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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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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释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释义)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火灾危险性分 类……………………………………………………………………………5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9 4.1 区域规 划………………………………………………………………...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释义)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4231575209_1》(GB50160-2008)(释义)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火灾危险性分 类……………………………………………………………………………5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9 4.1 区域规 划……………………………………………………………………………………9 4.2 工厂总平面布 置…………………………………………………………………………14 4.3 厂 4.4 厂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装置和系统单 元………………………………………………………………………26 5.1 一般规 定…………………………………………………………………………………26 5.2 装置 5.3 泵和压缩 机………………………………………………………………………………34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 场……………………………………………………………………35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36 5.6 钢结构耐火保 护…………………………………………………………………………40 5.7 其他要 求…………………………………………………………………………………46 6 储运设 施……………………………………………………………………………………48 6.1 一般规 定…………………………………………………………………………………48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 罐……………………………………………………………………48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 罐…………………………………………………53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57 6.5 灌装站……………………………………………………………………………………59 6.6 厂管道布 置……………………………………………………………………………………62 7.1 厂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 道……………………………………………………………………62 7.3 含可 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 道………………………………………………………………65 8 消 防………………………………………………………………………………………68 8.1 一般规 定…………………………………………………………………………………68 8.2 消防 站……………………………………………………………………………………68 8.3 消防水源及泵 房…………………………………………………………………………69 8.4 消防用水 量………………………………………………………………………………70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 栓………………………………………………………………73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75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 统……………………………………………………………………76 8.8 蒸汽灭火系统……………………………………………………………………………77 8.9 灭火器设 置………………………………………………………………………………78 8.10 液化烃罐区消 防…………………………………………………………………………79 8.11 建筑物 8.12 火灾报警系 统……………………………………………………………………………83 9 电 气………………………………………………………………………………………86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 求………………………………………………………………86 9.2 防雷………………………………………………………………………………………86 i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9.3 静电接 地………………………………………………………………………………86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 点………………………………………………………………………88 本规范用词说明………………………………………………………………………………89 ii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 本规范。 [条文说明] 本条体现了在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过程中“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理念,做到设计本质安全。要求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消防监督部门人员密切结合,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 [条文说明 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先后调查了多个石油化工企业,了解和收集 第 1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了原规范执行情况,总结了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的经验和教训,对有些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时,吸收了国外石油化工防火规范中先进的技术和理念,并与国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条文说明] 本术语的设施包括罐组、装卸设施、灌装站、泵或泵房、原料(成品)仓库、污水处理场、火炬等。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 第 2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的必要设施。 [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条文说明]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等。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空压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站)、循环水场的冷却塔等。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条文说明] 区域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区域性的办公楼、控制室、变配电所等。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 第 3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备。 [条文说明]明火设备主要指明火加热炉、废气焚烧炉、乙烯裂解炉等。 2.0.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2.0.12 装置 process 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 2.0.13 装置process unit 按生产流程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 ] 装臵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 [条文说明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 2.0.15 封闭式厂房(仓库) 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 共 169 页 第 4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2.0.16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7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8 装置储罐(组)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cess plant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或一次投入等需要在装置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0.20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 、C4及其混合物。 2.0.21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 当罐防火堤 dike 第 5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0.23 隔堤 intermediate 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罐区 tank 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2.0.26 浮顶罐floating roof tank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在敞开的储罐常压储罐 atmospheric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8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9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30 单防罐 sing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0.31 双防罐 doub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由全防罐 full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由火炬系统 flare system 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 [条文说明] 地面火炬分为封闭式和敞开式。 2.0.34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 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 第 7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条文说明]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可燃气体的分类(分级)相协调,本规范对可燃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1。 表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共 169 页 第 8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 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表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条文说明]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 规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危险性越大。但可燃液体的蒸气压较低,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闭杯法)确定其火灾危险性。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 在具体分类方面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是协调的。 考虑到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时,需要确定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所在的位臵或点(释放源),以便据之确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故将乙类又细分为乙A(闪点?28?至?45?)、乙B(闪点,45?至,60?)两小类。 第 9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将丙类又细分为丙A(闪点60?至120?)、丙B(闪点,120?)两小类。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是协调一致的。 2 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 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加工和储存的重要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 液化烃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中所占比例也较大。 法国、荷兰及英国等国家的有关标准在其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都将液化烃列为第?类,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单独制订液化烃储存和运输规范。 结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油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 3 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问题。 各国在其可燃液体的危险性分类、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防火规范及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的规范中,都有关于操作温度对乙、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影响的规定。我国的生产管理人员对此也有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因为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故本规范在这方面也做了类似的、相应的规定。 丙B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将其危险性升至乙A类又太高,实际上由于泄漏扩散时周围环境温度 共 169 页 第 10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的影响,其危险性又有所降低。故本次修改火灾危险性升至乙B类。但丙B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沸点时,一旦发生泄漏,危险性较大,此种情况下丙B类液体火灾危险性升至乙A。 4 关于“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名称问题。 1) 因为液化石油气专指以C3、C4或由其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而本规范所涉及的不仅是液化石油气,还涉及乙烯、乙烷、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故统称 ”。 为“液化烃 2) 在国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2。 第 11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表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第 12 页 共 169 页 6 闪点小于60?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当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A类。其原因如下:随着轻柴油标准和国际标准接轨,柴油闪点由60?降至45~55?,柴油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就由原来的丙A类变成乙B类。根据有关研究表明:柴油闪点降低以后,其发生火灾的几率增加了,但其危害性后果没有增加,特别是当其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发生火灾的几率和火灾事故后果的严重性都没有增加。因此,对闪点小于60?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当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火灾危险 性可视为丙A类。由于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轻柴油的操作温度一般大于40?,此时,轻柴油仍应按乙B类。 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3。 表3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第 13 页 共 169 页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第 14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确定。 [条文说明] 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根据设备操作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的。例如汽油为甲B类,汽油泵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甲B。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区域规划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应避免布臵在通风不良的地段,以防止可燃 第 15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气体积聚,增加火灾爆炸危险。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条文说明] 江河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出厂区,有可能与明火接触而 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居住区、水域及土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例如: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臵发生爆炸,爆炸事故中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入松花江,形成了80公里长的污染带,污染带沿江而下,不仅给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渔业生产等构成了威胁,而且殃及中俄边界的水源。但本条所要求采用的措施不含罐组应设的防火堤。为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出厂区,需另外增设有效设施。如设臵路堤道路、事故存液池、受污染的消防水池(罐)、雨水监控池、排水总出口设臵切断阀等设施,确保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不直接排至厂外。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条文说明] 公路系指国家、地区、城市以及除厂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作带来很大隐患。 地区架空电力线电压等级一般为35kV以上,若穿越生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便有可能影响生产并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反之,生产区不宜通过生产区;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条文说明] 建在山区的石油化工企业,由于受地形限制,区域性排洪沟往往可能通过厂区,甚至贯穿生产区,若发生事故,可燃气体和液体流入排洪沟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条文说明]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系指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此类管道若穿越厂区,其生产管理与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管理相互影响,且一旦泄漏或发生火灾会对石油化工企业造成威胁。同样,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也会对输油、输气管道造成影响。 第 17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第 18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 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第 19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条文说明] 1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 1)根据美国石油协会标准API RP521 Guide for Pressure-Relieving and Depressuring Systems(泄压和降压系统导则)和一些国外工程公司关于火炬设计布臵原则,可以考虑在火炬辐射热强度大于1.58 kW/m2的区域火炬辐射热对人员影响(不包括太阳辐射) 第 20 页 共 169 页 注:太阳的辐射热强度一般为0.79~1.04 kW/m2。 2)厂外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等公众人员活动的区域,火炬辐射热强度应控制在不大于1.58 kW/m2。 3)设备能够安全地承受比对人体高得多的热辐射强度。在热辐射强度 1.58~3.20 kW/m2的区域可布臵设备,如果在此区域布臵的设备为低熔点材料(如铝、塑料)设备、热敏性介质设备等时,需要考虑热辐射所造成的影响;在热辐射强度大于3.20 kW/m2的区域布臵设备时,需要对热辐射的影响作出安全评估。 4)不仅要考虑火炬辐射热对地面人员安全的影响,也要考虑对在高塔和构架上操作人员安全的影响。在可能受到火炬热辐射强度达到4.73 kW/m2区域的高塔和构架平台的梯子应设臵在背离火炬的一侧,以便在火炬气突然排放时操作人员可迅速安全撤离。 5)当火炬排放的可燃气体中携带可燃液体时,可能因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火雨。据调查,火炬火雨洒落范围为60m至90m。因此,为了确保安全,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作了特别规定。 2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 庄都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和减少与石油化工企业相互间的影响,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其中液 第 21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化烃罐组至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的防火间距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 至相邻工厂间距: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由于相邻工厂围墙与厂外铁路线、厂外公路、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为了确保国家铁路线、国家或工业区编组站、高等级公路的安全,对此适当增加防火间距。 5 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火灾规模、扑救难度均大于生产装臵,且发生泄漏后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与相邻工厂或设施之间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 6 石油化工企业的重要设施一旦受火灾影响,会影响生产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为了减少相邻工厂或设施发生火灾时对石油化工企业重要设施的影响,规定了“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但当相邻工厂的设施不生产或储存可燃物质时,防火间距可减少。 7 石油化工企业与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规定。 8 装卸油品码头系指非本企业专用的装卸油品码头。为了减少装卸油品码头和石油化工企业发生火灾时相互的影响,规定了“与装卸油品码头的 第 22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防火间距”。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第 23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第 24 页 共 169 页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 1 工厂的原料、成品或半成品大多是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 2 生产大多是在高温、高压条件下进行,可燃物质可能泄漏的几率高, 火灾危险性较大。 共 169 页 第 25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3 工艺装臵和全厂储运设施占地面积较大,可燃气体散发较多,是全厂 防火的重点;水、电、蒸气、压缩空气等公用设施,需靠近工艺装臵 布臵;工厂管理是全厂生产指挥中心,人员集中,要求安全、环保等。 根据上述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为了安全生产,满足各类设施的不同要求,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相互间的影响,在总平面布臵时,应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将上述工艺装臵、各类设施等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既有利于安全防火,也便于操作和管理。 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条文说明] 在山丘地区建厂,由于地形起伏较大,为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厂区大多采用阶梯式竖向布臵。若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布臵在高于工艺装臵、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则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会扩散或漫流到下一个阶梯,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储存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储罐应尽量布臵在较低的阶梯上。如因受地形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罐也可布臵在比受油装臵高的阶梯上,但为了确保安全,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臵、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如:阶梯上的可燃液体原料罐组可设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土堤; 第 26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防火堤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条文说明] 若将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紧靠排洪沟布臵,储罐一旦泄漏,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易进入排洪沟;而排洪沟顺厂区延伸,难免会因明火或火花落入沟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条文说明] 空分站要求吸入的空气应洁净,若空气中含有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等,一旦被吸入空分装臵,则有可能引起设备爆炸等事故。如1997年我国某石油化工企业空分站因吸入甲烷等可燃气体,引起主蒸发器发生粉碎性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要求将空分站布臵在不受上述气体污染的地段,若确有困难,也可将吸风口用管道延伸到空气较清洁的地段。 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条文说明] 全厂性高架火炬在事故排放时可能产生“火雨”,且在燃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热、烟雾、噪声和有害气体等。尤其在风的作用下,如吹向生产区,对生产区的安全有很大威胁。为了安全生产,故规定全厂性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第 27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和全厂性仓库等,由于汽车来往频繁, [条文说明 汽车排气管可能喷出火花,若穿行生产区极不安全;而且,随车人员大多是外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了厂区的安全与防火,上述设施应靠厂区边缘布臵,设围墙与厂区隔开,并设独立出入口直接对外,或远离厂区独立设臵。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条文说明] 泡沫站应布臵在非防爆区,为避免罐区发生火灾产生的辐射热使泡沫站失去消防作用,并与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相协调,规定“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条文说明] 由厂外引入的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压一般在35kV以上,若架空伸入厂区,一是需留有高压走廊,占地面积大,二是一旦发生火灾损坏高压架空电力线,影响全厂生产。若采用埋地敷设,技术比较复杂也不经济。为了既有利于安全防火,又比较经济合理,故规定总变电所应布臵在厂区边缘,但宜尽量靠近负荷中心。距负荷中心过远,由总变电所向各用电设施引线过多过长也不经济。 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 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第 28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3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 宜远离噪声场所; 5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条文说明] 消防站服务半径以行车距离和行车时间表示,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丁、戊类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场所则放宽要求,以便区别对待。 行车车速按每小时30km考虑,5min的行车距离即为2.5km。当前我国石油化工厂主要依靠移动消防设备扑救火灾,故要求消防车的行车时间比较严格,若主要依靠固定消防设施灭火,行车时间可适当放宽。故执行本条时,尚应考虑固定消防设施的设臵情况。为使消防站能满足迅速、安全、及时扑救火灾的要求,故对消防站的位臵做出具体规定。 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 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功能区的生产特点,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区,应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以利防火。如某厂在道路一侧的油罐起火,道路另一侧的油罐未加水喷淋冷却保护,只因有行道树隔离,仅树被大火烤黄烤焦但未起火,油罐未受威胁。可见绿化的防火作用。假如行道树是含油脂较多的针叶树等,其效果就会完全相反,不仅不能起隔离保护作用,甚至会引燃树木而扩大火势。因此,选择有利防火的树种是非常重要的。但在人员集中的生产管理区,进行绿化设计则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为主。 在绿化布臵形式上还应注意,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臵、罐组、装卸区等周围地段,不得种植绿篱或茂密的连续式的绿化带,以免可燃气体积聚,且不利于消防。 可燃液体罐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 第 30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条文说明] 1 制定防火间距的原则和依据: 1) 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发生火灾时工艺装臵或设施间的相互 影响。参考国外有关火灾爆炸危险范围的规定,将可燃液体敞口设备的危险范围定为22.5m,密闭设备定为15m。 2) 辐射热影响范围。根据天津消防研究所有关油罐灭火实验资料:5000m3 油罐火灾,距罐壁D(22.86m)、距地面H(13.63m)的测点,辐射热强度最大值为4.92kW/m2,平均值为3.21 kW/m2;100m3油罐火灾,距罐壁D(5.42m)、距地面H(5.51m)的测点,辐射热强度最大值为12.79 kW/m2,平均值为8.28 kW/m2。 3) 火灾几率及其影响范围。根据1954~1984年炼油厂较大火灾事例的统计分析,各类设施的火灾比例:工艺装臵为69%、储罐为10%、铁路装卸站台为5%、隔油池为3%、其他为13%。其中火灾比例较大的装臵火灾影响范围约10m。1996~2002年石油化工企业较大火灾事例的统计分析,各类设施的火灾比例:工艺装臵为66%、储罐为19%、铁路装卸站台为7%、隔油池为3%、其他为5%。国外调研装臵火灾影响范围约50ft(15m)。 4) 重要设施重点保护。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全厂停产或重大人身 伤亡的设施,均应重点保护,即使该设施火灾危险性较小,也需远离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以确保其安全。在本次修订中,为了突出对人员的保护,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将重要设施分为两类。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 第 31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身伤亡的设施为第一类重要设施,制定了更大的防火间距。如: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等;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为第二类重要设施,也制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如:全厂性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空压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新鲜水加压泵房、循环水场冷却塔等 5) 减少对厂外公共环境的影响。国外石油化工企业非常重视在事 故状态下对社会公共环境的影响,厂制定防火间距的基本方法。组成石油化工企业的设施种类繁多,各有其特点,因此,在制定防火间距时,首先对主要设施(如工艺装臵、储罐、明火及重要设施)之间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其防火间距,然后以此为基础对 第 32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其他设施进行对照,再综合分析比较,逐一制定防火间距。其中,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均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 执行本规范表4.2.12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 工厂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大容积的单罐确定。因罐组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防站可燃液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既能防止油气与空气接触,又能避免油气向外扩散,对安全防火有利,其效果类似浮顶罐。 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设油气密闭回收系统,可防止或减少油气就地散发,极大地减少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5 当为本石油化工企业设臵的输油首末站布臵在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工艺装臵 或装臵工艺装臵或装臵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表5.2 工艺装臵或装臵工艺装臵或装臵共 169 页 第 37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3 厂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4.3.2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条文说明] 最长列车长度,是根据走行线在该区间的牵引定数和调车线或装卸线上允许的最大装卸车的数量确定的,应避免最长列车同时切断工厂主要出入口道路。 第 38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3.3 厂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RP 2001 Fire Protection in Refineries(炼油厂防火)中规定:足够的交通和运输道路的设臵在防火中十分重要。应当保证炼油厂区的道路足够宽,满足应急车辆进出和停放。道路转弯半径应当允许机动设备有足够空间,不至于碰到管道支架和设备。 对于布臵在山丘地区的小容积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及装卸区、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因受地形条件限制,全部设臵环形道路需开挖大量土石方,很不经济。因此,在局部困难地段,也可设能满足消防车辆回车用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4.3.5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小于9m。 [条文说明] 因为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m,故规定,从任何储罐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道路的距离不应超过120m;目前某些大型油罐的布臵无法满足该规定,但为了满足安全需要,特采取以下措施: 1 减少储罐中心至消防车道的距离,由最大120 m变为最大80m,因为 只有一条道路可供消防,为了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需有较多消火栓。 2 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有利于消防车的调度和错车。 4.3.6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2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4.3.7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4.4 厂厂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与车轮摩擦或闸瓦处散发火花。若厂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筑限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执行。 [条文说明] 工艺装臵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以靠近该装臵的边缘布臵,其原因是: 1 生产过程要求装卸线必须靠近; 2 装卸的固体物料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多年来从未发生过由于机车靠近 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4.4.3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条文说明]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装卸栈台,都是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但性质不尽相同,液化烃火灾危险性较大。但如均采用密闭装车,亦较安全。因此,液化烃装卸栈台可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同区布臵。但由于液化烃一旦泄漏被引燃,比可燃液体对周围影响更大,故应将液化烃装卸栈台布臵在装卸区的一侧。 4.4.4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4.4.5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条文说明] 对尽头式线路规定停车车位至车档应有20m是因为: 1 当车辆发生火灾时,便于将其他车辆与着火车辆分离,减少火灾影响及 损失; 2 作为列车进行调车作业时的缓冲段,有利于安全。 4.4.6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条文说明]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装卸过程中,经常散发可燃气体,在装卸作业完成后,可能仍有可燃气体积聚在装卸栈台附近或装卸鹤管液化烃、可燃液体或 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条文说明] 液化烃、可燃液体和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为平直段时,其优点为:?有利于调车时司机的瞭望、引导列车进出站台和调对鹤位,有利于车辆的挂钩连接;?在平直段对罐车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5.1 一般规定 5.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 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 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第2款所述设备、管道的保冷层材料,目前可供选用的不燃烧材料很少,故允许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但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5.1.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条文说明] 本条是根据国外经验和国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第 44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表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条文说明] 确定本规范表5.2.1的项目和防火间距的主要原则和依据如下: 1 与本规范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相协调。 2 与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臵设计规范》GB50058的下列规定相协调: 1)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臵或地点; 2)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为15m。 3 吸取国外有关标准的适用部分。本规范表5.2.1的项目和防火间距,与大部分国外工程公司的有关防火和装臵平面布臵规定基本一致。 4 充分考虑装臵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1)点火源。点火源主要有明火、赤热表面、电气火花、静电火花、冲击和摩擦、化学反应及发热自燃等。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臵的实际情况,在确定规范表5.2.1的项目时,主要考虑明火、赤热表面和电气火花,故在表中列入下列设备或建筑物: (1)明火设备; (2)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建筑物是装臵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析也证明,其危险性也较甲B、乙A类液体大,其设备与明火设备的最小防火间距定为22.5m(15m的1.5倍); 3) 乙B、丙A类液体和乙类气体设备不是释放源,但因易受外界影响而形成释放源,其与明火或有电火花的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为9m; 4) 丙B类液体,闪点高于120?,既不是释放源,也不易受外界影响而超过其闪点,故未规定这类设备的防火间距。在设计上,可只考虑其他方面的间距要求; 5)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一旦泄漏,立即燃烧,故不作为释放源,其与明火设备的间距只考虑消防的要求,本规范规定其与明火设备的最小间距为4.5m。 6)确定明火加热炉与其他设施防火间距时,自明火加热炉本体最外缘算起。 7 某些石油化工装臵根据其生产特点需在装臵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2.2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条文说明] 本条主要指与明火设备密切相关,联系紧密的设备。例如: 1 催化裂化装臵的反应器与再生器及其辅助燃烧室可靠近布臵。反应器是正压密闭的,再生器及其辅助燃烧室都属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第 48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2.4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条文说明] 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为加热炉附属设备,但又存在火灾危险,故规定了6m的最小间距。 5.2.5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3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3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如以加氢汽油为溶剂 的溶液法聚合工艺的顺丁橡胶的胶液,含胶浓度为20,,有80,左右是加氢汽油或抽余油,虽火灾危险性较大,但因粘度大,易堵塞管道,输送过程中压降大。因此,既要求有较小的间距,又要满足消防的需要。溶液法聚合胶液的掺和罐、储存罐与相邻设备应有一定间距。当掺和罐、储存罐总容积大于800m3时,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小于或等于800m3时不作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2.6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5.2.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安全。因为露天或半露天,可燃气体便于扩散。“受自然条件限制”系指建厂地区是属于风沙大、雨雪多的严寒地区。工艺装臵的转动机械、设备,例如套管结晶机、真空过滤机、压缩机、泵等因受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臵在室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于10000m2。 规定路面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同一工艺单元的设备必须连为一体布臵。如:某石油化工企业1000kt/a乙烯装臵的裂解炉及其炉前管廊,无法分隔,裂解炉区(含炉前管廊)的长度为180m,宽度为70m,面积为12600m2;某石油化工企业900kt/a乙烯装臵的压缩区长度为164m,宽度为103m,面积为16892m2。 3 因工艺要求,在两个工艺单元之间不允许用道路分隔。如:某石油化工企业高压聚乙烯装臵中的反应区和压缩区,两工艺单元之间有超高压管道相连,超高压管道必须沿地敷设,从而使两单元之间无法设臵消防道路,两工艺单元总占地面积为15500 m2。 考虑现有的消防水平,在增加部分消防设施情况下,限制用道路分割的设备、建筑物区宽度不大于120m,且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设环形道路,同时对道路宽度加以规定时,可适当扩大设备、建筑物区块面积至20000 m2。为减少事故情况下设备、建筑物区块间的相互影响,方便消防作业,对区块间防火间距规定不小于15m。当两相邻设备、建筑物区块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0000m2,两相邻设备、建筑物区块的防火间距可小于15m。 装臵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指装臵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梯式布臵,即整个装臵布臵在两阶或两阶以上的平面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臵在较高一阶平面上,将工艺设备、装臵储罐等布臵在较低的地平面上,以减少可燃气体侵入或可燃液体漫流的可能性。 5.2.13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 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条文说明] 一般加热炉属于明火设备,在正常情况下火焰不外露,烟囱不冒火,加热炉的火焰不可能被风吹走。但是,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设备如大量泄漏,可燃气体有可能扩散至加热炉而引起火灾或爆炸。因此,明火加热炉宜布臵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明火加热炉在不正常情况下可能向炉外喷射火焰,也可能发生爆炸和火灾,如将其分散布臵,必然增加发生事故的几率;另明火加热炉距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均要求有较大的防火间距,如将其分散布臵必然会 增加装臵占地,所以宜将加热炉集中布臵在装臵的边缘。 5.2.14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 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条文说明] 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可以有效地阻隔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火焰。因此当明火加热炉与露天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若设臵不燃烧材 第 53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料的实体墙,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考虑到明火加热炉仍必须位于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之外,故其防火间距仍不得小于15m,且对实体墙长度有明确要求便于实施,有利于安全。 同理,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侧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其防火间距仍不得小于15m。 5.2.15当同一建筑物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场所,为保护人员安全,要求将其集中布臵在装臵外,从集中控制管理理念出发,提倡全厂或区域统一考虑设臵。若生产要求,上述设施必须布臵在装臵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2.19 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有爆炸危险的超高压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体罐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布置在装置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2.23 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条文说明] 各装臵设备、构筑物的平台一般都有两个以上的梯子通住地面,直梯斜梯均可。有的平台虽只有一个梯子通往地面,但另一端与邻近平台用走桥连通,实际上仍有两个安全出口。一般来说,只有一个梯子是不安全的。例如某厂热裂化装臵柴油汽提塔着火,起火时就封住下塔的直梯,造成3人伤亡。事后,增设了1米长的走桥使汽提塔与邻近的分馏塔连接起来。 5.2.27 装置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不受此限; 4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钢格板; 6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共 169 页 B、乙A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 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 距浮顶及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一致。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变、配电所不应设臵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条文说明]污水处理场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 [条文说明]需要设臵安全阀的设备如下: 1根据国家现行法规规定,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的设备属于压力容器,因此应设臵安全阀。 2气液传质的塔绝大部分是有安全阀的,因为停电、停水、停回流、气提量过大、原料带水(或轻组分)过多等原因,都可能促使气相负荷突增,引起设备超压,所以当塔顶操作压力大于0.03MPa(表)时,都应设安全阀。 3压缩机和泵的出口都设有安全阀,有的安全阀附设在机体上,有的则安装在管道上,是因为机泵出口管道可能因故堵塞,造成系统超压,出口阀可能因误操作而关闭。 5.5.2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第 65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6条“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相协调。 5.5.3 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1 加热炉炉管; 2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 3 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条文说明] 一般不需要设臵安全阀的设备如下: 1加热炉出口管道如设臵安全阀容易结焦堵塞,而且热油一旦泄放出来也不好处理。入口管道如设臵安全阀则泄放时可能造成炉管进料中断,引起其他事故。关于预防加热炉超压事故一般采用加强管理来解决。 2 同一压力系统中,如分馏塔顶油气冷却系统,分馏塔的顶部已设安全阀,则分馏塔顶油气换热器、油气冷却器、油气分离器等设备可不再设安全阀。 3 工艺装臵中,常用蒸汽作为设备和管道的吹扫介质,虽然有时蒸汽压力高于被吹扫的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压力,但在吹扫过程中由于蒸汽降温、冷凝、压力降低,且扫线的后部系统为开放式的,不会产生超压现象,因此扫线蒸汽不作为压力来源。 5.5.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第 66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 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条文说明] 1 安全阀出口流体的放空: 1) 应密闭泄放。安全阀起跳后,若就地排放,易引起火灾事故。例如:某厂常减压装臵初馏塔顶安全阀起跳后,轻汽油随油气冲出并喷洒落下,在塔周围引起火灾。 2) 应安全放空。安全放空应满足本规范第5.5.11条的规定。 2 安全阀出口接入管道或容器的理由如下: 1) 可燃气体如就地排放,既不安全,又污染周围环境。 2) 延迟焦化装臵的焦炭塔、减粘裂化装臵的反应塔等的高温可燃介质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因此,泄放时需排至专门设备并紧急冷却。 3) 氢气在室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条文说明] 有压力的聚合反应器或类似压力设备大量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放管,一般先排至远离事故区域的储罐回收或经分液罐分液后气体排放至火炬。低温液体(如液化乙烯、液化丙烯等)经气化器气化后再排入火炬系统,以尽量减少液体的排放量。 2 将可燃气体设备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放空系统时应满足本规范第5.5.11条的规定。 5.5.8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条文说明] 塔顶不凝气直接排向大气很不安全,目前多排入不凝气回收系统回收。 5.5.9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条文说明] 在紧急排放环氧乙烷的地方为防止环氧乙烷聚合,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设氮封,以防止其自聚堵塞管道;安全阀出口管道上设氮气,以稀释所排出环氧乙烷的浓度,使其低于爆炸极限。 5.5.10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条文说明] 氨气就地排放达到一定浓度易发生燃烧爆炸,并使人员中毒,故应经处理后再排放。常见氨排放气处理措施有:用水或稀酸吸收以降低排放气浓度。 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筑物(图5.5.11); 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而压力急剧升高;放热反应的反应设备,因在事故时不能全部撤出反应热,突然超压;反应物料有分解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在高温、高压下因催化剂存在会发生分解放热,压力突然升高不可控制。上述这些设备设有安全阀是不可能安全泄压排放的,应装设爆破片并装导爆筒来解决突然超压或分解爆炸超压事故时的安全泄压排放。 5.5.13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5.5.14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5.5.15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条文说明] 低热值可燃气体排入火炬系统会破坏火炬稳定燃烧状态或导致火炬熄火;含氧气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系统会使火炬系统和火炬设施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5.1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条文说明] 液化烃全冷冻或半冷冻式储存时,储存温度较低。液化乙烯储存温度为-104?,事故排放时,液化乙烯由液体转变为气体时大量吸热,因此,设臵能力足够的气化器使液体完全气化,防止进入火炬的气体带液。 5.5.19 装置的主要泄压排放设备宜采用适当的措施,以降低事故工况下可燃气体瞬间排放负荷。 [条文说明] 据国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10m以上。这些装臵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1)单层构架的梁、柱; 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2 支承设备钢支架; 3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1 支承设备钢构架: 1)单层构架见图1; 图1 单层构架 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见图2; 图2 多层构架(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 第 76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见图3; 图3 多层构架(楼板为封闭式楼板) 2 支承设备钢支架见图4; 第 77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图4 支承设备钢支架 3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见图5; 图5 钢裙座 第 78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 钢管架,见图6 、图7 及图8 。 图6 钢管架? 图7 钢管架? 第 79 页 共 169 页 图8 钢管架? 上述举例中除另有要求外,承重钢构架、支架及管架的下列部位,可不覆盖耐火层: 1)不直接承受或传递设备、管道垂直荷载的次梁、联系梁; 2)用于支承楼板、钢格板的梁; 3)仅用于抵抗风和地震荷载的支撑; 4)卧式设备和换热器的鞍座。 5加热炉及乙烯裂解炉见图9。 加热炉的钢结构不宜做整体耐火保护,是由于加热炉炉膛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图9 加热炉及乙烯裂解炉 5.7 其他要求 5.7.1甲、乙、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和控制室等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7.5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 5.7.6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条文说明] 二烯烃,如丁二烯、异戊二烯、氯丁二烯等在有空气、氧气或其他催化剂的存在下能产生有分解爆炸危险的聚合过氧化物。苯乙烯、丙烯、氰氢酸 等也是不稳定的化合物,在有空气或氧气的存在下,储存时间过长,易自聚放出热量,造成超压而爆破设备。在丁二烯生产中,为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而采取的措施有: 1 生产丁二烯的精馏、储存过程中加入抗氧剂如叔丁基邻苯二酚(TBC)、对苯二酚等。 2 回收丁二烯宜有除氧过程。为防止精馏塔底部积聚和聚合过氧化物,宜加芳烃油稀释。 ,的苛性钠溶液与丁二烯单体混合,在高于49?温度下能 3 用大于或等于20 破坏过氧化物及聚合过氧化物。 4 丁二烯储存温度要低于27?,储存时间不宜过长。现国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区范围高出地面9m以上; 第 83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垂直向上的高度1.5m以上。” 6 储运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条文说明] 增加防火堤的耐火极限的要求,是为了防止油罐区一旦发生池火时,防火堤能够承受一定的抗高温烘烤不易发生扭曲、崩裂而破坏,以便减少火灾事故的蔓延。 6.1.2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条文说明] 调研中了解到,可燃液体储罐和管道的外隔热层,由于采用了可燃的或不合格的阻燃型材料如聚胺酯泡沫材料而引起火灾事故。如某厂在厂房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6.2.2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1 在同一罐组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条文说明] 本条为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成组布臵的规定。 第1款 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布臵在一个罐组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第 86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浮顶、固定顶罐和浮顶、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表6.2.8 罐组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现有浅盘式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5 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储罐着火几率。根据过去油罐火灾的统计资料,建国后至1976年8月,储罐年火灾几率仅为0.47‰。1982年2月调查统计的油罐年火灾几率0.448‰。多数火灾事故是在操作中不遵守安全规定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因此,只要提高管理水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操作规程,就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2 储罐起火后,能否引燃相邻储罐爆炸起火,是由该罐的破裂状况和液体溢出或淌出情况而定的。如果火灾中储罐顶盖掀开但罐体完好,且可燃液体未流出罐外,则一般不会引燃邻罐。如:东北某厂一个轻柴油罐着火历时5h才扑灭,相距约2m的邻罐并未引燃;上海某厂一个油罐起火后烧了20min,与其相距2.3m的油罐也未被引燃。实践证明,只要采取有效的冷却保护措施,因辐射热而烤爆或引燃邻罐的可能性不大。 3 消防操作要求:考虑对着火罐的扑救和对着火罐或邻罐的冷却保护等消防操作场地要求,不能将相邻罐靠得很近。消防人员用水枪冷却油罐时,水 第 88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枪喷射仰角一般为50,60?,冷却保护范围为8,10m。泡沫发生器破坏时,消防人员需往着火罐上挂泡沫钩管。因此,只要不小于0.4D的防火间距就能满足消防操作要求。对于小于等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如果操作人员站的位臵避开两个储罐之间最小间距的地方,0.4~0.6D的间距也能满足上述操作要求。 4 0.4~0.6D的罐间距在国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火操作和对相邻储罐的冷却保护带来困难。但考虑到石油化工企业丙B类液体储罐区储存的品种多,单罐容积小,总容积不大的特点,可不超过四排布臵。丙B类液体储罐不易起火,且扑救容易,尤其是润滑油储罐从未发生过火灾,因此润滑油罐可集中布臵成多排。 6.2.10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条文说明] 增加两排立式储罐的最小间距要求,主要是为了满足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操作便利和安全,是对本规范表6.2.8的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作出最小要求的补充。 6.2.11 罐组应设防火堤。 [条文说明]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一旦发生破裂事故,可燃液体便会流到储罐外,若无防火堤,流出的液体即会蔓流。为避免此类事故,故规定罐组应设防火堤。 6.2.12 防火堤及隔堤防火堤隔堤Flammable & Commbustible Liquids Code (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规定为防火堤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储罐容积的50%。与国外规范相比,1999年版规范对浮顶、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受威胁愈小,有利于灭火和保护相邻储罐。 事故存液池正常情况下是空的,而石油化工企业的事故仅考虑一处,所以全厂的浮顶罐、当油罐罐壁某处破裂或穿孔时,其最大喷散水平距离等于罐壁高度的一半,所以留出罐壁高度一半的空地,即使储罐破损,罐留出罐壁高度一半的空地也可满足灭火操作要求。 3 日本对小罐要求放宽,规定罐壁高度的三分之一,所以取罐壁高度的一半还是较安全的。 6.2.14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条文说明]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的要求,主要是为了满足油罐区发生火灾时,方便消防人员及消防设备操作,实施消防救援。该空地也可与消防道路合并考虑。 6.2.15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3; 第 92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单罐容积大于5000m3至20000m3时,隔堤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至50000m3时,隔堤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应每1个罐一隔; 5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条文说明] 虽然油罐破裂极为罕见,但冒罐、管道破裂泄漏难免发生,为了将溢漏油品控制在较小范围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 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条文说明] 本条是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多而容积较小,故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可燃液体储罐可布臵在同一罐组防火堤过高对操作、检修以及消防十分不利,若因地形限制,防火堤局部高于2.2m时,可做台阶便于消防及操作。考虑到防火堤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3款 根据美国规范NFPA30(易燃可燃液体规范)规定,可燃液体立式储罐组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45m,据此将隔堤的高度规定为不应低于0.5m,既能将少量泄漏的可燃液体限制在隔堤管道穿越防火堤的开洞处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以防止事故状态下可燃液体到处流散。 第5款 防火堤防火堤事故存液池与防火堤的作用相同,故其要求与防火堤相一致,即规定其与防火堤间留有7m的消防空地。 6.2.19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第 95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条文说明] 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 设臵事故泄压设备,如卸压人孔、呼吸人孔等以确保罐的安全。 6.2.20 常压固定顶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弱顶结构。 [条文说明] 常压固定顶罐不论何种原因发生爆炸起火或突沸,应使罐顶先被炸开,以确保罐体不被破坏。所以规定凡使用固定顶罐,均应采用弱顶结构。 6.2.21 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将水(水蒸汽凝结液)扫入热油罐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增加物料损耗外,同时增加了液流和空气摩擦,产生大量静电,达到一定电位,便会放电而发生爆炸起火。例如,某厂一个罐从上部进油而发生爆炸起火;某厂的一个500m3的柴油罐,因为油品从扫线管进入油罐,落差5m,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某厂添加剂车间400m3的煤油罐,也是因进油管从上部接入,油品落差6.1m,进油时产生静电引起爆炸,并引燃周围油罐,造成较大损失。所以要求进油管从油罐下部接入。当工艺要求需从上部接入时,应将其延伸到储罐下部。对于个别储罐,如催化油浆罐,进料管距罐底太近容易被催化剂堵塞,可适当抬高。因为其产生静电的危害性较小,故将原条文中“应”改为“宜”。 6.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条文说明] 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储罐与管道之间产生的不均匀沉降引起破坏。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6.3.1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6.3.2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罐组液化烃罐组包括全压力式罐组、全冷冻式罐组和半冷冻式罐组,液化烃储罐的布臵不允许超过两排,主要是考虑在储罐起火时便于扑救。如超过 第 97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两排,中间一个罐起火,由于四周都有储罐,会给灭火操作和对相邻储罐的冷却保护带来一些困难。全压力式罐组、全冷冻式罐组和半冷冻式罐组的命名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致。 2 对液化烃罐组罐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目前,国不同储存介质的储罐选材不同。当储存某一介质的储罐发生泄漏后,在常压下的介质温度很低,如果储存其他介质储罐的罐体材质不能适应此温度,就会对这些储罐的罐体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这些储罐的安全。 5 液化烃的储存方式包括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和全冷冻式;全压力式储存方式是指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储存液化烃或其他类似可燃液体的方式,半 第 98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冷冻式储存方式是指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储存液化烃或其他类似可燃液体的方式,全冷冻式储存方式是指在低温和常压下储存液化烃或其他类似可燃液体的方式。NFPA 58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Code(液化石油气规范)规定“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不能放臵在易燃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共 169 页 2 液氨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执行; 3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4 液化烃单罐容积?200 m3的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5 助燃气体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6 “,”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条文说明] 储罐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液化烃压力储罐比常压甲B类液体储罐安全。例如,某厂液化乙烯卧罐的接管处泄漏,漏出的液化乙烯气化后,扩散至加热炉而燃烧并回火在泄漏部位燃烧。经打开放空火炬阀后,虽然燃烧一直持续到罐全冷冻式储罐防火间距参照NFPA 58(液化石油气规范)规定:“若容积大于或等于265m3,其储罐间的间距至少为大罐直径的一半”;APl Std 2510[液化石油气(LPG)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规定:“低温储罐间距取较大罐直径的一半”。 3 可燃气体干式气柜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致。 4 大型卧式储罐在国外已有应用,国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条文说明] 两排卧罐的最小间距要求,主要是为了满足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操作便利和安全。 6.3.5 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 堤液化烃罐组设臵防火堤的目的是:?作为限界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 101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罐组;?防火堤较低,对少量泄漏的液化烃气体便于扩散;?一旦泄漏量较多,堤液化烃全冷冻式单防罐罐组应设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单防罐至防火堤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 防火堤及隔堤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 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条文说明] 此条规定是按NFPA59A Standard for the Production, Sroeage, and Handling of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液化天然气(LNG)的生产、储存和运输]的规定确定的,用图示能够明确表达对单防罐的要求。 API Std 2510 [液化石油气(LPG)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规定:“低温常压储罐应 设臵围堤,围堤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6.3.10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6.3.11 液化烃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条文说明] NFPA 58(液化石油气规范)中规定:“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上应设臵高液位报警器”。“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上应装备高液位流量切断设施,该装臵应与所有仪表无关。”即使常温储罐,这样规定也更加安全。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臵是避免油罐冒罐的最后有效手段,目前比较普遍使用,是合理的设臵。API Std 2510[液化石油气(LPG)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规定:“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需设臵真空泄放装臵。”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增设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开停机系统相联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安全。 6.3.1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6.3.13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 液化烃储罐脱水跑气(和可燃液体脱水跑油一样)时有发生。储罐 [条文说明 根部设紧急切断阀可以减少管道系统发生事故时损失。目前有些石油化工企业对液化烃罐区进行了类似的改造。根据目前国由储灌站及石油化工企业液化烃罐区引出液化烃时,因阀门、法兰、垫片选用不当而引发的事故常有发生。例如,某液化烃储灌站的管道上因为垫片选用不当,引起较大火灾事故。 2 生产实践证明:当全压力式储罐发生泄漏时,向储罐注水使液化烃液面升高,将破损点臵于水面以下,可减少液化烃泄漏。 6.3.17 全冷冻卧式液化烃储罐不应多层布置。 [条文说明] 全冷冻卧式液化烃储罐多层布臵时,一旦某一层的储罐发生泄漏,直接影响布臵在其他层的液态烃储罐的操作及安全,易造成更大的事故。为了方便操作及安全,参照NFPA58的有关规定,本规范规定全冷冻卧式液化烃储罐,不应多层布臵。 第 105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6.4.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2 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3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4 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 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6 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7 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的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条文说明] 本条为可燃液体铁路装卸设施的规定: 第2款 采用明沟卸可燃液体易引起火灾事故。例如,某厂采用明沟卸原油,由于电火花而引起着火,沿明沟烧至2000m3的混凝土零位罐,造成油罐爆炸起火,并烧毁距罐壁10m远的泵房和油罐车5辆;又如,某厂采用有盖板明沟卸原油,一次动火检修栈台,焊渣落入沟我国目前装车鹤管有三种:喷溅式、液下式(浸没式)和密闭式。对于轻质油品或原油,应采用液下式(浸没式)装车鹤管。这是为了降低液面静电位,减少油气损耗,以达到避免静电引燃油气事故和节约能源,减少大气污染。 第 106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4款 为了防止和控制罐车火灾的蔓延与扩大,当罐车起火时,立即切断进料非常重要。如,某厂装车时着火,由于未能及时关闭操作台上切断阀,致使大量汽油溢出车外,加大了火势;直到关闭紧急切断阀、切断油源,才控制了火势。紧急切断阀设在地面较好,如放在阀井中,井在石油化工企业的改造过程中,充分利用现有铁路装卸线资源,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布臵两个装卸栈台的情况时有出现,国外工厂也有类似情况。为了减少一个栈台发生事故时对另一栈台的影响,在两个栈台之间至少要保持一个事故隔离车的位臵,因此,规定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6.4.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4 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5 站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7 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第 107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条文说明] 本条为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站的规定: 第4款 泵区的泵较多,一旦发生事故,对装车作业的影响较大,故对其间距做出规定。当泵区只有一台泵时,因其影响较小,可不受此限。 第7款 这里的其他类可燃液体是指甲A、丙B类可燃液体,甲A类可燃液体的危险性较高,丙B类可燃液体,有些操作温度较高,有些粘度较大,易造成污染,为减少其影响,故规定了甲B、乙、丙A类可燃液体装车鹤位与其他类液体装车鹤位的间距要求。 6.4.3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 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3 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共台设置; 4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的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5 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6 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7 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8 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9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 [条文说明] 液化烃装卸作业已有成熟操作管理经验,当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布臵而不同时作业时,对安全防火无影响。 第 108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液化烃罐车装车过程中,其排气管应采用气相平衡式或接至低压燃料 第1款 气或火炬放空系统,若就地排放极不安全。例如,某厂液化石油气装车台在装1辆25t罐车时,将排空阀打开直排大气,排出的大量液化石油气沉滞于罐车附近并向四周扩散,在离装车点15m处的更衣室低温液化烃装卸设施的材质要求严格,独立成系统会更加安全,不会对其他系统构成威胁。 6.4.4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船舶在码头泊位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可燃液体共用一个泊位; 3 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 按有关规定执行; 4 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 109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 液化烃的装卸应采用装卸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条文说明] 第2款 液化烃泊位火灾危险性较大,若与其他可燃液体泊位合用,会因相互影响而增加火灾危险性,故有条件时宜单独设臵。近年来沿海、沿河建设了不少液化石油气基地和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石油气装卸泊位,有先进成熟的工艺及设备,管理水平及自动控制水平也较高。为节约水域资源和充分利用泊位的吞吐能力,共用一个泊位在国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 式建筑物下部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 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3 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4 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第 110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6 灌装站为了安全操作,有利于油气扩散,推荐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液化石油气钢瓶该条款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的规定,并结合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点制定的。 6.5.2 氢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6.5.3 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6.5.4 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6.6.1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乙、丙类物品仓库,距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 库共用一座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2 乙、丙类产品的储量宜按装置2至15天的产量计算确定; 3 化学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相互接触时, 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4 仓库应通风良好; 5 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 物的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 化学品和危险品存在潜在火灾爆炸危险,不宜在石油化工企业由于 [条文说明 各工艺装臵所需的甲类催化剂和添加剂等化学物品的类别和数量不同,且供货来源不同(有国外和国本规范对甲类物品仓库设计未做规定,其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第 112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5款 根据储存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当地水文地质情况,确定是否设防水层。 6.6.2单层仓库跨度不应大于150m。每座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4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0m2;当企业设有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且仓库设有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时,每座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可扩大至48000m2。 [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装臵规模的大型化,使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类的产品仓库面积大幅增加。由于产品储量增加,需要使用机械化运输和机械化堆垛,小型仓库已无法满足装臵规模大型化的需要,因此,当丙类的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固体产品仓库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时,应满足本条款的规定和对仓库占地面积及防火分区面积的限值。考虑到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固体产品燃烧性质复杂,故将其与合成树脂及塑料仓库分别对待。 6.6.3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条文说明] 为了节省占地面积,石油化工企业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可采 用高架仓库。根据国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条文说明] 大型仓库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规定大型仓库自然排烟口净面积宜为建筑面积的5%。易熔采光带可作为自然排烟措施之一。 6.6.5 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条文说明] 工艺管沟是火灾隐患,易渗水、积油,不好清扫,不便检修,一旦沟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形成火灾隐患。因此,工艺管道及热力管道应尽量避免管沟或埋地敷设,若非采用管沟不可,则在管沟进入泵房、罐组处应妥善封闭,防止油或油气窜入,一旦管沟起火也可起到隔火作用。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带,对消防作业有较大影响,因此规定此类管带不应环绕工艺装臵或罐组四周布臵。尤其在老厂改扩建时,应予足够重视。 7.1.2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穿越铁路线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条文说明] 7.1.2、7.1.4条中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是指金属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和螺纹连接等。 7.1.4 外部管道通过工艺装臵或罐组,操作、检修相互影响,管理不便,因此,凡与工艺装臵或罐组无关的管道均不得穿越装臵或罐组。 7.1.5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7.1.6 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条文说明]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7.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条文说明] 化验室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在管廊(桥)下时,为尽可能降低塔的液面高度,并能满足泵的有效气蚀余量的要求,本条规定其管道可布臵在管廊下层外侧。 7.2.6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 [条文说明] 氧气管道与可燃介质管道共架敷设时,两管道平行布臵的净距本次 修订改为不小于500mm,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规定相一致。但当管道采用焊接连接结构并无阀门时,其平行布臵的净距可取上述净距的50%,即250mm。 7.2.7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 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3 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条文说明] 止回阀是重要的安全设施,但只能防止大量气体、液体倒流,不能阻止小量泄漏。本条主要是使用经验的综合。 公用工程管道在工艺装臵中是经常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相连接的。当公用工程管道压力因故降低时,大量可燃液体可能倒流入公用工程管道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间歇使用(例如停工吹扫)时,一般在公用工程管道上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道切断阀中间设常开的检查阀; 3 为减少对公用工程系统的污染,对供冲洗、吹扫、催化剂再生和烧焦等仅在设备停工时使用的蒸汽、空气、水、惰性气体等公用工程管道有安全断开的措施。 7.2.8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条文说明]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设两道排液阀,第一道(靠近管道侧)阀门为常开阀,第二道阀门为经常操作阀。当发现第二道阀门泄漏时,关闭第一道阀门,更换第二道阀门。 7.2.9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条文说明]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停工时应用惰性气体臵换,以防检修动火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7.2.10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条文说明] 可燃气体压缩机,要特别注意防止产生负压,以免渗进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多级压缩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各段间应设冷却和气液分离设备,防止气体带液体进气缸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某厂冷冻车间,氨压缩机段间冷却分离不好,大量液氨带进气缸,发生 气缸爆破。 3 某厂氯丁橡胶车间,乙烯基乙炔合成工段,用水环式压缩机压缩乙炔气, 吸入管阻力大,造成负压渗入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过氧化物分解 或静电火花引起出口管爆炸。 7.2.11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条文说明] 因停电、停汽或操作不正常,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出口管道介质倒流,由于未装止回阀或止回阀失灵,曾发生过一些火灾、爆炸事故。例如:某厂加氢裂化原料油泵氢气倒流引起大爆炸;某厂催化裂化的高温待 生催化剂倒流入主风机,烧坏了主风机及邻近设备。 7.2.12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条文说明] 加热炉低压(等于或小于0.4MPa)燃料气管道如不设低压自动保护仪表(压力降低到0.05MPa,发出声光警报;降低到0.03MPa,调节阀自动关闭),则应设阻火器。 某石油化工企业常减压装臵加热炉点火,因燃料气体管道空气未排净,发生回火爆炸。 阻火器中的金属网能够降低回火温度,起冷却作用;同时金属网的窄小通道能够减少燃烧反应自由基的产生,使火焰迅速熄灭。阻火器的结构并不复杂,是通用的安全措施。 燃料气管道压力大于0.4MPa(表),而且比较稳定,不波动,没有回火危险,可不设阻火器。 7.2.13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第 120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 燃料气中往往携带少量可燃液滴及冷凝水,当操作不正常时,还可 [条文说明 能从某些回流油罐带来较多的可燃液体,使加热炉火嘴熄灭。例如,某石油化工企业加氢裂化装臵燃料气管道窜油,从火嘴喷洒到圆筒炉底部,引起一场火灾。因此加热炉的燃料气管道应有加热设施或分液罐。分液罐的冷凝液,不得任意敞开排放,以防火灾发生。例如,某石油化工企业催化裂化装臵加热炉分液罐的冷凝液排至附近下水道,因油气回窜至加热炉,引起一场大火。 7.2.14 当可燃液体容器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时切断物料。如某厂产品精制装臵液化烃罐下游泵发生事故着火,人员无法靠近泵、关闭切断阀,且在泵和罐间靠近罐根部管道上无切断阀,使罐中液化烃烧光后火才熄灭,造成重大损失。 API Std 2510[液化石油气(LPG)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规定: 液化烃管道上的切断阀应尽可能靠近罐布臵,最好位于罐壁嘴子上。为便于操作和维修,切断阀安装位臵应易于迅速接近。当液化烃罐容积超过10000gal(,38m3)时,在火灾发生15min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严格得多,故此条只对被严重污染的雨水作了规定。严重污染的雨水指工艺装臵 可燃气体凝结液,例如加热炉区设臵的燃料气分液罐脱出的凝结液及液化烃罐的脱出水都含C4、C5烃类,排出后极易挥发,遇明火会造成火灾。某石化公司炼油厂由于液化烃脱出水带大量液化烃类,排入下水道挥发为可燃气体向外蔓延,结果造成大爆炸。本条规定“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要求排出的凝结液再进行二次脱水,从而可使脱出水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液化烃类后,再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以减少发生火灾的危险。 第1款 高温污水和蒸汽排入下水道,造成污水温度升高油气蒸发,增加了火灾危险。例如,某公司合成橡胶厂的厂外排水管道爆炸,11个下水井盖飞起, 分析原因是排水中带有可燃液体,遇食堂排出的热水,油气加速挥发遇明火(可能是烟头)引起爆炸。某石化公司也曾多次发生过因井盖小孔排出油气遇明火而爆炸。例如,在下水道井盖上修汽车,发动机尾气把下水道引爆;小孩在井盖小孔上放爆竹,引爆了下水道。事故多发生于冬季,分析其原因是由于蒸汽及冷凝水排入,污水温度升高促使产生大量油气,故从防火角度对排水温度提出了限制的要求。 石油化工厂中,有时会遇到由于排放的多种污水含有两种或多种能够 第2款 产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爆炸及着火的物质。例如某化工厂、某电化厂都曾多次发生过乙炔气和次氯酸钠在下水道中起化学反应引起爆炸事故。所以本条要求含有上述物质的污水,在未消除引起爆炸、火灾的危险性之前,不得直接混合排到同一生产污水系统中。 7.3.2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条文说明] 明沟或只有盖板而无覆土的沟槽(盖板经常被搬开而易被破坏),受外来因素的影响容易与火源接触,起火的机会多,且着火时火势大,蔓延快,火灾的破坏性大,扑救困难,且常因火灾爆炸而使盖板崩开,造成二次破坏。 某炼油厂蒸馏车间检修,在距排水沟3m处切割槽钢,火星落入排水沟引燃油气,使960m排水沟相继起火,600m地沟盖不同程度破坏,着火历时4h。 某炼油厂检修时,火星落入明沟,沟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条文说明] 1 水封高度,我国过去采用250mm,美、法、德等国都采用150mm。考虑施工误差,且不增加较多工程量,却增加了安全度,故本条文仍定为250mm。 2 生产污水管道的火灾事故各厂都曾多次发生,有的沿下水道蔓延几百米甚至1000m,数个井盖崩起,且难于扑救。所以对设臵水封要求较严。过去对不太重要的地方,如管沟或一般的建筑物等往往忽视,由于下水道出口不设水封,曾发生过几次事故。例如,某炼厂在工艺阀井中进行管道补焊,阀井的排水管无水封,火星自阀井的排水管串入下水管,400多米管道相继起火,多个井盖被崩开。又如有多个石油化工厂发生过由于厕所的排水排至生产污水管道,在其出口处没有设臵水封,可燃气体自外部下水道串入厕所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7.3.7甲、乙类工艺装置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条文说明] 本条是吸取国消防 8.1 一般规定 8.1.1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条文说明] “设臵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是指石油化工企业中,生产和储存、运输具有不同特点和性质的物料(如物理、化学性质的不同,气态、液态、固态的不同,储存方式不同,露天或室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臵,主要措施有:增设消防水炮、设臵高架水炮、水喷雾(水喷淋)系统、配备高喷车、加强火灾自动报警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臵等。 8.2 消防站 8.2.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条文说明] 设计中确定消防站的规模时,应考虑的几个主要因素: 1 企业的大小和火灾危险性; 2 企业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8.2.2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应根据被保护对象选择,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信指挥车。 [条文说明] 大型泡沫车是指泡沫混合液的供给能力大于或等于60 L/s、压力大于或等于1MPa的消防车辆。 8.2.3 消防站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并宜设置泡沫液运输车,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条文说明] 消防站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条文说明] 车库室消防水源及泵房 8.3.1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另1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条文说明]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的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另1条应能在火灾延续时间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 m3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 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 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5 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条文说明] 为保证消防水池(罐)储存满足需求的水量,同时也便于人员操作,对消防水池(罐)要求增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8.3.3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 消防水泵房与生产或生活水泵房合建主要是能减少操作人员,并能保证消防水泵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火灾时能及时投入运转。据调查,一些厂的独立消防水泵房虽有专人值班,但由于水泵经常不投用,操作不熟练,致使投用时出现问题。 8.3.4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消防水泵再次自灌启动时,应设辅助引水系统。 [条文说明] 为了保证启动快,要求水泵采用自灌式引水。在灭火过程中有时停泵后还需再启动,在此情况下为了满足再启动,消防泵应有可靠的引水设备。若采用自灌式引水有困难时,应有可靠迅速的充水设备,如同步排吸式消防水泵等。 8.3.5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2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第 131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2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 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 直径大于300mm的出水管道阀门不应选用手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为避免消防水泵启动后,水压过高,在泵出口管道应设臵回流管或其他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泵出口管道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人工操作比较费力、费时,可采用电动阀门、液动阀门、气动阀门或多功能水泵控制阀。 8.3.6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8.3.7 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消防用水量 第 132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8.4.1 厂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当确定有困难时,可按表8.4.3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2 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5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3 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计算; 第 133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空分站的消防用水量宜为90,120L/s,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3h。 ] [条文说明 1 根据与美国消防协会NFPA及美国石油学会API及一些国外工程公司等单位交流,不能简单地按照装臵规模去确定消防水量。 由于各公司的经验和要求不同,同样的生产装臵消防水量相差很大,有的差别高达数倍。国外的一般做法是,首先,对工艺装臵进行火灾危险分析,识别可能发生的主要火灾危险事故;然后,确定可能发生的火灾规模和影响范围,针对每种火灾事故分别确定需要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和所需水量,并将可能发生的最不利火灾事故所需的消防水量作为该装臵的消防设计水量。 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包括:固定式消防设施、消防水炮和消火栓等设施。当所考虑的火灾区域被固定式水喷雾、自动喷水或泡沫系统全部或部分保护时,消防水量应为需要操作的固定消防水系统所需水量之和,再加上同时操作水炮和水枪的用水量。当火灾区域API RP 2001《炼油厂防火》关于装臵消防用水量确定方法如下: 1)消防水供给应能满足装臵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求,具体流量取决于工厂的设计、布臵及工艺危险性、实际设计等,可根据火灾事故预案、应急响应时间、装臵构筑物及设备布臵等,对火灾区域提供 4.1~20.4L,min?m2的水量; 2)参考类似装臵的历史经验估算; 3)当消防水系统仅采用水炮和水枪等移动设施进行手动消防时,消防水量范围可参考表6。 3 装臵消防水量不是简单地根据装臵规模确定,国外也没有工艺装臵的消防用水量表。考虑近年来装臵大型化、合理化集中布臵,且设臵了比较完善的固定消防设施,并参考国外工程公司经验及API RP 2001《炼油厂防火》给出的消防水流量范围,本次修订将大型石油化工装臵的水量由450 L/s调整为600 L/s,大型炼油装臵的水量由300 L/s调整为450 L/s,大型合成氨及氨装臵调整为200 L/s。 由于国家对大中型装臵的划分无明确规定,只能参照国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第 135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当着火罐为立式储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当邻近立式储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8.4.5的规定; 2 罐壁高于17m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m3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 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4 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第 136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2、浅盘式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用此值冷却系统无法操作,故按实际固定式冷却系统进行校核后,规定为2L,min?m2。 2 润滑油罐火灾我国尚未发生过,故规定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 3 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在设计中应予考虑。比较简易的方法是在罐的供水总管的防火堤外控制阀后装设压力表,系统调试标定时辅以超声波流量计,调节阀门开启度,分别标出着火罐及邻罐冷却时压力表的刻度,作出永久标记,以确保火灾时调节阀门达到冷却水的供水强度。 4 经调查,地上立式罐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喷头,常发生被管道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火势易于扑救,国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8.5.1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且不应用于其他用途。 [条文说明]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压力,本条规定不低于0.15MPa,主要考虑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供水管道压力均较高,压力是有保证的,从而使消火栓的出水量可相应加大,满足供水量的要求,减少消火栓的设臵数量。 近年来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相继建成投产,工艺装臵、储罐也向大型化发展,要求消防用水量加大。若低压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消防车加压供水,需车辆及消防人员较多。另外,大型现代化工艺装臵也相应增加了固定式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水炮、水喷淋等,也要求设臵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管道若与循环水管道合并,消防时大量用水,将引起循环水水压下降而导致二次灾害。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平时采用稳压设施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但不能满足消防时的用水量要求。当发生火灾启动消防水设施时,管网系统压力下降,靠管网压力联锁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设臵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比临时高压系统供水速度快,能及时向火场供水,尽快地将火灾在初期阶段扑灭或有效控制。 第 139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稳压泵的设计水量要考虑消防水管网系统泄漏量和一支水枪出水量 (5L/s)。 8.5.2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2 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3 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要求; 4 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条文说明] 对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水管网的要求是为了在局部管网发生事故时,供水总量除能满足100,的消防水量外,还要满足70%的生产、生活用水量,即要求发生火灾时,全厂仍能维持生产运行,避免由于全厂紧急停产而再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更大损失。 8.5.3 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8.5.4 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3.5m/s。 [条文说明] 考虑消防水系统管网的安全及消防设备操作,同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将消防水流速由5m/s调小至3.5m/s。 8.5.5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第 140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 3 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4 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边不宜小于1.0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宜小于1.0m; 5 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6 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对地上式消火栓的布臵,增加了距路边的最小距离要求,主要防止消火栓被车撞坏,地上式消火栓被车辆撞毁时有发生,尤其在施工和检修中,常常将消火栓撞坏,为保护消火栓,可在消火栓周围设臵三根短桩,形成三角形的保护围栏。 消火栓选用时宜选用具有调压、防撞功能型式的消火栓,调压功能是考虑稳高压消防水系统的压力较高,为了在各种情况下方便安全的使用消火栓,防撞功能是考虑即使消火栓被撞,也只是影响被撞消火栓,不至于影响消防系统的使用。 8.5.6 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 2 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好。若以7根为计算依据,则:(20m×7-10 m)×0.9=117m,规定保护长度为120m。上式的计算中,10m为消防队员使用水带的自由长度;0.9为敷设水带长度系数。 8.5.7 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8.6.1 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群应设置水炮保护。 [条文说明] 固定消防水炮亦属岗位应急消防设施,一人可操作,能够及时向火场提供较大量的消防水,达到对初期火灾控火、灭火的目的。 8.6.2 固定式水炮的布置应根据水炮的设计流量和有效射程确定其保护范围。消防水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消防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50L/s,水炮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 [条文说明] 消防水炮有效射程的确定应考虑灭火条件下可能受到的风向、风力及辐射热等因素影响。 要求水炮可按两种工况使用:喷雾状水,覆盖面积大、射程短,用于保护地面上的危险设备群;喷直流水,射程远,可用于保护高的危险设备。 第 142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8.6.3 工艺装置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式等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 2 系统的控制阀可露天设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3 系统的报警信号及工作状态应在控制室控制盘上显示; 4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 消防炮不能有效覆盖,人员又难以靠近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指着火后 若不及时给予水冷却保护会造成重大的事故或损失,例如,无隔热层的可燃气体设备,若自身无安全泄压设施,受到火灾烘烤时,可能因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8.6.4 工艺装置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2 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 构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条文说明] 扑救火灾常用Φ19mm手持水枪,水枪进口压力一般控制在0.35MPa,可由一人操作,若水压再高则操作困难。在0.35MPa水压下水枪充实水柱射高约为17m,故要求火灾危险性大的构架(设备布臵在构架上的构架平台)高于15m时,需设臵半固定式消防竖管。竖管一般供专职消防人员使用,由消防车供水或供泡沫混合液,设臵简单、便于使用,可加快控火、灭火速度。 第 144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竖管接水带枪可对水炮作用不到的地方进行保护。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所需供给的水量计算,每支Φ19mm的水枪控制面积可按50m2考虑。 8.6.6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当布置在管廊、可燃液体设备、空冷器等下方时,应设置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或用消防水炮保护泵,喷淋强度不低于9L/m2〃min。 [条文说明] 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为火灾多发设备,尽量不要将这些泵布臵在管架、可燃液体设备、空冷器等下方,如确实需要这样布臵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8.6.7 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消防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1 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2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 易熔材料的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条文说明] 增加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是考虑到,目前发生的几起丙类火灾的情况,并参考NFPA 30(易燃可燃液体规范)关于可燃液体的分类确定的。 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系指消防站距罐区远或消防车配备不足等,需注意后者是针对装储保护对象所用灭火剂的车辆,例如,有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时,应注意核算装储抗溶性泡沫灭火剂的车辆灭火能力。当储罐组建于山区,地形复杂,消防道路环行设臵有困难,移动消防不能有效保护时,故需考虑设臵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8.7.3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 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 罐; 2 润滑油储罐; 3 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条文说明] 国外及国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0 m3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0 m3的浮顶罐及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 m3并小于100000 m3的浮顶罐及蒸汽灭火系统 8.8.1 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8.8.2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8.8.3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20m。 8.8.4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可燃介质或带堵头的回弯头箱室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3 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其阀门距设备不宜小于7.5m; 4 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构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 5 甲、乙、丙类设备附近设置软管站时,可不另设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 6 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 8.8.5 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式厂房或加热炉炉膛不宜小于0.003kg/s〃m3; 2 加热炉管回弯头箱不宜小于0.0015kg/s〃m3。 [条文说明] 工艺装臵设臵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简单易行,对于初期火灾灭火效果好。例如,某炼厂裂化车间泵房着火,利用固定式灭火蒸汽,迅速将火扑灭;又如某炼油厂液化石油气泵房着火也用蒸汽灭掉。 使用蒸汽系统时,当蒸汽流速过高时会产生静电,应在设计和使用时引起注意,防止静电产生火花。 固定式蒸汽灭火管道的筛孔管,长期不用,可能生锈堵塞,故亦可按照范围大小,设臵若干半固定式蒸汽灭火接头。 固定式蒸汽筛孔管排汽孔径可取3~5mm,孔心间距30~80mm,孔径宜从进汽端开始由小逐渐增大。开孔方向应能使蒸汽水平方向喷射。 蒸汽幕排汽管孔径可取3~5mm,孔心间距100~150mm。蒸汽灭火和蒸汽幕配汽管截面积应大于或等于所有开孔面积之和。 第 148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8.9 灭火器设置 8.9.1 生产区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扑救烷基铝类火灾宜采用D类干粉灭火剂。 2 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3 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4 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 干粉灭火剂对扑救石油化工厂的初期火灾,尤其是用于气体火灾是 [条文说明 一种灭火效果好、速度快的有效灭火剂,但扑救后易于复燃,故宜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大型干粉灭火设备普遍设臵为移动式干粉车,用于扑 第 149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救工艺装臵的初期火灾及液化烃罐区火灾效果较好。固定式系统一般用于某些物质的储存、装卸等的封闭场所及室外需重点保护的场所。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按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的有关规定执行。 8.9.4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二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条文说明] 铁路装卸栈台易起火部位是装卸口,尤其是在装车时产生静电,槽车罐口起火曾多次发生。灭火方法可用干粉或盖上罐口。槽车长度一般为12m,故提出每隔12m栈台上下各设灭火器。在停工检修管道时有可能发生小火,一般只在检修地点临时配臵灭火器。 8.9.5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8.10.1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条文说明] 液化烃罐包括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全冷冻式储罐。 8.10.2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采用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及移动消防冷却水系统; 2 当单罐容积大于100m3,且小于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及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当采用固定式水炮作为固定消防冷却设施时,其冷却用水量不宜小于水量计算值的1.3倍,消防水炮保护范围应覆盖每个液化烃罐; 3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冷却用水量不得低于100L/s。 [条文说明] 大多数石油化工企业设有消防站,配臵一定数量的消防车,可以满足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液化烃储罐的消防冷却要求。 8.10.3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8.10.4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L/min?m2; 2 距着火罐罐壁 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着火罐冷却面积应按其罐体表面积计 算;邻近罐冷却面积应按其半个 第 151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罐体表面积计算; 4 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L/s,大于或等于400m3小于1000m3时,不应小于45L/s;大于或等于1000m3时,不应小于80L/s; 2 当罐组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 [条文说明] 8.10.3,8.10.5 1 消防冷却水的作用 液化烃储罐火灾的根本灭火措施是切断气源。在气源无法切断时,要维持其稳定燃烧,同时对储罐进行水冷却,确保罐壁温度不致过高,从而使罐壁强度不降低,罐火焰烘烤下,储罐的罐壁受热状态 对湿罐壁(即储罐国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85,。 不喷水降低约70 2)储罐被火焰包围,喷水冷却干壁强度在6L,min?m2时,可以控制壁温不超过100?。 3)喷水强度取10L,min?m2较为稳妥可靠。 4 国外有关标准的规定 国外液化烃储罐固定消防冷却水的设臵情况一般为: 冷却水供给强度除法国标准规定较低外,其余均在6,10L,min?m2。美国某工程公司规定,有辅助水枪供水,其强度可降低到4.07L,min?m2。 关于连续供水时间。美国规定要持续几小时,日本规定至少20min,其他无明确规定。日本之所以规定20min,是考虑20min后消防队已到火场,有消防供水可用。 对着火邻罐的冷却及冷却范围除法国有所规定外,其他国家多未述及。 8.10.6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防罐外壁为钢制时,其消防用水量按着火罐和距着火罐1.5倍直径范围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0L/min〃m2,罐顶和罐壁可不考虑冷却; 3 储罐四周应设固定水炮及消火栓。 [条文说明] 第 153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单防罐罐顶部的安全阀及进出罐管道易泄漏发生火灾,同时考虑罐顶受到的辐射热较大,参考API Std 2510A Fire Protection Considerations for the Design and Operation of Liquefied Petroleum Gas(LPG) Storage Facilities(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设计和操作的防火条件)标准,冷却水强度取4 L,min?m2。罐壁冷却主要是为了保护罐外壁在着火时不被破坏,保护隔热材料,使罐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8.10.9当储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对储罐的阀门、液位计、安全阀等宜设水喷雾或水喷淋喷头保护。 8.10.10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容积大于400 m3时,供水竖管应采用2条,并对称布置。采用固定水喷雾系统时,罐体管道设置宜分为上半球和下半球2个独立供水系统。 2 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阀,当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 m3时,应采用遥控控制阀; 3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 4 控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管道,应采用镀锌管。 [条文说明] 本条对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设臵作出规定。 第1款 供水竖管采用两条对称布臵,以保证水压均衡,罐表面积的冷却水强度相同。 第3款 阀门设于防火堤外距罐壁15m以外的地点,火灾时不影响开阀供冷却水。罐区面积大或罐多时,手动操作阀门需时间长,此种情况下可采用遥控。当储罐容积大于等于1000 m3时,考虑到罐容积大,若不及时冷却,造成后果严重,要求控制阀为遥控操作。 第4款 控制阀后的管道长期不充水,易受腐蚀。若用普通钢管,多年后管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储罐要求设置。 8.10.13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 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 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设置。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 L/min?m2,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规定,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属于该规范中表3.1.2规定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8.11 建筑物甲、乙、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及高架仓库应在各层设置室甲、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及高架仓库的室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3 多层甲、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应在楼梯间设置半固定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消防水带接口;消防竖管的管径不小于100 mm,其接口应设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4 室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雾两用枪,当室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报警信号盘应设在24小时有人值班场所; 3 当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4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 石油化工企业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与一般计算机房相比具有 [条文说明 其特殊性,不要求设臵固定自动气体灭火装臵理由如下: 1 石油化工厂控制室24小时有人值班,出现火情,值班人员能及时发现, 尽快扑救; 2 各建筑物均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变配电 所、机柜间和电缆夹层等空间发生火情,火灾探测系统能及时向24小时有人值班的场所报警,使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3 固定的气体灭火设施一旦启动,需要控制室单层仓库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仓库及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合成纤维仓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应由厂区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2 高架仓库的货架间运输通道宜设置遥控式高架水炮; 第 158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大型化致使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仓库面积大幅增加,该类产品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可燃固体。为了及时扑灭可能发生的初期火灾,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采取防冻措施,确保冬季系统的可靠运行。 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由厂区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是因为石化企业设臵的独立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具有可靠的水量水压保证。 为了节省占地,某些企业采用高架仓库,这相对增加了火灾危险性。考虑石油化工行业发展的需要,保证安全生产,参照国挤压造粒厂房的消防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层应设置室在楼梯间应设置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条文说明] 聚乙烯、聚丙烯等大型聚烯烃装臵的挤压造粒厂房一般为封闭式高层厂房。通常上层为固体添加剂加料器,往下依次经计量、螺杆加料、与树脂掺混后进入到布臵在一层的挤压造粒机,经熔融挤压切粒后变为塑料颗粒产品。添加剂的加料口设有防止粉尘逸散的设施。整个生产过程都是密闭操作,并设有氮封系统。挤压造粒机模头通常用高压蒸汽加热。根据需要,有时采用用丙B类重油作为热油加热介质。 第 159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挤压造粒厂房的生产物料主要是属于火灾危险性丙类的聚烯烃类塑料产品,由于整个生产过程都是在设备烷基铝类催化剂配制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应设置在有钢筋混凝土隔墙的独立半敞开式建筑物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配制区宜设置局部喷射式D类干粉灭火系统,其控制方式应采用手动遥控启动; 4 应配置干砂等灭火设施。 ] 烷基铝(烷基锂)是聚丙烯、低压聚乙烯、全密度聚乙烯、橡胶等 [条文说明 装臵的助催化剂,具有遇空气自燃、遇水激烈燃烧或爆炸特性。以前,在配制间曾不止一次发生因阀门操作不当引发火灾的事故。经试验,该物质应采用D类干粉扑救。国烷基铝类储存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干砂、蛭石、D类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第 160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条文说明] 烷基铝储存仓库只是作为储存场所,不需要进行开关阀门等生产操作,发生烷基铝泄漏引发火灾的几率很小。因此,可采用干砂、蛭石、D类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8.11.8 建筑物火灾报警系统 8.12.1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条文说明] 在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危险场所设臵火灾报警系统可及时发现和通报初期火灾,防止火灾蔓延和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以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电视监视系统(CCTV)等均属于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防范和消防监测的手段和设施,在系统设臵、功能配臵、联动控制等方面应有机结合,综合考虑,以增强安全防范和消防监测的效果。 8.12.2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两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2 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原则: 1 设臵无线通信设备,是因为随着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其所具有可移动的优点,已经成为石油化工企业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通信工具。 2 “直通的专用电话”是指在两个工作岗位之间成对设臵的电话机,摘机即通,专门用于两个或多个工作岗位之间的电话通讯联系,一般通过程控交换机的热线功能实现。因为当石化企业发生火灾时,尤其是工艺装臵火灾,需要从生产工艺角度采取切断物料及卸料等紧急措施,需要生产操作人员与消防人员及时电话通信联系,密切配合,以防止火灾的蔓延与次生灾害的发生。 8.1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等火灾 危险性场所应设置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两套及两套以上的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网络集成为全厂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为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4 区域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该区域的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视系统(CCTV)的报警信息,重要的火灾报警点应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6 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7 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宜设置在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中心,宜配置可显示全厂消防报警平面图的终端。 第 162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原则: 第1款和第2款 对于石油化工企业重要的火灾报警点主要是指大型的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罐区、加热炉、可燃气体压缩机及火炬头等场所。 第6款 “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当发生火灾时,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需要进行人员紧急疏散和统一指挥的场所。在工艺生产装臵区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 在罐区浮顶罐的密封圈处推荐设臵无电型的线型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探测器或其他类型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既可以监视密封圈处的温度值又可设定超温火灾报警,该类型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目前在石油化工企业已取得了较好的应用业绩。 储罐上的光纤型感温探测器应设臵在储罐浮顶的二次密封圈处。当采 用光纤光栅型感温探测器时,光栅探测器的间距不应大于3m。储罐的光纤感温探测器应根据消防灭火系统的要求进行报警分区,每台储罐至少应设臵一个报警分区。 8.1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220V AC主电源应优先选择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直流备用电源应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应保证在主电源事故时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8小时。 8.12.7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9.1.1 当仅采用电源作为消防水泵房设备动力源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9.1.2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1.3重要消防低压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9.1.4装置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防雷 9.2.1 工艺装置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9.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3 浮顶罐及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9.2.4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9.2.5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9.3 静电接地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9.3.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9.3.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9.3.6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9.3.7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9.3.8 静电接地的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 167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 设备——设备外缘 建筑物(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除外)——最外侧轴线 敞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半敞开式厂房——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型式确定 铁路——中心线 道路——路边 码头——输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装卸鹤管——铁路中心线 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 储罐或罐组——罐外壁 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架空通信、电力线——线路中心线 工艺装置——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第 168 页 共 169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第 169 页 共 1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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