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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 11、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 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6〕7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精神,我省对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执收的各类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 为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等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重新公布公安交通管理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 11、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 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6〕7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精神,我省对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执收的各类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 为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等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重新公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涉及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牌证 工本费、检验费、考试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拖拉机检测费、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暂按我省原规定执行。 二、取消试车号牌(租)、教练车号牌(租)、机动车照片、 试车证、货车载客许可证、货车超长许可证、特种车行驶许可证、 移动证、临时驾驶证、年度车辆检验缓检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 报考费等收费项目。 三、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检验、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3月15日 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 1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反光号牌100元/副,不反光号牌80 汽车号牌 元/副 反光号牌50元/面,不反光号牌30元 挂车号牌 /面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 拖拉机号牌/副 反光号牌70元/副,不反光号牌50元 摩托车号牌 /副 机动车临时号牌 5元/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 按同类号牌 收费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 1元/个 封装置固封装置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 号牌架 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号牌安装费 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 2 费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机动车行驶证 15元/本 临时行驶证 10元/本 调换、遗失补领以上 按同类证件收 证件费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 3 10元/本 费 4 驾驶证工本费 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调换、遗失补领以上 按同类证件收费 证件费 驾驶证IC卡 30元/卡 在同一个检验周期内,对 同一辆车只能收取检测线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 5 检测费或手工检测费,不验费 能重复加收 检测线检测100元/车次,手工检测50 元/车次;对不合格机动车进行复检不汽车 新车上牌免收 得收费 检测线检测60元/车次,手工检测30摩托车、三轮货车、 元/车次;对不合格机动车进行复检不 低速货车 得收费 含红外线桩考仪考试与专 6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 用封闭训练场考试 汽车驾驶员考试费 360元/人次 (含一次补考) 摩托车驾驶员考试费 230元/人次 (含一次补考) 补考(包括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需重新80元/类,次 进行的考试费) 1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 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2003年12月30日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物价局、财务局: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 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 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 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 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 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 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 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 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 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 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1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334号 2004年2月25日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 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3〕1671号)收悉。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公安机关办理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收费标准为每证250元;补办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 证收费标准为每证500元。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 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 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1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 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财综〔2004〕32号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4〕2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对外国人永久居留适当收费属于国际通行做法,根 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同意各 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在受理外 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收取申请费,在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 二、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标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执收单位收取上述两项收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 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 据。其中: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外国永久居留证 费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两项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 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即:执收单位应在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收入的 当日,按40:60分成比例就地将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同级 国库;执收单位应在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收入的当日, 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上述两项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时使 用“一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栏填“财政部”;“预算级次” 栏填“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中央金库”;预算科目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 4210款“公安行政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 预算核拨。 五、你部印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要按照公平、公开、 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平议标等方式选择行产单位,加 强成本核算和监督管理,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同时,努力降低印制 成本。 六、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 费,并按规定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同时,加强内部经 费管理,严格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自觉接受财政、价格、 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5、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 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2004年6月29日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 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4〕22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 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 局在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收取申请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 1500元,在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 证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300元。 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对 已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由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 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 国人,按每证3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对丢失补领或损 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6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证,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 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 〔2004〕32号)的有关规定,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 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 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浙财综字〔2006〕11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公安厅: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 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公布部 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 104号)和?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 〔2006〕105号)。现将清理后保留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 定为准。 二、原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费”、“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审查费、公告费)”项目不再单列,统一使用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 告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原批准文件执行;公安部门开设的公安 专业自学考试,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教育部门自学考试收费文件 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再单列。 三、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培训 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四、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 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公共收费项目,不再在各部门 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单独反映,仍旧按原批 准文件执行。 五、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六、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 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 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 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 通知公安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 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等有关工作。 附件: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浙价费〔1999〕1 10元/证 447号 2 居民户口簿工〔1994〕浙价 5元/本 本费 发98号 集体户口簿工浙价费〔1991〕 2元/本 本费 81号 户口迁移证工 1元/张 本费 户口准迁证工 1元/张 本费 查询户籍、办理 户籍证明工本1元/次 本通知 费 企事业单位以 批查询户籍手5元/页 续费 暂住证(卡)工磁条本子式5元/ 本费 证,IC卡20元/张 华侨港澳同胞〔1994〕浙价 20元/本 暂住证工本费 发98号 3 第二代居民 身份证数码 照片信息由 公安机关在 办理居民身 份证时采 集,不向公 申领、换领、换发 浙价费〔2004〕民收取费 20元/证,丢失补领 第二代居民身64号、发改价用。公民自 或损坏换领40元/ 份证工本费 格〔2003〕2322愿索取热升 证,临时第二代居 号 华打印数码 民身份证10元/证 相片的,按 每版4元(5 张1寸)或 每版6元(8 张1寸)的 标准收取打 印工本费 第二代居民身 浙价费〔2005〕 份证快件工本 80元/证 207号 费 4 内河船舶户牌70元/套(含安装 工本费 费) 内河船民证工〔1994〕浙价 5元/证 本费 发172号 内河临时船民 5元/证 证工本费 船舶户口簿工浙价费〔1991〕 4元/本 本费 81号 号牌工本费 标准均包括 号牌专用固 浙价费〔2006〕 5 封装臵(压 73号 有发牌机关 代号)及号 牌安装费用 汽车号牌 反光100元/副,不 反光80元/副 反光50元/副,不反 挂车号牌 光30元/副 三轮汽车、低速 反光40元/副,不反 货车、拖拉机号 光25元/副 牌 反光70元/副,不反 摩托车号牌 光50元/副 机动车临时号 5元/张 牌 调换号牌、遗失 按同类号牌 补牌收费 仅指压有发 单独补发号牌 1元/个 牌机关代号 专用固封装臵 的固封装臵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限车主自愿 产品5元/只,铝合要求安装, 号牌架 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含号牌安装 品10元/只 费 浙价费〔2006〕 6 73号 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驾驶证IC卡 30元/卡 调换、遗失补领 按同类证件收 以上证件费 7 机动车登记证浙价费〔2006〕 10元/本 书工本费 73号 根据浙财综 机动车抵押登字〔2003〕 记费 127号规定 停止征收 浙价费〔2006〕 8 73号 机动车行驶证 15元/本 临时行驶证 10元/本 调换、遗失补领 按同类证件收 以上证件费 浙价费〔2006〕 9 73号 汽车 检测线检测100元/ 车次,人工检测50 元/车次;对不合格 机动车进行复检不 得收费。新车上牌 免收 检测线检测60元/ 车次,手工检测30 摩托车、三轮货 元/车次;对不合格 车、低速货车 机动车进行复检不 得收费 含红外线桩 浙价费〔2006〕考仪考试与 10 73号 专用封闭训 练场考试 汽车驾驶员考 360元/人次 试费 含一次补考 摩托车驾驶员 230元/人次 考试费 含一次补考 包括法律、 法规、规章 补考费 80元/类.次 规定需重新 进行的考试 标准由各市、地物 11 本通知 价、财政部门制定 12 价费字〔1992〕 登陆证工本费240号、财综 (含船员、台湾8元或等值外币/证 〔2002〕44号、 居民) 计价格〔2002〕 2883号 船员住宿证工 8元或等值外币/证 本费 长期10元或等值外价费字〔1992〕 登轮证(长期/ 币/证,临时2元或240号 临时)工本费 等值外币/证 停留许可证工 5元或等值外币/证 本费 搭靠外轮许可10元或等值外币/ 证工本费 证 搭靠台轮许可浙价费〔1991〕 10元/证 证工本费 81号 财综〔2002〕 对台劳务人员 44号、计价格 登轮作业证工10元/证 〔2002〕2883 本费 号 机动车辆入出价费字〔1992〕 5元/份 境查验卡 240号 13 出海船舶户口计价格〔2000〕 15元/本 簿工本费 932号 出海船民证工计价格〔2000〕 5元/证 本费 932号 出海船舶户籍35元/张(含安装浙价费〔1997〕 牌工本费 费) 257号 船舶刷号工本浙价费〔1991〕 20元/艘 费 81号 出海船舶边防15元/本 计价格〔2000〕 登记簿工本费 932号 合资船船员登计价格〔2000〕 8元/证 陆证工本费 932号 合资船船员登计价格〔2000〕 10元/证 轮证工本费 932号 浙价费〔1991〕14 5元/艘 81号 15 台轮检查监护浙价费〔1991〕 10美元/工作日.艘 管理费 81号 口岸以外边防50元/人.天,半天计价格〔2001〕 检查监护费 30元/人 523号 ?查验簿?工本费5 元/份,每本可使用 价费字〔1992〕16 11个航次,每个航 240号 次收取边防检查、 管理费10元 计价格〔2003〕 17 392号 (1) 非对等国家签 证人民币收费 零次、一次签证 160元 二次签证 235元 签证延期 160元 半年多次(含半 425元 年)签证 一年(含一年) 至五年(含五635元 年)多次签证 签证停留期延 160元 期 一次团体签证 130元 每人 二次团体签证 170元 每人 团体签证分离 160元 改变签证种类 160元 增加、减少携行 160元 人 增加一次入境 160元 有效 增加二次入境 235元 有效 非对等国家签详见计价格〔2003〕 (2) 证外币收费 392号 按国别对等收 详见计价格〔2003〕 (3) 费的国家及收 392号 费 18 (1) 外国人 有效期不满1年的, 400元/人;有效期1 年(含1年)至3财综〔2004〕 年以内的,800元/60号、发改价 人;有效期3年(含格〔2004〕2230外国人居留许 3年)至5年(含5号、浙财综字可收费 年)的,1000元/人;〔2005〕4号、 增加偕行人,每增浙价费〔2005〕 加1人按相应标准20号 收费;减少偕行人, 每人次200元;居 留许可变更的,每 次200元 外国人出入境公通字〔1996〕 100元/人次 证 89号 公通字〔1996〕 外国人旅行证 50元/人次 89号 公通字〔1996〕 准迁证 20元/人次 89号 各种证件延期、公通字〔1996〕 100元 加签 89号 国籍申请手续公通字〔1996〕 50元/人次 费 89号 加入、退出、恢 公通字〔1996〕 复中国国籍证200元/证 89号 书工本费 财综〔2004〕 32号、发改价 外国人永久居格〔2004〕1267 1500元/人 留申请费 号、浙财综字 〔2004〕146 号 300元/证;有效期财综〔2004〕 满、内容变更,申32号、发改价 ?外国人永久请换发或者补发格〔2004〕1267使用财政部 居留证?费 300元/证;丢失补号、浙财综字票据 领或损坏换领600〔2004〕146 元/证 号 (2) 中国内地公民 200元/本,丢失补计价格〔2000〕中国公民因私发400元/本,护照293号、价费 护照收费 加页、合订、加注、字〔1993〕164 延期20元/项次 号 价费字〔1993〕 一次有效20元/证, 入出境通行证164号、公通 二次有效50元/证, 工本费 字〔2000〕99 多次有效100元/证 号 一次有效签注每件 20元,二次有效签 注每件40元,短期 内地居民因私发改价格 (不超过一年)多 赴港签注收费 〔2005〕77号 次有效签注每件 100元,长期(三年) 多次有效签注每件 300元。一年以上 (不含一年)两年 以下(含两年)多 次有效签注每件 150元,两年以上三 年以下(不含三年) 多次有效签注每件 200元 前往港澳通行计价格〔2002〕 50元/证 证工本费 1097号 价费字〔1993〕往来港澳通行100元/本,延期、164号、计价 证工本费 加注20元/项次 格〔2002〕1097 号 30元/证,签证、加价费字〔1993〕大陆居民往来 注、延期20元/项164号、计价 台湾通行证工 次,多次签注100格〔2001〕1835本费 元/件 号 (3) 台湾居民、华侨 台湾居民来往证件加注20元/项价费字〔1993〕 大陆通行证收次,一次有效台湾164号、计价 费 居民来往大陆通行格〔2001〕1835 证工本费50元/证;号、发改价格5年有效台湾居民〔2004〕334 来往大陆通行证工号、发改价格本费250元/证,补〔2005〕1460 办500元/证;一次号 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每件20元人民币, 一年(含)以内多 次有效来往大陆签 注每件100元人民 币,一年以上、三 年(含)以下居留 签注每件200元人 民币,三年以上、 五年(含)以下居 留签注每件300元 人民币,口岸一次 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每件100元人民币 发改价格 台湾同胞定居 10元/证 〔2004〕2839 证工本费 号 发改价格 华侨回国定居 10元/证 〔2004〕2839证工本费 号 含伙食费、 生活用品 费、水电费、 4500元/三个月,戒浙财综字卫生消毒 毒期超过三个月〔2005〕65号、费、检查治 19 的,每延长一天,浙价费〔2006〕疗费、监护 加收30元 17号 费、戒毒药 品费、戒毒 辅助药品材 料费等 浙财综字含伙食费、 〔2005〕65号、生活用品 20 7元/天 浙价费〔2006〕费、水电费 17号 等 浙价费〔1999〕 21 30元/张 82号,浙财综 机场公安部 〔1999〕29号 门执收 浙价费〔1999〕 22 20元/张 438号,浙财 综〔1999〕108 号 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2〕3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维护我国对外国人签证收费的统一性,同意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参照 外交部核定的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的签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 二。附件三)执行。 二、今后,外交部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的通知》(〔1992〕价费字198号)的规定,调整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 签证收费标准,应及时通知公安部,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公安部不再 另行制定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 附件: 一、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 二、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三、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一: 收费类别 收费标准(元) 零次、一次签证 160 二次签证 235 签证延期 160 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 425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 635 签证停留期延期 160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 130 二次团体签证每人 170 团体签证分离 160 改变签证种类 160 增加、减少携行人 160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 160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 235 附件二: 一年(含一年)半年(含半年)一次团体签证二次团体签证至五年(含五 一次签证 二次签证 多次签证 每人 每人 年)多次签证 美元 20 30 50 75 15 20 欧元 20 30 60 90 20 25 澳大利亚元 35 55 100 150 30 40 加拿大元 30 45 80 120 25 30 日元 2500 3800 6800 10200 2000 2700 英镑 13 20 35 53 10 15 新加坡元 35 50 90 140 30 40 港币 150 220 400 600 120 160 注:以港币收费标准为准,其它币种根据汇率变化,随港币收费标准的变动而变动 附件三: 一至五年多次签国家 一次签证 二次签证 半年多次 备注 证 港币/人民币/美哈萨克斯坦* 400/420/50 590/630/70 790/840 1190/1260 元 港币/人民币/美乌兹别克 400/420/50 590/630/70 790/840/90 1190/1260 元 港币/人民币/美亚美尼亚 400/420/50 590/630/80 790/840/100 1190/1260/150 元 埃塞俄比亚 550/580 820/870 1090/1160 1640/1740 港币/人民币 安哥拉 400/420 590/630 790/84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 厄立特里亚 430/460 650/690 870/920 1300/1380 港币/人民币 加蓬 410/430 610/645 810/860 1220/1290 港币/人民币 喀麦隆 410/430 610/645 810/860 1220/1290 港币/人民币 港币/人民币/美白俄罗斯 470/500/60 710/750/90 940/1000/120 1420/1500/180 元 港币/人民币/美俄罗斯 400/420/50 590/630/75 790/840/100 1190/1260/150 元 摩尔多瓦 400/420 590/630 790/84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 港币/人民币/美乌克兰 400/420/50 590/630/80 790/840/100 1190/1260 元 巴西 490/520 720/760 990/1045 1470/1560 港币/人民币 墨西哥 430/450 640/675 850/900 1270/1350 港币/人民币 厄瓜多尔 400/420 590/630 790/84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 *中哈于96年达成对等收取签证费协议:一年多次100美元,两年多次200美元,团签每 人20美元,过境签证25美元。 18、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财政部综合与 改革司关于公安机关对俄罗斯公民签证 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1月9日 计司收费函〔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财政厅(局),公安部出入 境管理局: 我国外交部与俄罗斯外交部通过互换照会的形式,已对 两国签证费标准作了调整。按照对等原则和国内公安机关签 证业务的特点,现就公安机关对俄罗斯公民签证的收费标准 通知如下: 1.一次签证每人415元人民币(50美元); 2.二次签证每人830元人民币(100美元); 3.多次签证每人1245元人民币(150美元); 4.签证延期每人210元人民币(25美元); 5.加签变更每人210元人民币(25美元); 6.准予停留每人210元人民币(25美元)。 团体签证收费按一次签证费标准80%收取,每人330元人民币(40美元);团体签证分离、团体签证加签变更收费 按一次签证费标准收取,每人415元人民币(50美元)。 公安机关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 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 〔1993〕价费字164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办[1993]185号)收悉。经研究,承复如下: 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式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 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离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调整后的 收费标准见附件。 附件: 序号 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申请手续 每人次 5 2 普通护照 每证 100 加页、合订、加注、延期 每项次 20 20(一次有效) 50(二次有效) 3 入出境通行证 每证 100(多次有效) 4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 50 延期、加注 每项次 20 5 前往港澳通行证 每证 50 6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证件加注 每项次 20 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 每项次 20 加注 多次入出境签注 每次 100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每证 50 收等价外汇 7 台湾同胞定居证 每证 50 8 华侨回国定居证 每证 50 9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每证 30 签证、加注、延期 每项次 20 20、 浙财综字〔2007〕7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公安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 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我省各级公安部门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件 时收取的80元/证的(含证件制作费、邮寄费、信息采集等 各项相关费用)快件工本费。 二、我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努力提高办证效率,尽量缩短第 二代居民身份证制作期限,对于确需加急办理第二代居民身 份证的居民,各级公安机关可通过为其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 身份证或采取相应的便民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解决其急需身份证的需求,但 不得借此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等费用。 三、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向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 取证件工本费,应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转 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申领、换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0元/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 证10元/证。除上述收费外,各地不得自行规定收取或搭车 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无权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四、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 身份证快件工本费的复函?(浙价费〔2005〕207号、浙财综〔2005〕69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 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 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收费行为, 纠正和制止一些地方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借办 理快证、加急等业务违规收取快证费等费用的做法,现就有 关收费政策重申如下: 一、公安机关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 取证件工本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执行,即向首次申领、换 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上述收费外,各地不得自行规定收取或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 用,也无权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努力提高办证效率,尽量缩短居民 身份证制作期限。对于申请加急办证的居民,可为其办理临 时居民身份证或采取相应的便民措施解决其急需身份证的 需求,但不得借此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等费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 现行居民身份证收费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规定,会同公安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涉及居民身份证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立即停止并纠 正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并于2007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 机关要严格执行财综〔2004〕8号文件、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 为,防止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再发生收取快证费、加急 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在本通知印发后,若再发生批准或继续 违规收费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 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浙财综字〔2005〕4号 省公安厅,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 留许可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60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同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 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在为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时 收取“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编码:10114018;收费 时使用浙江省非税收入票据。原?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 人临时居留证?收费项目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 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9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入 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收取的外 国人居留许可费按照中央20%、省40%、市40%的比例进行分配。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事项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4〕57号)和?关于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有关 事项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4〕97号)的有关规定,由省级直接执收的资金,全额缴入“浙江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 分户”,帐号:9,开户银行:工行杭州 市众安支行;由市级执收的资金,属中央和省分成部分,通 过市级财政专户上划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户“,帐号:,开户银行:工行杭州市众安支行。 三、执收单位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 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57号)的要求,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等内容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 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项目的复函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综〔2004〕60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外因人居留许可〗收费立项和收费标 准的函?(公境〔2004〕4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 下: 一、鉴于对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适当收费符合国际通行 做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对外国人在中国居留许可管理工 作,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 门、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按规定在为外 国人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时收取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原 ?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收费项目同时废 止。 二、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 行核定。 三、执收单位收取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应到指定的价 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 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收入按20:80比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 五、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收入应近照?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财政部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入财 政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执收单位在收取外国人 居留许可收费收入的当日,按上述分成比例,将收入分别就 地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收入缴入国库 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0款“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其中,属于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财政机关” 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中央金库”:属于上缴地方财政的部分,“财政机关” 栏填写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级次”栏按收入的隶属关系分别 填写“省级”、“市级”或“县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地方同级金库。有关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 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六、你部印制?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书时,要按照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平议标等方式选择生 产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和监督管理,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同时, 努力降低印制成本。 七、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 准收费,并按规定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同时,加 强内部经费管理,严格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范围和支出标 准,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22、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居 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4〕64号 省公安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 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 策的通知?(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标准为:申领、换领、 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 公民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工 本费为10元/证。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信息由公安机关在办理 居民身份证时采集,不向公民收取费用。公民自愿索取热升 华打印数码相片的,按每版4元(5张1寸)或每版6元(8 张1寸)的标准收取打印工本费。 三、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已包括居民身份证申领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等 相关表格、数码摄像、邮寄费、材料费、制作成本费等相关 费用,不得在工本费外收取其他费用。 四、为切实减轻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经济负担,对下列 情况予以减免工本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一)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居民,以及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和未享受定期 抚恤的烈士子女,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 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以上民政部 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二)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 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 (三)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尚未推开地区需要 换发防伪居民身份证的,其收费减免政策仍按?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 87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防伪居民身份 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5〕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发之日起执行。第一 代居民身份证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4年3月22日 2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 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5〕20号 省公安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5年1月2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 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 厅(局): 公安部?关于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立项和收费标 准的函?(公境〔2004〕43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财综〔2004〕6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外国人居留 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按规定在为外国 人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时收取外国人居留许可费的收费标 准为: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 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 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 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 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 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4〕34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 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做好有关 收费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通知?规定的降低发展改革部门收取的农业化学 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登记费中的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因我省无此收费项目, 各地不得收取。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 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 知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 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 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196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 门和单位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二)发展改革部门 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4140元降为每件1000元,撤销请求费由每件2484元降为每件2000元,证书公告费由每件1656元改为据实收取。 (三)教育部门 4、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 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00元降为每人每科80元。其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 会每人每科收取3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 生教育主管部门每人每科收取50元。 (四)旅游部门 5、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每证40元。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为 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六)新闻出版部门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 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调50%。 (七)交通部门 8、海事调解费,调解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 失金额的1%降低为0.7%,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 摊;调解不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5%降低为0.35%,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9、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对外轮节日和夜 间的护航费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收费标准执行。 (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10、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份50元降为每份35元。 二、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 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 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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