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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管理,依法依规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益,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和企业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修订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严明劳动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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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在交接班本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员工交班前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有: 1.检查并记载本班生产(工作)基本情况; 2.检查并记载本班设备运转、维护情况; 3.检查并记载本班安全、防火情况; 4.做好本班其他各种记录工作; 5.做好本班的文明卫生工作; 6.必须交代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员工接班前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有: 1.提前到达工作岗位,做好“两穿一戴”并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 用品,完成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2.由班组长组织召开班前会,检查员工接班准备情况,布置安排当班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交接班纪律 1.交接班必须按岗位对口进行,不得由他人代替交接或签字,如遇接班人员发生请休假情况,可由接班班长另指定人员代替交接; 2.交班人员未按要求交待清楚,接班人员有权要求重新交班,直到交清为止; 3.如遇接班人员未到岗,交班员工必须继续坚守岗位保证生产,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直到有人接班后,方能交班离岗。其延长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 第二十条各级管理人员要对所辖范围内交接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 请休假制度 第二十一条员工依法享有休息权利,员工休息休假时间包括:公 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假(含配偶陪护假等),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休息休假时间。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班制,倒班作业人员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时的,单位应合理安排补休。 员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的,单位应给予同等时间的加班补休票,加班补休应尽量在当月安排,员工补休,应经领导批准。加班补休票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未安排休息的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适逢部分公民假日,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活动或安排员工休息。少数民族特定节日,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凡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当年已安排疗休养的(国家有规定的劳保或职业病患者享受的疗养除外)。但员工实际疗休养时间(含在途)少于所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不足的天数可予以补休。 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情形之一的员工,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并结合员工本人意愿,每年年初制定员工年休假计划,并做好计划的跟踪落实和适时调整。原则上员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确因工作需要,经与员工商议,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得跨年度安排,且分段休假次数不超过三次。 4.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1)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须按规定给予额外补偿。 (2)单位已安排员工年休假,但本人书面提出放弃年休假的,单位可不必额外补偿。 第二十五条探亲假 1.探亲条件 (1)员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员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探亲假期规定 (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亲、母亲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路程假。 3.符合探亲条件的情形 (1)具备探亲条件的已婚员工,户口不在一处且夫妻分居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才能享受探亲待遇。 (2)原未婚员工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亲的探亲假,婚后改为四年一次,其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周期,从婚后第二年起计算。 (3)已婚员工丧偶或离婚,时间满一年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以享受每年探望父母的待遇。 (4)员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由员工确定一方为探亲对象,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5)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经当地民政部门证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作为员工的探亲对象,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是指员工在十六周岁以前父母去世,由其他亲属抚养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或仍与员工保持联系的亲属。 4.不符合探亲条件的情形 (1)员工探亲主要以探亲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为依据,探亲对象为城镇户口,距工作所在地里程在300公里以内;或为农村户口,距工作所在地里程在200公里以内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属流动工作、出国援外、常驻外地(国)等,但户口与员工在同一城市(含郊区县市)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3)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员工与配偶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4)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符合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在当年内连续病休三个月以上, 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员工要求到配偶或父母所在地休养,可以按规定报销路费。 (6)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国家计划生育有关产假休息的天数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7)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员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单位可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5.员工在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待遇和往返路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婚假 1.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分别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若男员工25周岁以上,女员工23周岁以上结婚且系初婚的,即为晚婚。 2.符合法定婚龄而未达晚婚年龄的,婚假为3天。 3.晚婚者在3天婚假基础上再增加15天,即晚婚假为18天。 4.再婚员工不能享受晚婚假,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 第二十七条丧假 1.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及其父母死亡时,可给予员工丧假3天。 2.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酌情给予路程假。 按规定批准的婚、丧假和去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但去外地往返途中的路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假 1.产假 (1)凡实行计划生育的产妇,分娩时休产假98天,难产再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已婚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经本人申请,可给予10天陪护假。再婚夫妻,女方未生育过子 女,符合政策规定23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晚育产假30天。 (3)对已婚晚育且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员工,产假可延长至180天。 (4)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请产假休息,产假从休息之日起计算。 (5)孕期未满12周流产的(含宫外孕)给产假30天;孕期在12周以上28周以下引产的,给产假45天;孕期28周以上分娩出死胎、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98天。 (6)确定为不育症的女员工,其领养的子女不满6个月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给予休假至子女满6个月。 2.其他计划生育假 女员工接受节育术的,经医生证明,可按以下规定给予休假:上环休3天;取环休1天;诊刮加上环或取环休7天;皮下药物埋植休7天;女性结扎休30天;男性结扎休10天。 3.本办法计划生育假与员工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抵触的,以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须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上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签字批准并记录事由后方能休假。 2.事假审批权限。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员工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班组长(工段长)批准,一个月批假累计不得超过3天/人;连续请假2,5天(含5天)的,由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批准,一个月批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人;连续请假5,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批准;连续请假在15,30天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3.连续请假在30天及以上者,原则上不予批准。员工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45天。 第三十条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息治疗的,必须出具由公司或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除急病和必须住院治疗以外,必须先请假, 经领导签字批准并记录事由后方可休息治疗。 2.员工外出途中需就医的(限急病和需住院治疗的情形),须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单位报批并记录病由,在5天内补办请假手续,病愈销假时必须出具当地医疗机构的证明,否则缺勤时间按旷工处理。 3.因病请假1天以内的,由班组长(工段长)批准,一个月累计不超过3天/人;连续请假2,5天(含5天)的,由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批准,一个月累计不超过10天/人;连续请假5,15天(含15天)的,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查验相关凭证后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4.员工病愈复工时,应出具公司或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病历、诊断书、缴费单据等相关凭证提交批假单位(部门)销假。 5.员工单次病休时长超过15天或三个月内累计超过30天需停工治疗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病情后须按规定办理医疗期登记手续,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 6.员工因工负伤或工伤部位旧伤复发需停工治疗的,办理请(销) 假手续按照病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期 1.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治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武钢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武钢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武钢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以每满30日为1个月累计计算,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括在内。 医疗期时长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 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员工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医疗期满后,员工应到公司或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复工体检,体检合格方可返岗。不愿参加复工体检,或者体检结果证明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新工作的,单位可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员工医疗期满后,符合《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达到领取病残津贴或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有关基本养老待遇。 7.员工医疗期满后,经体检合格返岗复工后,又发生因病请假情况的,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外,单位可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员工请(销)假程序 1.员工请假时,应如实填写《员工请(休)假审批单》(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凭证,经班组、车间(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1)员工请(销)年休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时,由所在车间(部门)审批即可。 (2)员工请探亲假需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次休完,原则上不得分段休息。若单位对员工探亲有异议的,可要求员工提供探亲凭证。 (3)员工因事、因病请(销)假,按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执行。 2.对于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请假,应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3.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休)假手续的,应通过适当途径告知主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假期结束后,须在5天之内补办好请(休)假手续。 第三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不上班者; 2.请假期满,续假未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未归者; 3.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补休,私自调换、借用休息日者; 4.无故缺勤,且未及时向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机构书面证明材料(或失踪立案证明); 5.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听从生产指挥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教育仍不到规定岗位进行工作的,视同缺勤。 第三十四条假期计算 员工在病假、事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以及婚丧假期间,适逢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时,假期均连续计算。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员工年休假假期。 第三十五条员工旷工,应扣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后计算连续旷工天数。倒班员工按其班制工作时间计算旷工天数,每八小时折算为一天。 第三十六条国家有关机构要求员工对他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作见证人时,由国家有关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其缺勤时间视同出勤。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车间、部门)应建立请(销)假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各级领导应严格执行请假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更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按较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章 处分处罚 第三十八条根据员工违纪行为或造成的后果,将违纪分为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严重违纪。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一般违纪: (1)迟到、早退(时间在两小时以内的,如超过两小时当日按旷工处理); (2)提前进餐、洗澡; (3)带小孩或其他闲杂人员上班; (4)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半小时以上(连续离岗时间超过两 小时的,当日按旷工处理); (5)未按规定记载考勤; (6)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7)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8)其他违纪情节较轻的行为。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较严重违纪: (1)擅自调换班次、挪用休息日、顶班或请他人顶班; (2)当班睡觉; (3)酒后上班; (4)在班中、厂区内干私活; (5)工作时间内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6)玩电子游戏、使用电子产品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7)虚报、窜改、伪造或毁坏考勤记录; (8)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组织娱乐活动; (9)一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一般违纪行为的。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严重违纪: (1)在班中或厂区内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 (2)在工作时间内打牌(含扑克、麻将等)或赌博; (3)在班中或厂区内饮酒; (4)不服从上级正常管理; (5)旷工; (6)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较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单位应立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吸毒后上班或在厂区内吸毒的; 2.伪造或涂改病休证明; 3.医务人员弄虚作假,开假病休证明或违反规定出具病休证明的; 4.无故旷工,连续旷工达15天或者12个月内累计旷工达30天者。 第四十条对于包庇、隐瞒违纪行为、无理阻挠各级劳动纪律检查的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对违纪现象不敢抓不敢管,不按制度办事的管理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担任领导职务 的予以撤职处理,责任单位按专业管理考核较大考核事项考核。 第四十一条对出现违纪行为的员工,所在单位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给予相应的绩效考核减薪或处分处罚。对员工的处分处罚种类可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担任管理职务的可同时给予降级或撤职等。《员工违反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绩效考核减薪和处分处罚实施细则》附后。给予处分处罚对应的工资待遇按公司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处分处罚程序 1.对员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处罚时,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告知被处分员工享有申辩权利,并听取本人对违纪事实认定和纪律处分的申辩意见,再征求同级工会意见,若同级工会认为对员工处分处罚不适当,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由单位办公会决定。 2.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单位自证实员工违纪行为起,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其它处分处罚程序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十三条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处罚时,考察期限为12个 月。留用察看期满,由做出处分决定的主管部门按规定撤销处分。在考察期内,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者,可以向做出决定的主管部门申报,按程序提前撤销处分处罚;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则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员工因违纪受到处分处罚,直至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所在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无法通知本人的可送达其直系亲属,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效时,方可采取新闻媒体公告送达形式。所在单位应保管好通过其他手段无法正常送达的证据,将处分决定和书面通知证据资料一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员工不服处分处罚的,可由本人或请求工会代表个人按劳动争议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员工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者除外),必须事先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岗;员工在等待调解、仲裁、判决期间,必须按规定上班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员工胜诉或裁定处理处分不当的,请假申诉的缺勤时间可视做出勤。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钢铁(集团)公 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钢政发〔2001〕63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钢政发〔2008〕3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文件的通知》(钢政办发〔1999〕14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钢政办发〔2010〕2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相抵触的,以专项集体合同为准。 第四十七条如本办法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站内搜索: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看了该文章的人还看了: 公司打卡通知 各位员工: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请假制度,经研究,决定对全体员工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打卡时段 (一)全体员工必须在规定的 工地消防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第一篇) 1)木工棚(间)防火安全制度 1. 木工棚(间)严禁吸烟,严禁动用明火。 2. 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制度一: 为维持良好的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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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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