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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管理制度(范本)证书管理制度(范本) 证书管理制度 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许可证书是指由商务部监制完成且尚未发放的各类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等。 第三条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受商务部委托,管理各类许可证书,并监督、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所属进出口许可证签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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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范本) 证书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许可证书是指由商务部监制完成且尚未发放的各类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等。 第三条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受商务部委托,管理各类许可证书,并监督、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所属进出口许可证签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的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指定专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发证机构应建立许可证书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章 许可证书的征订 第五条 为提高许可证书的使用率,发证机构须认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许可证书需求量,合理上报征订数量。 第六条 许可证书的征订分为年度征订和补充征订。 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征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订。商务部每年10月下发通知征订下年度许可证书,发证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 年度征订后如仍有不足,发证机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许可证局提出补充征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许可证局审核后,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补‎‎充或调剂。 第七条 发证机构上报报送单,须同时在商务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征订信息。 第三章 许可证书的印制与发运 第八条 许可证局本着科学规划、确保用证、节约高效的原则,统一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合理安排许可证书的印制工作。 第九条 许可证局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通过规 定程序,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中选择质量信誉好、技术力量强、证书安全有保障的印制单位。 除许可证局委托的印制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许可证书。 第十条 许可证局负责监督印制单位按其提供的许可证书样式、数量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印制各类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 许可证局根据发证机构报送的各类许可‎‎证书的征订数量,结合印制单位实际库存量、发证机构实际使用量、剩余量等情况,制定许可证书印制与发运计划。 第十二条 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印制一次。集中印制数量不能满足实际发证需求的,许可证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追加印制。 第十三条 每批次印制完毕,许可证局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 方可入库。许可证局负责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入库登记。经检查不合格的许可证书,印制单位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 对年度征订的许可证书,许可证局应在征订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发运至各发证机构。补充征订的许可证书,应‎‎自收到报送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运至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十五条 许可证局确定发运明细后通知其委托的发运单位组织发运,发运后发运单位应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发运登记。 第四章 许可证书的验收与保管 第十六条 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实行专人、专柜、专库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发证机构须在收到许可证书当日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按货运单数量认真清点无误后予以签收,并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一式三份,见附件2),签收单应于次日寄送发运单位和许可证局,签收单须存档三年。 第十八条 发证机构在验收许可证书时,发现有单证‎‎不符、包装损坏和许可证书缺失等情况,应立即封存,作出书面检验记录,由验收人员及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检验记录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十九条 发证机构在验收许可证书后,应将检验无误的证书及时存入专用库房,并按证书的种类、箱号、流水号分类整理,有序存放,同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接收登记。 第二十条 存放许可证书的库房须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设施。库房、专柜的钥匙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库房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五章 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各类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构原则上应分设许可证书保管人员与许可证书领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应同时在场对许可证书逐一清点,并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经保管人员和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方可使用。登记表应由许可证书保管人员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如发现有缺号、错号、纸张缺页、流水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印制错误,应立即封箱,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并对检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由保管人员及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该箱许可证书一同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构在启用各类许可证书时,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印制错误且已发运到发证机构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退回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库存期间因火烧、水浸、蛀蚀等造成许可证书损毁‎‎的,发证机构应立即书面报许可证局,并将受损证书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打印错误和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予撤销,并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保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证,发证机构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废证登记。 第六章 许可证书的调剂与遗失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特办之间不得擅自相互借用各类许可证书。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借用许可证书,须由申请使用方向许可证局提出书面申请,许可证局审核并协商双方同意后统一安排调剂,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登记调剂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同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设立的延伸打印终端间的许可证书调剂由该商务主管部门自主安排,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登记。 第三十条 许可证书在仓储、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发生遗‎‎失的,相关部门均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许可证局。 第七章 许可证书的核查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构每季度应对许可证书进行清点核对,核查许可证书的种类、数量等出入库登记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相符。 第三十二条 发证机构发现许可证书出入库登记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的,应立即查找原因,追究相关责任,采取必要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时书面报许可证局。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填写上一年度《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并报许可证局。 第八章 许可证书的销毁 第三十四条 对因改版而过期的空白许可证书,发证机构须在《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见附件5)上登记,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无误后封存。 新版许可证书启用当年,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批准,旧版空白许可证书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有关销毁的请示签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查。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构应将废证在《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见附件6)上登记,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封存。废证保存期为两年。 保存期满的许可证书废证,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批准,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有关废证销毁的‎‎请示签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案。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检查或抽查内容包括: (一)发证机构许可证书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许可证书的征订、验收情况; (三)许可证书的保管及专库、专柜的安全措施情况; (四)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情况; (五)许可证书的使用情况; (六)过期空白许可证书和废证的封存/销毁登记情况; (七)按规定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许可证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许可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按照《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年3月5日起施行,原《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外经贸配字〔**〕第87号)同时废止。 证书管理制度 (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权限证书管理,规范授权行为,明确经营管理权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11发展总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11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及其他所属公司和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权限证书的签发和使用应当遵循准确、守制、合法的原则。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单位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代表人、总公司的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并对总公司所属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应当设专人负责本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在权限证书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起草、发布、推广权限证书示范文本: (二)办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公司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身份证书》手续; (三)胁助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向其他职工签发以总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与权限证书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以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出具、签发的各种权限证书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号,并由持有人签收。 第七条负责权限证书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各种空白权限证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代表人的指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章 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出县和使用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驻外机构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应当载明:该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 务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出据日期,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内容,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法规室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出具,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及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总公司法规室在人事本部批准后 出具,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 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 授权委托书的签发和使用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非经授权,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国11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对于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总公司各业务部 门、各职能部门。各驻外机构职工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由法规派驻人员负责驻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 司职工签发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委托书分为以下两类: (一)职务授权:职务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业务部门、驻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或由总公司作为股东向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以及由总公司所属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托经营人签发的,授权其依职权在一定时期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的,授权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为某项业务而进行一般性的洽商、联系‎‎或进行谈判、签约等决策性活动的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业法人的名称; (二)被授权人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 (三)授权事项及权限范围、有效期限; (四)授权人姓名及授权单位名称; (五)被授权人印签预留; (六)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必须采用总公司法规室统一制订的格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律事务人员协助办理,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授权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持有人代表授权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索取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书原件或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第五章 授权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 (一)授权事项完成或授权期限届满的; (二)因被授权人发生人事变动的; (三)因公司自身发生变更的; (四)因被授权人违反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的; (五)其他总公司认为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的。 第二十一条授权被变更、解除或终止后,被授权人应当‎‎将授权书交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 (一)保管空白权限证书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办理有关手续,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持有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保管、使用权限证书不慎,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被授权人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三)被授权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届满后,仍以代理人身份从事对外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被授权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在签署(职员法律承诺书》的基础上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证书管理制度 (三)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 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 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 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 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 时间。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证书规格为25开、1 4.5CM×20.5CM,双横开式样,共8页。封面、封底为咖啡色磨砂革,内页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造币总公司生产供证书使用的代号为103,3的无光防伪纸。证书内页中的国徽和部徽均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光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第二页中间部位采用特殊无 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字样;第七页正中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教育部标徽,上述隐形内容在‎‎紫光灯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全国统一的编号方法。编号共17位, 其含义为: 证书编号的前四位为年度代码,为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第五、六位为省级行政区代码,代表发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代码”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第 七、八、九位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代码数字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码,“0”代表持证人为男性、“1”代表持证人为女性 ;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种类必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的全称‎‎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中需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证书中涉及的所有数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工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必须使用钢笔,并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 管理。对发放非法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单位和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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