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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路桥费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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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路桥费问题的法律分析中山路桥费问题的法律分析 2015-02-24 13:13 刑案医疗季律师阅读 700 最近听说不少朋友都对交车辆的路桥费年票有意见,本人在春节期间抽空研究了一下。 中山市关于路桥费的法律依据有:国务院制定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制定的《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中山市地方政府规章《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法律效力分别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另外,2002年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中山路桥费问题的法律分析
中山路桥费问题的法律分析 2015-02-24 13:13 刑案医疗季律师阅读 700 最近听说不少朋友都对交车辆的路桥费年票有意见,本人在春节期间抽空研究了一下。 中山市关于路桥费的法律依据有:国务院制定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制定的《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中山市地方政府规章《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法律效力分别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另外,2002年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第三点有关于路桥费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该文件的法律地位应属于部门规章。 按照《立法法》规定,当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某一事项规定相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的,应做出适用地方法规的决定;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由于国务院办公厅发文的法律主体比较复杂,本文暂不比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法律效力。 《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实行年票制和次票制。 通行费年票制是指按车型类别对照通行费年票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一次性缴交全年路桥通行费,凭通行费年票通行本市路桥收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除外);通行费次票制是指按次缴纳路桥通行费,凭通行费次票通过本市路桥收费站。 在中山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必须执行通行费年票制。 在本市以外地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及我市登记上牌的摩托车执行次票制。” 目前不少车友感到疑惑的问题焦点是“在中山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必须执行通行费年票制。”大家对此不明白不理解,为什么一定要强制实行“一刀切”收费,是否不公平,有无法律依据, 从法律上来看,国务院制定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第三款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否则“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广东省人大制定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4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研读以上法律的规定,上位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能强行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亦即不能强行按车辆收取如按年的年票费,按月的月票费等,否则通行车辆有权拒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第三点中关于路桥费的规定:“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因此,从上位法中个人认为立法的原意很清楚,那就是要保证收费公平,既不能按期间强行收取,又不能将收费平摊到其他车辆强行收取。 再细读广东省人大制定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4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个人认为该规定并不见得同上位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冲突,关键是如何解读“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如果说把“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理解为“可在一定区域内强制实行”,那就违反了上位法,违反了立法原意;如果把“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理解为“可在一定区域内选择实行,由车主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方双向选择同意”,则应该是符合立法原意的。正确理解,关键是不能有“强制”。 因此,个人认为《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中山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必须执行通行费年票制”,是曲解了立法原意,是明显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相违背的。而广东省人民政府竟然批准了《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显然也是曲解立法原意的结果。造成的后果很明显,从法律上讲,符合“强制按所有车辆收取”、“强制分摊收取”、“强制按期间收取”的违法要素;通俗的讲,那就是大家认为的不公平,通行越多的越划算,通行越少的越吃亏,“富的越富,穷的越穷”,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背道而驰。 实行路桥费年票制并不违法,但不能强行收取。可行的办法并不是没有,如今科技已经可以实现,比如在收费公路上设置监控拍照设备,车牌可以自动识别,按年统计某通行车辆的通行次数,有了一定数据后可以让车主自愿选择是按年交费还是按次交费,如此,相信广大车主才不会对强行收取年票费有意见。 后话:违反《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不按期交费的法律后果有: 第八条:对逾期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通行费年票款的本金。(个人解释:意思是滞纳金不会无上限,最多为年票款的本金。) 第十三条:市交通稽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机动车辆未缴纳通行费的,应当提示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缴交通行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自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纳通行费年票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仍未补缴通行费年票的,市路桥公司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个人解释:可能面临被起诉。) 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审、转籍、迁出和报废等手续时,发现机动车辆未缴交通行费年票的,应当告知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补缴。(个人解释:只能告知补缴,不能卡年审。) 本市各机动车辆检测站在办理机动车年审过线时应告知车辆(摩托车除外)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缴纳通行费年票款。 作者:季春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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