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借贷协议和口头借贷
借贷协议
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未了防止发生纠纷,双方往往订立书面的“借款协议”或者“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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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相对借据、借条而言,形式比较规范,内容比较完整。
在投融贷日常的民间借贷加盟工作中经常看到一些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的借款合同。格式借款合同通常是出借人为了重复使用而原先拟定的,在发生借贷时,填上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等内容,交由借款人签字后,便成立了借贷关系。
金融机构贷款通常采用格式合同,但格式合同对民间借贷来说是少见的。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不同,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贷款是其日常工作,使用格式合同能够简化缔约程序,提高贷款工作效率。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是金融机构,也不经常出借资金,因而没有必要预先拟定贷款合同供重复使用。
口头借贷
民间借贷通常是基于人情关系、地域关系等特定的社会关系发生的,双方当时人有着一定的信用关系,所以不少民间借贷合同采用口头形式。
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采用口头形式,实践中也有不少当事人采取口头形式,这是由一定客观的合理的因素构成的。但是,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必须举证证明
民间借贷合同的存在和内容。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首先要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和借贷内容,然而,口头合同往往给出借人带来举证困难。
投融贷风控部门的马律师说:“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借款人实际已经从出借人处取得借款,但对出借人的债权主张予以否认,因口头借贷而没有书面证据,如果出借人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结果,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就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不仅债权不能实现,反而承担败诉责任,市区金钱还丢了声誉。因此,投融贷内部大力倡导民间借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口头借贷带来的证据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