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模拟法庭 剧本.doc

模拟法庭 剧本.doc

举报
开通vip

模拟法庭 剧本.doc模拟法庭 剧本.doc 模 拟 法 庭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判游璐蔚诉合肥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2008年5月19号,原告游璐蔚与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达项目经理部,简称宏达经理部,签订的借贷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宏达经理部因承接被告的工程,由于工程资金紧张,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按月息5%计算向被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6个月。2009年6月1日,原告又与宏达项目部经理达成为还款期为6个月的借款合同,数额仍为60万元,利率仍为5%。合同签订后,宏达项目部至今仍未还款...

模拟法庭 剧本.doc
模拟法庭 剧本.doc 模 拟 法 庭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判游璐蔚诉合肥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2008年5月19号,原告游璐蔚与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达项目经理部,简称宏达经理部,签订的借贷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宏达经理部因承接被告的工程,由于工程资金紧张,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按月息5%计算向被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6个月。2009年6月1日,原告又与宏达项目部经理达成为还款期为6个月的借款合同,数额仍为60万元,利率仍为5%。合同签订后,宏达项目部至今仍未还款,因宏达经理部系属被告的项目部门,借款的合同的印章为二建公司,故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该欠款的偿还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0万元并支付18万利息。 游璐蔚诉合肥市第二建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 开庭时间,2011年5月23日 开庭地点,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案由,借贷纠纷 审级,一审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就位,面向旁听席站立, 书记员章丽娜,请肃静。请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上述人员入庭就座,。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齐, 原告,到齐。 书记员,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齐,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齐。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 1. 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信工具,遵守法庭秩序,爱护法庭 设施,不准吸烟。 2. 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有意 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 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 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许可可以摄影的不得使用闪关灯。 5. 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 法予以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原告游璐蔚诉合肥市包河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敲法槌,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宣布开庭。首先核对双发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游璐蔚,今年43岁,汉族人,我住在合肥市丹霞西路11路,我是商人,从事建材买卖的生意,我聘请了一名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程灿:我叫程灿,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合肥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我是一般代理. 审判长余琛:被告的单位名称是什么,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易美宇: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西河区人民大街8号.我是法定代理人易美宇. 审判长余琛:你的年龄,住址,民族,有无聘请代理人,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易美宇: 我今年42岁,汉族,我是二建公司的董事长,我住在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124号。我聘请了两名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张龙斌:我叫张龙斌,男,汉族人,1975年5月5日出生,合肥市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我是一般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纪笑婷,我叫纪笑婷,女,汉族人,1966年8月16日出生,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主任,住合肥市宁国路46号。我也是一般代理。 审判长余琛:原告对方出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无异议, 原告游璐蔚,没有。 审判长余琛,被告对对方出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无异议,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易美宇:没有。 审判长余琛: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2条、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在此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游璐蔚诉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长余琛、审判员余丽丽和人民陪审员杨宇组成合议庭,本庭书记员章丽娜担任法庭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游璐蔚开庭前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告知回避权。 审判员余琛,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由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现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游璐蔚,不申请。 原告 审判员余丽丽,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易美宇,不申请。 审判员余丽丽,原告请告知准备的送达法律文书地址和联系方式。 原告游璐蔚,合肥市丹霞西路11号,邮政编码230601 审判员余丽丽,被告请告知准确的送达法律文书地址和联系方式。如被告拒不提供 送达地址,被告人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工商登记或者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易美宇,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8号,邮编230601 审判员余丽丽,当事人自己提供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及时接受的,按下列方式处理,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未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双方听清楚了吗, 原告游璐蔚,听清楚了。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易美宇,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余琛,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 案由,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并支 付利息18万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宏达项目经理部2008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合肥 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宏达项目经理部因承接被告的工程,由于工程资金紧张,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按月息5%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6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出借了款项。后又由于资金不足,原告与被告的宏达项目经理部于2009年6月1日,达成60万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5%.迄今为止, 借款均未偿还。因宏达项目经理部系被告下属单位,故被告应承担该欠款的偿还义两次 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审判长,陈述完毕。 审判长余琛,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易美宇,收到。 审判长余琛,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龙斌,原告的陈述的借款不存在,退一万步讲,即使存在也与我们没有关系,这是原告与彭丹阳之间的借款行为,理应由彭丹阳个人偿还。 审判长余琛,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诉称2笔借款已届清偿期,但至今仍未偿还,被告称借款不存在,即使存在,也是彭丹阳的个人借款,下面请原被告双方就彭丹阳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借款系属个人债务还是公司债务进行举证。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我当事人提供4份证据,证明120万的借款是二建宏达项目部经理以二建公司的名义所借。 证据一,任职通知书,证明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命彭丹阳为宏达项目经理部负责人。 审判长余琛,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龙斌,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 证据二,借据2份,证明宏达项目经理部曾先后2次向游璐蔚借款分别各60万元。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龙斌,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 审判长余琛,被告进行质证。 证据三,宏达项目经理部向原告出具的还款保证书。 审判长余琛,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龙斌,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程灿, 证据四,电信公司出具的通信记录数份,证明我方当事人曾多次向被告单位索要欠款。 审判长余琛,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龙斌,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审判长余琛,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出示。 原告代理人程灿,有,请求传证人彭丹阳出庭作证。他已在庭外等候。 审判长余琛,传证人彭丹阳到庭 审判长余琛,证人,把你的情况向法庭陈诉下。 证人,我叫彭丹阳。今年39岁,我是汉族人,住在合肥市长江中路235号,我是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宏达项目经理部经理。 审判长余琛,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向本庭陈述你所知道的设计本案的事实,不得作伪证,假证,如作伪证,假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 证人彭丹阳,听清楚了。 审判长余琛,现在你把你了解的情况下法庭陈诉下。 证人彭丹阳,宏达项目部按合同是自筹资金,由于资金紧张就借款了,开工2个月左右借的款,时间记不清了,我先后向游璐蔚分别借款了60万元,总共120万元,以宏达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出具借据,盖得财务章和我的个人私章,由于款项用在了工程上,所 以盖了财务章。收到钱后就出局了借据,原告通过现金方式一次性给付的。借据是游璐蔚本人书写的,由我签字。我去游璐蔚的公司拿的120万元现金。借款的用途是买项目所用的材料。我把钱交给公司的材料员黄欣欣,有他们去管理。工地没有财务部门,钱没有入过账,需要支出的时候我给材料员。 审判长余琛,现在,原告可以向证人进行发问。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彭丹阳,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彭丹阳,我是宏达项目部经理负责人。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那你是以宏达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借款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反对,反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进行诱导式的询问。 审判长余琛,反对有效,证人可以不必回答此问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注意询问方式。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彭丹阳,你们是以什么名义借款的, 证人彭丹阳:以宏达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借款,是工地用款。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借款是都用来干了什么, 证人彭丹阳,用来建宏达项目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程灿,借款程序是否符合你的公司规定, 证人彭丹阳,我都是按公司的规定来的,盖得也是公司的章。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余琛,被告可以向证人发问。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龙斌,你做个体包工头多长时间了, 证人彭丹阳,4年左右,以前是做水电安装的。做过一部分土建分包。我有自己的施工队。是通过招投标承揽工程。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龙斌,宏达工程是怎么来的, 证人彭丹阳,通过我上面的领导的关系,由我垫资,取得工程,我负责工程。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龙斌,你是什么时候到的二建, 证人彭丹阳,我不是二建的正式职工,我与二建的合作就是宏达工程。借款的时间我记不清了。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龙斌,原告是否知道你与二建的关系, 证人彭丹阳,知道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龙斌,那么,原告是否你与二建之间有联营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证人彭丹阳,知道。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龙斌,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原告外欠费用汇总表是你签的字吗, 审判长余琛, 证人彭丹阳,是我签的字。游璐蔚要求不要把借款的信息透露出去。而且我也怕被人说我没有钱承揽工程,所以没有将该款列入外欠费用汇总表。宏达项目经理部的公章当时是由我掌管的。已经退给了公司。因为还有一些项目往来,财务章由我掌管。工程已经完工了,我是二建宏达项目经理部的负责人。 审判长余琛,你说的二建是否指的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证人彭丹阳,是的。 余琛,请证人退庭,双方就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龙斌,彭丹阳对借据上记载的内容记的不是很清楚,公章和财务章一直由彭丹阳掌握,为什么没有盖公章,所以借据是有问题的。因此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 审判长余琛,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 原告代理人程灿,请求传唤证人,黄欣欣。 审判长余琛,证人,简单介绍下你的情况。 证人黄欣欣,我叫黄欣欣,今年30岁,汉族人,我住在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丹霞路112号,我是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宏达项目经理部材料管理员。 审判长余琛,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向本庭陈述你所知道的设计本案的事实,不 得作伪证,假证,如作伪证,假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 证人黄欣欣,听清楚了。 审判长余琛,现在你可以作证了,把你了解的情况向法庭介绍下。 证人黄欣欣,2008年左右,二建公司签了一笔建筑工程合同,工期紧张,二建公司就成立了宏达项目经理部,任彭丹阳为项目部经理,我担任该工程的材料管理人员。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遇到了资金短缺的问题,工程的材料供应不足,我向经理反映了相关的问题。 先后,经理分别给了我60万元,两次共120万元,我马上把钱用于购买材料,后来,工程如期完工。 审判长余琛,原告方可以向证人发问。 原告代理人程灿,黄欣欣,你是否确定彭丹阳先后两次给了你60万,合计120万的款项, 证人黄欣欣,我确定,我们先后遇到过2次的材料短缺问题,经理分别给了我60万,我马上就用于购买材料了。 原告代理人程灿,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余琛,被告,可以向证人发问了。 被告代理人张龙斌,黄欣欣,彭丹阳给你的120万,资金的来源,你是否知道, 证人黄欣欣,我不清楚,我只管拿钱买材料了。 被告代理人张龙斌,钱是否经过了公司的财务部门过账, 证人黄欣欣,这个我也不清楚,我当时根本没有考虑这些事情。 被告代理人张龙斌,审判长,我反问完毕。 审判长余琛,请证人退庭,双方就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被告代理人张龙斌,黄欣欣,是材料保管员,对公司的财务不负责,彭丹阳给她的60万元的来源并不清楚,所以不能证明该60万元就是原告所借,所以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审判长余琛,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 原告代理人程灿,没有了。 审判长余琛,被告是否有证据要出示,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纪笑婷 ,我方当事人提供7份证据。 证据一,彭丹阳与我公司的联营协议,彭丹阳与我公司是挂靠关系,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彭丹阳承担。 审判长余琛,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宏达项目经理部应是被告的下属独立法人资格单位。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纪笑婷, 证据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审判长余琛,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事项我们无法核实。 被告委托代理人纪笑婷, 证据三,工程结算书。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纪笑婷,证据四,外欠费用汇总表。证明不存在向原告的借款。 审判长余琛,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与本案无关。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纪笑婷, 证据五,收回宏达项目经理部印章登记。 审判长余琛,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这是被告公司的内部规定,无法对抗外部第三人,因此与我们无关。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纪笑婷,证据六,关于宏达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的通知 宏达项目经理部印章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我方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程灿, 证据七,2009年5月6日至今的宏大项目经理部的商业银行的对账单,整个宏达项目经理部的资金往来,没有发现原告诉请的借款,证明原告的借款根本不存在。 审判长余琛,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我对证据无异议。 审判长余琛,被告是否还有其他的证据出示,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龙斌,请求传证人杨方圆。 审判长余琛,传证人杨方圆到庭。 ,带证人杨方圆, 审判长余琛,证人,请简单介绍下你的情况。 证人杨方圆,我叫杨方圆,今年36岁,汉族人,我是二建宏达项目经理部的副经理。 审判长余琛,你作为证人要如实向本庭陈述你所知道的设计本案的事实,不得作伪证,假证,如作伪证,假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 证人杨方圆,听清了。 审判长余琛,被告方,可以进行发问。 被告代理人张龙斌,杨方圆,二建公司对公章使用有怎样的限制, 证人杨方圆,公司规定,经理是印章的第一负责人,但是个部门不得对外签合同,不能用于借款等经济协议而且,没有经过公司的委托授权,以项目部名义作出任何的承诺,公司都不承认。 被告代理人张龙斌,项目部经理彭丹阳,是否知道公司的此项规定, 证人杨方圆,肯定知道,这是公司很严格的规定。 被告代理人张龙斌,这是否可以说,彭丹阳用公司的章与游璐蔚签定借款合同,是明显 违反公司的规定, 杨方圆,是的。 证人 被告代理人张龙斌,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余琛,原告方可以进行发问。 原告代理人程灿,杨方圆,彭丹阳向游璐蔚借款的事,你们部门是否知情, 证人杨方圆,我完全不知道。 原告代理人程灿,二建公司给的公章是否是由彭丹阳管理, 证人杨方圆,是的,他是印章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原告代理人程灿,就是说,彭丹阳盖章的行为,就是了代表你们公司, 证人杨方圆,一般是这样的,但是我们公司对使用章是有严格的规定的。 原告代理人程灿,证人,你只需回答,彭丹阳的章是否是公司合法授予的, 证人杨方圆,是的 原告代理人程灿,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余琛,请证人退庭,双方就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原告代理人程灿,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张龙斌,对证人证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余琛,双方确认的证据合议庭予以确认,提出异议的证据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余琛,法庭调查结束,本院总结出两个争议点,,1,证人彭丹阳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2,借据1所借款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原告游露蔚委托,合肥德胜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游露蔚诉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2008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宏达项目经理部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宏达项目经理部因承接被告的工程,由于工程资金紧张,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按月息5%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6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出出借了款项。后,又由于资金不足,原告与被告的宏达项目经理部与2009年6月1日,又达成了6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5%。迄今为止,两次借款均未偿还。 宏达项目经理部系被告的下属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现在依然存在,彭丹阳是宏达项目经理部的负责人,有被告单位配备的财务用章。2008年5月19日与2009年的6月1日彭丹阳与我原告的两次借款合同都是以被告单位的名义签订的,借款程序严格按照该公司规定,合同签订后,我方原告按约出借了款项。正是由于我方原告及时提供的款项,宏达项目才能如期完工交付。但是,对方单位自款项到期后却迟迟没有还款的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9条,所谓表见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限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宏达项目经理部系被告的下属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彭丹阳是该项目的负责人,他在向我方原告借款的借据上加盖了被告单位的财务章,被告也认可了该财务章的真实性,加盖财务章就证明是该公司的行为。所以,我方当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彭丹阳可以代表被告单位,其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构成表见代理。 另外,至于被告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一些关于被告公司内部规定的证据,我方当事人作为外部的善意第三人无法知晓,也无从知晓。所以这些规定无法对抗我方当事人。 从以上事实和理由,可以看出,彭丹阳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完全可以代表 被告单位,所以彭丹阳的借款行为应由被告单位承担责任。请法院支持我方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余琛,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龙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的委托,我担任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详细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开庭后又了解对方当事人相关的陈述和相应的证据。因此本代理人对本案有着深刻的认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告主张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120万元的借款,没有法律依据。我方当事人不需偿还该借款。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告与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宏达项目经理部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宏达项目经理部因承接我方当事人的工程,由于工程资金紧张,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按月息5%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6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出出借了款项。后,又由于资金不足,原告与被告的宏达项目经理部与2009年6月1日,又达成了6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5%。 首先,该两笔借款发生在原告和彭丹阳之间,并不是我公司向原告所借。彭丹阳与我公司是挂靠关系,我公司与彭丹阳双方协议明确确定宏达所有费用由彭丹阳个人承担,我公司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我公司把资质借用给彭丹阳,为了管理的需要成立项目管理部,发给其公章和财务章,但是同时我公司也明确了公章和财务章得使用范围和程序,这点证人杨方圆已经给予证明。彭丹阳明知以上情况,在自己筹集资金的过程中, 加盖了项目部的财务章,原告就弄错了诉求主体,以上两笔借款皆为彭丹阳个人借款行为。所以该借款与我公司无关。 其次,游露蔚在明知彭丹阳与二建是挂靠关系并明知双方协议内容的情况下,把款借给彭丹阳个人,这点证人彭丹阳的证词中已经说明。彭丹阳没有把钱汇入到我公司外欠借款汇总表中,同时原告也刻意隐瞒借款行为,导致我方当事人至原告起诉时才知道此事,因此我方有理由推定游露蔚与彭丹阳有串通的故意。套取我公司资金的嫌疑。,游璐蔚情绪激动, 审判长余琛,请原告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请原被告继续, 另外通过举证可以看出,2010年5月24号公司已将公章收回,彭丹阳在第二笔借款的借据上只盖了财务章和个人签章,没有加盖公章,原告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可以说明原告有与彭丹阳恶意串通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原告主张彭丹阳构成表见代理是不成立的,其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 2.原告所诉求的第一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该笔借款是原告与彭丹阳在2008年5月19日所借,款项为60万元,偿还期为6个月,至起诉时已超过了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原告没有任何事由使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因此该债权请求权归于消灭。 3. 原告主张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12万元的利息,是非法的。我方当事人不需偿还该利息。 据查该两笔借款的同期利率分别为1.05%,1.1%,但是原告与彭丹阳约定5%的利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这是非法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我方当事人阐述的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例举的请求合法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余琛,原告,你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 首先,我方当事人仅是因为私人原因才不愿对外透露借款事宜的,被告委托代理人称我方当事人与彭丹阳有恶意串通的行为并无证据证明,纯属诬告。 其次,关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的问题,我方在质证阶段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曾多次打电话到对方单位索要欠款。且最后一次催款时间是2010年12月24日。诉讼时效自此发生中断。所以我方当事人仍然有权要求对方偿还第一笔欠款。 审判长余琛,被告,你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龙斌,虽然有通话记录,但是通话内容无法知晓,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所以无法确定其是否已经向我方当事人主张过债权请求权,因此我方当事人无需偿还该60万。 审判长余琛,原被告,你们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灿,没有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龙斌,没有了 审判长余琛,,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游露蔚,请法官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余琛,,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易美宇,请求法官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长余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吗? 原告游露蔚,不同意。 审判长余琛:不同意是吗? 原告游露蔚:不同意。 审判长余琛,鉴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本案由合议庭评议后三十分钟后作出判决,现在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章丽娜,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 法庭评议,判决阶段 ,书记员就位, 书记员,请肃静,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请全体坐下。 审判长余琛,,敲法槌,,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合议庭评议,现在判决如下,,审判长起立, 合肥市包河区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游璐蔚诉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璐蔚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灿,被告易美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龙斌,纪笑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璐蔚诉称,2008年5月19日和2009年6月1日,与二建公司宏达项目经理部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因该项目经理部承接二建公司的工程,资金紧张,向其借款两次分别60万元,按月息5%计算,借期六个月。合同签订后,按约定支付了款项,但该经理部未按约定偿还120万借款及利息。请求,二建公司偿还120万借款并支付利息18万。 被告易美宇辩称,该公司未向游璐蔚借款,借据是彭丹阳出具的,这笔款未上交公司。该借款即使存在,也是彭丹阳个人借款。彭丹阳是个体包工头,不是公司职工,他借用公司资金,形成挂靠关系,公司只是为了管理方便,形成宏达项目经理部。所以彭丹阳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且彭丹阳明知道公司对印章使用有限制性规定,仍在借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其意图就是将个人债务转嫁于公司。所以,公司不同意游璐蔚的诉 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游璐蔚持有借据,且彭丹阳出庭作证,再考虑到宏达项目经理部自筹资金,垫付施工。二建公司实际并未提供资金,于是存在拆借资金的需要,故游璐蔚主张的出借120万借款具有合理性,真实可信。二建公司内部文件中的所谓“对印章管理规定”,对外无约束力,不足以否认借款事实。故被告方出具的证据五,证据六,本院不予采信。对账记录只能说明该笔借款并未进入宏达项目经理部的银行账户,但在彭丹阳已出庭证实,该借款系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情况下,也不足以否定借款事实,故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七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外欠费用汇总表,系彭丹阳与二建公司之间的结算材料,同样不足以否认借款事实。而二建公司所称的“虚构借款,套取资金”,纯属主观猜测,无证据支持。 彭丹阳系以二建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名义承包宏达工程并具体负责施工,其在工程进行中从事的相关经营活动系为完成二建公司对宏达合同义务,具有职务行为的性质,二建公司就应该承担责任。同时,二建公司将承揽工程交给彭丹阳垫资施工,并将公章交给其个人使用,从而实现不出资且在工程款中提取管理费的利益,理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不良风险。至于二建公司与彭丹阳之间就该工程发生的结算纠纷,应另行解决,而不应妨碍游璐蔚的权利主张。 原告方出具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有借据和还款保证书,且加盖二建公司公章,本院对此予以采信。至于原告方提供的通讯记录,无法证明通信内容,本院不予采信,故第一笔借款诉讼时效已过。借款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法律对此不予保护。本院对于原告的按照月利率5%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应按同期银行利率结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第206,第207条规定,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游璐蔚第二笔借款60万元。 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合肥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游璐蔚借款利息5.6 万 3.案件受理费用3380元,由原告负担1120元,已缴纳,,被告负担2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还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不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余琛 审判员,余丽丽 人民陪审员,杨宇 2011年5月24日 审判长余琛,,审判长坐下,刚才的判决原告听清楚了吗, 原告游璐蔚,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余琛,刚才的判决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易美宇,听清楚了。 审判长余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在闭庭后5日内到本院阅读笔录签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章丽娜,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合议庭退庭,请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双方当事人阅读宣判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双方当事人阅读宣判笔录后签字,全体人员退场)。
本文档为【模拟法庭 剧本.doc】,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31942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41KB
软件:Word
页数:20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09-18
浏览量: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