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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案例一滞期费计算纠纷案某船东将船舶出租,从阿根廷装运袋装的玉米和蚕豆运到安哥拉,船东与租船人签订了航次租船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合同中商定了相应的滞期和速遣条款。在船东装上了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后,为了自身的利益,又在货舱内装了一些其他的货物。在当年的1月船舶抵达安哥拉首都罗安达,1月21日船舶出具了《预备就绪通知书》,但由于货物超载,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在2月6日才可以卸载,但事实上,收货人2月19日才开头卸货,最最终4月25日卸完全部货物。对此案中卸货时滞期费如何计算,双方发生分歧。船方认为应当从1月21日《预备就绪通知书》出具时起算卸货日,因而计算得出租船人应支付巨额滞期费,而租船人认为卸货日的起算不应从1月21日起,而应从2月19日起算。为此,双方诉至法院。【案例评析】合同商定的卸货日一般应从发出《预备就绪通知书》起算,承运人虽然在1月21日出具了《预备就绪通知书》,但很明显,由于货物超载,承租人无法卸货,船舶并未在各方面做好装卸预备,因而,1月21日出具的《预备就绪通知书》是无效的,而在2月6日船舶适于卸货时,预备就绪的通知也并不能自动生效并作为卸货日起算的依据。因而在合同项下的船载货物可以卸货时,承租人及其代理人并未收到通知,承租人也并没有任何意思表示表明他们已同意卸货日的开头。所以,卸货日的起算应从真正的卸货日2月19日起算。案例二不清洁提单货损案200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觉其中有28箱货物外表有不同程度的裂开,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裂开”,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裂开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担当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轮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舶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觉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峻裂开,内部货物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赔偿其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裂开,拒绝偿还余下十几箱损失。【案例评析】本案属于不清洁提单货损案,在货物装船时已消灭货物外表有破损的状况时,卖方为了顺当结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这样的做法是对收货人的侵权行为,而且对于承运人和出口方都有很大的风险。对收货人来说,收货人假如知道装船货物的实际状况,就有权利按合同要求,拒绝不清洁货物,而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这一做法剥夺了收货人的这一权利,收货人把不清洁货物当作清洁货物去付款赎单,这样进而剥夺了收货人原来享有的拒绝接受提单、拒绝付款的权利。对承运人而言,本案中,承运人在接受了卖方保函后签发了清洁提单,由于对于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合法持有提单的第三人来说,提单是货物外表状况的最终证据,在这种状况下,收货人可以以欺诈为由向承运人提出诉讼,因此,这样的行为对承运人有很大的风险。对卖方或托运人而言,为了结汇的眼前利益,卖方供应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实际上意味着更大的风险。这样做会使承运人的管货责任心降低,有可能会使货损扩大,进而加大卖方依据保函向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货损就由原先的28箱扩大为40多箱。而且由于卖方这样的哄骗行为违反了诚恳信用原则,卖方面临着被解除合同,并向买方进行损害赔偿的风险,由于在这样的状况下,买方不但可以起诉承运人,也可以以卖方欺诈或违反合同中品质条款为由要求卖方解除合同,退回货款,并可要求卖方赐予损害赔偿。案例三FOB条件下保险公司拒赔案卖方与买方以FOB条件成交,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恳求买方,以买方作为投保人的名义凭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同样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案例评析】索赔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满足肯定的条件,保险公司才会予以赔付。首先,保险公司与索赔人之间应当有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因此,索赔人应当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即保险单的投保人或受让人;其次,索赔人必需具有保险利益;第三,索赔的损失应属于保险单承保的范围。本案中,在FOB项下,买方办理投保,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风险由卖方负责,因而卖方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而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担当,保险利益也就相应转移给买方。发生雨淋大事时,货物尚未越过装运港船舷,此时卖方具有保险利益,但却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因而保险公司就不会赔付卖方相关损失;而买方虽然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却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保险公司对它也不担当赔偿责任。案例四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案原告:福建畅达船务马尾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被告:烟台华联商厦对外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商厦)。被告:招远市黄金机械总厂(以下简称黄金机械总厂)。1994年7月11日,畅达公司所属的“铨宝湖”轮在龙口港装载华联商厦的普硅525#水泥5,019.2吨和黄金机械总厂的选矿设备439.1吨。大副沈金元在装完货后开出的货物装载图中,记载装货后船舶平均吃水。18日06:42时,“铨宝湖”轮从龙口港启航,开往目的港三亚。航行途中,“铨宝湖”轮主机多次消灭故障并停航检修。8月3日16:45时,途经汕尾海疆遮浪角四周时,主推动系统弹性联轴节橡胶挤出,联轴节失效,螺旋桨轴失去动力。23:35时,畅达公司向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恳求救助。经救助,“铨宝湖”轮于5日被平安拖抵沙角锚地。7日,畅达公司向广州港务监督递交了海事报告。10日,畅达公司宣布共同海损,要求货主与其联系理算、分摊事宜。10月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龙口支公司就共同海损,为华联商厦供应45万元担保。11日,山东省招远金丝厂就共同海损,为黄金机械总厂供应40万元担保。17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龙口支公司为黄金机械总厂供应38.36万元担保。14日“铨宝湖”轮靠广州黄埔新港卸货。水泥由华联商厦就地自行处理,选矿设备则由黄金机械总厂转运至三亚港。就海难救助酬劳,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先后申请海事法院扣押了“铨宝湖”轮和部分货物,并分别提起诉讼。经海事法院审理,判决畅达公司担当18.93万元,华联商厦担当9.78万元,黄金机械总厂担当11.22万元。事故发生后,广州港务监督于8月31日赐予海事鉴证。9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广州)就“铨宝湖”轮主推动系统损坏状况出具检验报告,验明:弹性联轴节橡胶挤出,弹性联轴节失效,螺旋桨轴失去动力。建议:需进一步拆检以确定弹性联轴节内部损坏的状况、范围及缘由,尽快修理以恢复适航力量。依据广州中心气象台的实况记录和广州海洋环境预报台的记录,8月3日20:00时,现场北风4级。4日08:00时、20:00时,西南风5级。5日08:00时,西南风7级。5日20:00时,西南风5级。9413号强热带风暴8月3日23:35时位于台湾海峡,8月4日凌晨在福建省厦门至漳浦之间沿海地区登陆,登陆时中心最大风力8-9级,6级大风半径250公里左右,“铨宝湖”轮恳求救助时正受其影响。9414号强热带风暴8月3日在菲律宾以东洋面对西北方向移动,5日到达马尼拉以东洋面,8日02:00时前后在台湾东北部登陆,登陆时最大风力约12级。另查,“铨宝湖”轮为1974年巴西造钢质杂货船,总吨位4,794吨,净吨位2,495吨,载货量6,059吨,总长,型宽,型深,干舷为夏季2,815毫米。主机1台,型号为四冲程增压8S45HU,额定功率3,560KW。适航证书有效期至1995年1月10日。离开龙口港时,该轮有港务监督的出口签证。据福建省赛歧海上平安监督局下白石监督站检查,“铨宝湖”轮艏压载舱有用于压载调整水尺的石头约75吨,使该轮平均吃水大约增加5公分。“铨宝湖”轮的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对该航次装完货后船上所存油水数量均无记载。诉讼期间,畅达公司供应一份注明是大副沈金元1994年7月18日作出的装载图,该装载图作如下说明:“由于在龙口港离码头时发觉船舶超水尺10cm多,故开航前在锚地进行吃水调整,打出压载水98吨,船耗淡水100多吨,本轮在开航前的六面吃水状况测得F,M,A7.20m,平均。”上述状况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亦无记载。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多次通知畅达公司供应“铨宝湖”轮该航次油水数量的记录和拆检弹性联轴节损坏缘由的证据,并要求指派大副沈金元到庭就有关两份装载图记载不一的状况接受调查,但畅达公司始终未供应有关证据,也没有指派大副沈金元到庭接受调查。畅达公司向海事法院起诉认为:“铨宝湖”轮开航时适航证书有效并取得了港口当局的合法出口签证。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畅达公司已做到谨慎处理,配备合格船员和装备船舶,使船舶适航。该轮在适航有效期内,主推动系统弹性联轴节断裂,是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经过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未能发觉的,属船舶潜在缺陷。船舶航行途中,主机车轴弹性联轴节突然断裂,无法修复,船舶失去续航力量。在强台风靠近状况下,为船货共同平安,恳求救助,已构成共同海损,由此产生救助费用、货物卸船费、仓储费、转堆费、选矿设备转运目的港费用、船舶港口使费、油料和淡水费、船员工资以及弹性联轴节配件和安装费等特殊费用,除已由各方分别支付的救助费用外,共计2,030,000元,应由华联商厦和黄金机械总长按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比例分摊。  华联商厦和黄金机械总厂答辩认为:“铨宝湖”装货后,在总货吨位未超过该船载重吨位的状况下,平均吃水超过水线35公分,显示该船严峻不适航。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畅达公司自己担当。恳求法院驳回畅达公司的共同海损分摊恳求。【裁判结果】海事法院认为:“铨宝湖”轮在航行中因弹性联轴节橡胶挤出,弹性联轴节失效,螺旋桨轴失去动力,致使船舶突然失控。此时又适逢强热带风暴影响,船舶及其所载水泥、设备患病共同危急。在此状况下,畅达公司为了船、货的共同平安,恳求救助,使船、货获救并被拖抵平安锚地,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合理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共同海损成立。畅达公司的诉讼恳求中关于救助酬劳(已由各获救受益人支付)、货物卸船、仓储、转堆费用、船舶港口使费、选矿设备转运目的港费用以及货物卸完前的船舶油料、淡水费用和船员工资、伙食费用属共同海损费用,但弹性联轴节配件和安装费用不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平安而支出,不属于共同海损费用。“铨宝湖”轮在龙口港装完货后,大副沈金元开出的货物装载图记载装货后船舶平均吃水,按该轮船检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计算,已严峻超载,船舶不适航。畅达公司应负举证责任,证明弹性联轴节的损坏不是上述缘由或其他承运方不行免责的缘由所致,以支持其提出共同海损分摊恳求的主见。但畅达公司经法院多次要求,仍拒绝供应有关“铨宝湖”轮该航次油水数量的记录和拆检弹性联轴节损坏缘由的证据,又不指派大副沈金元到庭接受调查。因此,畅达公司恳求共同海损分摊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华联商厦和黄金机械总厂的抗辩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驳回畅达公司的诉讼恳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案例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共同海损分摊与当事人过失之间的关系,以及共同海损分摊的举证责任等问题。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患病共同危急,为了共同平安,有意地合理地实行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必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处于同一海上航程,面临共同的、真实存在的危急;二是所实行的措施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平安,而且是有意的、合理的;三是所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是特殊的;四是所实行的措施取得了肯定的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目的。共同海损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中,并不考虑危急的来源,无论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只要危急客观存在且威逼到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平安,便满足了第一个要件。在由于当事人的过失产生危急的状况下,也不需要考虑过失的性质,无论当事人对过失能否免责,均可以构成共同海损。但是,在打算是否可以要求其他方分摊时,则要考虑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依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及国际惯例,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是由于航程中的一方可以免责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受益方应当分摊;由于航程中的一方不行免责的过失造成的,该过失方不仅应担当自己的牺牲和费用,不能要求其他方分摊,而且应对其他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当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事故是否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引起以及对该过失可否免责,临时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可以先理算,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再打算能否要求其他方分摊。由于沿海运输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有过失就应当担当责任,不存在过失免责的例外,因此也不存在承运人有过失还可以要求其他方分摊共同海损的状况。一方要求其他方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证明其对产生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事故无过失。“铨宝湖”轮在航行途中主机弹性联轴节失效,螺旋桨轴失去动力,船舶失去把握,且正受强热带风暴的威逼,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共同面临真实存在的危急。畅达公司为了船、货的共同平安,恳求救助,使船、货脱离了危急,措施合理,效果显著,因此支出一些特殊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对于弹性联轴节失效的缘由,在诉讼中尚不清楚。畅达公司对此是否有过失,也不能确定。但在装货后大副开出的装载图所记载的船舶吃水,初步证明船舶超载。这属于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可能是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的状况。依据海商法的该条规定,这种状况“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提出分摊恳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畅达公司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对事故无过失,因此应担当败诉的后果。案例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原告:康地华美饲料(武汉)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2000年5月26日,案外人SinoTrade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S公司”)与案外人康地企业有限公司(ContinentalEnterprisesLimited,以下简称“康地公司”)签订鱼粉买卖合同,商定后者向前者购买700吨秘鲁鱼粉,每吨单价430美元,CIF上海,同年7月装船。同年5月29日、7月28日,康地公司将665吨秘鲁鱼粉以相同价格转卖给本案原告康地华美饲料(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康地”),总价285950美元,CIF上海,结算方式为见单即付,8月30日前交货,康地公司担当货物到武汉的全部费用。武汉康地于2000年7月向康地公司支付了涉案货物的全部货款,取得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秘鲁渔业工会集团股份公司(GRUPOSINDICATOPESQUERODELPERUS.A,以下简称“G公司”),收货人为武汉康地,通知人为康地公司,载货船舶为“五月皇后(MayQueen)”轮(以下简称“M”轮),运输起、讫港分别为秘鲁瓦乔(HUACHO)和中国上海,装载货物为665吨秘鲁鱼粉,运费预付,宝荣船务有限公司在秘鲁瓦乔代理“M”轮船长签发,租约并人本提单。2000年6月22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人保”)就涉案665吨秘鲁鱼粉签发了保险单,被保险人为S公司,保险金额为314545美元;承保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和战斗险。此后,S公司将该保险单背书转让给康地公司。2000年9月6日,装载涉案鱼粉的“M”轮,由于案外人提出的预防性扣留申请,被厄瓜多尔当地法庭下令禁止启航。2000年9月12日,山东中粮向s公司发出传真(后转给武汉康地)称:“M”轮始终在厄瓜多尔滞留,货物在船上未发生重大损坏及灭失,正协同有关方面与船东及其相关公司进行谈判,将实行各种可能措施使该船尽快到达卸货港。同年11月17日,该法庭同意“M”轮在扣留期间开往瓜亚基尔市的平安港口,卸下船载鱼粉并存放仓储。同年11月20日,厄瓜多尔海关同业工会第一行政区经理办公室作出决议称:“M”轮上装载的鱼粉卸船后将始终存放在该码头直到从卸船最终一天起算的5天之内办理好转船至其目的地的海关手续为止。另据厄瓜多尔当地媒体报道,至2004年2月9日止,“M”轮始终滞留在厄瓜多尔港口。由于货物始终未到达目的港,康地公司向江西人保提起另案索赔。后康地公司又将涉案保险合同转让给了武汉康地。武汉康地于200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恳求判令江西人保赔偿全部货款损失。江西人保辩称,武汉康地与康地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转让无效。涉案船舶因司法扣押而滞留厄瓜多尔港口,属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武汉康地及康地公司均未就货损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致使江西人保赔偿后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江西人保可拒绝赔偿。二审庭审时,武汉康地确认其和康地公司均未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武汉康地作为被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本案中已发生涉案“一切险”或“战斗险”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依法应担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江西人保据此不应担当保险赔偿责任。另外,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涉案船舶在厄瓜多尔被司法扣押,由此引起涉案航程无法完成,依据涉案保险单背面海洋运输货物战斗险条款的商定,因司法扣押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丢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即“由于执政者、当权者或者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丢失或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据此,江西人保亦不应担当保险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武汉康地的诉讼恳求。武汉康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援用战斗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条款来认定江西人保不负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战斗险除外责任中的“航程丢失和挫折”应是指战斗所引起的航程丢失和挫折,而涉案船舶的被扣押,其实质是由于船东与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而导致的司法扣押,并非因战斗而产生的后果,不属于战斗险的除外责任,且从该除外责任条款的内容看,亦不能得出法院是“执政者、当权者或者其他武装集团”的结论。但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理由是,武汉康地与江西人保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武汉康地没有证明因船舶被扣押而产生航程丢失或受阻的风险,进而构成货物的推定全损.亦没有证明一切险的承保风险造成货物实际全损,其作为被保险人更未实行任何措施以防止和削减损失,即使江西人保对涉案货损负有赔偿责任,因被保险人没有爱护对承运人的追偿时效,损害了江西人保的代位求偿权,也应扣减赔偿金额直至不赔,故武汉康地向江西人保恳求全损赔偿依据不足,不能得到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评析】二审法院关于战斗险除外责任条款的理解是正确的。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几个在海上保险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在本案中都有所体现,一是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转让关系及其在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归属界定;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爱护义务;三是被保险人未履行法定减损义务的性质认定及其后果;四是推断推定全损是否构成的标准。涉案贸易实际上是一次CIF贸易条件下的三方贸易,海运货物经过了两次转让。S公司是第一手卖方,康地公司是中间商,武汉康地是最终买方。提单与保险单的转让并不同一,提单是由第一手卖方S公司直接开给最终买方武汉康地,中间商康地公司在提单中只作为通知人消灭。而保险单则经过第一手卖方——康地公司——武汉康地两次转让。这种状况在三方国际贸易中比较常见。康地公司从S公司处受让货物和保险单合法有效。在货物出险时,货物已经越过装货港船舷,且康地公司与武汉康地已经订立了买卖合同,完成了价款支付和提单交付,依据“实质风险负担说”,保险利益由康地公司又转给了武汉康地。同时由于康地公司与武汉康地订立的买卖合同实行了“CIF上海”的贸易条件,CIF贸易条件的特点就是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及保险,该合同已含有康地公司须将保险单让与武汉康地的默示商定。其后双方在2002年签订的转让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只是对CIF合同的履行和补充。在货物出险时,真正的被保险人是武汉康地,其持有涉案正本提单,并已向康地公司支付了货款,依法享有保险利益,具有保险索赔权。本案一审判决也认为康地公司向武汉康地转让保险单的行为与履行涉案CIF贸易合同的目的相符,保险合同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武汉康地虽确认其和康地公司至二审庭审时均未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涉案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的日期是2000年8月底,康地公司在2001年1月中旬即向江西人保正式索赔,同年5月28日,江西人保也回复康地公司,称有关信函和除正本提单之外的整套文件已收悉,并已将此案上报其总公司,此时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尚未经过。在此期间,江西人保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武汉康地或康地公司有过提起索赔、诉讼或仲裁的指示。因此,不能说武汉康地没有“尽力帮忙”保险人爱护代位求偿权。况且涉案保险合同接受的是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该条款并未明确商定被保险人有提起法律程序的义务。从本案事实来看,载货船舶由于案外人提出的预防性扣留申请,被厄瓜多尔当地法庭下令禁止启航,这是法院可以认定的事实。由于涉案货物投保了一切险和战斗险。一切险的承保危急不是列明式危急,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列明危急外,还包括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缘由产生的其他危急,即指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意外事故。载货船舶被扣押的危急没有在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中明确列出,且对被保险人武汉康地而言是意外危急,因此该危急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由此危急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当赔付。但是,船舶被扣押后,保险货物照旧存在,并未被扣押,且被允许转船运输,假如被保险人实行必要的合理措施,准时支配转船运输或就地拍卖,将会防止或者削减该危急所造成的损失,但依据现有证据,被保险人没有实行。本案中,江西人保供应了经公证认证的厄瓜多尔当地法庭的部分卷宗及其中文译本,证明载货船舶被扣留后,该法庭又下令将船舶开往平安港口卸下鱼粉后再连续扣船,并向港口和海关等单位发出了帮忙执行通知。法院认为上述材料中虽然没有船舶被扣押及鱼粉被卸下的直接证据,但在法庭已裁定扣船及卸货的状况下,可以初步认定涉案鱼粉最终被卸下船舶,除非被保险人武汉康地提出足以反对的相反证据。本案中被保险人主见全损赔偿,依据《海商法》其次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推断货物的推定全损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标准:一是实际全损不行避开,二是“挽救费用”会超过保险价值。“实际全损不行避开”主要是指被保险人丢失对保险标的自由使用,不大可能“在合理时间内”重新获得该保险标的状况。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标的,除货物本身外,还包括货物的运送航程,或者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承保的是保险货物抵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的商定危急。因此,运输航程丢失或受阻致使货物不能抵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被保险人也有权向保险人恳求全损赔偿,即使货物本身没有发生有形损害。证明货物推定全损的举证责任在被保险人一方,被保险人必需证明保险货物无法运送至目的地,才能构成航程丢失或受阻,证明内容包括续运的可能性或可行性、续运费用凹凸等。载货船舶被扣押后,保险货物照旧存在,并未被扣押,且被允许转船运输,续运是可能的。武汉康地未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在出事地点实行了转运措施,或证明在当时的状况下不能找到替代船舶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或证明“为避开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连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因此,涉案货物并未因航程丢失或受阻而构成推定全损,武汉康地无权向保险人主见全损赔偿。同时武汉康地在选择索赔推定全损时,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也丢失了向保险人恳求推定全损赔偿的权利,只能向保险人索赔部分损失,除非推定全损进展成实际全损。而武汉康地对货物实际全损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所主见的船舶失踪致货物全损的理由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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