一重要渊源。 《公约》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其关于腐败犯罪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对我国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公约》对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规定是非常全面的,同时又具有宽泛性,基本上概括和反映了世界各国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主要类型(占有型、挪用型、交易型、渎职型)、本质特征和构成条件,因而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具体而言,《公约》对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总体特点: 其一,自然人犯罪主体只能是担任一定公职,或履行公共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同时,对“公职人员”的界定,《公约》规定系指:(1)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在缔约国中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无论长期或者临时,计酬或者不计酬,也无论该人的资历如何;(2)依照缔约国本国法律的定义和在该缔约国相关法律领域中的适用情况,履行公共职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员。(3)缔约国本国法律中界定为“公职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其二,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 其三,客观行为的本质是亵渎职责,侵犯了公共职责的正当性和公益性。 与《公约》规定的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相对应的,主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我国刑法经过不断修改完善,科学性、适应性不断增强。但是,对比《公约》的规定,适应客观上查处职务犯罪和国际司法合作的需要,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特别是对犯罪行为本质的揭示和必要构成要件的规定上应提高科学性、合理性。 (一)对贿赂犯罪规定的修改完善 其一,建议扩大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以应对国际人员来往和交流频繁的现实。将目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由(我国)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我国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借鉴《公约》关于影响力交易型的贿赂犯罪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应将已离职的公职人员和其他与在职和离职公职人员有密切关系的特定人员,也规定为贿赂犯罪的主体。 其二,建议简化贿赂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以更准确科学反映贿赂犯罪的本质。取消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或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取消受贿犯罪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规定。借鉴《公约》的规定,重塑贿赂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即围绕受贿方、行贿方权与利即贿赂与职责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对价交换和因果关系设定构成要件; 其三,建议进一步明确贿赂行为的实施方式和进程,以应对贿赂犯罪的智能化和隐蔽性。将许诺、提议给予贿赂的行为明确规定为贿赂犯罪行为的着手实施的实行行为; 其四,建议将贿赂的范围扩大为能满足公职人员主客观实际需要的不正当好处,以应对实际生活中各种变相和实质的交易型、补偿型、回报型的贿赂犯罪。 (二)对贪挪犯罪规定的修改完善 其一,建议将贪挪犯罪对象由目前规定为公共财产/国有财产/公款,修改统一为公职人员因职务而受托的各种财产,以更准确地反映贪挪犯罪的本质是亵渎公职的犯罪,同时更好地应对现实生活中不同性质财产日趋混合化的现状和平等保护的需要; 其二,建议将贪挪犯罪客观行为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消。因为,贪挪的财产是因职务而受托的财产,因此必然是利用公共职务或违背职责,无需再重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 其三,建议将贪挪犯罪主观目的由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犯罪的“归个人使用”,修改统一为“为本人或他人或实体利益”。因为贪挪犯罪的本质是利用公共职务或违背职责,非法处置因职务而受托的财产,至于主观目的是为个人利益,还是为他人或实体利益,其本质和危害是没有差别的,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同时,作这样的修改更有利于适用法律认定和惩治犯罪。 (三)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规定的修改完善 主要是借鉴《公约》关于资产非法增加这一罪行的规定,科学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建议将对差额财产“责令声明来源”这一依赖行为人主观意愿和带有不确定性的构成条件,修改规定为行为人的合法收入无法对差额部分的合理解释这一有客观标准依据、同时操作性强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特别是随着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财产申报机制的健全落实、金融实名制的严格执行等,这一修改规定更具有适应性,可极大地增强发现、揭露、证实和查处资产非法增加的罪行能力,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降低和节约司法成本。?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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