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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 有关民事责任的论文 民商法论文有关民事责任的论文 民事责任竞合刍议 摘要:民事责任竞合来源于法律规范竞合理论。现代法律都作抽象规定,并且从各种不同角度对社会生活加以规范,所以,经常发生同一个事实符合几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使这几个法律规范竞合。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竞合,就是民事请求权竞合。民事责任的竞合包括多种情况,主要讨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关键词:民事责任;竞合;请求权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特征 由于现代法律均为抽象规定,并从不同的角度调整社会关系...

民商法论文 有关民事责任的论文
民商法论文有关民事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论文 民事责任竞合刍议 摘要:民事责任竞合来源于法律规范竞合理论。现代法律都作抽象规定,并且从各种不同角度对社会生活加以规范,所以,经常发生同一个事实符合几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使这几个法律规范竞合。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竞合,就是民事请求权竞合。民事责任的竞合包括多种情况,主要讨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关键词:民事责任;竞合;请求权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特征 由于现代法律均为抽象规定,并从不同的角度调整社会关系,因此时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该事实的现象,在学说上称之为规范竞合。由于规范竞合之存在,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责任竞合[1] 。在民法领域,最常见的民事责任竞合主要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一般认为,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不法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从责任的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而不是实施多个不法行为。当然,数人共同侵害他人或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也是一个不法行为。如果行为 人实施数个不法行为,不论其所违反的法律规范是否相同,均不属于责任竞合,而应当分别承担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之竞合,就其本质而言是由于民法的各个部分之相对独立与分离造成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分离是因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分离所产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既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两种民事法律分别都规定这一不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这就形成了民事责任之竞合。 3.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虽然不同的民事法律都对同一不法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但这些民事责任是相互冲突不能相互吸收或同时并存的。由于数个民事责任的相互冲突,不管其他情形(包括法律的有关规定、受害人的选择等)如何,不法行为人最终只就其所实施的一个不法行为承担一个(包括聚合形式的)民事责任。数个民事责任的相互排斥的性质将民事责任之竞合与责任聚合区别开来。所谓责任聚合,是指不法行为人实施某一违法行为,违反一项民事法律规范,但依法应承担多种民事责任。如某人撰文侵害他人之名誉权,并且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此时就产生责任聚合,即加害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乃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4.请求权之竞合。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一个不法行为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从这些不同的民事法律规范来看,该行为的受害人就同一内容的民事责任享有多重的请求权;但从民法的整体规定 以及不法行为人的行为之内容和性质来看,这些请求权又是彼此冲突不能相互吸收或同时并存的,这就是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具有共同的内容,只是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前者是从受害人方面进行观察的而后者是从不法行为人的角度进行观察的。 尽管在各国民法中,对于请求权之竞合有不同规定,有的不允许受害人对请求权进行选择,有的有限制地允许受害人对请求权进行选择,有的允许受害人对请求权进行选择。但无论是否允许受害人有选择请求权,都不能在法律上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冲突的选择权,而只能实现一个选择权,这是由请求权的竞合性质决定的[2]。 二、民事责任竞合时存在的法律效果差异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依侵权法规范还是依合同法规范提起诉讼,法律效果差别很大: 1.举证责任不同。按《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和一般举证法则,主张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除非法律有免除过错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侵权责任则不能成立。而主张违约责任的债权人在通常情况下,不承担违约方主观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违约方不能证明违约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便推定有过错,即举证责任倒置。 2.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以交付违约金为主要形式,同时包括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等。而侵权责任则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同时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责任条件不同。侵权和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虽然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但这两种责任对过错程度的要求则略有差异。侵权责任的成立通常以行为人仅有抽象轻过失为已足,而违约责任则往往按合同性质放宽对过错程度的要求。如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无偿合同,一般认为赠与人、保管人和受托人仅应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负责。 4.责任范围不同。按《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特别合同法又往往对赔偿范围加以限制,如货物运送合同。对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则往往比违约责任要宽,尤其是在侵害人身权的情况下,按《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0条的规定,赔偿范围大为扩张。 5.免责条款的效力不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有免责条款的,如果债务人仅有轻过失,可以不负责任。但侵权责任,主要是侵犯人身权的责任,即使是轻过失,一般也认为不得预先免除,否则约定无效。 6.共同责任的承担不同。在债务人一方有多数并均不履行债务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其赔偿责任应按份承担,即共同债务人间一般仅成立按份债务。但如果依照侵权法构成共 同侵权行为时,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共同债务人间当然承担连带债务。 三、民事责任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学说争议及解决途径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请求权,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就国内外法学界来说,存在三种争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3]。 1.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侵权行为系违反行为不可侵犯之一般义务,而违约行为系违反基于合同而产生之特别义务。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与违约双重要素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原则,只能适用违约责任的规定,因而仅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但是,民法上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在许多情况下都不存在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等“位阶关系”,往往是并立并行关系。除一部分民商法律规范间可运用“位阶关系”理论解决法律问题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请求权竞合现象无法用“位阶关系”理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法条竞合说是通过阻塞责任竞合的产生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存在其自身的权限性,也常发生不利于权利人的显失公正的结果。 2.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受害人则取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请求权,各请求权可独立并存。权利人对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先后分别自由主张和转让。在分别起诉时,前一诉讼的判决对后一诉讼无 法律拘束力,但权利人不得主张双重给付。当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另一请求权即告消灭。但因其诉讼标的有两个,若受害人将其两个请求权分别让与不同的第三人,各受让人又以各自受让的请求权分别为诉讼标的而单独起诉,则可分别取得两个判决,并以该两个判决为根据而分别请求执行。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同一给付能成为两个诉讼标的,并可取得两个判决和执行名义。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在同一当事人之间,某特定事实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要件,而同以损害赔偿为内容时,并非产生数个独立的请求权,仅发生一个统一的请求权。此项统一的请求权兼具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两种性质,其内容须综合各个规范来决定,债权人可主张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效果。具体又分为两种:请求权规范选择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自由竞合说。选择说认为权利认可选择其一而主张,另一项请求权规范则不得再行主张;自由说认为权利人对发生竞合的数项请求权规范可自由主张,不受限制。如果从当事人利益权衡的角度观察,选择说有利于违约或侵权行为人,自由说则有利于权利人。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思考,自由说遇到的问题会相对较多。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兼采法条竞合说与请求权竞合说之所长,而互补两说之短,形成自己的特色,就请求权是否多数而言,该说主张请求权单一,从而吸收了法条竞合说给付内容统一和避免权利人双重请求的合理内核,扬弃了请求权竞合说因承认请求权的双重存在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弊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由于该 说主张发生竞合的责任规范皆可适用,这就使它摆脱了法条竞合说选择法律适用时的窘境,而且吸收了请求权竞合说可以避免发生不公平后果的优点。从法律适用结果的角度分析,由于该说主张发生竞合的各责任规范之间可以相互影响,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并应当斟酌立法目的予以取舍,具有一定的可采性[4]。 按照杨立新先生的观点,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对权利人的利益有相当的关系。因此,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说到底就是规范请求权的选择。具体有四种方法: 1.对于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责任的性质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性质。其中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提供补救。如因为产品的缺陷而致受害人伤害,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对此,《民法通则》第122条已经明确规定其为侵权责任,因此,这种责任的性质已经确定,不能再由受害人选择。如果数种责任可以相互包容和同时并存的,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虽发生责任竞合,但是不发生因竞合引起的责任选择问题。 2.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 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3.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请求权。在当事人之间事先有合同关系,且已经明确约定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说明当事人之间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是有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因此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来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照违约责任处理。如果当事人这间事先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人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一般应按合同纠纷处理,这样对受害人也更为有利。 4.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事先也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准许请求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请求权人就是受害人,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究竟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其他请求权,应当依照请求权人有利于自己的利益选择为之[5] 。 总而言之,民事责任竞合在本质上是由民事责任制度分立引起的民事责任规范竞合。从权利人的角度,通常称请求权规范竞合。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应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即原则上应当允许受 害人就所有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具体规范主张适用,非有法定或约定的特别理由,不得加以限制。受害人可综合自身的受害程度、经济能力、举证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这样,不仅有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而且有利于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法讲义(四)[EB/OL].http: //www.juree.net/printpage.asp?ArticleID=311. [2]杨立新.关于民事责任的问题[EB/OL].http: //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8.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02. [4]陈小明.试论民事责任竞合[EB/OL].中外民商裁判网,http: //www.zwmscp.com/list.asp?unid=429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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