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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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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名言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国最高法院前大法官:道格拉斯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二、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三、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四、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修改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其特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其特点是:...

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程序法名言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国最高法院前大法官:道格拉斯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二、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三、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四、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修改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其特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其特点是: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14项原则有些规定,如二审终审、陪审、上诉不加刑、刑事司法协助等属于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5996862038_3原则与原则之间互相关联,形成统一整体第二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程序法制原则国家追诉原则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程序参与原则有效辩护原则平等对抗原则诉讼及时原则适度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一、程序法制原则(也称程序法定原则)【课前案例】某人民检察院接受该市中药厂的控告,指控该厂财务科科长马某从1996至今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法,贪污大量公款并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调查。马某的问题暴露后,该厂秘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但由于马某在财务科任科长多年,形成独断专行的作风,很多帐目只有其一人了解,所以问题很难查清。厂里的调查惊动了马某,于是马某开始销毁罪证。厂里认为情况紧急,认为一旦马某将有关材料销毁,问题将很难查清,在求检察院当晚进行搜查,以查获罪证,打击犯罪。检察机关接到控告已是下午5点,中药厂带来了不少材料,但均不是合法证据,因而无法认定马某犯罪。面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发生了意见分歧。有的认为,未立案前,不能搜查。有的则认为,立案、搜查没有必然联系,没有固定顺序,《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立案后才能搜查,因此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搜查,后立案。【问题】你认为上述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基本含义:立法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司法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滥用权力注意:程序法定中的法律,仅指狭义的法律程序法定,意味着不得针对特定案件或特定的人事后设立刑事程序刑事程序法定,是由刑事诉讼涉及利益的重大性决定的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大陆法系中的法定原则二、国家追诉原则国家追诉的含义:广义:包括代表国家的各专门机关依照职权发动刑事诉讼、侦查犯罪和起诉犯罪的各项活动狭义:仅指起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国家追诉原则的基本依据:刑事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犯被害人往往缺少收集证据、指控犯罪的能力,而且易受个人复仇情绪、恐惧心理等因素的影响许多案件并无明确的被害人注意:国家追诉是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国家权力日益强化的结果实行国家追诉,并不排斥或妨碍公民个人在追诉犯罪中作用的发挥三、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起诉权与审判权分离审判须以起诉为前提审判受到控诉范围的限制起诉人有权撤回起诉四、司法独立原则1、司法独立的理论渊源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2、司法独立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服从法律。它作为一项诉讼原则,不同于西方在政治体制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原则。后者作为国家政治制衡体制的一项要素,属于国家政治原则范畴,而前者只是一种“技术性司法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3、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法院整体独立(或称外部独立)法官个体独立(或称内部独立)法官的职业特权,如任期和任职条件得到充分保障、法官在审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指控和法律追究、法官的裁判结论不得列入议会讨论议程等法官应当遵守职业伦理准则,如法官不得从事或参与政治活动、不得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任职、不能从事商业活动等不但在审判阶段独立,在审前程序中也是独立的5月14日,卡恩因涉嫌强奸索菲特酒店一名32岁的女服务员,在肯尼迪机场被纽约警方逮捕。卡恩曾任法国财政部长,2007年出任IMF总裁,任期到2012年。当地时间15日,纽约警方以刑事性行为、非法监禁和强奸未遂三项罪名对卡恩正式提起诉讼,听证会定于16日在曼哈顿刑事法庭举行。如果罪名成立,他将面临最高26年的铁窗生涯 7月1日上午11时30分(北京时间23时30分),美国曼哈顿地方法院法官同意释放卡恩。 卡恩涉嫌性侵犯一案至此峰回路转,原因是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酒店女服务员说谎,质疑她的可信度。调查人员发现,这名纽约索菲特酒店的女服务员可能与涉嫌毒品交易和洗钱等犯罪行为者有关联,且在接受调查时多次撒谎。前世界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被控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有关美国司法制度的名词——“无罪推定”。这个案件由于控方证据不足最终卡恩被撤销控诉的发展,我国有媒体在报道该案件时指出美国控方控告卡恩不符合美国”无罪推定“的法律精神,也引起不少人对于所谓”无罪推定“的关注,其实我们的媒体误读了”无罪推定“的真正法律意义媒体对于”无罪推定“的解读是被告在法庭被定罪之前是无罪的,美国控方应该视卡恩无罪,而控方在没有足够证据之前拘押和控告卡恩是不符合”无罪推定“的法律精神。我在与朋友们谈起这个案件时,发现很多人也是这样认为的。其实这是对于“无罪推定”的一种误解,因为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司法制度所持有的立场,而并非是一种控方在控告嫌犯时所执行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所谓”无罪推定“主要反映在两个基本立场上,一是指被告在”无罪“原则下,没有任何义务去举证自己是无罪的,因此所有举证义务全部均在控方;二是指被告在“无罪‘前题下,控方举证中如果存在任何疑点,其利益应该归被告所有,也就是说如果证据存在丝毫疑点,被告应该被判无罪。因此,我们在这两个基本立场上可以看到它代表的并不仅仅是一个被告在被判有罪之前所谓”无罪“的观点,而是一种在法律上有利于被告的法律规范。五、无罪推定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由来贝卡利亚最早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9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由此被确定为一项法治原则,并为各国广泛接受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注意:无罪推定系针对有罪推定而言,所谓有罪推定,是对纠问式诉讼中一系列现象的归纳:被告人是诉讼客体,无辩护权口供是主要证据来源,为取得口供可以刑讯审判不公开司法与行政不分,控诉与审判不分被指控人可以不经司法程序而被定罪案例在某山区中,猎人甲和猎人乙几乎同时射击巡山员丙,但甲和乙相互之间并不知道对方开枪。其中一弹射入丙的心脏,另一弹打中丙的头部,依事后之鉴定,两弹分别足以致丙立即死亡,但无法辨别究竟何弹先中,何弹后中。问:法院能否据以判处甲、乙行为的性质?上述案例中的甲和乙二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同时犯。同时犯只在各自实行犯罪行为的范围内负刑事责任。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刑事实体法只是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其规定是结论性的、静态的。事实上,刑事案件必须在诉讼中通过诉讼规则来探知事实真相,证明生活中发生的案件事实确实符合某个犯罪构成,才能据以定罪量刑。然而在诉讼中确实存在着用尽所有的证明方法仍无法找出事实真相的时候,即案件事实处于不可得知、真伪不明的状态。西方法学家提出了“有疑,唯利被告原则。”又称为罪疑唯轻原则,其产生最早是为了抵制中世纪对证据不确定的案例规定的罪嫌刑法及暂时性的无罪判决。包含两层含义:不能判断有罪无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即“疑罪从无”;不能判断轻罪重罪时,按轻罪定罪处罚,即“疑罪从轻”。其中“疑罪从轻”又包含两层含义(1)已经能够证明构成轻罪,只是对是否构成重罪有疑问时,如果不能确实、充分证明构成重罪,那么只能定轻罪。(2)当案件事实与量刑有关又无法证明时,应当从轻处罚。罪疑唯轻原则基本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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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之后,也就是依照调查证据所得并且依自由心证加以评价之后,才能适用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前的任何阶段,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本案由于无法证明是谁的子弹造成丙的死亡,致使案件事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既无法确定究竟是甲的子弹击毙了丙,也不能排除乙的子弹击毙丙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基于罪疑唯轻原则,应当定甲为未遂;同理,也应当定乙为未遂。2、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任何人在未经合法程序被宣告有罪之前都应推定是无罪的。提供证据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指控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对于侦查、起诉、审判官员的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无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则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罪疑从无;法院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审判程序才能作出有罪判决,在这种程序中,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应当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如被告知罪状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控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传唤有利于自己的证人的权利等;无罪推定不等于无罪认定,它仅仅是一种程序性、暂时性的法律状态。3、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的理念为公民基本权利不受无端侵犯提供了充分保障,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秩序和稳定使得控审分离有了实质意义,审判权对控诉权的制约更加具体是人类对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应当给予怎样的法律保障进行长期思考的结果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也称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含义: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出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出于自愿,并在意识到相应后果的前提下作出注意:该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该原则的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法律所并不禁止“自证其罪”,而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实现该原则有一系列的法律保障,如权利告知制度、沉默权制度、律师帮助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参考资料】Allan诉英国案【视频资料】美国影片:终极证人b,15:30-22:50七、程序参与原则基本含义: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者他们的代表,能够参加诉讼,对与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如:在英国,法官在决定是否羁押被逮捕人时,要听取被逮捕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在美国,检察官在进行辩诉交易前,通常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有些州则规定为必须在德国,轻微案件不予追究和暂缓起诉的案件,需征求被指控人的同意程序参与原则的意义:是主体性理论在刑事程序中的反映,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提供了保障是诉讼公正的要求是维持诉讼平衡的需要是增强司法权威和信服力的要求八、有效辩护原则含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均有权进行辩护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合格的、能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国家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如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等九、适度原则(也称比例性原则)基本含义: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力度应与其行为的严重性、嫌疑程度(掌握证据的充分性)、案情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相适应。十、平等对抗原则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在平等基础上展开对抗十一、诉讼及时原则基本含义:诉讼活动应迅速进行,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延误。在审判阶段表现为集中审理,即除节假日外,对一个案件应每日连续审理,直至审理完毕。在英美国家,此为被追诉人的宪法性权利,若违反该原则,将使得相应指控被撤销,被追诉人不得再次受到追诉。十二、禁止重复追究原则(英美法系称之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大陆法系称之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在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陪审团一旦组成并作出了宣誓;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中,当第一份证据被提供于法庭之上或第一个证人作证之后,法院不论作出无罪判决、有罪判决还是终止诉讼,被告人的同一行为都不得受到再次起诉和审判。理论基础:维护法的安定性维护被告人利益和相应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追诉权保持控辩双方地位平衡注意: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略有区别:一事不再理的着眼点在于程序的安定性,禁止双重危险的着眼点在于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刑受到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前提是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以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也称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担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二)具体含义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只由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里的“法律特别规定”具体指刑诉法第4第和第225条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我国不准成立私人侦探;注意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界限。公、检、法只能根据职权分工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相互混淆取代。(既不能越俎代庖,也不能“联合办案”。)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检、法三机关依法分别行使职权时,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也无权拒绝。(三)意义通过保障刑事司法职能的专属性以防止追诉权力的滥用。通过诉讼职能的分离以加强诉讼的专业性、民主性,保证办案质量。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也是宪法第126条和第131的规定。(二)具体含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检察院上级领导、法院上级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它既不是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更不是某个审判员、检察员个人独立行使。独立行使职权时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三)与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的区别性质不同。我国的司法独立不是政治原则而只是一个技术性原则,因此,在立法的表述和内容上,西方的司法独立是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即独立于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我国司法独立的范围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前苏联宪法第112条、罗马尼亚第111条、朝鲜宪法第140条都有“只服从法律”的规定”)独立的主体不同。我国是整体上的独立,而西方不仅指法院整体独立,还包括各级法院的独立和法官个人的独立。独立的保障不同。我国的司法独立尤其审判独立主要依靠执政党的政治予以保障,缺乏法制保障。而政治是多变的,法制才是可靠的。诸如我国法官的身份保障、经费保障、程序保障、素质保障等,均存在司法独立意义上的严重瑕疵。案例名孙某涉嫌诽谤罪被提起公诉案1997年3月,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小芳士村村委会作出了拆迁居民区的决定。为此,村委会专门制定了拆迁补偿标准:每间原有住房(包括厂房)补偿三仟元,每户最多补偿九仟元,拆迁户购买村委会建的新楼,每户须交款七万元。村民孙某在该村开办了一家防爆电器厂,该厂也在此次拆迁之列。孙某认为,村委会的补偿标准极不合理,并且违反了《沈阳市拆迁条例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因而,他要求按照该《暂行规定》执行,却遭到了村支书李某某的拒绝。于是,孙某写了《二十评李某某》的举报材料,并将该材料邮至有关部门以反映村里的种种问题。此举招至村支书李某某的强烈不满,1998年1月底,李某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孙某立案侦查。1998年2月24日于洪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诽谤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3月2日,提请检察机关批捕。3月6日,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3月8日,于洪区政法委召开了由公、检、法三机关领导参加的“三长”会,专门讨论了此案,尽管与会的许多人都认为此案属自诉案件,而“三长”会却根据有关领导的指示作出了对孙某按诽谤罪批捕、起诉并交付审判的决定。根据该决定,于洪区人民检察院相继对孙某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7月14日,于洪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孙某的辩护律师当庭质问公诉人,此案纯属自诉案件,为何提起公诉!公诉人被问得哑口无言。然而,于洪区法院却于7月23日作出了认定孙某犯诽谤罪,处以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孙某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9月30日,沈阳市中院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孙某在交付了一万元保证金之后,被取保候审。从此,案件被搁置起来。2002年1月8日,孙某被告知,李某某已经正式提起自诉。不久,案件引起了媒体和人大代表的强烈关注。同年1月22日,在二十二名人大代表的提议下,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质询会,要求公、检、法三机关的领导就此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法理点评]本案主要涉及司法独立原则的适用。所谓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只忠于法律,并依法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第131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我国的司法独立原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我国司法独立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只忠于法律,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是保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这就要求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是独立的,是不受任何非法干涉的,否则,公平和正义将不复存在。当然,司法独立也不是绝对的。因为任何绝对的权力都是靠不住的,都会滋生腐败。因而,法院和检察院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同时,还必须自觉接受必要的监督,其中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检察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前提是这些监督都必须依法进行.(四)我国司法独立的艰巨性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影响。司法如果不独立,便可能成为政治压迫的工具,资产阶级革命后首先是司法独立,而我国历次革命后都一定程度上存在党政军一体化特点。司法权的地方化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司法腐败和司法人员素质的牵制。司法观念的保守与既得利益者的抵制。法院的内部 请示 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请示关于招聘人员的请示增加职数的请示复产请示文档专项资金请示 潜规则。三、依靠群众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宪法依据是其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二)具体含义是指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在发挥自身的职能主导作用的同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依靠群众,发挥群众的协同配合作用。也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三)在刑诉中的要求与体现保障任何公民都有报案、控告、检举犯罪的权利。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公民控告后,司法机关不立案的,还可申请复议或起诉;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通缉在案的人,越狱逃跑的人或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要便利群众参与诉讼活动。允许公民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报案、控告、举报;询问证人尽可能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管辖以诉讼参与人、知情人较多的所在地即犯罪地为主等。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在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依法吸收人民陪审员陪审;允许公民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监外执行、假释的群众监督及缓刑期的群众监督;管制刑的执行;公民对已生效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出申诉等。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具体含义指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公正,处理正确。是实事求是理念与依法办案精神的体现。(三)在刑诉中的体现公、检、法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已经查明的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作为全部依据。这就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防止主观臆断。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以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处理的标准和尺度。这就要求做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程序法治,防止类推定罪。对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的查明和认定必须在既定的程序规则中进行。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6条:“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是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刑诉中的具体体现。(二)具体含义指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平等地受到刑事追诉处罚和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两个方面。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案例】被告人邓某,系某化工厂工人。一日,邓某与邻居谷某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撕打,邓某一拳打在谷某的左眼上,造成谷某左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年,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于4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3月30日通知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支持公诉。 【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院与检察院关系的规定,法院与检察院的行为是否妥当?正确的做法应当如何?第224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也是宪法第135条的规定。(二)具体含义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别行使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不能相互替代或推诿。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按其职责保持诉讼衔接,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检验与制衡,以保证及时发现问题和错误,公正准确地执行法律。七、检察监督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第129条的具体体现。(二)具体含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除执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依法对其他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情况实行法律监督,以保证诉讼权力的合法行使。该原则既是特有原则,也是新原则,旨在加强诉讼民主,促进程序法治与程序公正。(三)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四)关于检察监督的合理性的争论我国的检察监督渊源于列宁有关社会主义国家中检察权的理论以及前苏联刑事诉讼体制中关于检察机关地位和职能的设置,在西方社会,检察机关主要负担控诉职能而不具有诉讼监督的地位和职能。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共同执行控诉职能,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仍属内部监督,没能体现权力制衡理论,也难以实现制衡的作用。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违背审判中立理论,不利公正审判,甚至导致检察权凌驾审判权。(“法官拿着一支颤抖的笔是写不出公正的”——孙长永)八、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是宪法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二)具体含义各民族公民无论是何种刑事诉讼参与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活动。包括回答问题,进行辩论,书写证词、鉴定结论及诉讼文书等。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各民族诉讼参与人的这一权利。如果他们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也适用于外国人)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诉讼文书。(三)该原则的意义有利于民族平等,切实维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处理。便于群众进行诉讼监督和接受法制教育。九、审判公开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宪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二)具体含义审判公开,是指除法律禁止公开的以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的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三)刑诉中的要求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定期宣判的案件,也应先期公告宣判日期。公开审判的案件,除评议秘密进行外,应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但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庭审中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根据1993.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8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下列人员不得旁听:(1)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3)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根据1999.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通常应向我国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商定。无论是否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一律不公开(绝对不公开):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③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案件一般不公开(相对不公开):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如确有必要公开,须经法院院长批准,但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问题:上述年龄是指犯罪时的年龄还是审判时的年龄?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接受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获得辩护上所需一切之保证的权利”《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为其辩护”(二)具体含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决定辩护权的行使和选择辩护权的行使方式。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依法获得指定辩护以及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包括及时告知其辩护权、认真听取辩护意见和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三)我国的辩护原则与国际通行的有效辩护原则的差别侦查阶段的律师不是辩护人,没有辩护权。也没有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与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权利。这与《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关于“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的要求不符。辩护律师虽然享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但权利的行使严重受到限制。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是现行刑诉法吸收“无罪推定”精神的体现。我国长期以来反对无罪推定,1957年上海社科院政法研究所的黄道发表了《论无罪推定》一文,后被关进牛棚20多年。无罪推定已是国际社会在现代刑诉讼中所倡导的最支柱的诉讼原则之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第12条,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进步。(二)具体含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与此相适应,现行刑诉法取消了原来的“免予起诉”制度。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有罪前不得称其为罪犯。相应的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称谓。明确了由控方负举证责任。确立了“罪疑从无”原则。明确了检察院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和法院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形式。扩大了辩方针对指控的防御权能。(三)与无罪推定的差别在立法表述上,并未明确在法院确定有罪以前应当“推定无罪”。顾昂然同志说:“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都是主观唯心主义,我们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无罪推定原则下的沉默权。与无罪推定原则下构建“被告人所需辩护上一切之保证”的防御权仍存在差别。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诉法第98条第2款、第100条也对询问未成年人的证人、被害人作了特别保护规定。(二)具体含义公、检、法机关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加以尊重和保护。操作中一是要依法及时告知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二是要依法为他们行使权利创造一定的条件(如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应尽量到其单位、住处;侦查阶段及时转达委托律师的意愿;依法指定辩护等);三是不能非法的予以剥夺、限制。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的诉讼权利,应依法给予特殊保护。如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和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到场;关于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等的规定,也属于特别保护。赋予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十三、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5条。对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一种情形)。(二)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6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刑诉中的体现。(二)具体含义1、对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处理。2、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也适用本法审判。3、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途径解决的方式: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包括:①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②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③途径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④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⑤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第四节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修改一、需要保留的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二、建议废除的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三、建议给与修改的原则把“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直接修改为“无罪推定原则”把“公开审判原则”修改成“程序公开原则”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修改为“保障辩护权原则”把“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修改为“人权保障原则”四、应当新确立的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课后阅读文献米兰达告知规则控诉一罪,可否判三罪程序正当与司法公正Allan诉英国案(不自证其罪)沉默权、口供价值与了“零口供”沉默权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沉默权制度有四大缺陷,不能盲目照搬中国维持英国毒贩死刑判决课后作业一、请举例说明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如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二、哪些案件属于绝对不公开审理?哪些属于相对不公开审理?相对不公开的立法意图是倾向于公开还是不公开?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项基本原则。四、审判必须以()为前提,审判受到()范围的限制。五、司法独立源于()的“三权分立”学说。六、判断:刑事司法中的司法独立即指西方在政治体制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七、司法独立中的外部独立是指()的独立,内部独立是指()的独立。八、意大利法学家()最早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九、判断: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判决之前是无罪的。十:适度原则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力度应与其()相适应。十一、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和()。十二、判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核心要求就是禁止自证其罪。十三、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在英美法系称之为()原则,在大陆法系称之为()原则。十四、《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这里所指的年龄是指()。A.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B.被告人案发时的年龄C.审理时被告人的年龄D.采取强制措施时被告人的年龄十五、案例分析:1998年3月,美国公民唐纳德来中国旅游。3月8日晚,唐纳德在某市金华饭店就餐,因饭菜不合口味,当即大发雷霆,将盘子摔碎。服务小姐上前询问,唐纳德口吐脏话,并对服务小姐进行侮辱。服务小姐告诫唐纳德应注意身份,尊重他人。唐纳德听后,恼羞成怒,一拳打向服务小姐,致该服务小姐左眼失明。该案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在法庭上,唐纳德辩称自己是美国人,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此案。问: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进行审理?应否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十六、案例分析被告人刘某因重伤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A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犯有抢劫罪,于是决定延期审理。在延期审理期间,人民法院进行侦查,收集了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确凿证据。之后,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对被告人适用数罪并罚,判处了12年的有期徒刑。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提出了上诉,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以至量刑过轻,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问:上例中司法机关的做法哪些是错误的?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什么原则?十七、单选:小英,女,16岁,高中学生,因涉嫌盗窃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小英时,下述正确的做法是(   )A.可以通知其父母到场B.应当通知其父母到场C.应当通知其老师到场D.应当通知团组织或者妇联的工作人员到场十八、根据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请指出在立案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发现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作出怎样的处理?第十八题参考答案:1、在立案阶段,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2、在侦查阶段,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3、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根据高检《规则》,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销案件处理。4、在审判阶段,发现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发现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高法《解释》,如果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十九、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二十、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对此,应当作出何种处理?A.撤销案件B.不起诉C.终止审理D.宣告无罪二十一、某县人民法院对赵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法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赵某不构成犯罪,但在作出判决前,赵某因突发心脏病死亡。某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终止审理B.判决宣告赵某无罪C.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D.裁定撤销案件二十二、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时,侦查机关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案件B.中止诉讼C.释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D.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注:文档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如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Q2653327170,我们将做删除处理,感谢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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