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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研讨.doc民商法案例研讨.doc 人身损害纠纷 案例点击一:沈某某父母与乔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争议焦点 被告无过错情况下能否适用因果关系说, 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沈父、沈母。 被告:乔某某;薛某某;潘某某;王某某。 原告沈父、沈母诉称:沈某某、乔某某二人互不示弱的喝酒,导致二人晕倒在地,沈某某呕吐不止,薛、潘、王三人劝阻不力,还多次出去帮助买酒,以看饮酒为乐。在沈某某倒地呕吐两个小时后才送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存在明显过错,乔、薛、潘、王四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乔某某辩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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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研讨.doc 人身损害纠纷 案例点击一:沈某某父母与乔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争议焦点 被告无过错情况下能否适用因果关系说, 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沈父、沈母。 被告:乔某某;薛某某;潘某某;王某某。 原告沈父、沈母诉称:沈某某、乔某某二人互不示弱的喝酒,导致二人晕倒在地,沈某某呕吐不止,薛、潘、王三人劝阻不力,还多次出去帮助买酒,以看饮酒为乐。在沈某某倒地呕吐两个小时后才送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存在明显过错,乔、薛、潘、王四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乔某某辩称:我与沈某某是至亲朋友,当事在我家聚餐,我也劝过他不要多喝酒,我是主人家,不得不再次买酒。但导致沈某某酒精中毒死亡的结果,过错在沈某某自己,我也是受害者。 被告薛某某、潘某某、王某某三人辩称:我们劝阻不能多喝酒,沈某某不听,还逼着去买酒,醉酒后,我们及时将二人送往救治,我们没有过错,对此事不应负任何责任。 案件来源: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链接一:客人喝醉后窒息而死 新郎有责任赔近3万元 2006年12月初,福建省南安市市民姚晖(化名)的儿子结婚,他邀请亲朋好友前来庆贺,姚杉也在受邀之列。婚宴上,宾客双方频频举杯共贺。姚杉一高兴,喝多了,当场酩酊大醉。看到客人醉了,姚晖叫人将姚杉送回家休息。 当时,姚杉家里没有其他人。晚上,姚杉的妻子回家,看到丈夫昏倒在床上不省人事,赶紧将丈夫送到医院抢救。然而为时已晚,医院虽尽力了,但还是回天乏术。次日,姚杉丢下妻子和年幼的儿子撒手而去。南安市公安局对姚杉的死因进行鉴定,查明姚杉的死因是他喝酒后呕吐,因没人及时照顾清理,导致呕吐物吸入气管窒息死亡。 2007年2月,姚杉的父亲、妻子和儿子一起作为原告,将婚宴的主人姚晖父子告到南安市法院,要求父子俩承担50%的责任,赔偿7.5万余元。 链接二:命丧酒宴谁担责, 石大川是河南省巩义市的一名中年商人。2006年12月25日,当他电话得知合作伙伴李丰银出差归来闲暇在家时,就决定赶赴登封,请李丰银一块喝酒还个人情。石大川选择中午就餐的松阳酒楼,位于登封郊区。当天中午,为了制造酒桌上的热闹氛围,石大川力邀家住登封市的另一位好友李自强作陪。石大川、李丰银和李自强三人,一开始就吆五喝六,尽情畅饮。不大功夫,由酒楼老板李顺风提供的两瓶“泸州老窖”白酒,就变成了空瓶子。 喝过两瓶酒之后,石大川和李丰银均微有醉意。不想此时,年轻力壮的李自强却连声叫嚷不过瘾。于是,他打电话约来了好友王平均,四人再次开怀畅饮。转眼,又两瓶 1 酒被喝了个精光。就在四人摇摇晃晃走出酒楼时,正巧此时,石大川的另一位朋友石大有因事凑巧来到酒楼前。石大川见状,上前盛情相邀,五个人便又折身返回酒楼喝酒。 其间,李丰银的司机杨有坤曾两次从外边进来,一再劝阻李丰银不要再喝了,但正在兴头的李丰银不听劝阻,五个人又同饮了一瓶酒。这样,五人前后共喝了由酒楼老板李顺风提供的五瓶“泸州老窖”白酒 没想到,此时的李丰银已经不胜酒力,一下子从凳子上栽了下去。面对“突发事件”,酒楼老板李顺风“精明”,赶快拨打了“120”。令人遗憾的是,虽经医生努力,但由于李丰银饮酒过多,中毒太深,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李丰银死亡后,当地警方也迅速介入展开调查,结果认定李丰银系饮酒过量而中毒死亡。 链接三:喝酒 出了事儿谁埋单, 适量饮酒对身体不无裨益,但若饮酒过量则适得其反,轻则伤身,重则害命。这个道理人人都懂,然而,有些人上了酒桌,便把一切统统抛到脑后。喝酒,喝出了感情、喝掉了忧愁自然无妨,但若喝坏了身体,甚至喝掉了性命,是不是应当有他人埋单呢, 链接四:被邀喝酒单独回家途中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2006年1月1日11时许,死者刘某到被告卢某家,双方喝了卢州老窖白酒,12时许,刘某与卢某到被告陈某家,三人喝茶后,雇三轮车来到漳平市东山路的一家饮食店喝酒,13时又换到另一家饮食店喝酒,刘某喝了少许酒后,自行雇车回家,后死在漳平市某加油站旁边的菜地里。请问:责任应如何分担, 案例点击二:张某父母与某水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争议焦点 监护义务与侵权责任如何权衡, 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概览 2002年6月9日系星期日,学生休息不上学。当日15时许,两原告之子张某(1991年出生)与另一小伙伴到被告村东一个水库中洗澡,孩子沿水库南岸的台阶下至水库,原告之子在游泳洗澡过程中溺水死亡。原告认为,该水库系被告所建,被告应设置警示标志或其他防护措施,但被告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悲剧的发生,被告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64850元,丧葬费200元,医疗费200元。 经审理查明,该水库在被告所属的土地内挖建,用于灌溉农田,水库四周砌有堤坝,水库南岸的西端砌有通下水库底部的台阶,对应的北面平台上建有一个小机房,机房的南墙上用石灰刷写了“严禁洗澡”的字样,水库北岸田间的北侧亦有几间机房,房前墙面上用石灰写了“机井严禁洗澡或大小便”字样。分析责任分担。 材料来源: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案例点击三:体育活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争议焦点 体育竞技中因犯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是否应当赔偿, 体育活动组织者应否对参赛者在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 2 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向某。 被告:某大酒店。 被告:某县体育局。 被告:某县乡镇企业局。 原告向某诉称:2003年7月5日下下午,原告参加被告体育局组织的“某某杯”篮球比赛,原告代表被告大酒店球队队员与被告乡镇企业局球队比赛,上场时已经被告大酒店球队教练同意。在比赛中,原告在运球时被对方队员右眼,造成眼球破裂,后入住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3367元。经鉴定已构成X级伤残。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住院期间车旅费用及伤残补助费、鉴定费共计22650元。 被告体育局辩称:原告诉称参加篮球比赛受伤是实,但那场篮球赛不是被告体育局组织的,原告也不是被告大酒店球队队员,即,原告既不是篮球比赛的运动员,更不在被告体育局组织比赛中受伤,被告体育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大酒店辩称:2003年7月,某县组织了“某某杯”男子篮球比赛,被告大酒店组队参加,但原告不是被告大酒店队员。在正式比赛之前,被告乡镇企业局多次邀约被告大酒店篮球队进行热身赛。因来的球员不够,原告的同学曹某(大酒店球队队员)叫场外的原告上场,但并未得到被告大酒店球队教练及领队的同意。原告自愿上场参加比赛,约几分钟后被对方球员误伤。综上所述,原告不是被告大酒店球队队员,受的伤也不是被告大酒店的行为,且原告是自愿上场参加热身比赛的,应当自己承担体育比赛风险,所以被告大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乡镇企业局(以下简称乡企局)辩称:原告诉称其受伤情况属实,但被告乡企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1 被告乡企局球队队员在比赛时不是故意打伤原告眼球的,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失,属意外事件,其行为不构成侵权。2 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损害结果都无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就体育比赛的惯例,队员在比赛中受伤,由其所在的运动队承担责任。因此,被告乡企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乡企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链接:相约游泳试水身亡,甘愿冒险责任自负 周强与刘卿、刘敏(系在校大学生,同学)相约来到一河边渡口游泳,刘敏提出去看看河里最深的地方到底有多深,周强、刘卿表示同意。因害怕危险,三人决定手牵手试水,由于三人手未拉稳,一起掉了下去。他人听到呼救赶到时,刘敏已被冲到沙滩边,自己爬上了岸,刘卿被救起,而周强则沉入水中,直到次日下午才被打捞起尸体。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周强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刘卿、刘敏共同赔偿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99765元中的一半。理由是危险系三人共同产生,彼此有着共同利益,在周强身处险境时,刘卿、刘敏未予救助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刘卿、刘敏则辩称:周强也不是为救两人而溺水死亡,即两人都不是受益人,请求驳回周强父母的诉讼请求。 3 案例点击四:看球赛被球击伤球员需要负责吗, 案情介绍 2003年9月6日,张某龙、袁某与他人在湖南中医学院足球场踢足球赛。后张某龙坐在班干部门一侧底线看球,袁某在和他人争球时一脚射门,但足球打中了张某成的左脸。当时双方没有发生争执。 几日后,张某龙同时在湖南中医学院、湖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诊断结论均为左耳膜穿孔,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鉴定结论相同,评定为轻伤。张某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及医疗费。 袁某辩称,张某龙智力正常,已经从事业余足球运动多年,能够充分认识到足球运动的危险性及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当日张某龙自愿参加比赛且下场后,坐在距离球门非常近的位置,其明知危险因素的存在,但没有回避,而自己与他人争球射门,纯属偶然。请分析责任的分担。 案件来源:中国法制文萃报 案例点击五:周某甲与周某乙、张秀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争议焦点 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未成年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差异, 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周某甲。 被告:周某乙。 被告:张秀玲。 2002年11月3日下午,原告周某甲伙同被告周某乙、符某某(6岁)等小伙伴一起 玩耍来到被告张秀玲家门口时,张家没有人,楼门锁着,三人先后从楼门下的空口处钻进院内玩耍。当他们准备从猪圈(系用石头堆垒而成,未有砌筑)向院墙上爬时,猪圈上的一块石头从高处掉下来,砸住原告周某甲的左手中指末节原告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843元。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5495元。另查明,被周某乙年幼无个人合法财产。责任如何分担, 案件来源:河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案例点击六:谭某荣等与谭某建、谭某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 司顺德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争议焦点 法院能否直接区分交警部门未确定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主次责任, 案由 4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概览 2005年2月,被告谭某建驾驶一中型车从高明大道往高明大桥方向行驶,该车车主为谭革廷,于2004年11月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顺德支公司购买了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车辆行至某酒店前红縁灯路段时,与原告谭某荣驾驶的两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及原告谭某荣受重任入院治疗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经调查取证认为,不能确认肇事当事任何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故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原告谭某荣及其父母、子女共同诉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顺德支公司按《广 东省200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承担原告损失的70%(即146648元)和精神损失费20000元,共计人民币166648元,诉被告谭某建、谭某廷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谭某建辩称应按《广东省200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原告损失,因交警部门未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只应承担50%的损失,精神损失费太高。 案件来源:第三期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 案例点击七:梁盛山等与杨玉秀、刘丽平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争议焦点 判断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标准是什么, 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梁盛山。 原告:梁永茂。 原告:钟久庆。 被告:杨玉秀。 被告:刘丽平。 被告:梁火发。 2004年6月30日中午,被告杨玉秀和刘丽平先后到原告梁盛山家的老屋,认为屋里的鸡是自己的,与闻讯赶来的受害人钟件娇发生争吵,开始相互谩骂,后发生拉扯并相互殴打。在此期间梁火发在参与劝架中也与受害人钟件娇发生拉扯。钟件娇在这次纠纷中被打倒在地,并被致轻微伤被劝回家后,钟件娇认为自己受到辱骂,便口服农药,然后回到被告梁火发家附近,并开始发生呕吐等反应。 被告方发现后,并未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紧急有效的措施,仅由被告刘丽平步行至当地的梁辉诊所,当发现医生仍在玩扑克时,没有及时详细地告知事态的严重情况,而是在诊所里等医生了一段时间。 在个体医生梁辉到现场发现事情很严重时,被告梁火发等人才在梁辉的催促下用双轮车将受害人送至当地卫生院救治,在途中受害人钟件娇经死亡。事后被告共支付了3000元赔偿费。事件发生后,受害人的一些亲属到被告家损坏了一些财产。 死者的丈夫梁盛山、儿子梁永茂、女儿梁香娣、弟弟钟久礼、钟久庆作为原告向 5 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被告梁火发、刘丽平、杨玉秀以财产受到对方家属毁坏为由也向该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案件来源: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案例点击八: 保姆看护儿童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争议焦点 民间保姆帮人照管幼儿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的行为是否符合服务合同的特征, 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黄某某,学龄前儿童。 被告:汪某某,退休职工。 原告黄某某法定代理人诉称:2002年3月31日早上,被告发现原告持续抽搐,才送原告到长泰县医院治疗。后由于病情较重转至漳州市医院住院治疗,于4月29日出院。在治疗期间,原告被诊断患乙型脑炎,现仍然失语、吞咽功能不完善等。根据临床医学,流行性乙脑病毒是通过蚊虫叮咬而传播,潜伏期为4-21天,发病时伴嗜睡、头痛、呕吐等症状。由此可见,被告如果能提供安全、卫生的场所,做好防蚊、灭蚊工作,及时发现原告病情,原告是不会患上乙脑的。另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从事幼儿保育工作的营利性经营行为是非法经营。综上,被告的过错行为属特别严重侵权,因此,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25374元、住院伙食补贴45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伤残补助费90244元、交通费1000元。 被告汪某某辩称:1 被告看孩子的行为属一般民间意义的保姆,这是一种民间常见的做法,不存在法律上的禁止行为。所以,从被告与原告之间关系的性质上看,不应将被告提供家庭场所看管孩子确定为幼儿园,并认定被告的行为属非法经营。2 患流行性乙脑不是一般检验手段就能其病情的,原告发病前,吃、睡的日常生活均属正常,不存在任何人体功能障碍,原告于2002年3月31日早晨病情突发后,被告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住院诊治,并尽快与原告父母和亲属联系,被告已尽了看护义务。3 人的生老病痛是人生的自然规律,患病例是人生存的一种正常现象,只能预防、治疗,不可能防止其不发生,从民法理论上讲属于不可抗力。原告生病后,被告及时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已尽了看护照料义务,被告没有过错,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6 案例点击九: 受害人亲属与杨民强、李进辉、胡明江、星火机械厂、江西省消 费服务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争议焦点 作为雇员的肇事司机是否应与车主作为共同赔偿主体, 肇事营运车辆的挂靠单位能否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概览 2003年2月26日,曾敏搭乘伍韬(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赣M70541号“长安”面包车,由北向南行至105国道1833KM处,遇杨民强驾驶严重超载的赣A70545号“楚风”大货车,两车相距100米时,面包车突然驶入左车道,杨民强未及时制动,两车正面相撞,大货车将面包车推引一段距离后停下,致使面包车上的曾敏、伍韬等人死亡。同年3月9日某县交警大队认定该次事故中伍韬酒后无证驾驶,应负主要责任;杨民强超载行驶,应负次要责任。后杨民强申请责任重新鉴定,市交警支队以其违章超载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重新认定其不负事故责任。 肇事车辆的情形分别是:赣M70541“长安”面包车系李进辉于2001年12月向江西省一汽消费服务公司购买,并于同月1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约定每年向公司交纳管理费300元等。2002年11月21日,李进辉与毛军协商,将该车转卖给毛军。三天后,毛军又将该车转卖给胡明江,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事发当日,原明江将该车租给伍韬使用。赣A70545号“楚风”大货车则属江西星火机械厂所有,由该厂职工赵龙山承包经营,双方签订了《车辆承包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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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时许,海峰加油站送来一盘录像带。而这盘模糊的录像带记录了清晨肇事的整个过程:6点19分10秒,赵守业走下公交车,直接横穿公路;6点19分30秒,赵守业走到路中央,一辆红色出租车急驶而来,赵守业和司机同时发现了对方,车祸一刹那间发生了~出租司机踩死了制动,可由于车速太快,车驶出很远才停住。6秒钟后,肇司机关掉了车的大灯,急速开走……。从录像带上可以看出,从第一辆肇事车开始,先后有97辆车驶过,其中有12辆车是大货车,所有车的车牌号在录像带上均看不到~ 下午两点,一名叫李光军的银灰色捷达出租车司机在现场投案。李光军说:当天早上6点多,他拉一名乘客去机场,走到浑河桥桥头时,车子轧到那具残缺不全的尸体。考虑到乘客急着赶飞机,李光军留下了乘客的电话,请乘客帮忙做证,然后去了机场,之后去投案自首。 链接三:交通肇事“吓死”人要不要赔钱, 一个是24岁开拖拉机的小伙子,一个是57岁的农妇,两个原本不相干的人,却因一场交通事故,产生了出人意料的交集——农妇目睹小伙子的拖拉机撞人后,心脏病发作死亡。 交通肇事者对于被“吓死”的“旁观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链接四: 司机下车问路被自己车撞死 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2008年3月23日,吴新驾驶自己的机动车辆在运输货物途中,因道路不熟,停车问路时,未拉手制动,车辆沿坡道向前溜行,当场将吴新撞死。保险公司应否担责任, 链接五:碾轧尸体惹出离奇赔偿案 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导致老太太命丧黄泉;岂料郊区在处理事故现场时,一辆手扶拖拉机却快速闯入,并从死者的身体上轧过;本已痛不欲生,再遇雪上加霜,死者家属愤怒之余,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强烈要求拖拉机手赔偿尸体补偿费和精神损失费。一场离奇的官司由此展开。 案例点击十:石有民、陈素侠与竭广、竭玉姣人身损害纠纷案 争议焦点 骑车带人办事是否属于雇员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 驾驶者死亡,摩托车乘坐者是否应对存在不安全隐患承担过错责任, 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概览 原告:石有民。 原告:陈素侠。 被告:竭广。 被告:竭玉姣,系被告竭广之姐。 8 原告诉称,2005年1月31日下午2时许,二被告被人骑摩托车带着来到我们家, 找我儿子石经伟,让石经伟骑摩托车带着二被告到台营镇办事,石经伟就骑着被告带画 的摩托车,带上二被告赶往台营镇。约下午3时许,石经伟与二被告行至石峪村大桥北 转弯处时发生了事故,他们三人连同车都掉下桥,当时石经伟摔得十分严重,经台营股 份医院抢救,后到抚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石经伟受二被告的请求,为二被告办 事途中发生事故,失去生命,给我们造成了巨大有精神伤害,特起诉要求二被告给村丧 葬费5400元、死亡赔偿金57000元、给付抚养费32000元。被告已付9600元,由于被 告家庭困难,只要求被告给付4000元。 被告辩称:2005年1月31日,石经伟借骑他人摩托车来到竭广家,找竭广去台营 镇医院为石经伟开一张健康证明为办驾驶证用,另在散集时买了两件衣服,竭广说却医 院行,买衣服不行。石经伟就叫竭玉姣同去,竭玉姣不愿意去,后经石经伟再三请求下 就答应了。石经伟就带着竭广、竭玉姣去台营事。当行至石峪村拐弯处,由于车速太快, 人车一起摔在大桥下。三人均被摔伤,石经伟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当晚,石经伟 的姑姑石风侠及乔政找竭广姐姐的公公赵明喜借款9500元,支付住院押金,二被告没 有给付原告9600元钱。该事故是石经伟个人过错所造成,二被告没有任何赔偿责任。 案件来源: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 案例点击十一:顾客醉死饭馆 老板缘何赔偿 2006年5月10日21时许,天津市南开区的王某与朋友张某、李某和赵某在孙某经营的饭馆吃饭,4人均喝了一些白酒。22时许,张某因故离开,王某将其送走后继续与李某和赵某喝酒。其间,3人多次互相劝酒。李某结帐后,王某突然脸朝下摔倒在地并开始呕吐。老板孙某与赵某及饭店服务员将王某放在用几把椅子拼起来的简易床上,并给王某盖了一床被子。王某脸朝下趴在椅子上。之后,赵某离开了饭店。次日上午8时许,老板孙某发现王某仍趴在椅子上一动不动,于是报警并打了120.警察到来后证实王某已经死亡。 6月15日,天津市公安局出具尸检报告认定,王某系在大量饮酒后发生脑水肿的基础上,头部受外力作用加重脑水肿导致死亡。 当年8月24日,死者王某的家属将共同饮酒的张某、李某和赵某以及饭店老板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摘自:法制文萃报 合同纠纷 案例点击一: 郭,玲与菏泽市地方戏剧院培训与就业合同法律关系纠纷案 争议焦点 邀约邀请中具有诱惑性的就业承诺是否属于培训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 案由 培训与就业合同纠纷 案情概览 9 1996年7月,原菏泽地区枣梆剧团发布了《学员班招生简单》,简章第5条“录取与就业”项目明确承诺:“学员学习期满后,凡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的中专毕业文凭,留团工作。”据此原告报名并参加了初试、复试,于1996年8月23日被录取,自1996年10月至1999年6月原告在该剧团学习,每年交学费2200元。原告于1999年7月1日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并领取了菏泽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是一名优秀学员,她在1999年6月毕业考试中曾获得第三名,与原告一起招收的这批学员无一被转为正式职工的。 原告毕业后,随枣梆剧团演出,但未明确“留团工作”。2000年原告随团演出领取了4个月的“工资”420元2001年度原告在演出领取生活补助4次共145元2002rh原告随团演出领“工资”5次共453元。三年间原告在枣梆剧团共助费及“工资”1018元。2001年12月被并了原菏泽地区枣梆剧团。2002年7月被告实行竞聘上岗制度,原告落聘。被告提供了未注时间且用铅笔(有改动)填写的原告(及其它学员)的竞聘考试评委评分表,来证明原告因成绩不佳而落聘。被告提供原告于2002年7月22日填写的竞聘上岗登记表中,原告在其简历中写到“2000年随团实习演出,曾伴奏《走出大山》„„《包公卖官》获音乐伴奏奖”。 原告落聘后回家,由于所学二胡专业,属冷门,对口单位较少,不能学以致用兼以原告为女性,找对口专业更难,其所学知识基本荒废。 原告认为被告单位未履行招生承诺,应赔偿其培训费用;被告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过错,无需赔偿。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案例点击二:姜某与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 企业是否有权依据其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对职工任意进行处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姜某在向被告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交纳了10000元保证金后于2004年1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被告招收原告为其企业职工,原告每月工资1200元,其中基本工资600元,岗位工资300元,服务工资100元,安全工资200元。双方约定的合同期从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4年3月10日11时许,原告姜某驾驶被告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江北起点站,被告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有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自车窗钻进车内,从原告处收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元。同日,被告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三章第29条第6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投币箱内(包括投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处罚通知:“一 解除劳动合同。二 没收赃款13元及工具两件。三 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原告不服,在3月13日向公司申请复议,然未果。同年4月13日原告向邵阳市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申请促裁,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2004年11月17日,该协议作出裁决,认定原告窃取票款的证据不足,被告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收取保证金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决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元。但对双方是否恢复劳动关系,被告是否应补发工作裁决。原告不服此裁决,遂于2004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并被发工资12000元。被告则辩称:原告在驾驶公车期间盗取票款,其行为不容否定,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合乎法律规定。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没有上班,不存在补发工资,应维持被告对原告处 10 分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案例点击三:苏甲、苏乙与徐,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 “凶宅”是否存有损害,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苏甲、苏乙系姐弟关系。坐落在浙江省衢州市区某综合楼东单元501室的房屋,产权系原告苏乙所有。2000年10月,原告苏甲借用该房屋结婚,并将该房屋全部装修一新,并购买了家具、电器、厨房用品、卫生洁具等物。2003年4月,被告徐某福经人介绍并通过大华房屋租赁中介所要求告将上述房内所有用品租赁给其和女伴徐某英居住。2004年4月17日,原告苏乙与被告徐某福及徐某英签订房屋出租合同,该房屋及原告苏甲的全部个人生活用品全部交给被告和徐某英使用。2004年8月1日,徐某英在房屋内自缢身亡。2003年9月27日,原告苏甲、苏乙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某福赔偿两原告财产和精神损失共计25000元。 -----------材料来源: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链接一:房产买卖遇“风水”纠纷,房值贬损谁承担,买的旧房放过骨灰,谁担责, 2006年5月,王女士经福建厦门市,博士房地产代理公司介绍,买下厦门市石壁街36号的一个二手房。房子比较旧,中介公司介绍说该房建于1963年,曾于1993年翻建,两年后将被拆迁。王女士于5月21日签下了认购居间合同,支付了部分定金,并约定了其它履行事项。 然而5月22日,王女士从邻居那里了解到,2006年初,这个房子的前一任房东过世后,其家人曾将死者的牌位、骨灰、遗物等移入房内,还在里面为他做过法事,持续了100多天。王女士认为这房子不吉利,拒绝履行其他手续,定金自然也被扣下。几经协商,王女士终于退了房,可她依然愤愤不平,认为中介故意隐瞒房内做过法事的事实,拒绝付费给中介。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链接二:出租屋火灾烧死人,谁理赔, 2004年,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法院也曾审理过一宗因出租屋发生火灾,5人烧死屋中,使得出租屋成为“凶宅”的纠纷案件。该案中,业主起诉承租人,认为因为承租人的疏忽导致了一场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应赔偿楼房毁损的直接损失。 另外,由于房子失火烧死过人,以后不好出租了,所以承租人还应该赔偿无形损失。最后,法院判决承租人向业主赔偿楼房毁损直接损失13.5万元,同时承担失火对房屋造成的间接损失12万元。 链接三:“买凶宅索赔案”开庭 “凶宅”能否成为索赔理由? 北京市民李先生买完房子后却从朋友那得知,他所购买的二手房曾经发生过凶杀案,现场惨不忍睹。后在李先生的要求下,房主同意退房,但拒绝赔偿。于是,李先生将房主告上法院,索赔购房差价、在外租房等经济损失7.7万余元。 案例点击四: 张榕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人身 11 保险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能否同时向致害人和保险人主张权利而重复受益,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张某。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泉市保险公司)。 原告张某,女,9岁,系山西省阳泉市某小学 一年级 小学一年级数学20以内加减练习题小学一年级数学20以内练习题小学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人教版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新人教版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 学生,于2003年9月1日购买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费3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合同正本及保费收据等。合同约定:保险期为一年,在此期间,原告如遇到意外伤害,被告则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住院医疗费。2004年5月8日12时15分,原告放学回家中被钱某驾驶的出租车撞伤,原告父亲当即向阳泉保险交警部门报了案。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10天,发生费用16245元。经阳泉市交警支队认定,钱某应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与钱某达成赔偿协议,钱某赔偿原告张某住院治疗费18600元。原告出院后,其父即向被告提出赔付请求,要求阳泉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阳泉市保险公司以张榕的损失已由肇事者,钱某全部赔偿为由,拒绝赔偿。由此张某于2005年3月12日以被告职泉保险公司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被告阳泉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案件来源:山东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点击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合同案 争议焦点 信用社撤销代办点并辞退代办员后,该代办员仍与储户继续办理存储业务,此行为 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案由 :存款合同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谢某。 被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某信用站(以下简称信用站)系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在农村设立的代办点,信用社聘用该村副村长(兼会计)西某(已于2002年5月8日去世)为代办员,负责信用站存款储蓄业务。在西某任信用站代办员期间,村民谢某于1998年2月9日在信用站 存入活期存款11000元,该站向谢某出具加盖信用站印章的活期储蓄存折。在诉讼中,谢某举证共活期折,并按存折上记载主张其于1998的2月28日再次存入8000元;3月12日和4月7日分别取款5000元、2000元;4月25日、4月30日分别存入15000元、20000元;5月11取款20000元;12月10日存入40000元;1999年2月25日存入17000元,存款余额计84000元。而信用社主张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信用站已于1998年5月30日被撤销并告知了广大储户,撤销后的“存储”行为不合法,且辞退西某时西某移交的谢某活期储蓄存款余额计4499元为由,请求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安徽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12 链接:存单变废纸 猫腻在哪里, 争议焦点 农村储蓄代办点早已被撤销,代办员仍然在吸收存款并“蒸发”,农行却以代办关系终止“不承担兑付责任”为由拒付存款…… 案例点击六:在线订票服务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 网上订购剧票的行为是成立买卖合同还是成立服务合同, 案由 订票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上诉人):周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某信息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在成功完成被告网站指示的订票步骤后,该网站显示了原告的订单信息,以此说明原告已完成订票。随后,原告去电被告处咨询送票及付款事宜,被告的工作人员告知已完成订票。但之后原告始终未接到被告出票通知,直到同年10月11日,原告自行看到了剧院的出票广告,遂去电被告处咨询,被告才告知其所订的单价为200元剧票已售完。只有400元以上的剧票有售,对此原告当即表示异议,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托。无奈之下,原告只得购买了两张单价为400元的票。原告认为,其在被告网站上完成了订要约,被告网站显示原告的订票信息即是一种承诺且已到达原告,双方成立了买卖演出票的合同,现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获得原订购的剧票,并不得不为此多支付了400元,原告的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票款损失400元。 被告称:原告在网上按被告网站要求填写了订购申请,网站显示原告的订票信息并不是承诺,原告的申请并未得到被告的有效承诺,双方的合同并未订立。被告网站上的“配送说明”已明确表示“确认后的上门客户无票补送者,免快递费”,即是说订购的剧票可能没有,补送其它剧票,被告免费送票,因此,被告在原告订票前已告知其订票存在无票的可能性。原告在订票会立即收到被告发出的电子邮件,该邮件也已明确告知“实际成交以人工确认为准”,并进一步告知“如果由于通信故障或信息错误等原因致使在一周工作日内我们无法联系上,则订单自动失效。”原告明知是预订而非购买剧票,而预售本身就存在不确定性。即使双方于2004年7月29日已订立合同,但在同年10月11日,原告在知晓200元的剧票已售完后,同意变更为400元的剧票,被告已确认,说明双方已对原来的合同进行了变更,且已履行完毕,故原告要求违约赔偿缺少理由。原告实际以400元的单价买到了等值的剧票,故未受到任何损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例点击七: 刘某某与珙县某汽车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13 争议焦点 承运人对小偷致伤的乘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所负的注意义务是法定义务还是合同义务,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刘某某。 被告:珙县某汽车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川Q-07372号”客车属被告珙县某汽车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所有。2002年月12月3日下午,原告刘某某在宜宾南客站购票乘坐该车到珙县某场镇。当车行驶到高县下客后,原告从原座位倒数第二排移坐在售票员唐某某的后排空位上,并告诉售票员当车到沙河客运站时通知她下车,随后原告就在座位上闭目休息。车到高县汉王山附近时,原告醒来发现随身携带的现金8000元被盗,而原告邻座空着的座位上已坐着一个男人(小偷)。 小偷发现原告怀疑他后,要求下车,原告则拉住小偷衣服要求驾驶员不能停车,直接把车开到派出所。驾驶员听到有人叫下车,便渐渐减速停车,车尚未停稳,混乱中小偷跑下车,原告拉紧小偷的衣服拖了下去,售票员、驾驶员也先后追下车,抢回现金5000多元,但小偷仍跑掉了。在下车后与小偷的拉扯过程中,原告被小偷推倒在地,头部受伤。后原告与驾驶员和售票员一起到高县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报案(至今未破案)。原告的伤口在沙河作简单处理后,同日在珙县人民医院作了CT检查,未见异常。原告当日乘车返回宜昌。次日,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原告的伤情诊断为头部外伤,经医治,现基本痊愈,共花去医药费用434元。事后,原告多次往自己与被告处与被告协商,误工14天,花去交通费204元,未达成协议。 2003年6月薪4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1435元、交通费307元、误工费288元、合计2030元。 ---------案件来源: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案例点击八:马美群与车埠高中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 学生毕业后,学校是否负有转达大学录取通知书的义务, 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是否随学生毕业而终止, 案由 教育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马美群。 被告:车埠高中赤壁市车埠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车埠高中”)。 原告于1999年9月至2002年7月期间在被告处就读,于2002年7月参加高考并被湖北三峡大学录取。在录取通知书尚未送达至被告的时候,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处询问自己录取的情况,但由于被告也不知情,原告不能得知自己是否已考取大学,遂于2002年8月29日奖其联系方式告知其原班主任老师,请求学校一旦收到录取通知书便及时告知她,班主任老师应允后,原告便离开学校且从此再未到被告处询问录取事宜,并于 14 2002年9月2日到鄂南高中复读(复读期间原告花费学杂费1706元、生活费3000元、补课费400元、资料费400元)。此后不久,原告湖北三峡大学的录取通知书邮寄到被告处,被告签收后并进行了登记,但被告未及时通知原告领取通知书,一直将该通知书搁置在校,直到原告于2003年6月23日领走。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赔偿其复读的经济损失558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人民币7764元。 案件来源: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链接:迟送录取通知书 录取学校应该担责 2006年离考后,吴某被某大学录取。该校将录取通知书交邮后,由于邮政部门的失误,使吴某没有及时收到录取通知书。当吴某匆忙赶到该校报道时,该校超过报道时间7天为由拒绝接收,认为延误报道时间是邮政部门失职所致,与其无关。请问:该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点击九:贾宁与德州市实验中学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 录取通知书上载明的优惠政策是否属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格式合同, 原告:贾宁。 被告:德州市实验中学。 原告于2001年被被告录取为2001级农村班新生,2004年以优异成绩考入中国海洋大学,该大学在国家“985”和“211”工程所列范围之内,属全国重点本科院校。原告在入被告处学习时,被告录取通知书上写有“毕业时(2004年)考重点本科的学生,学校奖励20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该承诺。原告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承诺,给予原告2000元奖励。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德州市实验中学辩称: 原告贾宁系我校2001届农村班学生,于2001年考入中国海洋大学。我校2001年对农村班学生的录取通知书上确实载有“毕业时考重点本科的学生,学校奖励2000元”奖励政策,但我校认为,贾宁考取的中国海洋大学并非重点大学,该大学并不在我校当时所列明的20所重点大学名单上。根据我校规定,贾宁不符合得到2000元升学奖励的条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学校曾在2001年4月出台了《德州市实验中学关于奖励考入国家重点大学学生的暂行规定》,在该《规定》中,列有20所重点大学的名单,即只有考入这20所大学的学生,才可得到学校的奖励。在该《规定》所列20所大学中,没有中国海洋大学的名字。 另查,中国海洋大学是2004年度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首批录取的本科院校。根据网上查询的资料显示,中国海洋大学地址在山东省青岛市宝山路5号,该大学是一年以海洋和水产学科为特色,包括理学、工学、经济学、文学、医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较为齐全的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985”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之一,其前身是私立青岛大学,始建于1924年,后经国立青岛大学、国立山东大学,1959年发展成为山东海洋学院,1960年10月初被确定为全国13所重点综 15 合大学之一,1988年更名为青岛海洋大学,2002年10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中国海洋大学。试分析此案。 案件来源: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婚姻侵权 案例点击一:王丽与王久财子女探视权纠纷案 争议焦点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能否将子女领回居住地, 案由 探视子女权 案情概览 原告王丽称,原被告于2003年8月1日协议离婚,婚生子王勃桐由被告王久财抚养。但自离婚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子女探视权,请求法院支持每月允许将孩子领回哈市探望。 被告王久财辩称,被告并未影响原告行使探视权,原告在幼儿园探视孩子时,被告从未限制过。但原告要将孩子经常领走,被告不同意,因为孩子患有癫痫后遗症,且时常发作,所以孩子不宜外出。但原告坚持要将王勃桐经常领回其住所地进行探望,被告不同意,因此产生纠纷。------------案件来源: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人民法院 链接一:离婚看孩子花样翻新 法官详解探望权 周先生去年9月离婚,刚上小学的孩子判给了前妻抚养。 当时双方未就如何探望孩子的问题形成书面意见,前妻对周先生说,他想什么时候看孩子都可以。 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周先生想把孩子接到自己家中住几天,却遭到了前妻的反对,理由是孩子十一期间还要上辅导班。 周先生想问:他有权要求与孩子共同居住吗,如果他起诉前妻要求探望权,会得到支持吗, 链接二:第三者对非婚生子是否有探视权, 一女子与一位有妇之夫来往,并生下一个儿子,后两人分手,孩子给男方及原配抚养。后来,女子去探视儿子时,却遭拒绝。男方的理由是,该女子品行不正,不可能教育好孩子,其探视对小孩的成长不利。到底“二奶”对自己的非婚生儿子有没有探视权 , 链接三: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是否有探视权, 2002年11月26日《检察日报》的“探望孙子引发诉讼”一文 ,具体案情是:艾龙生、魏水如夫妇的儿子与媳妇离了婚,孙子判给了妈妈抚养。爷爷奶奶非常喜欢孙子,常去探望。可是在今年的某一天,孙子的妈妈一纸诉状把艾龙生夫妇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爷爷奶奶对孙子的探望给她新组成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 链接四:离婚难离宠物狗 法庭上争起“探视权” 中国法院网讯 现代生活中,宠物已成为很多人的感情寄托。有人甚至认为动物与人是平等的。3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双方当事 16 人为争夺离婚后对宠物狗的“探视权”而相持不下。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才达成协 议。 原来,王女士和张先生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对家中饲养的小狗“威威”都 很宠爱。张先生说,“威威”是一条松狮犬,金黄金黄的毛发,憨憨的样子,很逗人喜 爱。自己是看着“威威”一天天长大的。狗是有感情的动物,见不到男主人,会很伤心。 因此离婚后,希望王女士允许自己享有对“威威”的探视权。 而王女士则认为宠物狗“威威”一直是自己在照料,张先生工作很忙,根本没有 精力照顾。一但离婚,两人都会有各自新的生活,所以,不同意张先生再探视“威威”。 案例点击二:离婚纠纷案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否应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纠纷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应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确定, 案由 离婚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罗某某 被告:陈某某 1995年,罗某某、陈某某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并相恋,1997年3月10日双方自愿结婚。婚后半年,陈某某为增加家庭收入再到外地打工,罗某某留在家里耕种田地及夫妻承包的果园,陈某某只在有工休时回家与丈夫团聚。2000年3月某日,陈某某回家发现丈夫竞与一女子在卧室私混,并得知该女子为外省人,与其丈夫同居已有数月。后陈某某返回娘家居住,罗某某主动上门联系妻子并认错,但未得到陈某某的谅解,双方遂互不理睬。 原告罗某某于2002年3月2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妻陈某某长期外出不归,夫妻分居已过二年,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被告陈某某答辩称:原告趁其外出打工之机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因其过错导致离婚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二万元,夫妻财产平均分配。 --------案件来源: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案例点击三:错配精子生错孩这笔糊涂账谁来买单, 一第亲子鉴定在一个家庭掀起惊涛骇浪;妻子人工授精生下的却是别人的孩子~丈夫疑心袭来,妻子百口莫辩,家庭风暴步步升级,孩子的却留也成为最残忍也是最棘手的问题。 辗转求医,人工授精喜得子 2002年8月,23岁的陈莉大学毕业后回到河北省石家庄市,在一家私营企业暂安顿下来,与她相恋四年的大学男友王晖,随后也在石家庄市另一家起普通职员。 当年底,两个有情人举行了简朴的婚礼后,在桥东区租了两间民房住了下来,他们每月的工资加起来刚好2000元。除去不菲的房租和水电费、生活费等,剩下的钱他们还要分寄回家还上学时欠下的借款。因此他们的生活非常节俭,甚至连台电视机也不敢买。两人约定,等经济条件改善了再要孩子。 然而,2001年5月,陈莉出现明显的妊娠反应,要当妈妈了~陈莉感到由衷的自豪,但随后又想到没有房子,没有存款,甚至两人的工作都还不稳定,怎么能要这个孩子呢,在 17 丈夫的反复劝说下,也含泪躺在了人流手术台。 三年后,陈莉和丈夫在单位埋头苦干,得到领导的赏识,被提拔为公司的销售主管,丈夫则跃身副总经理的位置。 2004年3月,他们一次性付清房款,买下了一个130平方米的住房。“造子”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很快被提上日程。 仿佛是上苍故意捉弄人,满心期待一年后,陈莉的肚子没有一点变化。“问题出在哪儿了,”她和丈夫的心里都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同时,他们也开始奔走在石家庄市各大医院。 王晖经过精液化验,被诊断为“弱精症”,生育能力低下。最后他们决定采取人工授精。 2005年7月初,他们来到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按照医生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接授了人工受精术。幸运的是,当月陈莉就成了“准妈妈”。她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和丈夫紧紧相拥,泪水长流。 2006年3月,陈莉不负众望顺利产下一男婴,孩子的长相极像陈莉,丈夫为他取名王昊,寓意他将来能前程美好,事业有成。 来历不明,亲子鉴定起风波 王昊一天天在成长,也一天比一天可爱,家里处处是欢笑。然而3个月后的一次定期检查,让这个幸福之家顷刻之间风雨欲来。 2006年6月,陈莉和王晖抱着儿子到医院例行新生儿检查,在化验报告单上,二人看到儿子的血型为A型。 “你们是不是弄错了,我的孩子不可能是A型~”陈莉神情紧张,大声问道。 “我们化验时严格编号,从来没有弄错过。”医生解释说。陈莉拿起化验单足足看了一分钟,喃喃自语道“这不可能,不可能~”原来她跟丈夫的血型都是O型,她从书上看到过“O型血父母所生的孩子只能是O型。”经这么一说,丈夫也感到奇怪,“这是例外,还是医院弄错了,” 他们立即去河北省公安厅做了亲子鉴定,在等待结果的一周内,二人异常紧张。陈莉期望鉴定结果能打消丈夫的疑虑,但又怕孩子万一非老公亲生,自己真是有口难辩;王晖虽然嘴一直逼妻子做亲了鉴定,但心里很矛盾,他不愿相信自己深爱的妻子会背叛自己。 然而,一纸鉴定书还是无情地将两的忧虑变成了现实。鉴定书上写着:陈莉与王昊生物学母亲的几率为99%,王晖非王昊生物学父亲~ 这好似一道晴天霹坜,此后两人陷入了反复的争吵中,陈莉一气之下带着孩子回了娘家。 心伤累累,夫妻联手讨公道 陈莉走后,家里变得一团死寂。王晖形单影只,下班后面对厨房的冷锅清灶,忍不住想起陈莉来。回忆起和妻子的相恋和婚后的共同奋斗,如果两人没有坚实的感情基础,婚姻早就分崩离析了。 想到这里,王晖忽然想到妻子说过的话:“说不定是医院在人工授精的过程中弄错了精子呢,”他翻出了保存了精液检查报告单和人工授精手术记录,看了许久明就里。但他已经认定,只有在医院里做人工授精时配错精子才是最令人信服答案。 走投无路的夫妻两主动找到医院协商,两人与医院交涉十余次,但都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直到最后,负责处理此事的领导告诉他们:“责任事实不清,事情还在调查中”。 夫妻两失望至极,决定举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司法程序向医院讨回公道。 摘自2007年5月《法制与社会》 案例点击四:离婚后知悉所抚养小孩非亲生而状告前妻赔偿案 18 争议焦点 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亲子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 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侵害配偶权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由 财产、精神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赵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黄某某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李某某于1994年9月结婚,1996年11月生育一男孩,2002年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孩由原告负责抚养,而价值约三十万元的房屋则归被告李某某所有。2004年9月,原告带小孩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认定小孩不是原告的亲生孩子。被告李某某亦承认该男孩是其与被告黄某某所生的小孩。被告李某某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与第二被告私通,且生下小孩,其行为已严害侵害了原告方的配偶权,且原告对该小孩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却支付了9年的抚养费用,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现请求法院判令小孩由被告负责抚养,支付抚养费76791元,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陈述的不是事实,小孩确是其与原告所生,同意变更小孩的抚养权,由其负责抚养,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请求。并且被告李某某对该鉴定书提出意见,认为原告诉前单方提取的证据,且在鉴定前小孩输了别人的血液,影响了鉴定,该鉴定属无效证据。但两被告不同意重新进行亲子鉴定。 被告黄某某辩称,其与被告李某无任何关系,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小孩是其与被告李某某所生,本案与其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 案件来源: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链接:从妻子怀孕起就悉心照料,终于得到一儿子,虽与妻子离婚,但觉得有儿子相伴也很满足,6年后竞发现儿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这孩子是要还是不要,不要~6年的抚养费和亲情该由谁出, 案例点击五:假赠房试妻子真心,妻子能否得到财产, 争议焦点 69岁老夫为试探46岁少妻的真心,假意赠妻房屋一间,并把《赠与声明书》上的地址写错。妻子果然拿了房子就离婚,后却发现房子的地址写错无法过户,遂将前夫告上法庭。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妻子能否拿到房产, 今年69岁的黄某是美籍华人。1990年,黄某认识了比自己小23岁的广州女子姜某,两人于当年在广州结婚,然后双双移居美国。 出国后,黄某感到妻子只是利用自己出国,于是决定试探妻子的诚意。黄某编出一”房屋赠妻“的谎言,将广州的一间房子赠送给妻子。然而,他在《赠与声明书》中故意将”广州市惠福东路某街47号写成广州市惠福路某街14号“。 果然,姜某上午接受了”赠与“,下午就迫不及待地去法院申请离婚。1999年6月7日,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2003年1月,姜某回广州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当她拿着黄某的《赠与声明书》到房 19 管部门办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其前夫拥有的房子的地址与《赠与声明》写的不一样,不能过户。姜某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整整四年,一怒之下将黄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黄某所立的《赠与声明》有效。 2007年1月29日《中国法制文萃报》 案例点击六:“空床费”纠纷 案例简介 刘敏(化名)和熊小华(化名)是夫妻,自2003年7月以来,丈夫熊小华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于是两人商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2004年3月份,由于不断遭受家庭暴力和不能忍受熊小华的外遇,刘敏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试分析此案。 劳动关系纠纷 案例点击一:特殊劳动待遇纠纷案 争议焦点 1(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返还其特殊待遇, 2(劳动特殊待遇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及劳动福利的法定权利范畴, 案由 劳动特殊待遇纠纷 案情概览 2003年10月无锡某公司聘用了郑某担任炼钢总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的聘用合 同。2004年3月,根据双方口头约定无锡某公司出资433260元为郑某购得了302室房 屋,郑某于2004年5月9日领取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2004年8月,郑某以身体欠佳 为由向无锡某公司提出辞职报告。2004年10月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解聘协议,在该协 议中未提至302室房屋,此后郑某离开无锡某公司。 2004年10月25日郑某在无锡某公司“关于现金支付住房的情况说明”上签字, 该说明主要内容如下:无锡某公司(甲方)于2003年聘用了高级工程师郑某(乙方), 为便于工作,甲方为乙方提供了无锡春江花园的住房302室,通过无锡房屋置换中心购 得,由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房款,作为工作期间的福利,并办理了乙方的产权。现甲乙 双方已解除聘用合同,乙方也已离开甲方公司,因此款项全部由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为便于甲方财务记帐并供日后查询、审计,特作此情况说明。 后因双方对上述房屋发生争执,无锡某公司于2005年3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郑 某返还该公司为其购买的302室房屋或赔偿相应的购房款4332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审理中,无锡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郑某返还购房款的三分之二,计288840 元。 -------案件来源: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20 案例点击二:山东皇明太阳能有限公司与于,峰竞业禁止纠纷案 争议焦点 1.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商业秘密协议是否受部委规章约束, 2(因竞业禁止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案由 竞业禁止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山东皇明太阳能有限公司 被告:于某峰。 被告于某峰于2002年8月16日应聘到原告山东皇明太阳能有限公司处工作。2002年8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业秘密协议书》,该协议第3条第2款的约定:乙方何种原因离开甲方,离开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科研、生产、经营内容有关的工作,不得为甲方任何同行业单位(太阳能或其他热水器行业)服务和工作(包括业余时间)。否则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03年1月13日,于某峰被原告任大区销售经理,负责山东、河南、河北、安徽的市场销售工作。2003年10月7日,于某峰以身体需要休养为由自原告处离职。诉讼时于某周而复始在与原告生产、经营范围基本一致的合肥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副总一职。2004年6月9日原告山东皇明太阳能有限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诉至德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某周而复始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来源: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点击三:王,根与栾,明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 争议焦点 不存在支配和从属关系的劳务活动应定性为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 案由 雇员受损害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王某根。 被告:栾某明。 被告栾某明系柯城区某家具厂业主,原告王某根系木工,在某家具厂做家具,工具 自带,专做菜柜和香火桌,报酬按件计算,作息时间自行支配。2003年12月14日中 午,原告王某根酒后在做家具时被电平刨刨伤左手食指,构成五级伤残。原告王某根认 为,其是被告栾某明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误工纲、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没有争议,但对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 承揽关系各持已见。原、被告均申请让人朱某祥到庭作证,证人朱某庭证明其2002年 9月到被告处做木工,报酬按件计算,想用时随时结算,伙食自己支付,自带工具,专 做电视柜及衣柜,被告不限定作息时间。2003年9月介绍原告到被告处做工,介绍做 工前已告知原告报酬计价及工作方式与其相同,事发当天原告喝了很多酒。被告还申请 证人刘某忠到证,刘某忠证实其在被告处做油漆工,其他内容与朱某祥基本相同。原、 被告对前述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案件来源: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1 侵犯财产纠纷 案例点击一:谢金海与司够、谢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争议焦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拾得他人钱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谢金海 被告:司够(又名司够妮) 被告:谢某。 2003年5月18日上午8时许,原告孙女在打扫卫生时把原告家垃圾桶内放有14000元人民币(用报纸包住,共有两捆,一捆是面值100元的,一捆面值是50元的)随同垃圾倒在院外的坑塘内,被被告谢某拾到,谢拾到后交给其奶奶被告司够,司够把钱放在自家的柜子里。后原告找到被告司够及其家人协商归还事宜,被告司够及其家人予以否认,遂引发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案例点击二: 陈惠莉与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争议焦点 营业场所是否有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免受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陈惠莉。 被告: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东来商贸公司”) 2003年12月1日,原告和他人一起到被告胖东来商贸公司新许店购物,在选好商品后,为了把已选好的商品装入袋子,便把一直握在手里的钱包放在衣袋里,内有现金3800元,待装好商品后,发现钱包被盗。原告向被告店内员工求助,要求把守店铺大门,协助搜查盗窃疑犯,员工拒绝。后原告拨打110报警,但最终未抓到盗窃者。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处购物,被告未尽到保障原告财产安全的义务,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所受到的损失5580元。 案件来源: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案例点击三:甲公司与乙公司返还定金纠纷案 22 争议焦点 1.在标的相同情况下,后一拍卖合同对前一买卖协议是变更还是解除, 2.在双方合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案由 返还定金 案情概览 2002年九月,原、被告签定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原办公楼,卖给原告经营使用房产价格240万元。约定自协议签定之日起,原告先付20万定金,至2003年9月1日交清房款。协议签定之后,原告即交付定金20万。2002年10月,被告委托卖拍公司将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原告预交拍卖保证金20万元以后,已240万元竟买成功,并签署了拍卖成交凭证。原告于2002年12月付房租100万元。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经协商,被告分别于2003年7月退给原告款30万元,8月退90万元,12月退20万元,合计140万元。原稿于2003年12月2日一次性开具暂收款收据。 原告公司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被告辩称,因所争议的房地产原告没有办法办理过户手续,其所交购房款已全部退回,原告亦悉数接收,故因认为对购房协议,双方竟协商已自动解除。先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系无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期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材料 案例点击四:李,阳与宋,春、韩,兰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案 争议焦点 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案由 房屋买卖协议纠纷 案情概览 被告宋,春与第三人韩,兰系夫妻关系。1998年1月15日,被告及第三人取得了济南市某区某路191号1号楼2单元101室楼房的全部产权。经于某刚介绍,原、被告于2003年1月25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1份。该协议约定:被告(甲方)有现房一处,位于某路191号1号楼2单元101室,面积约有70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为产权房,因有房屋居住,该房长期闲置,现欲对外出售;原告(乙方)为工作生活方便,欲购买此房;此房为一次性付款,即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房款总计58000元,甲把房屋钥匙交予乙方,此房自签订协议后归乙方永久所有房产过户手续由乙方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应予配合。签订协议后,原告于当日交付被告购房款58000元,被告将该楼房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保险证交付原告。后被告将该楼房腾出后交予原告,储藏室一间未交付,亦未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交付储藏室。 审理中,被告及第三人不知晓被告将上述楼房卖与原告。经法院对于某刚调查,于某刚证实: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约定交付房款方式时,第三人在场未提出任何异议。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点击五:闫某与康某房屋抵押合同纠纷案 23 争议焦点 是否只有经过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 案由 房屋抵押合同纠纷 案情概览 1999年8月,闫某借给王某现金3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利息6千元,王某为闫某写下了借现金3,6万元的借条一张。同时,王某提供由康某以自有三间房屋对上述债务抵押担保,康某为闫某写下“协议书”一份,言明康某“愿把房证借给王某作借款抵押”,在“抵押当中,如果王某无还款能力,康某情愿所砖房三间抵给闫某”。康某并把抵押房屋抵押所有权证及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闫某保管,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王某经营不善出走他乡,下落不明。所欠闫某借款分文未还,在本地亦无任何财产。闫某无耐多次找康某索债无果,于2001年5月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康某承担担保责任,清偿债务。康某则以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承担现责任。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闫某与康某签订抵押协议后,未到有关部门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故该抵押协议属未生效协议,于2001年7月判决驳回了闫某的诉讼请求。闫某不服,但因故未能提起上诉,而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于2001年1月提出抗诉,原审法院经再审,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闫某不服,不断申诉。2005年3月,二审法院裁定批令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你如何看, 来源: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案例点击六: 宋某智与济南市历城区某镇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案 争议焦点: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后是否就不享有土地补偿款, 案由: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宋某智。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某镇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宋某智系被告某村村民,1999年9月考入山东省轻工业技工学校,并按学校规定将户口迁至该校。2001年7月原告毕业,因未能分配工作,2002年1月11日又将户口迁回被告处。自2001年至2003年被村委员会将所属的部分土地出让给山东三联集团、高速公路等单位,征地单位将征地款支付给某村后,被告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制定出分配方案,其中第十条为:非农业户口不参加土地征地款的分配。某村向每位村民支付土地补偿款12500元。 原告宋某智诉称:原告系某村村民,1999年9月考入山东省轻工业技工学校,并按学校规定将户口迁至该校,成为非农业户口。2001年7月毕业后未分配工作,2002年1月21日将户口迁回某村务农。在卖地补偿的过程中,被告以原告为非农业户口为由拒绝给付原告向每位村民发放的土地补偿费125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集体土了征在款12500元。 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是非农业户口,不应享受其它村民同等待遇。根据法律 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与户口分离制度,非农业户口人员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参 与土地收益分配。 案件来源: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4 医疗纠纷 案例点击一: 输血感染乙肝医疗损害赔偿案 争议焦点 输血时未按规定进行病毒检验,是否可依此推定输血与患者感染病毒有因果关系, 输血感染病毒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案由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概览 1993年7月,王某某在镇卫生院因胆切除手术而输血时,该镇卫生院自行联系献血人,仅做配型交叉检验后实施了输血。之后,王某某时感身体不适,先后多次住院治疗。1996年2月,王某某因右腹股沟疝入武汉商业职工医院拟行手术。术前经查肝不正常,遂于同月30日出院。后于同年5月8日以慢性病毒性肝炎再次入该院治疗,查抗-HCV阴性,于同年5月24日出院。同年6月5日王某某到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同济医院进行丙肝抗体检验,结果为抗-HCV阳性。王某某经咨询得知丙肝可能由输血引起,遂于2002年10月向该镇卫生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镇卫生院对此负责,该院未作答复。 王某某遂于2004年8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卫生院赔偿损失228928元。2004年9月10日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鉴定王某某后期治疗以护肝、抗病毒为主,辅以其他常规治疗,每月治疗费用约一千五百元。 案件来源: 第三期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 案例点击二 :吴某与A医院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案 争议焦点 医疗过程中出售医疗器械是否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案情概览 吴某在得知A医院的OK镜手术能治愈近视后,到该医院进行近视眼治疗,在A医院医生的指导下配戴了OK镜,支付OK镜价款2100元。此后出现左眼角膜正中浑浊、充血,前房有丝状渗出等症状。经检查,发现吴某左眼角膜中央区见习3MM白斑,双眼视力严重下降。经该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吴以产品质量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A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审理中查明,A医院将OK镜退回销售单位,致使诉讼中无法对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检验。本案诉争的OK镜系由美国视康眼科中心通过伪造文件取得进口注册。 案件来源: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25 特殊侵权纠纷 案例点击一:高松与曹建国、伍桂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概览 原告:高某。 被告:曹建国。 被告:伍桂风,系曹建国之妻。 原告高某与被告曹建国系同村,居住相距较近。2003年7月28日下午,原告示高松与同伴李某茉从自己家里出来,准备去其奶奶家。从便道行至本村张俊林家西房山处时,被二被告家拴在张俊林家西房山处树下的毛驴咬伤腿部和面部。伤后被家人送往皇岛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6天,被告为其负担了医疗费3000元。出院后经抚宁县公安局杜庄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向抚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6990元。 二被告在答辩中对驴咬伤原告一事予以否认,称其伤情系自己玩耍时摔伤的,并且在驴咬人的问题上提出了异议,认为驴咬人不合常理,除非是受害人即原告高松故意逗驴,才会发生被咬的事实。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要求返还已在医院为原告高松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称其是出于同情,双方是本村,关系不错,原告家找到我们,我们才为其花了这些钱,现在被告上法庭,是好心没好报,要求对垫付的医疗费依法返还。 --------案件来源: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 链接一:八旬老汉竞被驴活活咬死 据《北方新报》2007年5月15报道:内蒙古巴顔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新设村日前发生一件怪事:80岁的老汉被一头驴活活咬死。 链接二:京巴狗意外坠楼将老人砸成植物人 主人赔偿18万 刘大娘家养了一只京巴狗,体重有3.6公斤。平时刘大爷对这只狗并不喜欢,因喂狗、给狗做饭的事,总与刘大娘吵吵闹闹的。 刘大娘还有一个儿子,20多岁,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一年,对这只狗也是不大喜欢,多次劝说老妈把这只狗处理掉。尽管京巴狗在刘家遭到三分之二人的反对,但是小狗仍以刘家宠物的身份在刘家生活着。 2006年9月1日中午,这只京巴狗正在8楼窗台上吃食,一不小心身体失去平衡,大头朝下坠楼了~小狗一命呜呼,可是却给刘家全家带来了灾难。 因为小狗在即将坠地时,不偏不倚正砸在楼下乘凉的70多岁的王奶奶头上。王奶奶当场昏迷,经抢救脱险,但已成 了植物人。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奶奶为一级伤残。王奶奶的儿子将刘家三口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链接三:动物们挑起的那些事儿 案例点击二:鞠成美、鞠成香等七人与金三明特殊侵权纠纷案 争议焦点 死者对自己骨灰保管人及保管地点所做的遗言是否要以对抗赡养人对骨灰的处分 权, 案由 26 特殊侵权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鞠成美等七人 被告:金三明 邓桂芳老人生前有过两次婚姻关系。前夫为金忠友,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金三明,即本案被告。1935左右改嫁,与鞠和生结为夫妇,婚后生育五男二女,即本案的七位原告。金忠友与和生均已去世。邓桂芳老人与鞠和生生前居住在如东县丰利镇陈葛庄村村东首,金忠友、金三明住在村西首。1988年12月21日,金三明与鞠成楠、鞠成志、鞠成俊、鞠成德五:人就邓桂芳的养老事宜在如东县五义乡法律服务所的主持下达成协议。2000年2月24日,在原告鞠成楠宅,邓桂芳老人邀请其所有侄子以及所在村村干部在场对其去世后的事事安排立下遗嘱:“我在世不上西,永远不上西,死后也不上西。”2005年4月28日,邓桂芳老人去世。原被告为老人的殡葬事宜,以及老人的骨灰由谁保管产生矛盾。2005年4月29日,被告金三明之子金四银父亲与原告鞠成楠在村干部的见证下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关于邓桂芳老人的后事,经共同协商,骨灰暂由岔河镇殡仪馆保管,由村派人共同联系办理此事,在5月25日前由村共同参与协商解决存放。如果解决不了,由双方按法律解决。”5月1日,邓桂芳老人的遗体在岔河仪馆火化。由于被告阻挠,原告未能将骨灰从殡仪馆领回,骨灰暂存殡仪馆。2005年5月13日,在村委会、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信访办等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有结果。2005年5月16日,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排除妨碍、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妨碍七原告对邓桂芳老人去世的殡葬,停止妨碍七原告提取邓桂芳的骨灰盒。 -------案件来源: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链接一:全国首例母女争夺骨灰案 原告刘志英与丈夫王福于,,,,年在大连部队里结婚后,生育了女儿王忆莲、儿子王忆东,并于,,,,年举家到云南定居。,,,,年,月,日,王福因病去世,在其所在的昆明铁路局离退休管理处组织下,一家人将王福遗体火化后,姐弟俩在昆明一公墓安葬了骨灰,并在公墓留下“该墓除户主两人带公墓证来以外,任何人不得对墓所属设施进行改动”的备注。 没想到,,,,年,,月,,日,刘志英将女儿告到了昆明市盘龙区法院,认为女儿侵权,要求法院判令女儿返还丈夫骨灰,理由是丈夫死前交待过将骨灰带回大连安葬,以实现落叶归根愿望,而女儿却将骨灰安葬在昆明,限制了她对王福骨灰的处理权。但女儿认为把父亲骨灰葬在昆明也是父亲遗愿,因为父亲临终前曾对姐弟说死后“丧事从简,就地安葬”,而且父亲生前与母亲感情不和,父亲死后母亲还表示只领丧葬费,不管安葬事宜。问:应如何处理, 链接二:车祸撞洒骨灰家属痛上加痛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龙虎网报道】在亲戚朋友的搀扶下,哭累了的朱鹏艰难地坐进灵车,双手紧紧搂住怀里父亲的骨灰盒。灵车缓缓驶出殡仪馆,还没有开上公路,就被一辆渣土车撞上了。骨灰盒摔出灵车,灰白色的骨灰被风吹散,飘进了路边农田……骨灰洒了 链接三:链接:老父怒訴兒擅自取走老伴骨灰 2003年4月,老李的妻子因患疾病,老李委托女兒李紅購買了一處墓地。 2004年2月,老李的妻子王女士去世,骨灰暫寄存於殯儀館。事後,老李與兒子及其他親屬經商議,決定在次年清明節時分,將王女士的骨灰落葬於墓地。然而,就在清明前,小李卻擅自將母親的骨灰盒從殯儀館取走了。 27 老李對兒子的做法非常不滿,父子倆矛盾日益激化。老李一怒之下,將兒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將妻子的骨灰安葬到墓地,行使其對妻子的安葬權。 链接四:殡仪馆草率火化无名尸 逝者亲属获赔偿 沙坪坝区歌乐山 镇山洞街道曾经住着一位叫侯成荣的老人。2004年10月7日下午,七十多岁的侯成荣来到九龙坡区白市驿镇街上一茶馆喝茶。下午3时许,他忽然发病,倒在茶馆里,周围的群众立即拨打120,并将他送到医院抢救。由于病情严重,当晚7时45分,侯成荣死亡,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等。由于事发突然,当时没人表示认识死者,医院工作人员在死者姓名栏内填写为“无名氏”。 第二天,派出所进行调查后,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在此情况说明上批注: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火化,死者骨灰保存3个月后处理。 当天下午,九龙坡区龙居山殡仪馆派车前往医院,将尸体拉到殡仪馆,并在当日下午,将这“无名氏”的尸体火化。 侯成荣的亲属发现他未归家,四处寻找,却意外得知他病发身亡。10月9日,他们拿着白市驿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在龙居山殡仪馆领到了骨灰。 亲人突然离世,都没能见到最后一面,给亲属留下无限遗憾。侯成荣的子女们认为,促成这一遗憾的还有殡仪馆,要求赔偿1万元。但殡仪馆认为,侯成荣的女儿在领取骨灰时,在“丧家签字”栏内签字,表示其对事先火化侯成荣一事表示认可,为此拒绝赔偿。 于是,他们打官司、上访,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 链接五:女儿为争夺母亲遗体安葬权告了父亲 案例点击三:陆天雨诉枞阳中心小学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 争议焦点 九级大风将玻璃墙刮落致他人受伤是否属不可抗力, 案由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陆天雨。 被告:安徽枞阳县中心小学。 枞阳中心小学北边教学楼临近大街,大门正上方有一面积约七十余平方米的下班幕墙。2004年7月11日下午,枞阳县部分地区出现大风天气,局部地区瞬间风力达到9级。下午3时30分左右,陆天雨路过教学楼时,教学楼上方的下班幕墙突然大面积脱落,从高空下落的玻璃将陆天雨砸伤。陆天雨当时被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急救,因伤情严重转至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遵医嘱又转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治疗,诊断为:1 左肘关节不全离断伤伴殘毁形伤;2 右前臂外伤;3 失血性休克。法医鉴定伤殘程度为六级,评定陆天雨双上肢创伤功能丧失达78%以上,日常生活明显受限,需要他人帮助。至出院,陆天雨共费医疗费18204元,交通费1575元,今后仍需进行二期手术。2004年11月1日,陆天雨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枞阳中心小学赔偿医疗费18204元,二次手术费30000元,护理费10063元,营养费1190元,伙食补助费480元,鉴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 试分析此案。 案件来源: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8 链接一:跳楼自杀砸伤人:责任谁担, 邻居跳楼砸伤他 药费咋讨啊, 刚走到自家楼下,突然间眼前一黑,刘先生失去了知觉。 当他醒来时,发现将自己砸昏的,竟是对门邻居的男主人。 昨日的丹东市永安小区到处是叹息声,居民们叹息的是一对夫妻双双跳楼身亡,又将对门邻居砸伤的事。老刘说:“我是普通的工人,前晚下班回家走到楼门口时,什么感觉都没有,甚至没有一点声音,突然间我就被砸在地上。多亏是一条腿刮到我,要是正正好好地下来,我也就完了。” 链接二:砖头坠落砸死路人 16家住户被判赔偿11万 2006年8月26日晚,信宜市女学生罗某上街购物,在路经茂名市沿江路某号商品楼门前时,被楼上落下的砖头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罗某家人将该号楼房的全部住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补偿13万多元。 案例点击四: 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因二被告之女违章通过公路以致案外人 柳振海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导致其损害请求赔偿案 争议焦点 因紧急避险而造成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1月8日13时许,柳振海驾驶张某某所有的苏CB4193号半拖挂汽车,沿苏23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80公里+700米处时,发现被告王家元、李淑荣的女儿王倩(女,1987年4月生,铜山县郑集中学学生)正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柳振海立即采取避让措施,向左打方向盘并踩刹车。因为雪天和车速过快,车头超过公路中心线后, 与原告周庆安驾驶的相向而行的苏CM4743号大货车发生碰撞在,致周庆良受伤,两汽车不同程度损坏;车尾向右侧滑时,又将王倩连人带车撞倒,造成王倩当场死亡。 铜山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为:“苏CB4293号驾驶员柳振海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发现队情时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滑后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条关于驾驶车辆必须右侧通行、第36条第(三)项关于机动车遇有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的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王倩在横过公路时对车辆观察避让不够,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1款关于---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苏CM4743号汽车驾驶员周庆安正常驾驶,对事故不负责任。” 事发后,经中国人民保险铜山公司对苏CM4347号货车定损,确认损失数额为26900元。周庆安受伤后,在铜山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救治30天,自行负担医疗费3439元。柳振海以及苏CB4193号汽车的车主张某某已经向王倩的亲属赔偿损失4.3万元,向周庆安赔偿损失2.8万元。 29 2001年5月8日,周庆安以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却损失惨重,王倩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其遗产继承人王家元、李淑荣应按王倩分担的责任给予赔偿为由,诉至法院。 链接一:饭店失火殃及池鱼惹官司 前不久,李某在江苏省徐州市经营的一家饭店突然失火,邻居们见状纷纷赶来救火。由于附近没有水源,赶来救火的邻居只好跑到不过远处的一个养鱼池取水。很快,火在大家的齐心协力下被扑灭了。可是让大家没想到的是,由于救火时取走了养鱼池的水,造成鱼池里的一些高档鱼因缺水而大量死亡,给养鱼人刘某造成经济损失。 养鱼人刘某经过一番周折了解到,火灾发生当天,是张家三兄弟提议到自己的养鱼池取水来火的。于是刘某找到张家三兄弟,要他们承担因在鱼池取水灭火给他带来的经济损失。但张家三兄弟称其是为了救火而采取的紧急措施,不能赔偿。刘某万分无奈,只好将李某和张家三兄弟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案例点击五: 文彩艳诉海南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驻海口办事处等因 其被办事处宿舍楼中住户的抛出物砸伤致残请求赔偿案 案由:建筑物内的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案情介绍 2000年1月2日下午4时许,在海口市泰华路9号被告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驻海口办事的(以下简称办事处)2号宿舍楼工地打工的原告文彩艳,途经该宿舍楼北侧围墙时被楼上抛下的装有废弃砖块的纺织袋击中,被同乡发现后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腹部外伤,脾破裂,腹内大出血,出血性休克。文彩艳随即被施行脾切除术。 文彩艳在该院至同月19日,医疗费11228元,文彩艳自行支付医疗费2700元。2000年7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一审法院委托对文彩艳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结论为5级伤残。文彩艳两次鉴定支出鉴定费为820元 。 事发后,文彩艳认为其系被办事处2号宿舍楼702房抛出物砸伤,遂向702房房主黄某某、莫某某及办事处索赔,因协商未果,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链接一:从天而降的乌龟 临街小卖店店主许光,在自家楼下突然被楼上掉下的一只乌龟砸伤。许光妻子陈红拿着乌龟从,楼找到,楼,但邻居们均不承认是自家的乌龟。无奈之下,陈红一纸诉状将邻居们告上法庭。 链接二:高空抛物随手一扔 惹出人命案赔31万 2004年12月某日下午,唐某将一捆纺织袋从自己居住的5楼上抛下,不料,刚好夏某 30 自行车从楼下,经过,被从天而下的纺织袋砸倒在地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据唐某在公安的笔录中陈述,自己曾在窗口张望过楼下的情况 ,发现没有后才将纺织袋扔出,没想到刚脱手,就看到一妇女骑车过来,自己大声呼叫,但为时已晚。 链接三:深圳:高空抛物砸死男童 真凶未定父母告全楼 由于人数众多,很多被告只能在旁听席就座 2006年5月31日傍晚,家住南山区海德二道附近的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宇,放学途经海德二道时,突然被一块平板玻璃从南侧人行道的上空坠下砸中头部,后经抢救不治身亡。 由于无法得知玻璃从何而来,更不知道是有人故意抛下,还是玻璃从附近建筑物自行坠下,公安等多部门介入调查,但至今没有一个具体说法。小宇的家属为了给儿子一个说法,开始了漫长的寻求法律之路。他们决定将与海德二道南侧最近的“好来居”73个业主及“好来居”物业管理处告上法庭。 链接四:以案说案----抛物砸死老太无人赔 学生校园伤害事故 案例点击一: 孙立与高小小、谢云、淮北市第二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争议焦点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孙立。 被告:高小小。 被告:谢云。 被告:淮北市第二中学(以下简称“市第二中学”) 孙立、高小小、谢云系淮北市第二中学初中二年级学习,系同班同学。1998年,孙立与高小小、谢云为前后位。高小小、谢云在上课期间或课间,对孙立实施了用刀割伤,将孙的T恤衫用笔乱画,看其内裤什么顔色,向其上衣吐泡泡糖等,为此,市第二中学该班班主任吴雨多次在班级批评高小小、谢云,并让他们赔偿孙立衬衫一件。 但在高小小、谢云和孙立多次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吴雨作为班主任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态的继续发展,致使孙立中途患精神病休学。孙立休学后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4424元、住宿费353元、护理费为18975元、伙食补助费770元。根据孙立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门对孙立的病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孙立患有精神分裂症,高小小、谢云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孙立患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为此,孙立要求市第二中学、高小小、谢云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今后的治疗费等共计198335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来源: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31 链接一:初中生被诬偷手机 为表清白从5楼跳下-------致残 因有人诬陷说自己偷了同学手机,13岁的初二学生张文(化名)认为自己冤屈的心情难以平复,遂找到学校的心理咨询室(又称“阳光屋”)进行倾诉,不料辅导老师找来多名老师了解情况,张文无法承受心理压力写下“冤枉”的字条纵身从心理咨询室内跳下,造成3级伤残,此后将只能与轮椅为伴。 链接二:学生逃课游泳溺亡 学校被判赔4.7万 事件:上学途中逃课游泳 当天中午1时左右,在中山古镇某小学就读的阿文和同学结伴上学。途中,阿文看到河里有人游泳,不顾阿力和小伟的劝阻,脱了衣服就跳入河中,后不幸溺水身亡。 当日下午3时,阿文的班主任发现阿文等不在课堂,遂打电话给阿文父母,电话未打通。半小时后,校方被警方告知阿文溺水身亡,立即赶赴出事现场。6月19日,阿文的父母将学校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榄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10万余元。 链接三:女生参加生日聚会坠楼身亡引发官司 为了庆祝同学生日,7名高中学生结伴到一家酒吧喝酒助兴;为淋漓畅饮,他们从下午2时一直喝到晚上9时;为琐事发生口角,一名女学生意外坠楼身亡;为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女生父母愤而将酒吧老板和“酒友”们告上法庭。 链接四:取校服遇事故 家长学校谁之过, 2007年6月1日,儿童节。像往常一样, 8岁女孩小美的父亲一大早就骑车把她送到学校,然后赶着去上班。每年“六一”,学校都要举行联欢活动,来到教室的小美看到同学们都穿着校服,才猛然想起,参加今天的演出需要穿校服,而自己忘了带。 小美想向老师求助,但正在给学生们化妆的老师却说:“一再告诉你要带校服,怎么能忘记呢,没带的话,你就不用跳舞了。”老师的话让小美慌了神,她跑出教室,径直奔向学校大门,想回家取校服。 没有老师询问,也没有门卫阻拦,小美就这样独自离开了学校。然而在路上,一场车祸夺去了她的生命。 案例点击二: 张某诉成都月亮湾体育活动中心、成都市西北桥小学因其在学校 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损害赔偿案 争议焦点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原告张某系被告成都市西北桥小学六年级一班学生。2002年10月29日,西北桥小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区教育局的安排,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本校六年级两个班的学生,购票(3元每人)地入月亮湾体育活动中心(简称“活动中心”)参观法制教育展览。参观完毕,西北桥小学组织学生分组活动,张某所在小级即到活动中心内的游乐设施“空中钢索、横空爬网”区域内自由活动。同时,西北桥小学也有两位老师在学生活动地点进行看护。其间,张某在玩“空中钢索”项目时,绳索突然断裂,致其摔倒在地。张某受伤后,西北桥小学老师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急救,并进行手术和住院治疗。张某于2002年11月29日出院。出院诊 32 断为:右脚粉碎性骨折。后经省医学会鉴定伤残等级,结论为7级伤残。因对赔偿费用未达成一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0191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41408元,残疾赔偿金40000元,误工费520元,交通费240元,住院伙食费310元等费用。 经查明,该活动中心的“空中钢索、横空爬网”是2001年报废的设施,但在活动中心的路标指示牌上仍有“空中钢索”的项目。 2002年10月29日,张某到“空中钢索”游乐区玩时,该项目的大门已被打开,“空中钢索”设施的保护网已落地,其两根绳索中的一根已断裂,该游乐区无人看守,也无有关提示该项目已经报废停用的警示标志。 事故发生时,张某年仅11岁零9个月,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至诉讼时,活动中心已为张某垫付12011元(其中医药费8191元,其他费用3820元),西北桥小学为张某垫付2000元。 试分析此案。 本案材料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民终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 链接一:学生擅自离校后出事故学校承担责任吗, 张某的儿子是某县实验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07-6-16日下午,因最后一节课是自习,他就提前离开了学校,与同学一起去河边去游泳。在玩的过程中不慎被淹死了。张某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但学校管理人员说,当时张某的儿子骗管理员他生病了,后来才让他离开,学校行为并无不当。 请问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链接二:课间游戏致同学眼残 学校疏于管理判承担责任 2007年1月18日下午第一节课课间,被告曹洋洋在教室二楼走廊上玩“三角板套米尺”游戏中,无意间击中正上楼进教室的陈田田(化名,9岁)的左眼。陈田田流泪不止,无法正常上课。之后,卫辉市第二完全小学的教师虽及时发现该生的伤情,但未能及时就医。第二天,陈田田的家长发现伤情严重,立即领其到新乡医学院一附院诊治,并住院手术治疗。终因丧失治疗佳机,导致陈田田左眼形成残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其它侵权纠纷 案例点击一:张增洋、袁泽琼与吴开相精神损害赔偿案 争议焦点 名誉侵害人的行为与被侵害人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确定,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案情概览 原告:张增洋。 被告:袁泽琼。 被告:吴开相。 2002年11月14日晚,张玲(14岁,初二学生)在吴开相的商店看电视,吴开相回家吃完饭回到商店时,张玲已走,吴感觉抽屉里的钱少了(当时未上锁),怀疑是张玲偷的,遂以另一商店借工具钉抽屉,刚好碰到袁泽琼(张玲之母)与他人打牌,吴开相便含沙射影的说:“商店抽屉里的钱不在了,是哪个拿的,心头有数,要去找他。”袁泽琼知道张玲在吴的商店里看电视,回家后检查张玲的书包和床头床尾,未见有钱。并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张玲。 33 张玲不承认,袁泽琼说:“你这么大一个姑娘,别人说起好不好听,等你爸爸回来跟你说。”(张玲的父亲张增洋平时教育子女简单粗暴)次日早上,吴开相来到张家,当着张玲的面对袁泽琼他的钱不在了,怀疑是张玲拿的,张玲辩解说没有拿吴的钱,就上学去了。当天下午张玲放学回家,袁泽琼又骂起女儿:“等你爸爸回来再跟你说。”晚上,张玲服毒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增洋、袁泽琼以吴开相侵犯张女的名誉权,致其死亡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 试分析责任分担。 材料来源: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链接一:对精神损害赔偿,你了解多少 案例:张某与王某合伙经营一家餐馆,后因经营问题发生矛盾而散伙。王某因此而对张某心怀不满。王某在此后的上网过程中,经常用张某妻子李女士的真实姓名与多名男性网友谈情聊天,并将她的工作单位、住宅电话等个人信息告诉了多个网友。最后,李女士在家中连续多日莫名其妙地接到数名“网友”的骚扰电话,希望与她“交朋友”,甚至要求与她发生“一夜情”。李女士夫妇在气愤之余选择了报警。经警方调查,才知道这一切原来是王某所为。李女士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链接二:链接:莫名收到花圈 老板赔精神损失费1000元 殡葬服务店老板王先生按客户要求,将一个花圈送到大连路陈女士家中,却被安然无恙的陈女士告上法院。 今年2月19日,一名中年女子到王先生的殡葬服务店,订购了一个花圈,要求送到陈女士家,并代写挽联:送9号楼陈女士,落款为9号楼全体居民。 王先生依托将花圈送至陈女士家中,陈女士随后拨打110报警,认为是和自己有矛盾的邻居邱女士所为。但警方请王先生进行照片辨认,无法认定买花圈的中年女子就是邱女士。 案例点击二:开玩笑致人损害20年后仍要赔偿吗, 1986年12月13深夜12点,赵某下班后匆忙回家。当他路经一座独木桥时,猛地听见有人大喝一声,由于受到突然的惊吓,赵某失足掉落桥下,造成坐 骨神经严重损伤,虽经医治,仍造成下身瘫痪的后果。因意外瘫痪,赵某失去了工作,生活十分艰难,后来只能靠沿街乞讨谋生。由于案发当正值深夜,虽经公安机关反复侦查,但始终无法确定侵害人是谁,赵某也一直无法得到赔偿。 2006年12月3日,越某同村的村民张某在一次宴席上说,他对不起自己以前的好朋友赵某,并说赵某的不幸是他造成的。赵某听说此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5日传讯张某。张某以为此事已发生了近20年,即使,也不会承担什么责任。张某于是承认1986年12月13日深夜造成赵某失足掉落桥下时的声音是他发出的,并申辩说:当时,他只是想开好朋友的玩笑,吓他一吓,没想到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当时他由于害怕,悄悄溜回家,不敢说出真相。2006年12月8日,赵某来到张某家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张某答应给赵某一些补偿,但拒绝赔偿损失。12月12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试分析责任。 材料来源:中国法制文萃报 案例点击三:故意在父亲墓碑上漏刻兄弟的名是否侵权, 34 案由:因为兄弟之间的矛盾,两个弟弟故意在在父亲的墓碑上写下大哥的名字,大哥要求俩兄弟赔礼道歉,并重新置碑刻字,哥哥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弟弟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回放:陈甲、陈乙与陈丙系亲兄弟,陈丙为老大。2000年月12月,陈父去世。陈丙夫妇曾提出将陈父骨灰盒安葬在附近的绿化带中,受到陈甲、陈乙以及众亲友的反对,陈丙妻声称:“你们不听,以后我们就不管了”。之后,陈父的骨灰就一直放在陈乙家中。 2002年,三兄弟被告知要动迁,但双方均未主动与对方协商骨灰盒安放事宜。同年8月,在陈丙未参与的情况下,陈甲、陈乙为陈父购置一墓地,但未将陈丙夫妇姓名刻在墓碑上。陈丙诉讼至法院,以在碑文上故意漏刻其姓名、损害其人格尊严和名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陈甲、陈乙赔礼道歉,将陈丙夫妇姓名刻在墓碑上,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之后,陈丙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原墓碑更换为新墓碑,按照长幼顺序刻上三兄弟夫妇的姓名,新墓碑费用由三人平均分担,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案件来源:2006年月12月《中国法制文萃报》 案例点击四:罗才兴诉林有珠、吴海育、盛运文因发生道路交通 事故致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争议焦点 如何正确认识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2000年12月6日11时许,被告林有珠无证驾驶一辆三轮农用车载客从三亚市崖城镇开往乐东县九所镇。车行至225国道348公里处,与吴海育无证驾驶的海南01-28297四轮农用车相向发生碰撞,造成在三轮农用车驾驶员左侧乘坐的陈某某死亡和在后车厢乘坐的吴某某、罗才兴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有珠即护送受伤人员前往医院救治,吴海育弃车离开现场。事故车辆被L村村民蔡某某、周某某开回本村停放。次日,乐东县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即派员赶赴现场,但现场已受到严重破坏,致使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后罗才兴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其所受损失。 经查,林有珠所驾驶的三轮农用车系套用他人车牌号,吴海育所驾驶的四轮农用车系从盛运文处购买,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事发当天,林有珠违章搭载乘客,吴海育严重超载货物。罗才兴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425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支付医疗费5323元。林有珠已向罗才兴赔付3400元。 试分析此案责任分担。 材料来源: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南民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点击五:朱木杨诉吴春秀等因其子见义勇为被刺身亡致家庭 生活困难请求受益人补偿案 争议焦点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受益人应否给予补偿, 原告朱木杨之子朱影机在1991年1月至9月受雇于被告吴春秀与张燕烦合伙经营的饭店做厨工。朱景机9月16日辞工后仍住宿在该店。10月3日凌晨,一伙歹徒冲进饭店抢劫,正在睡觉的朱影机闻声后手拿打气筒下楼,与歹徒进行搏斗。搏斗中,朱影机被刺中胸部, 35 虽然及时送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店主张燕烦已支付抢救医疗费和丧葬费约2000元,吴春秀也付给朱影机的父亲朱木杨990元。该刑事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在本案审结时尚未侦破。 1992年1月,朱木杨以朱影机为保护饭店利益而死亡,其家庭因此失去了主要劳动力,造成生活困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春秀、张燕烦赔偿2万元。被告吴春秀、张燕烦则认为,在案发前朱影机已辞工,不在饭店工作,且饭店已负担了其医疗费、殡葬费、家庭食宿费等,没有义务再补偿给原告,侵权赔偿应由杀害朱影机的凶手负担。 试分析责任分担。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卷)》(1992-1999年合订本,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3-1594页。 链接一:见义勇为误伤行为,巨额索赔该谁买单位, 链接二:舍命救人成过错:未成年人是否见义勇为引热议 11岁男孩见义勇为身亡 父母被判承担70%责任 链接三:彭宇案: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被判赔4万 链接四:小学生公交上被贼报复无人救 称再也不制止小偷 “嘿,你偷东西~”一天早上7点过,江津城区2路公交车上,这一声正义的喝声,来自一名11岁的四年级小学生。这名小学生遭到小偷卡脖子、扇耳光进行报复。小学生彭飞(化名)遭到报复后情绪很低落,称以后再也不会制止小偷了。 案例点击六:王某某诉三门峡市陕州风景区管理处、张海森 因管理处未尽充分义务致其骑马游玩摔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争议焦点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 1999年4月13日,原告王某某与其朋友一同到三门峡市陕州风景区购票入内游玩。游玩过程中,他们来到风景区二号码头跑马场,王某某与被告协商以“跑三圈十元钱”的价格后骑马游玩。当王某某按骑马路线骑一圈后,提出不再骑了;但张海森不同意,在马屁股上猛拍一掌,使马受惊又跑,将王某某从马上摔下撞到树上受伤,被送往三门峡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某截瘫。在三门峡市人民医院11天花去医药费9992元后因经济困难,王某某转回原籍某医院继续治疗,住院四个月后因经济困难,自行出院,期间共花去医药费18912元。1999年10月31日,经一审法院法医技术处对王某某伤情进行了鉴定,其伤残程度1级伤残,鉴定费100元,后王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三门峡市陕州风景管理处和张海森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 但被告张海森认为自己没有拍马屁股,是王某某骑马跑的过程中操作不当摔下受伤。 另查明,被告管理处属三门峡市建委下事业单位,1998年11月30日经三门峡市物价局批准,对风景区浏览可收取门票。风景区跑马属四周乡村农民自行开展,不属风景区设立和管理。 分析责任分担。 36 材料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豫法民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点击七:ATM机出故障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 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2006年4月21日在广州高级人民法院担任保安的山西青年许霆利用位于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故障,先后171次恶意提款,总共取出17.5万元。 2006年4月24日许霆在没有和供职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带着17.5万元独自踏上了漫长的潜逃之路。 2007年5月22日在经历了一年的潜逃之后,因为各种原因已经将17.5万元挥霍待尽的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07年11月6日许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院出庭受审。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院一审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该案。 链接一:网络版“许霆”利用网站漏洞狂偷点卡 张小明(化名)发现了腾讯财付通网站上的漏洞,他只用付一张游戏点卡的钱,就能得到几十张游戏卡的卡号和密码。他把这些卡销售出去,短短几天,就获利15000余元。从情节上看,此案与许霆案异曲同工,一样是对方的程序出了问题,但他犯罪的本质没变,还是被判了刑。 链接二:昆明新版“许霆案” 百元续费卡遭恶意充值40万 陈明应今年36岁,他和妻子饶金桃是昭通市巧家县蒙姑乡拖坑村人,多年前来昆明务工,夫妻俩打工挣到钱后,在昆明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三竹营村开了“吉祥通讯”店,并对外兼营公用电话生意。 去年1月,陈明应与朋友到丽江游玩,从当地中国电信香格里拉营业厅里买了一些电话机及几张面值为100元的充值卡,准备带回昆明销售、使用。陈明应回到昆明后,像往常一样给自家电话充值。可按照语音提示程序操作后,多次输入话费却怎么也充不进去,而且电脑语音每次都提示说充值无效。会不会还要输入区号呢,陈明应通过自己的小灵通再次输入区号后,还是传来话费充值不成功的语音提示。一个偶然机会,陈明应夫妇在电信查询话费时,却惊奇地发现自己的电话平白无故地多出了100元话费。 37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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