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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经典范本(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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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经典范本(修改)法学毕业论文经典范本(修改)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检讨与完善 学院(系): 文法学院 专业班级: 法学0305班 学生姓名: 简乐伟 指导老师: 鲍晓慧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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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 when the citizens can afford the expense of litigation and consider the reality of it reasonable, they will realize their own interests through the juridical way. The suit right, which is recognized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common procedurals, is quite necessary to grant the citizens the rights to regain their civil interests and to check and balance the power of jurisdiction. As important as the suit right, the system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in modern civil procedural laws of many countries, and also has a close relation with litigants’ interests. Therefore, it is especially essential to establish sta reasonable system of expense in civil litigation. Since April 1, 2007, the implementation of “Litigation Expense Pays Means”, which is formul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has scaled the system of expense in civil litigation of our country to a new height. Compared with the system of expense in civil litigation abroad, however, our present system still has several drawbacks, such as the unreasonable litigation expense, the unscientific standard, the insufficient relief, and the incapable of the judgments relief. Centered on the protection of litigants’ rights of suit, an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eficiencies in our present system ,the thesis will propose targeted suggestion with a hope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expense in civil litigation of our countries’ and realize the citizens’ rights of suit practically. Keywords: litigation expense; suit right; suggestion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绪 论 此处空白 诉讼费用制度在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均不可或缺,诉讼费用与诉讼权利一样,与当事人的利益紧密相关,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在现代法治国家,“接受审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要实现这一基本权利,让普通民众真正接近正义,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不同的国家,对诉讼费用的构成、诉讼费用裁判救济、司法救助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就诉讼费用的构成而言,美国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与当事人费用;英国的诉讼费用包括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行为的诉讼费、法院收费、报酬、补偿费用等;德国的诉讼费用由法院费用和律师费用两部分组成;日本的诉讼费用具体包括审判费用和当事人费用两部分。就诉讼费用裁判救济而言,上述国家在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同时,还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和上诉的权利。就司法救助而言,以上国家除了以政府为代表的官方救助主体外,还有许多民间救助主体。 198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了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从而结束了免费诉讼的历史。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后文简称《收费办法》), 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诉讼费用》,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2000年《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主要以1991年《民事诉讼法》、200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后文简称《交纳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我国的诉讼费用则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其他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支。尽管我国目前实行的《交纳办法》较《收费办法》在制定主体,诉讼费用构成,区别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司法救助等方面有了许多改进,但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诉讼费用构成不合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不科学,诉讼费用裁判救济不得力,诉讼费用司法救助规定不够全面等。 我选择这个毕业论文题目,主要是基于保障当事人诉权及有效限制诉权的滥用方面的考虑。在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不足及其原因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具体做法,提出若干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有所助益。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1 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概述 1.1 民事诉讼费用之概念 关于诉讼费用一词的含义在法学理论上存有三种学术观点:(1)广义说。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因进行民事诉讼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即诉讼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而付出的费用和所承受的经济负担。这是当今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比较通用的解释。(2)狭义说。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缴纳的 [1] 226 费用。(3)折衷说。其认为诉讼费用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诉讼当事人负担的为进行民事诉讼而支出的费用。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解释,所谓的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交纳,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两类:案件受理费和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支。前者具有 [2] 国家税收的性质,为国库收入;后者由法院收取,用于补偿实际支出。此种观点与狭义说的内容基本相同,但却能普遍概括各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费用制度的共同内容,同时又适用诉讼费用灵活的空间,把当事人支付的而影响诉讼的律师费也涵盖进来。笔者基本上赞同这种观点,但是对诉讼费用的性质有所保留。 1.2 民事诉讼费用之性质 在诉讼费用中,对于其他诉讼费用的性质大多没有争议,即其具有补偿性。但是对于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性质问题,学者们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税收说。该观点认为诉讼费用体现了税收的作用和功能,诉讼费用的收取既可以 [3] 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抑制滥诉行为。(2)国家规费说。该观点认为,一方面,诉讼需要收取一定的规费,以表明手续或程序的开始,并显示主体对实施该行为的慎重;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解决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故诉讼费 [4]303用可被看作当事人分担此耗费所必须做出的交付。(3)惩罚说。该观点认为,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败诉方应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制 [5]裁。 综合上述观点,民事诉讼费用整体上具有国家规费性,补偿性与非制裁性。诉讼费用的国家规费性,反映了当事人交纳费用是与国家之间形成的公法上的关系,体现出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诉讼费用的补偿性较为恰当地反映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了当事人之间因法院诉讼费用的裁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为偿还请求权与偿还义务;诉讼费用的非制裁性意味着国家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是依法收取 [6]135的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应获得的报酬,并不带有任何惩罚或制裁的成分在内。 1.3 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中心 诉讼费用制度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诉讼费用与诉讼权利一样,与当事人的利益紧密相关。为了使各种民事纠纷能顺利进入法院审判的视野,并确保公民充分有效地行使诉权,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开始备受关注。诉讼费用制度是一国诉讼理念、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对社会经济 [7] 生活控制能力,以及司法功能和地位的反映。只有在能够承担得起诉讼费用,且认为现实的诉讼费用是合理的情况下,民众才会利用司法实现自己的权益。在现代法治国家,“接受审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要实现这一基本权利,让普通的民众真正接近正义,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性权利,是当事人实现民事权益,制衡审判权的必要权利,它为宪法和基本程序法所确认。鉴于我国多数公民有厌诉的传统观念,加之长期以来对私权的“漠视”,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权对公民诉权的侵蚀(尽管在我国目前混合式审判模式下已经有所改善,但仍然大量存在)的情况,故本文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切入点,来进行深入分析。 1.3.1 保障当事人裁判请求权 根据我国所倡导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绝大多数纠纷通过其他方式或在其他机构部门无法解决时,以司法程序作为最终解决纠纷的手段。这样客观上使司法成为保护民众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为了使国民能够充分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就必须设置裁判请求权作为基本保障,该项权利的有效行使是法制现代 1化所必需的,也是程序保障应有之义,应当为宪法所确认和保障。裁判请求权包 [8]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诉诸法院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 裁判请求权是连接公民合法权益与司法权的中介,它将公民的争议以及权利保护申请引到司法权的面前,使审判职能得以启动和发挥。裁判请求权的实现是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衡量一国民众接近司法程度的标准之 [1] 29 一。法院审判作为实现正义的一条重要途径,诉讼费用制度应体现司法对所 ? 所谓裁判请求权是指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享有的请求独立的司法机关予以审判的权利。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诉诸法院的权利,即任何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请求独立的合格的司法机关予以司法救济的权利;其二是公正审判请求权,即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程序审判的权利和获得公正结果的审判的权利,即有公正程序请求权和公正结果请求权。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有希望通过审判实现正义的人们的关怀和保护。而不应成为人们试图使用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障碍,因为“对权利保护活动来说,最大的障碍就是费用”。[9] 显然,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弱势群体而言,要使他们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得以实现,就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及其他相应的配套制度,以保障他们宪法赋予的诉权和平等权的实现。因为“无论如何,没有经济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或者无力去适当的防御被提起的诉讼,就意味着 [10]他们由宪法所保障的利用审判的权利受到侵害” 。 1.3.2 当事人诉权平等行使 在法治社会中,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已得到世界各国宪法的广泛确认和肯定,并越来越呈现出宪法化和国际化趋势。诉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让民众能够感受到法律与解决诉讼的法院的存在,并且能够很好地利用它。在现代社会,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己成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衡量一国民众接近司法、利用法院程度的有效尺度。国家有义务保障民众享有利用司法解决权利义务之归属的权利,有义务保障司法能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而不仅仅只是形式上地为所有人接近。因此,我们在改革诉讼费用制度时,我们必须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有效行使作为指导理念,并以此为切入点明确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方向和路径,将新型正义引入所有人可及的范围,使公民不论贫富均有平等接近法院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 1.3.3 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诉讼费用制度将诉讼成本在当事人、国家和全社会之间进行分配,而这三者的利益取向并非完全一致。对当事人而言,如果原告胜诉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不大,甚至低于其诉讼成本,则该诉讼行为就缺乏经济合理性,权利人便有可能放弃诉讼。有学者指出,虽然正义是无法用金钱购买和衡量的,但在大多数当事人心目 [11] 中,经济效益要比抽象的正义更为实在,甚至前者就象征着后者。 与世界上其他资源一样,司法资源也是一种稀缺资源。为使司法裁判活动能够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就必须对司法裁判过程中所支出的成本进行补偿,即对司法裁判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追加,以使司法活动不仅能够在原有基础上正常运行,而且还要能够不断扩展,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司法资源的需求。 在我国财力还不够充裕的情况下,通过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办法,一方面可以补偿一部分由其消耗的司法资源,从而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更多的人提供司法救济的机会和更充分的司法救济;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当事人因无需交纳诉讼费用而肆意地过多地占用司法资源,从而使司法资源被过度消耗而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又不产生任何效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进而对整个社会的司法全力保障机制 [12] 的形成与运行起到消极的制约作用。因此,要建立适合一般市民、国家和社会需要的诉讼费用制度,在强调保障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使诉讼成本在当事人、国家和社会之间合理分担,从而使司法资源的供给量增加,为更多的社会群体提供司法救济的机会,进而提高诉讼费用制度的综合经济效益。 2 我国诉讼费用制度之现状及主要问题 2.1 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现状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了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从而结束了免费诉讼的历史。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后文简称《收费办法》), 于1992年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诉讼费用》,于1999年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于2000年颁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主要以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和2006年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后文简称《交纳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本文主要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来分析其现状。 2.1.1 诉讼费用之构成方面 依据《交纳办法》第6条之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对于这个问题,一部分学者认为,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应由当事人 [13]11-12 承担的费用之外,诉讼费用还应当包括当事人费用;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 [14] 诉讼费用在包括当事人费用的基础上,还应当包括律师费用。在多数学者看来,诉讼费用应当包括当事人费用,律师费用是否属于当事人费用仍存在不同意见。然而,随着现代法制建设的发展,法治日益健全,法律规范日益增多,对诉讼技巧的要求也日益提高,这使得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寻求律师帮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用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便成为其诉讼成本的组成部分之一。 2.1.2 诉讼费用之交纳标准方面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依据《交纳办法》第13条的规定,我国的做法是将民事案件划分为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前者按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的大小按不同的比率交纳案件受理费;后者原则上按件收取,但其涉及财产价值超过一定限额后则该财产价额按财产案件受理非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较多关注的是以诉讼标的金额作为交纳标准是否合 该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案诉讼标的金额或理,其主要观点如下:(1)赞成说。 价额的大小予以交纳,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在涉及财产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或能够折算为一定数额的金钱,按照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收费比较科学,而且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法院滥收费现象的发生。[6]369 (2)反对说。该观点认为,仅以财产标的金额或价额为依据交纳诉讼费用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成份。一方面,它容易导致当事人不敢充分地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从而抑制了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另一方面,也可能引起某些当事人因对法律缺乏足够的了解和把握提出过高或不切实际的诉讼请求,从而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损失。[13]14 2.1.3 诉讼费用之裁判救济方面 依据《交纳办法》第43条之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针对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中当事人对诉讼费用裁判救济途径和手段十分有限,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不足,学者们的观点主要有:(1)与诉讼费用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只能在相当有限的范围内挑战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决定。因为交纳诉讼费用之后,除非当事人对诉讼费用负担之外的本案裁决一并提起上诉,并且交纳与一审案件受理费数额相同的上诉费,否则诉讼费用的负担不会受到二审法院的审查。[15] 152(2)诉讼费用的裁判救济完善的途径可以 [13]39 有增设复议程序和增设单独的上诉程序两种选择。 2.1.4 诉讼费用之司法救助方面 《交纳办法》以第6章共8条专门规定了司法救助的具体内容:规定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的具体情形和适用对象,申请司法救助和法院审批的具体操作程序,以及司法救助费用的负担和对人民法院的要求等。 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考虑:(1)建立多种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贫困当事人能够充分利用民事司法资源。故而,一方面,应扩大诉讼费用减免的范围和幅度,另一方面应由国家出面组织各界成立法律援助基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16] 金、组织,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资助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等。 (2)建立一套完善,运行良好的救助机制。即应建立一个包含告知、争议、审批和补正等方面 [13]39的具体操作程序,放宽救助条件,扩大救助对象和范围等。 2.2 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主要问题 由于《交纳办法》的内容基本上沿用了《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故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许多问题,如诉讼费用的交纳程序,诉讼费用的分担,诉讼费用的监督与管理等问题依然存在。但本文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中心,主要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来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2.2.1 民事诉讼费用构成不合理 我国现行民事费用制度中诉讼费用仅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其它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支出,而不包括当事人费用,并且把律师费用也一味地予以排斥在外。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多数学者的观点,我们发现,尽管他们对待律师费用方面的态度不一,但是在当事人费用方面却是一致的,即当事人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当事人因进行诉讼尤其是因出庭而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属于当事人为主张或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必须成本,若胜诉方亦必须承担这部分费用,则不但有违公平原则和权利人不负担权力救济必要成本原则,而且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那些不依法履行义务的人,无助于减少滥用诉权现象的发生。在对待律师费用方面,尽管美国在遵循“美国规则”的前提下,也存在不少例外情况将律师费用纳入诉讼费用范畴内,而其他国家如英、法、德、日等国家则直接将法定范围内的律师费用纳入诉讼费用。我国的做法却是一律由当事人自行负担,这不仅不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不利于减少争议和滥诉行为,还无助于司法活动的专业化。 2.2.2 民事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不科学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有两个:(1)案件的诉讼性质与非诉性质。(2)案件的财产性与非财产性。对财产案件按诉讼标的价额大小,以不同比率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非财产案件则原则上按件交纳受理费,但非财产案件涉及的标的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的部分要按财产案件交纳受理费。 《交纳办法》与《收费办法》相比,一方面,其交纳标准进步之处表现为:首先,减少了小额诉讼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其次,明确了非财产案件其中涉及财产割分应当交纳诉讼费用与不交纳诉讼费用界限,避免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作法不一现象的出现;再次,减少了劳动争议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受理费;最后,扩大了案件申请费的交纳范围,并明确了交纳的标准。另一方面,其区别交纳诉讼费用的进步之处表现为:首先,体现了案件繁简程度的差别,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其次,体现了案件审理阶段的差异,对于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最后,对于再审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做出了限定,即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事人在有新的论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未上诉的两种情况下而又申请再审的,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 然而在区分诉讼案件与非诉案件标准方面,现实中让人遗憾的是,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非诉事件及非诉程序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与人身关系有关的案件,还包括特别需要赋予法官广泛裁量权的事件,公益性较浓厚的事件,特别需要在程序上简易迅速解决的事件,以及没有对立当 [4]317 事人要求法院以实体法确定实体权力是否存在的事件等” 。而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绝大部分非诉案件却作为诉讼案件加以受理,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收费。 在区分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方面,财产案件仅以标的额为征收依据不合理。对于财产案件来说,其案件受理费按诉讼标的价额大小交纳,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于利用者负担的原理。但是仅以标的额大小仍为交纳受理费的标准也有明显不合理的成分。一方面,它容易导致当事人不敢充分地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从而抑制了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另一方面也可能引起某些当事人因对法律缺乏足够的了解和把握提出过高或不切实际的诉讼请求,从而 [13] 14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损失。 另外,不同审级采用同一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有失公允。现行《交纳办法》并没有对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做出规定,实践中,二审并未区分不同的请求范围,均比照一审同额交纳,即当事人只要提出上诉,法院则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要求当事人交纳。然而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的是针对判决的全部,但大多数情况下仅针对判决的一部分,况且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被限定在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内,一般情况下,二审案件的审理不涉及新的证据,且争议焦点明确,故审理二审条件消耗的时间和劳动少于一审案件。因此,这种对不同审级程序按同一交纳标准存在着明显不合理的因素,它直接影响了个审级程序功能的充分发挥和整个诉讼机制的协调发展。对此,有学者指出,“我国上诉程序收费标准与一审费用相同,这种制度违背了程序功能与成本收益的基本原理,而上诉费用的昂贵和上诉结果的不确定性抑制了上诉程序功能的实 [17]现” 。 2.2.3 民事诉讼费用裁判救济机制不得力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根据《交纳办法》第43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而美、英、法、德等国家的做法则是,他们一方面在维护法院的权威,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赋予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裁判有提出异议和上诉的权利,而我国的做法却是仅仅允许当事人在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计算或决定有异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复核。这样就导致了一审判决不必对诉讼费用的裁判说明理由,这实际上限制了当事人对诉讼费用正当性的上诉权,也限制了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单方面决定的诉讼费用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方式,其后果是,不仅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实现,也不利于上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相关行为的监督,还有可能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使得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无法充分显现出来,从而有损司法公正。 2.2.4 民事诉讼费用司法救助不全面 《交纳办法》与《收费办法》相比,在司法救助方面的进步之处表现为:首先,放宽了请求司法救助的条件,即只要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用困难即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删去了“当事人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这一条件。其次,对认定当事人经济困难程度的参照标准及应当免交、减交、缓交的情形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最后,申请司法救助程序上,给与申请人更多的指引,并设置了一定的救济手段。 制度的改革从来都不是孤立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也同样如此,其要受到相关制度变革的影响和制约。在我国,为了保护公民权的实现,保障他们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仅仅依靠在司法救助方面的降低诉讼费用,增加司法投入等举措,尚不足以从根本上扫除公民行使诉权的经济障碍。我们注意到,在美国有胜诉酬金制,援助主体方面还有专职律师模式,法学院“法律诊所”模式等;在英法两国还有诉讼费用保险制度;在德国、日本,尽管其对法律援助条件要求较高,但仍建立了许多律师会为代表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以及诉讼费用担保等与司法救助制度相配套的其他制度。 尽管《交纳办法》较《收费办法》在司法救助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其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最为明显的是缺乏相应配套制度的建立,使得《交纳办法》规定的司法救助制度孤掌难鸣,难以达到该制度的预期效果。主要表现为:(1)救助主体比较单一。仅限于由政府提供的司法救助,而对于法院以外的律师社会团体或个人等救助主体则缺乏指导性和操作性规范;(2)救助手段比较单一。仅限于对申请人诉讼费用的免、减、缓,而没有建立相应的诉讼费用保险,诉讼费用担保等相关制度,使得司法救助仍然难以满足广大弱势群体的需求。 2.3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主要问题之原因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造成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缺陷的原因有很多,如经济方面因素,我国目前的财政实力尚不雄厚,难以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再如司法系统经费体制问题,我国司法系统的现行经费体制主要以地方财政支持,难以满足正常办公所需的经费要求。但本文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中心,主要从保护当事人诉权方面来分析其原因。 2.3.1 传统厌诉观念对诉权的忽略 鄙视、厌恶诉讼活动,一直是古代中国文化观念的典型之一。作为社会发言人的士大夫们的言论,典型的反映了这一事实。对于古代中国士人来说,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古人在说到诉讼行为及参与者时,常常要加上明显含有贬义的前缀或后缀词,以示鄙弃,如“滋讼”、“兴讼”、“聚讼”、“讼棍”等便是。“滋讼”之“滋”字尤为刺眼;“滋”就是“故意挑起事端”,“惹是生非”之 [18]3 意。一字之缀,厌恶之情溢于言表。时至今日,虽然许多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观念已经得到根除,但是,厌诉情结仍然存在于众多公民心中,甚至对立法者仍有一定的影响。最为明显的表现为,宪法的可诉性或司法化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而公民所享有的而民事实体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大量的宪法性权利,在受到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他人的侵犯时,公民无法通过行使诉权的 2方式请求司法救济,诉权的宪法保障力度极为微弱。 其结果不仅不利于培养公民正确的诉讼观念,而且有碍于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2.3.2 长期以来对私权的“漠视” 对于某些民事权利,民事实体法应当做出规定,但却由于各种原因而未予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完善,致使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受到很大限制。有些民事实体法虽然规定当事人享有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但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和途径,致使当事人难以充分行使起诉权。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很多规定不利于为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诉权提供有效的保障,表现为诉权行使的条件,诉权平等原则、辩论原则等基本原则,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基本制度。 2.3.3 法院审判权对公民诉权的侵蚀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已经完成从职权主义向混合主义模式的转变,但不可否认,法院仍然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司法实践中,法院及其法官侵犯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非法增加诉权行使或提起诉讼的条件,对于本来 ?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个别案例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可以根据宪法的规定来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但这只是极个别现象,与诉权之宪法保障的制度尚存在很大差距。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24日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具有诉的利益的案件却认为不具有诉的利益而不予受理,以诉讼文书不能送达为 [19]由而拒绝受理,等等。 3 域外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比较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与其经济实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在民事诉讼研究方面。在当代世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情况下,通过选取两大法系里经济发达的、有代表性的若干国家,如英美法系里的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里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作为考查的对象。有选择的研究它们在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方面的特点以及其具体做法:如美国的胜诉酬金制,英、法、德等国的诉讼费用保险制度,日本的法律扶助制度、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等。 3.1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规定 3.1.1 美国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包括两部分,即案件受理费与当事人费用。当事人费用,指出律师费用以外的由当事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具体包括当事人及其证人的差旅费、法庭记录费用、专家费用等。对于律师费用,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原则上由当事人各自负担,这也称为“美国规则”。美国规则的拥护者认为,它使穷人和富人都能够打官司,否则穷人因为担心如果败诉则 [20]119 必须交付对方的法律费用而无法诉讼。 但是这个规则并不是一味地不分类别的予以适用,各种例外使得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效力,主要有:法定的例外,恶意诉讼的例外,藐视法庭的例外,合同的例外,家庭法的例外及附属诉讼 [13]333-334 的例外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胜诉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动议。 在美国,联邦法院在案件受理费方面一律按件收取。从来不考虑“争议金额”或者“诉讼标的”,因为联邦政府对诉讼提供巨额财政补贴。法院每年收取的案 [15]131 件受理费仅相当于联邦法院全年预算的1.5%,向法院书记员给付的费用和部分当事人费用及证人出庭费用则以实际支出为征收标准,但应以合理需要为限。由于案件受理费一律按件收取,故当事人多数情况下不存在争议,但对法院当事人受用的分担裁决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之后由法院书记员以非正式听审的方式加以决定。 由于美国采用司法低廉的原则,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较为低微,但律师费用却一直居高不下。因此,当事人参诉讼的成本主要是律师费,而在英美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当事人接近司法的权利就会沦为一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21]句空话。因而美国的法律援助不是针对诉讼费用,而是针对律师费用的援助。 美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由《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美国法律服务公司法》等法律、规则等确立的。其两大目标为:一是使穷人能进入司法体系,另一目标是改变立法和司法以满足穷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其主要模式有:专职律师模式,法学院“法律诊所”模式,咨询及热线模式,国家主办模式及公益性律师事务所模式等。此外,当前美国律师界通行的做法是“胜诉酬金”制。胜诉酬金制是美国人的一种新发明,它是律师小时计费制的一种主要替代方法。典型做法是,客户签署一个由律师草拟的协议,承诺按一个具体的比例(通常是1/3)向该律师支付通过诉讼所获得的任何赔偿,同时明确约定,如果没有赔偿,则客户不给向律师任何费用。美国州的司法规则和伦理规则明确指出,这种安排不违反帮诉的传统准则——帮诉是一位非诉讼当事人同意在诉讼中投资以获得利益分红—— [20]140同时还规定了司法审查以保障胜诉酬金协议的合理性。 3.1.2 英国 在英国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基本上相当于诉讼成本的概念。它与我国的法院费用不一样,如果是诉讼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行为的,包括诉讼费、法院收费、律师费、专家证人费用及司法救助的成本。英国法院评定诉讼费用的金额,以标准基础或补偿基础为依据,所谓标准基础是指根据诉讼请求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收 [22] 取的费用;补偿基础是指对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但无论根据何种基础,法院皆不准允承担不合理产生的诉讼费用或者金额不合理的诉讼费用。如果当事人对法院授权官员进行评定程序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上诉。无须取得许可,也不必提交书面理由。法院可责令由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主持程序,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的裁决提起上诉的,应当经法官许可,但是在诉讼参加 [13]314 人因行为不当或浪费诉讼费用而遭到法官的制裁的情况下除外。英国的民事法律援助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请民事法律援助必须符合:(1)基于合理的理由参与诉讼;(2)财产状况符合法律援助规章的规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给予法律援助条件则由各级法院来判断。 与法律援助制度相配套的还有诉讼保险制度,即通过诉讼成本的社会转嫁,以保障社会成员都能有效的享有接受裁判的权利,已达到社会整体正义的实现。 34英国目前的诉讼费用保险制度为两类:事前型保单和事后型保单。不过,大多数诉讼保险为事前型保单,只有一小部分为事后型保单。日本学者小岛武司认为,诉讼保险制度的社会生成因素来自现实的保障当事人获得权利救济机会的设想。 ? 事前型保单:指保单生效于可能导致诉讼费用的法律诉讼行为之前。 ? 事后型保单:指保单生效于可能引起诉讼费用的争议事件已经发生但是诉讼费用还未发生之时。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23] 设置诉讼费用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事件和诉讼费用方面的风险,将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风险进行社会分化,使个体当事人通过风险分化而摆脱沉重的诉讼经济负担。 3.2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规定 3.2.1 法国 尽管法国实行“司法免费”原则,但是,要想诉诸法院解决争议,则当事人必须支付为数可观的费用。在法国,诉讼费用是指由诉讼案件引起的,胜诉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败诉方当事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的一部分。具体而言,败诉方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主要有:(1)诉讼文书和法院判决应当交纳和可能交纳的印花税和登记税;(2)法院书记室收取的费用;(3)审前准备程序所引起的费用;(4)规定标准与垫款;(5)司法助理人员与公务人员的酬劳;(6)规定范围的律师酬金 [24] 等。诉讼费用一般以实际支出为交纳依据,但司法助理人员与公务人员的酬劳则由法律具体规定征收标准,收取时分两部分计算,即固定收费额与比例收费 [25] 额。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清算有异议,可以申请对该费用进行清算,可以提出或由其诉讼代理人提出 “审核裁定”的请求,并附带提出理由。如果诉讼费用审核裁定由一审法院的院长做出,当事人可以就其向上诉法院第一院长上诉,任何诉讼费用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起此种上诉,但应在1个月内提出。 对于任何法国国民,只要其收入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非法国国籍的自然人,如果其在法国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常居住所,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在特别情况下,对在法国设立总机构,且其收入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的非营利法人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有三个:(1)当事人提出申请;(2)申请人应当证明其收入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3)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看起来并非明显无依据。 此外,与法律援助制度相配套的还有诉讼费用保险制度。诉讼费用保险起源于法国,是指由被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在保单规定的条件下,保险公司以实际发生的诉讼费用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赔付的一类保险合同。这些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庭审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用及其它与诉讼活动相关的费用,在 [26]46 败诉的情况下,还包括胜诉方的律师费用。法国的诉讼保险有单独式诉讼 567费用保险、附加式诉讼费用保险、合作式诉讼费用保险三种类型。 ? 单独式诉讼费用保险,是指不与其他保险相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费用保险。 ? 附加式诉讼费用保险,是指在其他险种上附加的诉讼费用保险,其投保对象主要是房地产诉讼和机动车诉讼。 ? 合作式诉讼费用保险,是指从事传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专营诉讼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合作方式办理的诉讼保险。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3.2.2 德国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法院费用法的规定》,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 [13]259为实施具体的诉讼而负担的直接的支出 。诉讼费用通常包括:(1)法院内的费用;(2)法院外的费用,具体包括律师费用、当事人费用和法院执行员费用[13]259 。在德国,由于除区法院外,对在其他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都实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因此,律师费用也属于法定的诉讼费用范畴。 德国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时按争讼价额分档固定收取费用,当争讼金额在300欧元以下,则一律每件收取25欧元。依据德国法院费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支付的司法手续费包括程序手续费和判决手续费。这两种手续费的计算方法都是采取滑动制,即相应于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按比例收取。但程序手续费以当事人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为标准计算,判决手续费以案件终结时确定的诉讼标的额为标准计算。之所以作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到诉讼标的额在审理过程中有可能会减少。此外对本案以缺席判决、承认判决或放弃判决而终结诉讼的,由于不涉及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所以也不收取手续费。如根据该法第3条规定,价额由法院依自由裁量权确定之。法院也可以依申请命令调查证据,或者依职权命令勘验和鉴定。此外,第4条规定,关于价额的计算,以起诉时为准,在上诉审,以提起上诉时为准,在判决时,以判决所据的言词辩论终结时为准。此外,该法第5条规定,以一诉主张数个请求时,合并计算之,但本诉与反诉的标的不合并计算。上述立法规定及费用方式,更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也更符合司法资源耗费与当事人诉讼费用支付相一致的原理。法院费用由收费员计算,针对诉讼费用的计算,相关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控告标的价值超过200欧元,则要进行对控议裁决有异议的抗告。此外根据《德国法院费用法》第67条的规定,针对要求预付或者要求预先支付的命令也可以控告。如果费用计算错误,那么仅当裁判发生既判力或者以其他方式解决之后的下一个历年结束之前向支付债务人告知了被纠正的计算时才可以补救。 为了保证正当行为人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法律救济与机会,德国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诉讼费用救助制度,抛弃了降低律师费用或减少法院费用的做法。为了防止对诉讼费用救助的滥用,德国法律对是否准许给予法律救助采用了双重标准:(1)当事人缺乏相应的经济能力;(2)诉讼的胜诉前景并不是轻率的,即申请人在争诉案件中有胜诉的把握。此外,诉讼费用救助并非诉讼费用的减免,因为获得诉讼费用救助的当事人胜诉,败诉的对方当事人依然要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因为德国当今的立法者认同:依法行为的人不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因为他会赢得所有的诉讼;相反,不依法行为的人自然应该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 3.2.3 日本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日本的诉讼费用分为裁判费用和当事人费用。所谓裁判费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向法院交纳的必要费用;当事人费用则是指为了进行诉讼,当事人与法院之外的人发生一定的关系,而为此由当事人自己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日津费、诉状制作费和其他应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和法院指派律师时律师的费用。 日本的裁判费用交纳标准分为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对于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则依据诉讼标的数额确定手续费,但手续费比率随诉额递增而递减的方式。对于非财产上的请求或虽为财产性但诉额计算困难的案件,其数额一律视为160万日元。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诉讼终了时,应在最终的裁判中依职权对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裁定之后,根据申请,由法院书记官以决定的方式对所负担的诉讼费用的金额加以确定。对书记官做出的确定诉讼费用金额的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得知告知之日起一周的除斥期间内向法院提出。对法院作出的异议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及时控告。 在日本,当事人申请诉讼救助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是申请人“无财力支付”诉讼费用或因支付诉讼费用而导致生活发生明显困难;其二是申请人并非没有胜诉的可能,即只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有一定道理则符合条件。除自然人外,在日本,法人亦为诉讼救助对象,法人申请诉讼救助时,其要件是因诉讼费用的支付将给事业的继续发展造成显著障碍。在诉讼救助制度之外,为了使无资力的当事人能够获得律师代理诉讼服务,日本还建立了法律扶助制度,由法院之外的财团法人法律援助协会来运作,其着眼点是解决诉讼当事人的律师费用,具体事务由日本各地的律师会担当。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可向当地的律师会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协会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援助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不过,援助的费用具有垫付金性质,原则上当事 [27] 人应当返还。此外,对于在日本没有住所、事务所或营业所的,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之申请,命令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但是原告申请法律援助已经获得批准的除外。这样,在原告败诉的情况下,可以保障被告的诉讼费用得到现实性偿还。 3.3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比较 3.3.1 不同点 通过对以上述五个国家为代表的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具体做法方面的比较,其不同之处主要有:(1)诉讼费用构成方面,司法救助的成本是否纳入诉讼费用有不同的做法,甚至两大法系里不同的国家做法也不同。例如,英国、德国等国家把司法救助成本视为诉讼费用,而美国、法国、日本则不然。此外,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国将律师费用视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美国原则上将之排除在外,但是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2)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各个国家的做法大多不同。除美国一律按件收取外,大多数国家采用两种以上的交纳方法,如英国、法国以固定收费和比例收费两种方式,德国则把案件标的额分档后定额收取和分诉讼阶段收取,日本的做法则与我国类似。(3)司法救助制度配套制度方面,美国律师界采用胜诉酬金制,英国和法国制定了诉讼费用保险制度,日本则建立了法律扶助制度。(4)司法救助对象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法人团体排除在外,而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日本,则在特定情况下,对法人给予司法救助。 3.3.2 相同点 通过对以上述五个国家为代表的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具体做法方面的比较,其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非常注重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严格限制公权力对私权可能造成的侵犯,即其不但以宪法的形式公开确认公民广泛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而且宪法又赋予公民保障这些实体性权利实现的程序性权利——诉权。他们在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努力主要表现为:(1)在 诉讼费用除诉讼费用构成方面,裁判费用之外,当事人费用也被视为诉讼费用的范畴,但是该费用以合理需要为限。(2)在司法救助方面,对申请人的条件主要有两个,即要证明其收入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和其提出的诉求并非明显无依据。此外,在司法救助主体方面,除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官方机构外,还有许多以律师、慈善团体和法学院师生等为代表的民间主体。(3)在诉讼费用裁判救济方面,当事人对诉讼费用负担的裁判有异议时,除了有权利申请主审法官或法院重新裁判外,还可以在对重新做出诉讼费用裁判不服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3.3.3 启示 通过对上述五个国家在民事诉讼费用方面若干具体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从他们的若干具体做法得到以下启示:(1)树立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的指导思想。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以宪法的形式公开确认公民享有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同时宪法又赋予公民保障这些实体性权利实现的程序性权利,即接近司法的权利,使公民都能够平等的接近司法,而不论他们的身份、财产、职业、种族等如何。(2)建立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应当以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为理念,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有效实现。主要表现在:诉讼费用构成合理化、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科学化、诉讼费用裁判救济有效化等方面。(3)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如建立全国性的法律援助基金。除政府主导的司法救助以外,鼓励律师团体、慈善团体、有关组织、以及个人参与法律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援助,引入诉讼费用保险、诉讼费用担保等制度。从而以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与司法救助制度相配合,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司法救济。 4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建议 4.1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指导思想 诉讼费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应该与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公平和公正价值理念相符,以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中心,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性权利——诉权的实现。诉讼费用制度的设置也应该符合诉讼成本控制的原则,力争以尽可能少的成 [13]347本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效益。 公平正义是现代民事诉讼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就诉讼制度而言,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保障,而且关系到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得失。实现对贫弱者救济的途径固然很多,但是诉讼费用救助却是最主要、最有影响力的途径。如果贫弱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去主张权利的机会,这就违背了司法公平的要求。 公正是人们对裁判的期望,司法越公正,则越能吸引人们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正义,而被诉的一方也希望能够减少其应诉的心理障碍,积极的应用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是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和千百年来社会政治组织经验的体现,法治的客观要求决定了司法活动的目的在于追求司法公正。确保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诉权,并受到公正程序的保护,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只有从制度上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和行使诉权,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诉讼程序的展开本身才能为审判的结果带来正当性。由于当事人是程序公正的直接感受者和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者,所以在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进行攻击和防御,乃是公正审判的先决条件。 4.2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具体建议 4.2.1 诉讼费用之构成合理化 首先,当事人费用应当纳入诉讼费用范畴。即诉讼费用的构成应当在现行《交纳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再加上合理的当事人费用。因为对于权利人而言,如果实现权利的成本过高且需由自己支付成本的话,那么对他而言,诉讼就不是一种理想的选择。此外,从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来看,也有必要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18]418 偿还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费用。当事人费用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出庭而支付的差旅费、误工费、住宿费,诉状等文书制作费用及送达或接收法院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相关文书或物件的费用。当事人费用应当以合理范围为限,如韩国民事诉讼费用法规定,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的日津贴每天不超过70韩元,差旅费分为两种情况:(1)乘汽车或船舶出差的,差旅费按二等标准的车费或船费确定,(2)无汽车的陆路差旅费每4千米不超过5韩元,住宿费每晚不超过240韩元, [13]288 具体标准由法官或受托法官视实际情况而确定。对于我国确定合理当事人费用的标准宜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经济水平来制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其次,对待律师费用方面,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即原则上由当事人承担自己的律师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这些例外情况主要包括:恶意诉讼,无视法庭命令等,具体情形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这样既照顾了我国现阶段经济水平,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减少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司法活动的专业化。 4.2.2 诉讼费用之交纳标准科学化 首先,严格区分诉讼案件与非诉案件。要避免把非诉案件转为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今后,一方面我们应当通过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立法或制定单独的“非诉事件法”来不断扩大非民诉事件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我们在制定诉讼费用规则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诉讼性与非讼性,禁止对非讼案件依照诉讼案件的标准 [18]323交纳受理费。 其次,引入诉讼阶段收费制度。根据现行诉讼费用制度中考虑审理程序的阶段性不足,对展开的阶段性不同的案件实行同一征收标准的缺陷,我们不妨借鉴德国民事诉讼费用法的规定,按照程序不同的展开阶段来收取手续费的阶段收费制。即按照财产性案件或非财产性案件全部应当交纳的诉讼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基本手续费,然后再依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交纳手续费,原则上分阶段交纳的手续费之和应当不高于应当交纳全部诉讼费用,但应扣除物价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分阶段交纳诉讼费的优点在于,与案件诉讼的真实进展情况相联系,较另两种交纳制度更能直观地体现诉讼的复杂程度,诉讼成本的投入变化,而且能更好 [26]44地实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 最后,区分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标准另行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二审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所消耗的时间、精力、财力等都比一审少得多。因为二审法院只负责查清与上诉请求有关的法律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所以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有别于一审。因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上诉审程序,如建立附带 8上诉制度,适当限定上诉条件,严防滥诉行为的发生,建立恶意上诉的制裁机 ? 这里所指的附带上诉制度是指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有效上诉而获得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制等;另一方面又应当减少上诉费用,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益,以充分发挥上诉 [18]328 审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并确保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功能。比较理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标准是:财产案件分阶段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标的按不同比率交纳案件程序手续费,再根据案件终结时确定的诉讼标的额为标准计算判决手续费,该比率应该低于一审案件相同诉讼标的额交纳使用的比率(可考 虑是一审的一半);非财产案件在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基础上减半交纳。4.2.3 诉讼费用之裁判救济有效化 我国现行《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计算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复核,而通过对美、英、法、德、日等国的考察,我们发现他们在民事诉讼费用裁判救济方面则十分注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诉讼费用制度中,当事人对诉讼费用有异议的救济却十分有限,并不能从实质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裁判救济权的实现,也不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诉讼费用裁判活动的监督。因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健全诉讼费用裁判救济的途径。 首先,增设复议程序。由于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费制度赋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决定或计算有异议时的申请复核权并不能有效实现当事人对法院诉讼费用裁判活动的监督,因而,应当增设复议程序,即当事人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裁判有异议的,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一定期限内(例如10日)申请复议,应当由分管诉讼费用的副院长主持复议程序,并有主审法官参加,主审法官应当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答复。 其次,增设单独的上诉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如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附带书面上诉理由。由上级人民法院分管诉讼费用的副院长责令一名法官进行复查。当事人对诉讼费用裁判提起上诉的前提是,向作出诉讼费用裁判的一审法院申请过复议,且不服复议结果。若当事人不经复议程序,上诉法院则不予受理。上诉法院受理后,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审查方式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与理由,并视具体情况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或变更原裁判中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审理应实行两审终审模式。 4.2.4 诉讼费用之司法救助全面化 只要存在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就必然有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的存在,在我 在期限外提起上诉申请的权利。这是一种既充分保障合理上诉者行使权力,又抑制不合理上诉和轻率上诉的一种制度。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国当前尚不具备审判成本完全公共负担的条件下,由国家主导的司法救助制度显然难以满足弱势群体对司法救助的需求,因此,为了防止强势当事人利用程序上的形势平等而加剧实质上的不平等,确保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保证公正不失偏颇,我们必须建立与司法救助配套的相关制度,以保障贫困当事人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行使诉权,实现司法救助制度的预期目标。 首先,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政府一方面要主动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责任,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鼓励社会团体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非官方援助主体的法律援助制度,尽可能广泛地募集社会捐助来充实法律援助基金。另外,还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导入法律诊所式教育,利用法学院师生的力量,向社会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 其次,建立诉讼保险制度。基于国情的客观制约和国家财力的有限性,法律援助制度显然难以满足贫弱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而我们也不可能把所有希望完全寄托在律师身上,因为这样损害了律师的切身利益,反过来不仅影响了其他法律援助主体的积极性,还无助于诉讼活动的专业性,从而可能导致司法活动的退步。因此,我国有必要引入英、法等国的诉讼保险制度,转嫁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风险,从而为民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力支持,促进我国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增强,同时也可以减轻法律援助体系对财政造成的负担。 [13]292-294 再次,建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为了更好地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义务,适应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我国可建立类似日本、韩国等国家的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事务所、营业场所的原告,法院可依被告之申请,命令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原告辅助人参加诉讼的,可以对其适用诉讼费用担保之规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则反诉之原告也应当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外国当事人的诉权,贯彻国际交往中的平等原则,而且还可以在原告败诉的情况下,保障被告诉讼费用得到现实的偿还。被告提出担保申请后,法院应当对其申请理由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则作出提供担保之裁定;反之,则驳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原告在以下情形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诉讼费用担保:(1)担保事由取消,(2)作为担保权利人的被告同意取消担保,(3)行使权力的催告期届满。法院认为理由存在的,应作出取消担保之裁定;否则,则驳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 最后,改革律师收费制度。在当今社会诉讼活动越来越专业的背景下,当事人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而在我国,作为律 [28] 师业重要激励机制的律师收费制度却与时代的发展明显脱节。因此,我国应当制定合理的律师收费标准。同时,我国可以引入日本的法律扶助制度,由无资力负担律师费用但需要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向法律扶助协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可以由法律扶助协会垫付律师费用,并帮助介绍律师,待诉讼终结时当事人应偿还所垫付费用。但当事人没有资力的,经审查后可以缓期、分期偿还或得到全额免除。另外,美国律师界的胜诉酬金制度也可以为我国律师行业所采用,其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律师追求自身的利益需求,而且增强了律师的责任感,为贫弱者提供有效实现诉权的机会。 结 束 语 此处空白 诉讼费用制度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诉讼费用与诉讼权利一样,与诉讼者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改革因其直接关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应当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本理念融合到与诉讼费用制度中去。只有在民众能够承担得起诉讼费用,且认为现实的诉讼费用是合理的情况下,民众才会利用司法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反之,如果民众认为诉讼费用高昂或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合理的,那么他就会放弃对司法的利用,进而回避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因此,我们认为加强诉讼费用制度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自2007年4月1日起,由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通过中外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该办法仍然存在着诸如诉讼费用构成不合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不科学,司法救助不完善,诉讼费用裁判救济不得力等不足之处。 本文通过对诉讼费用的相关制度如诉讼费用的含义和其法律性质、诉讼费用的构成、交纳标准、司法救助、诉讼费用裁判救济等内容的说明。通过选取两大法系里经济发达的、有代表性的若干国家,如英美法系里的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里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作为考查的对象。有选择的研究它们在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方面的特点以及其具体做法:如美国的胜诉酬金制,英法德等国的诉讼费用保险制度,日本的法律扶助制度等。在剖析我国现行诉讼费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依照近现代大多数国家认可的价值选择,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完善我国的诉讼费用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构想,试图使其系统化、合理化和可行化。 由于笔者学力有限,加之对资料占有的局限性,尤其是随着学习的深入,愈发感到自己对诉讼费用制度问题所涉猎的广泛内容缺乏足够的驾驭能力,致使本文论述不够丰富,文章结构有欠完整,尽管如此,仍然相信随着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必将日趋成熟和理性。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参 考 文 献 此处空白 [1] 江 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K](北京:中国大百科 全书出版社,198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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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 results that study that this book is just numerous. Over the past a lot of years, I enthusiastic research call that into society and traditional society every about agreement law under colony and “Prestations totales”. The material literature in this respect is very abundant and very complicated, intricate from ancient times to the present, from extending to today's social life prehistorically all the time. In these phenomenon that " life is overall "s, various systems of compatible cross-pinning such as consumption , law , morals , politics , family and economic life at the same time. The latter also includes the mode of production, consumption pattern and method of salary distribution of different forms. And does not detail aesthetics that all these phenomena embody and morphological meaning here. And at how serious dynamic life phenomenon in the above-mentioned all complicatedness, I piece plan, study one far-reaching phenomenon independently in here: Prestations totales. Look that has voluntary , freedom and free on surface of this phenomenon, it is not like this in fact , its common behavior way is presenting generously, it is basic trade , false and formalization that may accompany by with the economic benefits and morals obligation while when present . Though there are a lot of principles that are worth our noticing outside the necessary present, such as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but we might as well stop the range limit studied as follows here: What it is principle make traditional society implement, must offer while being favorable on earth? Present have which kind of strength must present a gift in return present so as to person who receive gifts? I hope to answer this question with the abundant materials, hope to pass the study on these materials at the same time, explore the route to solve other problems related to it. In addition, we will also meet other problems, some of theme’s relevant agreement morals, for example: Why are law of the thing and the people's law closely linked in current society? Others about form and issue of idea exchange, for example why idea and form these reflect in social individual thought of life nowadays too? We have two purposes in this case. First of all, we should make the approximate and archaeological conclusion for the other societies or forefathers' societies different from our society, describe exchange and agreement phenomenon that society these implement, because these societies do not lack the economic market like what someone thinks. The market is originally the life phenomenon existing in a kind of any human society. Only the pattern of exchanging is not the same. Through studying, we will know the market appear in the businessman and their most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important invention - -Currency - -Before this. And we also can understand what ancient times before agreement , buying and selling , currency , fund appear it will be market, such as flash rice people , Greek and function played in the society of Roman. Finally, we will discuss the economy of these society and morals principle even. Because these economy and society today of morals principle that we observed are very obvious, we can think this is a part of a current social base , and can receive the conclusion on some morals in order to answer the difficult problem that is met in the contemporary social law and economic crisis . So the talking about of relevant social history of this book, sociology theory, morals principle and political science, these questions of making us pay close attention to appearing with the new appearance again. Davy and I study the old agreement form since being for a long time. So it is necessary to do some brief illustration to this. According to the materials, no matter being modern or ancient society often obscured with the “primitive and rudimentary” society, never had the so-called “natural economy ". But strange coincidence regarded as the “natural economy “Pollini west people that Cook describe in the works of the captain go on bater trade. In study Pollini among the relevant chapter of the west, we have loud discrepancy very economy legal system and “natural economy “to see them.. In forefathers' law and economic system, we find, have nearly never had wealth carried on by individual that is exchanged. All exchange is gone on by the colony; What appeared is legal person , clan , family or one's own representatives while concluding the agreement, done a deal by them, that was exchanged is not merely things with economic worth such as articles and the wealth , movable property and real estate ,etc., the predominant one has etiquette , entertaining , military , woman , child , dance , festival , ceremony and having a get-together ,etc.. In the trade, the circulation of the wealth is nothing but a lasting way of agreement relation. What is more, present these give and repayment seem out of voluntary outwardly, actually have very strict obligation properties , violating this kind of liability will be caused and punished even disclosed the war privately. We plan to call this kind of exchange system “Prestations totales”. System this representative example display among Australia and clan of North America forming an alliance and among the daily ceremony that hold because of being united by marriage most. Marriage, inheritance of property, right, 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military, religious grade even playing, including exchange, in the system all without exception. Other two clan Tlingit and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Haida custom of intelligent, well-informed person of North America fully embody similar properties too. Tlingit in North America and Haida clan and whole area, phenomenon that “Prostrations totales” the above although very much typical and developed but very much rare, we call its word which continue to use the American author as “potlach “tentatively. The word come from Chinook, spread wide and incorporate Vancouver get Alaska white man and American Indian term of area already now. Its original meaning is meant and " nourished " and " consumed". Tlingit and Haida live in the area between island , coast and Lip river cliff mountain range , they have affluent life, send day by holding the festival of all kinds , having a get-together etc. in winter. Clan these through have a get-together, confirm one's own status by corporation and secret grade of society. In addition people make use of this period of time, hold various ceremonies such as wedding, adult gift, full wizard SA lower supernatural ceremony and offer god or worship the sacrificial activity of the totem while being other too. Essential various ceremony , law and all sorts of present of economy sacrifice , these, it is exactly that these activities are confirmed inside the clan too and personal political position between the clans. A noticeable one competition that embody among the activity among clan these confront each other principle most. This kind of face-off even can be a fight , in order to make the other side turn pale, can be killed its head or noble , can lie in , destroy ten thousand to the limit pass through the family property because of this certainly. Even if the other side is ally , relative (often grandfather , father-in-law or son-in-law ) at the same time . People regard clan as the unit, are invited for protocol letters of members by its head , make every one of them for and including in here “Prestations totales”, in all. Offer system a noticeable one characteristic of competition their most , this whether noble determine each chance of status at the same time in Prestations totales, the competition is luxurious to also confront each other, a benefited one is the clan finally. For maximum accuracy, we come with " potlach " call the a competitive one overall to for the system tentatively. Up until now, potlatch to only see in North America and west North America, Melanesia and Papua. In other areas such as Africa, Polynesia, Malaysia, South America and other North America areas, it exchanges the form to belong to for the basic simple form of the system in prestations totales, i.e. the exchange that carried on between family and clan. But further research finds that a lot of exchange systems of transition type exist between these two kinds of extremes, they different from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North America and Melanesia potlach excessively extravagant to unrealistically compare already, different from another gentle present exchange competition , we often in money given to children as a lunar New year gift , banquet of giving , from wedding to fighting for size ,etc. in the dark entertain briefly , too, look like " reciprocate oneself " that Germen describe, such gentleness exchange form until ancient times print Europe to be district particularly general, especially Sas. The pattern of exchanging include a lot of rules and ideas, do a important one that kind drive , look at , accept present , present a gift in return present this kind to it pays a man back in his own coin to be spiritual strength of obligation among them. The morals of restraint and religious strength more typical than that of Polynesia district. (M. Mauss. The Gift-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M]. McGaw-Hill Ryerson Ltd,1999: 56-59) 附录三:参考文献内容摘要 [1] 江 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内容摘要: 本教材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注意吸取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最新理论研 究成果和民事司法改革成果,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面、系统地阐 述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和程序。本书对我国三大诉讼法学之一 的民事诉讼法学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论述。将理论研究与实践进行了紧密地结合。 本书体系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概论,主要写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 法律关系、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总论,全面论述了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 包括诉讼中的主体、管辖、期间、送达、费用、保全、强制措施、诉与诉权、证 据、证明等。 3.分论,详细介绍了民事诉讼的各种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程 序;非讼程序;破产程序;涉外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对法院裁判进行了讲解。 民事诉讼概论、诉和诉讼、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妨害 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内容。 [20] Stephen N(Subrin, Martha L(Minow, Mark S(Brodin, Thomas O(Main(Civil Procedure:Doctrine, Practice, and Context.[M](America: Aspen Laws& Business, 2000( 内容摘要: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5] 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M] 1991:84. 内容摘要: 致 谢 这篇论文是我本科阶段学业的,愿它为我难忘的四年学习生涯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从开始选题到初稿完成这半年多的时间里,我得到了各位老师和同学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向她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鲍晓慧老师。作为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她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给了我最直接的帮助。她广博的学识、敏捷的思维和幽默的谈吐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篇文章,正是她苦心研究和指导的结果,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我受益匪浅。 感谢罗勤老师、陈中泽老师、童列春老师和汪炜老师。是他们把我领进了诉讼法学的大门,他们无私的奉献和孜孜不倦的教导是我得以顺利完成四年学业的根本。平日里他们的指点使我逐渐掌握了学术论文的写作技巧,写作水平也不断提高。本文的顺利完成,与他们四年的辛劳是分不开的。 感谢编辑出版0501班的邹燕同学,她不辞劳苦的帮我把论文手写稿变成电子文档的形式,并以她的专业编辑出版知识帮我进行论文排版,在此,向她致以我衷心的谢意~ 感谢陈建忠、高超、刘浩川,以及其他所有的同学。我们一起共享四年美好的校园时光是我的荣幸,感谢大学期间他们给与我的支持与帮助。 最后感谢我的父母和妹妹。他们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支持使我能够安心地度过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并得以顺利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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