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朱***,女,1996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2-501,身份证号码:610***3043,电话:158****9672。被告: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泾阳县***四单元二层201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电话:029-3621**58181**7677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编号:********)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700000元及其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7000元,总计1717000元整。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双方就房屋价款、交房条件、交房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第九条第1款第(2)项约定,“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1%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遂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而被告截止起诉之日仍未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的此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16年6月27日,原告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第九条第1款第(2)项的约定,向被告发出了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通知,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签收确认。在被告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谈判,截止起诉之日,仍未就退还房款及违约金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被告相关负责人态度消极,原告迫于无奈只能诉诸法院解决。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此致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