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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精品】清末法制变革中的日本影响 ——以直隶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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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精品】清末法制变革中的日本影响 ——以直隶为中心的考察【范文精品】清末法制变革中的日本影响 ——以直隶为中心的考察 清末法制变革中的日本影响 ——以直隶为中心的 考察 ====================================================================== 内容提要:本文以清末直隶地区的报纸、官宦对日本的游记等地方文献为资 料,分析了日本对清末法制变革影响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后果,除对前人 已有的研究举行了必要的补充外,对制约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一些深层问题做了 新的探讨。 关键词:直隶 日本清末法制变革 A...

【范文精品】清末法制变革中的日本影响 ——以直隶为中心的考察
【范文精品】清末法制变革中的日本影响 ——以直隶为中心的考察 清末法制变革中的日本影响 ——以直隶为中心的 考察 ====================================================================== 内容提要:本文以清末直隶地区的报纸、官宦对日本的游记等地方文献为资 料,分析了日本对清末法制变革影响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后果,除对前人 已有的研究举行了必要的补充外,对制约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一些深层问题做了 新的探讨。 关键词:直隶 日本清末法制变革 Abstract:Based on the local bibliographic materials such as newsp aper of Zhili Province and government officials’ traveling notes of Japan in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reasons, ways, modes and consequences of Japan’s effects to China’s legal system development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This article also makes a new discussion and exploration on the essential restricting effects to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ith supplementary researches to other scholars’ studies being included. Key words: Zhili Japan Legal Development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 of Qing Dynasty e End 在中国近代,特别是清末同西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律文化的接触以及对西方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继 受过程中,日本的影响不容忽视、甚至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 在一定程度上日本是近代沟通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桥梁。但若深究的话,何以 是日本而不是其他国家充当了这样的角色,原因道理何在,影响的方式与渠道 又是如何,以及日本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重大问题,国内外 学术界的同仁们已进行了一些赋有成效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如北京大学 李贵连的《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与日本影响》、北京大学尚小明《留日学生与 清末新政》、台湾政治大学黄源盛《从法继受观点比较晚清与日本刑事立法的 近代化》、中国人民大学丁相顺《晚清赴日法政留学生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思 考》、日本宫坂宏《清末立法与日本法律家—清末刑法典编篡的几个问题》、 美国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等,特别是李贵连先生的研究 基本上勾勒出了日本对近代中国法制影响的大致轮廓,为进一步深化这一课题 的研究作了有益的尝试。但现有的文章使用的材料基本上都是反映中央政府层 面的,谈的也都是宏观问题。本文则主要以晚清直隶地区士绅对日本的游学日 记、地方官府的文件和《大公报》等资料为依据,通过点面结合的方法,一方 面对已有的结论进行必要的补充,一方面侧重探讨一下这种影响在地方的发生 情况和影响的深度以及后果,从而使这一讨论深入下去。至于为什么选择以直 隶为中心,一是因为笔者手中所掌握的资料限制,二是就这一问题而言直隶地 区较有代表性,直隶为京畿之地,是当时变法的首善之区,影响较大。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问题是中国法律史学界尚未完全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之 一,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仅关系着法律史学、法理学、乃至部门法学的发展, 而且还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重新审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进程,寻找其规律, 特别是探讨晚清中国在继受外国法律时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现实的法制建设 服务,更是法史工作者责无旁贷的。 一、影响的原因 中国近代同西方法律文化的接触最早是英美等“泰西”国家,[1]但最终却选择了日本作为继受的对象,个中原因到底何在,这是首先要思考和解答的问题。对此问题以往学界已有一些探讨,其结论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是明治维新、甲午战争,特别是日俄战争后日本迅速崛起的现实极大地刺激了晚清政府和国内的知识界,变法成功的日本引起了国人的关注,其政治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自然成了同样急于摆脱尴尬地位的中国人效仿的对象。“甲午一战使向以天朝大国为尊的清王朝大为震惊,举国上下受到极大的刺激,„„其原因一是在历史上日本曾经为中国的藩属国,近代以来也一直受西方列强的欺凌,经过明治维新后其国力大增,不得不让清廷刮目相看;„„于是一部分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及青年急欲至日本探究日本速强的原因,而清廷 [2] 中的一些大员也欲借鉴日本的经验,使中国的变法取得速效”; 二是戊戌变法的影响和自然延续。近代中国的第一次制度变革始于戊戌变法,而戊戌变法则取法于日本。尽管戊戌变法失败了,但其影响毕竟还在。晚清法制改革距戊戌变法只有几年时间,法制改革取法日本也就十分自然;[3] 三是地域较近,效法方便。对于此点,晚清直隶籍重臣张之洞在其名著《劝学篇》里讲的十分明白:路近省费,易考察;文字、风俗相近,易懂和易仿行。 其实,除了上述原因之外,结合直隶的材料,笔者认为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日本政府的劝诱。日本政府出于消弱俄国在华的势力和影响,并最终称霸中国的需要,从明治维新后,特别是从1895年起加强了从外交上对清朝的经营,拼命向中国推销其变法成就,特别是政治法律制度,如时任日本驻华公使的矢野文雄就曾公开向日本政府建议倾全力吸纳清国留学生,这样做的好处是“修习法律、文学的学生等,必会依旧日本的制度来筹划清国将来的发展。事若至此,我国势力在大陆的影响,岂不无可限量~”。[4]日本的劝诱,引起了急于变法的中国人的积极响应,如时任山东监察御使的杨深秀就曾为此专门上奏,建议派遣学生留学日本,理由是:“顷闻日人„„厚智吾人士,助吾自立,我游学,供我经费,以著亲好之实,以弭夙昔之嫌。”[5]一个劝诱,一个欣然,于是中日之间出现了一段近现代外交文化交流史上难得的“蜜月期”。[6] 而近代日本对中国的劝诱和交往是从天津开始的。早在1870年,日本就派外务大臣柳原前光来津与北洋大臣李鸿章交涉建立帮交事宜,并通过李向清廷的其他官员展开游说;第二年柳等再次来津同李鸿章谈判,并于7月20签订《日清修好条约》。1898年日本又在天津设立租界并以此为基地,进一步加强了从天津向北京及中国内陆省份的渗透。这种特殊的地位,使直隶地区,特别是天津对日本的了解相对较早,比之其他地方更易接受日本的法律文化。 第二、与当时举国上下的浮躁心态和急功近利的目标有关。法制变革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文本的变化,而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非一日之功可以完成,这原本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但晚清的法制变革却是一场轰轰烈烈的自上而下的运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收回治外法权,不仅变法的原则事先做了匡定,甚至连时间上有明确的安排。如此功利的目标使急功近利和浮躁就不可避免。而功利和浮躁又决定了它对那种条理化和内在逻辑十分清晰的法典的依赖。因 而晚清法制变革必须也只能从翻译起步。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卷轶浩繁,短时间内全部翻译出来并加以消化是不现实的,相反,“近来日本法律学分门别类,考察亦精,而民法一门,最为西人所叹服。该国系同文之邦,其法律博士,多有能读我会典律例者,且风土人情,与我相近,取之较易。”[7]对此,主持清末变法的沈家本说的也极为清楚,“欲取欧美之法典而尽译之,无论译者之难其人,且其书汗牛充栋,亦译不胜译。日本则我同洲、同文、同种之国也,译和文又非西文之难”。[8] 直隶地区对日本的仿效,始于袁世凯就任直隶总督兼任北洋大臣之后。1901年,袁世凯一上任便开始了以天津为中心的各种改革,时称“北洋新政”。北洋新政是一场省政改革,其目的就是要以最短的时间建立以近代军事制度和完备的官僚机构为基础的集权式政治体制,为即将进行的全国改革树立榜样。如此功利性的目的决定了北洋新政所能仿效的对象只能是明治维新初期的日本。这一点从袁世凯当时所倚重的幕僚的构成就可以看的十分清楚,金邦平、黎渊、李士伟、张一麐,清一色的留日学生。[9]在这些幕僚的影响下袁世凯对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十分关注和推崇,认为“日本同洲之国,其陆军学校于训练之法,备极周详”,“自应及时 派往东洋肄业,庶学成返国,堪备干城御侮之资,似变法图强无有要于此者”;[10]为此他在直隶地区发起了大规模的游学日本活动,专门规定直隶地区各州县实缺人员,除已到位的外,都要“酌给津贴,先赴日本游历三个月,参观行政、司法各暑及学校实业大概情形,期满回国,然后饬赴新任,并责令呈验日记以征心得”。[11] 第三、中日文化的相同或者说是近似,也使中国人较容易放下中国文化天下第一的自大心理。晚清时期虽然一些进步人士已经认识到了中国确实是落后了,需要学习。但真让曾经拥有着灿烂文化,同时也自大了几千年的中国人,特别是知识分子放下架子去向“蛮夷”学习异质文化,这在心理上是无论如何也一下子承受不起的。而日本尽管也是“蛮夷”,但此“蛮夷”与“泰西蛮夷”相比,与中国毕竟同文同种,心理上的障碍总是要小一些。这种内在的心理因素十分隐蔽,但却很重要。其实,只要我们仔细观察一下就不难发现大凡时人在鼓吹变法必须向日本学习的理由时总是不忘要强调一下中日“同文同种”~“中国于日为同种,而帝国宗旨亦近,则立宪自宜取师于日”。[12] 白种人优于杂种人的说法曾经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十分流行。对此说法那些彻底丧失了民族自信心的人深信不疑。相反那些爱国的知识分子和抱残守缺的士大夫尽管对此说法十分讨厌和不服,但又一时找不到反击的武器。日俄战争日本的胜利似一针强心剂一扫国人心中的阴霾:日能困俄,则“种族强弱之说,因之以破”,“人能造之,吾必亦能”。[13]考察当时直隶人士书写的大量游东笔记,还可以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现象,既每当看到一件新的制度后,考察者们总是不忘记加上一句:中国古已有之,作为评论。如对于日本的巡警制度,有考察者认为此乃是中国古代的保甲制度的发展;看到日本的现代军事制度,特别是士兵文化水平较高,有考察者认为:“此皆合中国古制。兵亦称士,曰士卒„„知兵必先兼士,而言正为先,读书而后学武也”;[14]等等不一而足,最后的结论是“东西洋盖犹中国古制也”。这种结论是万万不能少的,其潜台词是中日同文同种,日本的文化和制度不外乎是中国传统制度的演变, 学日本实乃是承继中国传统而已。对于一些自大惯了,又输不起了的士大夫来说这种心理上的安慰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鸦片战争以后,西方的宗教势力在直隶地区开始迅猛的发展,伴随着这一过程,民众与传教士和教民的矛盾和斗争不断出现, 教案 中职数学基础模块教案 下载北师大版¥1.2次方程的根与系数的关系的教案关于坚持的教案初中数学教案下载电子教案下载 频频爆发,在天津乃至整个直隶地区酝酿着一股反西洋人的情绪,并最终形成了排外的义和团运动。换言之,直隶地区民众中存在的对西洋人的厌恶情绪似乎较之国内其他地区更为严重。关于此点1900年前后一位在直隶大名府传教的西方传教士在给其主教的一封信中讲的很清楚:在大名府正在形成一种运动“这些运动的目标总的说来是针对欧洲人,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他们有一个带着侮辱性的称号叫‘洋鬼子’”。[15]尽管这种对西方人厌恶的情绪主要是来自民间,但它不可能不影响到士绅阶层。这种情绪或多或少也会促使人们把 仿效的目光更加坚定地投向同文同种的日本。 上述原因汇总在一起,便决定了晚清变法只能师法日本,直隶地区也自然成了晚清仿效日本的试点。 二、影响的途径、方式 近代日本对中国法制变革的影响从时间上讲开始于戊戌变法,具体到直隶地区则是从袁世凯推行北洋新政前后。而影响的途径和方式则是多方面的,大致包括: 第一、中国官民对日本的游历和考察。甲午战争以前,中国对日本的了解极为有限,与此相适应,东游日本考察的直隶省人士也仅为一人,即1893年受天津海关道盛宣怀委派赴日考察煤矿和纺织所的技师周冕。甲午战争以后,特别是1901年袁世凯出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和晚清政府推行新政之后,直隶赴日考察的人数开始激增,仅1905年6月起的四个月之内,直隶省就先后分四批派了200多人赴日考察。不仅如此,从1903年到1904年,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天津知府凌福彭就曾3次赴日考察。这在当时的全国是极为少见的。据学者研究,当时直隶省赴日考察具有如下一些特点:一是筛选严格,人数较多,方式多样。袁世凯认为“治民事者官也,而官之泄沓如故,作民望者绅也,而绅之蒙昧如故。欲求民智之开,非由官绅入手不可”,于是主张“年少英俊者使之游学,年长更事者使之游历,二者分途并进”。[16]并形成了留学以短期为主、长期为辅;游学以考察与听课相结合的相对固定模式。据统计,晚清数年间直隶地区赴日游学和游历两项人数总和累计达数千人之多。[17]此外,为规范考察行为,直隶省还制定了《筹备公款续派绅士游学日本考察地方自治办法》等文件,规定赴日之前要先在天津培训4个月,学习日本的有关法律。二是涉及的州县多。在此期间有名可查的直隶赴日考察的官员和绅士涉及到保定、抚宁、西宁、栾城、邢台、博野、清丰、无极、高邑、赵州、宁津、巨鹿、满城、广昌、宁晋、容诚、任丘、迁安、柏乡、曲周等府、州、县,范围十分广泛;三内容丰富,收获较多等[18]。这些考察者书写了大量的考察日记,如北洋农务局总办黄景的《游历日本考察农务日记》;刘瑞磷的《东瀛考政记》;段献增的《东邻观政日记摘录稿》等,总数达24部之多。 日记中涉及到日本的政治、法律、经济、教育、文化的各项制度和现状,仅就法律而言日记的内容就十分丰富,包括宪政体制、法律规范、司法制度、法学教育、监狱管理、警察制度等,但就法律而言,引起考察者最大兴趣则是日本的审判制度。关于审判制度日记便从审判机关的设置、诉讼的程序、审判的方法和原则、律师和检事局的作用与地位、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甚至判决 书的具体格式等等方面进行了详实的记载和介绍。[19] 譬如直隶新城县知县郑崧生等甚至还对法庭的布局做了具体的描述:台上列案桌如月牙形,原告与被告均站在台下,律师坐在其身边;案桌后面中间坐判事,左边坐检事,右为书记,室中另设有旁听席。为使人一目了然,日记中还附有插图。[20]再譬如游记中对日本新设立的检查官员的职责是这样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的“检事者,固代表保护公益之任者也。在刑事上,提起公诉、请求刑之适用、监视刑之执行;在民事上,有必要保护公益之时,亦得干预诉讼,于司法行政事件而进行监督之事务”[21],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大多数日记作者在介绍上述内容时援用的是日本的法律用语,如权利、立法权、救济、执行、派出所、预审、裁判所、检事、书记、廷丁、执达吏、代理、被告人、监狱、刑事诉讼法等等。这些用语的使用真实地反映了日本法律制度在当时中国影响的深度,同时也反映了新的法律制度对中国,特别是对直隶地区的普及所起的作用。不仅如此,有些考察者还真实地记录了自己的感受和思考,如严修在旁听了一次廷审之后对于日本使用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深表认同,“不如此,则罪人虽有冤将不敢上诉,恐将反改加重也。”[22]再譬如,郑元睿在考察了日本的司法审判制度以后,认为中国“如欲仿效设裁判,必也先之以国民教育,使民皆知耻,不复存幸胜之心;而又辅以警察,使民皆知法,不敢有非理之想。则刑讯之风,或庶几乎少息已”。[23]由于考察者大都是政府官员和士绅,记录的又是他们的真实心得,因而不难想像日记的内容对当时直隶社会、法制变革的实际影响。 第二、中国留日学生对近代日本法制的吸收和借鉴。据史料可查,清末直隶向日本派出留学生则始于1898年,但规范较小,到1901年中国在日本的留学生总计不过269人,其中来自直隶的有17人。同年清廷推行新政,谕令各省选派学生赴日留学,培养人才,直隶赴日留学的规模开始扩大、热度逐渐升温。如1902年3月 袁世凯曾一次从北洋武备学堂选派了55名学生赴日留学。民国成立后赴日留学运动一直余音不断。著名的共产党人李大钊就是于民初在北洋法政学堂毕业后赴日留学的。清末直隶赴日留学所学专业主要有教育、法政、农学等。如1904年11月袁世凯就曾选派50人赴日入法政大学速成科,进行为期两年的学习。在此前后,还有一些直隶省官员和青年通过各种方式进入法政大学速成科和其他大学学习法律。法政大学速成班正式开办于1904年,是专门为中国留日学生而开办的。所开设的课程包括《日本宪法与各国宪法比较》、《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裁判所构成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大意》、《行政法》、《警察法》、《政治学》、《财政学》、《经济学》、《外交史》等,授课的老师均为当时日本法学界的知名学者,授课的方式采取双语教学,即日本教授用日语讲,中国人同步翻译。通过上述课程的学习,学生大致可以掌握现代法学的基本内容,学成回国后对晚清及民国法制变革起了很大的作用。[24]据史料所载直隶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法科、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明治大学法科、法政大学及该大学速成科有名可查的有:金邦平、邢之襄、单豫升、何基鸿、沈秉诚、宫毅、张荩臣、苏芝林、祝瑞霖、于振宗、张开运、张宗芙、元寿恺、张仁锐、侯荫昌、刘恩培、刘炯、刘照、吴元善、李廷斌、康镜蓉、李毓棠、朱纶、梁同恩、刘汝培、赵翰纶、 孙松龄、王绍曾、吴德镇、谷芝瑞、陈培锟、郝继贞、张诒、李景纲、李湛田、李榘、阎凤阁、梁建章、齐树楷、张志嘉、李维汉、陈树楷、张锡光、刘绍曾、李维弟、张俊英、高振筠、梅心田、方大然、王仁铎、周忠绩、姚和羹、贺德深、董毓昆、边守靖、修浦田、岳世梁、谷钟秀、仇翰垣、陆维、韩树等。[25]短期学习过法律的人数则就更多了。至于总数现在已无从考证。 第三、日本教习对日本法制的传播。为了变法的需要,1905年袁世凯创办了中国第一所法政学堂“直隶法政学堂”。此后,法政学堂便像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出现,仅直隶地区除直隶法政学堂外,还有北洋法政学堂、天津警务学堂等。这些法政学堂的规模不算很大,如直隶法政学堂开办时有正科学生160人,预科160人,教师除个别留日归国学生外,主要是聘请日本法学家来授课。如直隶法政学堂聘请的日本教习有甲斐一之、中津三省、矢板宽、太田一平、剑持百喜、中岛比多吉,北洋法政学堂有:吉野造作、今井嘉幸、大石定吉、名和刚,天津警务学堂有三浦喜传、于野健藏等。[26]这些日本教习有的既是教师,又是各级政府的顾问,对清朝法制改革的影响亦不可低估。 除了以上的途径,晚清和民国政府聘请的日本法律顾问也不应忘记。众所周知,从清末到民国,为了变革法制中央和地方政府聘请了一些法律顾问,这些顾问在清末和民国的法制变革中所发挥的作用亦是十分巨大的。如有贺长雄与清末民初中国的宪政改革,志田钾太郎与清末民初的商事立法,冈田朝太郎与清末刑事立法,松冈义正与清末民事立法,小河滋次郎与清末狱政改革等。有关袁世凯聘请日本顾问参与北洋新政的说法在学术界早已有之,[27]但笔者尚未发现日本法律顾问直接参与直隶法制变革的第一手史料,因而有关这方面的讨论暂付阙如。 至于影响的方式则不外以下几种:一是留学和游历的士宦们回国后直接参与中央或地方的宪政和法制改革,这一点在直隶表现的最为充分。这是因为直隶留学和游历的士绅以官派的为多,出国前就有一定的社会身份,像凌福彭为天津府知府、恩惠为赵州知州、杨沣为直隶候补道、田鸿文为邢台县知县等等,他们出国的目的十分明确,因而在变革中发挥的作用也就十分突出。如天津狱政的改革就与凌福彭对日本的游历和考查关系极为密切; 二是担任教师,培养新型的法政人才,开创现代法学教育。如北洋法政学堂就是一所以日本近代法学教育机构为榜样而建立的新型法律教育机构,教师中也不乏留日的学生,该校六任监督中有四人为日本留学生,即第一任黎渊(日本中央大学法学系毕业)、第二任熊范屿(早稻田大学)、第五任李榘(法政大学)、第六任胡源汇(早稻田),教务长亦为留日学生籍忠寅;[28] 三是成立各种学术团体和社会团体,推动和促进宪政与法制改革。如清末宪政运动中直隶地区成立的宪政研究会、宪友会直隶分会、天津地方自治研究所的骨干和负责人均为留日学生和东游士绅。 四是通过翻译和著书立说,普及法律知识,推动法学研究。翻译并刊行各种法律书籍是留日学生向中国传播、普及日本法律知识的一种重要方式。从史料来看,早自1900年起留日学生就成立了最早的法律书籍翻译社团“译书汇编社”,其成员有十余人,其中便包括来自直隶的金邦平。此后,这种翻译社团不断涌现,较为著名的有普通百科全书社、湖南编译社等。这些留日法科学生根据自己上课时的笔记,或老师的著作、讲义及其他同类著作综合进行翻译,在日本印刷,然后运回中国发行。据学者考证当时国内法政学校使用的教材大部分是这类书籍。[29]除翻译之外,留日学生们还创办各类报刊,著书立说向 普通百姓普及政法知识,如1907年直隶留日学生就曾创办刊物《直言》。清末宪政运动中天津知府凌福彭亦专门从日本法政大学的毕业生中挑选人编印《法政官话报》和《自治讲义》,每月各一册,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百姓宣传、普及宪政知识。此外,著名的《大公报》社长英敛之亦曾去过日本游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直隶游学士绅书写的大量日记和考察记,如《严修东游日记》、刘瑞嶙《东瀛考政录》、段献增《东邻观政日记摘录稿》、逄恩承《日本最近政学调查记》、刘庭春《日本各政治机关参观记》、恩惠《东瀛日记》涂福田《东瀛见知录》王三让《游东日记》等,这些日记和考察记对于普及政法知识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影响的程度和后果 度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为了更好地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问题,有关影响的深 第一、宪政方面的影响。清末预备立宪是晚清政治与法律制度改革中的头等重大问题,而留日学生与清末宪政的关系则是任何研究者所不能回避的。正如晚清立宪派重要人物张元寂所言:“光绪已亥以后,东游渐众,聪颖者率入其国法科,因文字之便利,朝受课程于讲室,夕即移译以饷国。斯时杂志之刊,前后相继,称为极盛。鼓吹之力,中外知名。大吏渐为所动。未几而朝廷有考察宪政之使命,又未几而仿行立宪政体之国是定矣。朔厥原因,虽至复杂,然当时输入法学,光刊杂志,不得谓无丝毫助力也”。[30] 仅就直隶而言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宪政活动、咨议局和地方自治。我们首先探讨一下留日学生所从事的宪政活动。预备立宪过程中,为了促使政府尽快制定宪法、召开国会,举国上下举行了若干次请愿、示威、游行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天津、乃至整个直隶一直搞得有声有色,起到了带头作用。这些活动的发起人和骨干为阎凤阁、谷芝瑞、齐树楷、王法勤、张锡光、温世霖、孙洪伊等,基本上是留日的法政学生。如1910年直隶各界为了逼促政府早开国会,举行了声势浩大的上书请愿,直隶宪政研究会为了发动群众印制了大量的宣传画和白话演说稿贴满城乡,并邮寄全国各地。咨议局副议长谷芝瑞亲赴山海关一带,发动群众,筹措钱款。在留日法政学生等知识分子鼓动下,请愿签名人数竟达20万之多,[31]在全国引起巨大轰动。该签名册题为《国会请愿绅民衔名册》,现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这次请愿活动的内容、方法以及策划均有别于中国传统士大夫的惯用作法,得益于其留学的经历; 在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先后成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公议机关资政院和咨议局。在1 96名资政院议员中留日学生有近30名,占六分之一,其中来自直隶的就有;籍忠寅、齐树楷、李榘、刘春霖、胡家祺等5人,而直隶咨议局的正副议长更是全部掌握在留日学生手中,具体为议长阎凤阁,副议长谷芝瑞和王振尧。此外,议员中还包括谷钟秀、籍忠寅、李榘、齐树楷、刘春霖、陈树楷、张锡光、吴德镇、董德馨、高俊彤、仇翰垣等留日的法政学生,这一比例和状况足以说明留日学生在直隶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和立宪过程中的作用。此外,由于留日学生大都为学习法政者,因而,他们实际所发挥的作用要比他们的人数大得多; 地方自治是清末预备立宪中的重头戏之一,直隶特别是天津又是全国搞的最好的地区之一。而天津之所以能搞的较好,则全得益于留日学生和游历日本的士绅。据统计仅1907年直隶就选派百余人分三期赴日考察地方自治。游历日 本的直隶士绅对日本的地方自治极感兴趣,并得出了结论:日本的“地方自治之法,至为美善”。[32]天津自治局成立于1906年,以凌福彭及金邦平会同筹办,领导整个直隶地区的地方自治运动。他们以日本的做法为经验,仿效日本实行地方自治时曾设期成会的做法,设立了天津县自治期成会,讨论、表决为自治而起草的各种章程等。自治局下设法制课、调查课、文书课、庶务课等。自治局成立后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成立自治研究会。抽调留日法政学生研究自治理论,并进行小规模的试验,同时举行培训班培养人才。培训班一期4个月,其学员来自整个直隶地区,主要讲述自治法、选举法、户籍法、宪法、地方财政法、教育行政、警察行政、经济学、法学通论等课程; 对地方实况,如土地、户口、教育、商业、交通、宗教、工业、农业、物 产、人事、军事、治安、生计等进行了调查; 制订《天津县地方自治章程》,该章程共计111条,对自治机关等做了专门规定,使自治活动有法可依。据《大公报》载,该章程在制定过程中特别参考了日本的地方三新法,另据《地方自治理由书》中记载,该章程中有关议员总数、停止选举权及董事会设置等等规定援用的都是日本地方自治的作法。[33]该章程是当时国内地方自治制度化方面的最初法规;[34] 通过诸如戏曲、设立阅报处等各种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民众宣传新政知识,如《自治局章程》中规定:“本局选派员绅在天津府属已设宣讲处讲演自治法规及利益等事。此外,四乡暂就巡警分区讲演,月编白话讲义一本,由浅入深,务期家喻户晓”。白话游行演讲更是天津所独创,据《大公报》报道,1910年天津各界为推广宪政,召开演说大会,并组织了游行演说,效果极佳。[35]而上述这一切作法均来自日本的经验,如1904年曾留学日本的谷钟秀、刘宝慈等援引日本通俗演说之例,奏准直隶学务处,设立茶话所,以推广通俗教育。[36]1907年一位曾在自治局所办的培训班修业过的学生上书自治局请求继续推广演说,“地方自治原为立宪之基始,选举议员以备自治之代表。倘选举人之程度不高,则被选之人自必不当,于地方自治难收实效。现在办理分区选举议员事宜,挨户分送格式,居民多有误会,惊异异常,议论纷纷,率多不敢据实填写。民智之不开,于兹概见。城厢如此,则四乡可知。„„查前各宣讲所,虽亦添讲地方自治,然限于时,又限于地,恐愚民未及周知。嗣后凡举办一事,必先宣讲于前。„„俾使人人皆晓地方自治利益,则风气自易开通,于将来实行宪政,自然收效矣~”[37]这段话一方面反映了继续向民众普及宪政知识的必要,同时也反映了自治局所办的培训班之成效; 1907年天津举行了第一次投票,选举产生了自治机关议事会、董事会。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自治选举活动。上述工作大都由留日法政学生完成的,骨干人员为高振筠、赵宇航等。留日士绅的上述行为均为自发,他们所做的努力,感染、教育和带动了其他民众,大家一起投入,从而使直隶地区在宪政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面。天津乃至整个直隶地区的地方自治运动开始使中国传统的地方和基层权力机构发生质变,逐步转入到民主政治的轨道。[38] 第二、立法、司法及狱政方面的影响。从技术方面讲清末法制改革的核心机关是宪政编查馆中的编制局和修订法律馆,这两个机构的具体职责是编制法规。编制局共有职员29人,而留学生就占了19人,19人中留日的竟有16位之多,其中像章宗祥、杨度、陆宗舆、唐宝谔、金邦平、恩华等均是留日法政学生中的优秀者。[39]这种情况在地方也大致如此,如天津自治局下设的法制 课,职责是制定地方法规,该课的工作人员亦为留日的法政学生。由于清末法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取法日本,加之具体操作者又大都为留日学生,所以晚清所制定的法律大都以日本为渊源,甚至有些就是以日本同类法规稍加改动而成的。如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中的“管理牛乳营业规则”就属此类情况。该法规与日本明治时期的“牛乳营业取缔规则”渊源就十分明显,共计7条,原文为:“一、腐败者;二、脱去油脂者;三、粘稠或有苦味者;四、有蓝色、赤色或他种异常者;五、掺入水或他物者;六、非当出乳之时(即有病、用药及生犊后一星期以内)非法催取者;七、各类容器不当及榨取者。”日本的“取缔规则”为五条,原文为:“一、腐败变质者;二、粘稠并有苦味者及呈蓝色、赤色其他异常者;三、他物沉入者;因有病及用药、分娩七日以内不当榨取者; 天津的情况虽较为特殊但也不五、牛乳之比重、脂肪含量低于规定者。”[40] 利外,义和团运动中天津一度被八国联军所占领,占领军以欧陆诸国的本国法为榜样制定了天津最早的城市管理法规。但新政开始后重新制定的法规则又基本上改为以日本的为蓝本。 司法审判体制改革。清末地方审判改革以天津为试点,主持人为曾数次赴日考察司法的凌福彭。清末直隶人郑元睿等在考察了日本的司法体制审判方式之后,曾向政府建议,中国传统审判,特别是“地方讼事率用压力,民气抑制已久”一旦爆发,政府恐难以控制,应“多设裁判所,分别民、刑二事为人手基础,而减轻刑律尤为当务之急”。[41]可见,天津的司法审判改革一开始就是借鉴的日本的经验。为试办审判厅袁世凯于1903年就在天津设立发审公所(后改名为审判研究所),为审判改革培养人才。并令凌福彭于1906年10月拟订了《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该章程共四编146条,为国内第一个地方性试办审判厅法规,该法规规定:府设高等审判厅分庭,县设地方审判厅,县下设乡谳局。同时还指定有《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员弁职守》等法律文件。1907年3月天津率先在全国设立高等审判分厅及天津地方审判厅,同时又在城乡设立乡谳局4处,厅局负责审理天津府县的民刑事案件。与此同时,凌福彭又按照袁世凯的旨意挑选了一批留日法政学生充任上述两厅及乡谳局的办事人员,使司法人员开始专业化。在刑事审判中,效法日本设立检事作为公诉机关,设书记生负责整理公牍,写状录供,设司法警察负责搜查、执行等事务,设承发吏收受民事诉状,递送传票。1910年5月又增设旁听席,实行审判公开,并规定知府、知县不得兼任厅长,向司法独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天津的新型审判体制实施结果是“积案一空,民间称便”。[42]在全国带了个好头。 此外,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建立也直接受到了日本的影响。1912年1月辛亥革命爆发后不久,上海地区以蔡寅为首的一群留日法政学生联名向沪军都督陈其美呈文,成立“中华民国辩护士会”,拉开了建立中国律师制度大幕。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也是以日本为蓝本而建立的。具体到直隶和天津而言,律师的出现应在民国成立以后,最早从事律师职务的人除个别留日法政学生外,主体是北洋法政学堂的毕业生。而北洋法政学堂同日本法 学的关系前面已有了简单的讨论,后面还将进行详细的讨论。这些律师通过自己所承办的具体案件向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普及和传播着经过日本改良过的近现代西方大陆法系法律的精神和技巧。[43] 狱政改革。在司法审判改革之前,天津的狱政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 果,在全国取得了巨大反响。而引发改革的原因仍然是日本法制的影响,主持人也仍然是凌福彭。至于狱政改革先行的原因主要是收回领事裁判权。近代以来中国传统监狱受外人诟病较多,因而改革狱政成了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必要前提。1903年凌福彭受袁世凯指派赴日考察监狱,凌等先后参观东京监狱、土谷监狱、巢鸭监狱、大阪监狱和崛川监狱,分别考察了日本监狱的沿革、法度、建筑和经费,回国后建议中国的狱制亟宜改革,并指出“监狱一日不改,则刑律一日不能修”[44],而刑律不能修,治外法权则就不能收回。这一建议可谓直隶游学日本人士的一致观点。如王锦文在考察了日本的监狱之后,也对中国传统的监狱审判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文告既繁,弊窦丛生。大讼累年不决,小讼一任官吏之喜怒为轻重。是以罪名未完,先受非刑。及经系逮,狱卒之私刑,更有难堪。甚至无辜株连者,不论将来能否得剖白解脱,其人已饥渴瘐死。即幸而出狱,即未以予自新之路,又未授以营生之技,仍不免重蹈故辙”[45]。对于凌等的建议,袁世凯十分重视,下令天津率先试办新式监狱,1904年天津罪犯习艺所正式创办,同时,还采取日本成法制定了《天津监狱习艺所办法》,使这一改革得以制度化。关于天津和直隶地区狱政改革与日本的关系,现存的有关保定习艺所(设立于天津之后)的相关文献中也有明确的反映,该习艺所办法摘要第二条中写到“本所办法大致取法津所,而津所实借镜于东瀛”办公规则第二十条写到“管理监狱等事多取资日本监狱法一书”[46],同时为了保证新型的监狱制度在运行中不走样,天津习艺所还聘请了日本顾问,并仿照日本司狱官吏任用制度,创办了看守学堂,开设监狱学、大清刑律、算法、兵式体操、礼式等课程,学制半年,学习与实习同步进行,极大地提高了狱吏的素质。[47]天津狱政的改革为全国的狱政改革提供了经验。 第三、法学教育。前面我们所讨论的基本上都是制度问题,制度问题容易考量,而下面讨论的对象则是人,人的问题不易量化,但这方面的影响可能却是最为重要的。中国的新式法学教育起步于直隶,1904年8月直隶法律学堂正式创办于保定,该学堂为中国第一所专门法律学堂。其学则、教学管理、课程设置和方法基本上照搬日本,据学者考证该学则后来成为各省创办法政学堂所遵循的范例,对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影响甚大。有关直隶法律学堂以及1905年成立的直隶法政学堂的更为具体的材料现在已经不易见到,但北洋法政学堂与日本法学教育的关系前面已提过。此外,笔者手头的另一份资料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补充说明日本对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影响程度。成立于1907年的浙江官立法政学堂,1910年共有教员22人,其中留学日本学习法政的17人,17人中直隶籍的2人,即边守靖和赵翰纶。[48]我们完全可以这样不夸张的说,清末民初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法政学堂基本上掌握在留日法政学生手中,他们按照日本的法学教育模式、日本的教材、教育方法以及法律术语、法律体系为转型期的中国培养了大量急需的法政人才,而这些法政人才又通过各自的不同渠道向整个社会传递和普及着他们所理解的西方近代的法律知识,大多数中国国民新型的法律观、法律知识就这样形成了。 直隶的法制近代化受日本的影响较大,上面的论述只是择其要者而进行的分析,这一点必须加以说明。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影响最深和相对较为成功的当属制度层面,具体而言是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袁世凯主政直隶后数次派凌福彭前往日本考察司法制度,由于目的性极为明确,因而考察收效较大;此外,在直隶士绅所写的东游日记里有关日本审判机构、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的记载也事无巨细,是所有有关法律问题中记载和介绍最多的,在此基础 上天津率先在全国成立了新式的地方审判厅和监狱组织——习艺所,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新设立的地方审判厅和习艺所无论是在性质、作用、内部机构,还是在运行机制上都是对日本的模仿,两者的渊源关系十分明显,甚至连监狱的建筑外形和格局都是按照日本的同类建筑而施工的。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与北洋新政的目的有着直接的关系。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北洋新政的目的是为了仿效日本建立一个制度完备的集权政府,其具体做法就是制度移植。 自李鸿章主政直隶以后,直隶特别是天津成了北方洋务运动和西方文化传播的中心,许多新的制度都是从这里经过实验而走向全国的,1870年至1890年又先后有9个国家在此设立了租界,成了当时国内设立租界最多的地区,这种特点的历史背景使直隶,特别是天津的士绅较之其他地区的士绅对西方文化和制度了解相对更多一些,同时也更加直观,心态上也相对较为开放。 说到心态的开放,我们试举一例加以说明,1905年,北洋官书局印行了一部《民教相安》的著作,作者为直隶霸县的高步瀛和天津的陈宝泉,在该书中两位作者表达了自己对待外来宗教和外来文化,乃至法律的态度:“世界既然不是一国,这各国人交通往,时常有的事,比如对待外国人,亦是今日比当讲究的。外国教士本来亦是一个外国人,有什么不能待遇呢,此外又有各国的条约,亦是同法律一样的用处,假如国际私法所不许的事件,若是条约许了。欲应照着条约办理。就如我国对待外国教士,从道光二十二年的条约,准西人传教,嗣后又将禁止传教的法律删去,这传教一事,就算是外国教士应得的权利,我们拦阻他不得的。然而条约虽许他传教,内中却声明教士不得干预地方公私等事,这教民一切词讼罪名,教士却袒护不得的。传教的权,教士作主。地方的权,地方官作主。”“总而言之,我们遇到外国教士,或是外国人,不必欺负他,亦不必怕他,更不必媚他,照着法律上、条约上,或是朋友上,用一定的分际相待,断乎无有错处。”[49] 官方的大力提倡;士绅乃至百姓的开放心态;游学日本的法政学生对日本审判制度和狱政制度的了解和掌握;加之整个社会对原有制度的强烈不满(直隶士绅对中国原有审判制度和狱政的批判,前面已有所论及),这四者有机地汇合在一起,使审判制度和狱政改革成了直隶地区法制变革中受日本影响最深的方面。离开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影响的程度和继受的效果都会大打折扣。这一点或许应该成为我们继受外国法律文化时的有益启示。 至于影响的后果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就积极方面而言,它使中国在短时期内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以收回治外法权为变法目的,方式上采取自上而下进行变法的国家,以及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重视直观和经验的民族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它使现代法律意识及知识十分稀缺的国人迅速地看到了实现法制的希望,坚定了信心,有了对西方现代法律初步直观的感受。 至于不足,一是由于中国近代对西方大陆法系的了解和继受是以日本为中介的,而日本在继受西方法律过程中是有所选择的,对此晚清政府认识不足。这就必然影响到中国近代对西方法律体系,特别是法律精神理解的深度。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留日学生与游历的士绅是晚清时期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重要渠道,而这些学生在留日之前既无必要的西学知识,又不懂日文,到日本后大都只能进专门为中国留学生开办的速成班。如法政大学速成班即属此类。这种速成班学时大都半年至一两年不等,而半年,即使一两年要想真正了解博大精深的现代法律制度以及法治精神显然是不可能的。对此 种状况时人就颇多非议,“有以三个月毕业者,有以六个月毕业者,甚至学科有由学生自定者,迎合学生之意,学生即喜。入之而不能禁”,[50]时间本来就短,加之语言又不通“讲授之事一任译人,而译人又未必吻合无间。所以,就学者多而收效鲜也”,[51]许多人反映对于所学内容“均未得其要领”。[52]此外,当时国人的一些不良习俗和部分日本人的傲慢也使游历的成果大打折扣,如郑崧山在游记中记述道,日本帝国大学文科的教室原本是对中国人开放的,但由于有参观着抽烟和吐痰,结果被禁止;“日本自日俄战后,民气日伸。吾国人调查所及,往往空言搪塞,不切事情。”[53]总之,质量极难保证,学生对西方法律的了解很难达到精深。 二是出于实用的目的,采取了简单拿来主义的态度,没有经过认真的消化吸收和与社会民众结合的过程,从而导致制定出来的法律与社会脱节,实施起来难度较大。新政的主持者和留日学生留学的目的十分明确,功利性极强,即变法图强,收回治外法权。这种功利性使他们采取了简单的拿来主义态度,而对于法律制度背后蕴涵的精神以及是否与中国国情吻合考虑不周,缺乏真正的理解和认知,并未形成自己的知识系统。关于这一点在天津审判制度的改革方面反映的十分明显。凌福彭的数次考察时间上都很短,每次都来去匆匆,直奔主题,关心的都是具体操作问题,而对制度背后所蕴涵的现代法制精神了解极为有限,整个着眼点全部放在如何拿过来为我所用。明白这一点,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这些新的制度尽管在当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随着清王朝的垮台,大多数都销声匿迹,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极为有限,并未真正在社会中生根。即使保留下来的也开始迅速变异。法制变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缺乏必要的理论、意识、观念的准备,欲速则不达。直隶地区在这方面较之当时国内的其他地区情况稍好,因而成了变革的试点;但同时也由于直隶地区这方面所做的工作还远远没有完成,因而变革的成效也未能尽如人意。 此外,我们只要比较一下留日学生与留学英美的学生所关注和翻译的东西便也可以对此一目了然。如留学英美的严复、胡适,翻译的是《法意》,关注的是宪政和人权;,而留日学生们翻译的基本上是工具性的教材和法规。即使都是谈论宪政问题,胡适等主要关注的是宪政的价值,而游学日本的除早期的梁启超外,基本上关注的是如何实现宪政等操作层面的问题。此外,由于留日学生留学的动机过于功利,反倒使其心态普遍较为浮躁,难以沉下心来钻研学问和关注法律背后的精神。曾两度留学日本的胡汉民对当时留日学生作了这样的描述: “其时学生全体内容至为复杂,有纯为利禄而来者,有怀抱非常之志愿者,有勤勤于学校功课而不愿一问外事者(此类以学自然科学者为多),有好为交游议论而不悦学者(此类以学社会者为多),有迷信日本一切以为中国未来之鵠者,有不满意日本而更言欧美之政治文化者。”[54] 一方面,中日之间现实的巨大差距与浮躁的心态相结合,很快便在留学生中化作一种反叛的情绪,培养了大批赋有破坏精神的革命者。另一方面,一旦当这种被奉若神明的法律工具(其实,已是被日本人改造了的工具,已同其原产地相去较远)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时,那些还没有成为革命者的留学生们也开始怀疑起工具本身,进而动摇并摧毁他们心中原本就不坚定的法律信念,最终也加入了革命者的行列。而革命(文字的原本含义,不含任何意识形态色 彩)、激情加上浮躁对一个民族法治精神的培养则是十分不利的。据学者统计清末民初留日的法政学生总数大致在4000人左右,日后真正成为法学家、法律家的为数不多,而成为革命者的则比比皆是。三是由于缺乏观念的改造和缺乏对现代西方法学理论系统的学习,使时人对西方法律知识的了解支离破碎,甚至错误百出,结果造成了不仅当时甚至近百年来中国法学理论和教育某种程度上的浅薄。关于此点,直隶游学日本仕宦们留下的考察录便是最好的说明。满脑子传统观念的官宦们在考察了日本的警察制度后,得出的竟然是“夫各国巡警本即我国保甲遗意。其名不同,其义则一。而办法稍殊。乃人则历久而弥精,我则习为而不察,转使良法美意竟成年例具文,大可惜也”[55]的结论。以这样一种观念或学识来指导法制改革,其结果不难想象。 [1]有关中国早期法律同西方国家的交往情况参见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及李贵连、俞江、田涛先生的相关论文。 [2]丁相顺:《晚清赴日法政留学生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再思考》,《金陵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卷。 [3]参见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与日本的影响》,《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 [4] [日]河春一夫:《近代日中关系史的诸问题》,南窗社1983年版,转引自孙雪梅:《清末民初——中国人日本观》,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5]《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五十一,转引自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6]蜜月期的提法参见[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李仲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7]《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65页。 [8]沈家本:《新译法规大全序》,《历代刑法考》卷六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42页。 [9]张一麐:《古红梅阁笔记》,《心太平室集》卷八,1947年铅印本,转引自尚小明:《留日学生与清末新政》,江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10]《袁世凯奏议》(上),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87页。 [11]《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2页。 [12]《张文襄公全集》卷一七八。 [13]关于此问题的相关讨论请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43页。 [14]吴烈:《丙午东游日记》4月29日 ,稿本。 [15]《河北省志 )宗教志》,中国书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20页。 [16]《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1161页 [17]参见金淑琴;《直隶省新式教育发展概况》,载《河北文史集粹)教育卷》,河北人民出版社第32页。 [18]有关此问题的讨论参见孙雪梅:《清末民初中国人的日本观》,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9页。 [19]参见刘庭春:《日本政治机关参观详记》等,载《日本政法考察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严修:《严修东游日记》,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0]郑崧山:《瀛洲客谈》,转引自前揭孙雪梅书,,第96页。 [21]逄恩承:《日本最近政学调查记》,转引自前揭孙雪梅书,第97页。 [22]严修:《严修东游日记>,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51页。 [23]郑元睿:《东游日记》,1914年刊(石印本),第6页。 [24]有关法政大学速成班的情况参见[日]法政大学史料委员会编:《法政大学史料集》第十一集,东京1989年。 [25]资料来源《中国留学生大辞典》,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前揭孙雪梅书;董丛林:《燕赵文化的近代转型》,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天津近代人物录》,天津地方史志编委会等 [26]参见汪向荣:《日本教习》,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 [27]参见[日]关矢越山:《怪杰袁世凯》,实业之日本社1913年版。 [28]《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四十四期,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9]参见前揭王健书和叶龙彦的博士论文《清末民初之法政学堂》未刊稿。 [30]张元济:《法学协会杂志序》,《东方杂志》1911年第五期。 [31]参见前揭侯宜杰书第278-287页。 [32]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篡》卷二自治,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第156页。 [33]《大公报》1908年2月25—28日,3月1、2日。 [34]关于天津地方自治的讨论参见[日]贵志俊彦:〈北洋新政体制下地方自治 地方史研究〉第十一辑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制度的形成〉,周俊旗译,载〈 年版。 [35]《大公报》1919年11月15日 [36]《大公报》1904年12月31日 [37]《大公报》1907年4月21日。 [38]有关清末地方自治问题参见马小泉:《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9]刘汝锡;《宪政编查馆研究》,转引自《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十六编,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22页。 [40]田涛注:《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 [41]郑元睿:《东瀛日记》,第9—10页。 [42]《袁世凯奏议》(下),第1492-1494页。 [43]有关此问题的讨论和史料参见王申:《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三十七期,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44]《北洋公牍类篡》卷五吏治。 [45]王锦文:《乙巳东游日记》,9月22日,转引自前揭孙雪梅书第108页。 [46]《保定习艺所章程表册类篡》,转引自[日]高见泽磨:《中国近代法制史与都市景观的变革》,马玉珍译,《城市史研究》第二十一辑,天津社科出版社2002年版。 [47]参见薛梅卿主编:《天津监狱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年版,第17—23页。 [48]《浙江教育官报》90期,转引自吕顺长《清末浙江与日本》上海古籍出版社第2001年版,第118-120页。 [49]高步瀛、陈宝泉:《民教相安》,北洋官书局1905年版,第11—14页。 [50]《出使日本国大臣扬枢密陈学生在东情形折》,转引自前揭王健书第102页。 [51]郑元睿:《东游日记》,第13页。 [52]王用先:《游东笔记》,转引自前揭孙雪梅书194页。 [53]郑崧山:《瀛洲客谈》,转引自前揭孙雪梅书第193页。 [54]《胡汉民自传》,转引自前揭王健书第108页。 [55]〈北洋公牍类篡〉卷九警察,转引自 前揭孙雪梅书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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