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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2011年度汇算清缴资料萧山2011年度汇算清缴资料 瓜沥分局2011年度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和操作要求 一、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于5月31日之前做好的工作: (一)填好三张表 1、税费结算表(录入时间是5月31日之前) 填表途径:浙江地税申报网——纳税申报——年终结算通用申报表 注:?表中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要填。 ?网上输入后打印两份,一份上报,一份企业留底。 2、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录入时间是5月31日之前) (1)填表途径: 度新(老)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结算表》(税先在“税企通”内填好《2011年 ...

萧山2011年度汇算清缴资料
萧山2011年度汇算清缴资料 瓜沥分局2011年度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和操作要求 一、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于5月31日之前做好的工作: (一)填好三张表 1、税费结算表(录入时间是5月31日之前) 填表途径:浙江地税申报网——纳税申报——年终结算通用申报表 注:?表中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要填。 ?网上输入后打印两份,一份上报,一份企业留底。 2、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录入时间是5月31日之前) (1)填表途径: 度新(老)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结算表》(税先在“税企通”内填好《2011年 企通主页——纳税工具——纳税信息采集),然后到浙江地税申报网进行申报。 注:无论是否需要补费,都必须申报;填报前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2)填表说明: ? 企业将税企通上结算表中的计算结果于2012年5月31日前输入浙江地税申报网。如需补缴费款,在网上申报时,需要先倒套,再填写补费金额;不补费的,在浙江地税申报网上也必须进行零申报。 ? 需要退费的,向瓜沥分局书面申请退费。 ? 填写过程中请注意: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企业,11月份减免期间的减征数据仍然需要照常申报;不予减征的企业,结算表上减征数据不要填写。 (3)社保政策变动: ? 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参加“双低”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原10%调整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对老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未达到职工工资总额30%的企业,暂按不低于30%核定。(强调) ? 自2012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的费率由原先的0.5%调整为1%。 1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 申报表包含主、附表,请各位财务人员在填写表格之前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并注意表格之间的逻辑关系,即重视表格填写顺序。从A表来看,可先填写附表7-11,然后填写附表3,最后填写1-6;特别注意附表3,一定要看清搞懂后再操作。 注:涉及备案类减免的,必须先行上报备案资料(4月30日前),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录入。填报说明请认真阅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税收优惠事项填报及备案管理说明》 (二)报好需要审批或备案的资料 1、国产设备抵免审批 4月30日前上报,需要提供评估报告。 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审批 对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口径,是按弥补亏损以后的所得额来把握,即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备案项目(报送时间:4月30日前) (1)亏损项目 亏损企业年度亏损额30万元以上(含)须出具中介机构报告;亏损额在30万元以下由企业自行弥补,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时确定具体可弥补亏损额。 (2)高新技术企业减税率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15%优惠税率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必须 2 向主管税务机关(区局税政科)报备以下资料: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大厅领取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在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下列资料: ?杭州市或萧山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明复印件; ?有关高新技术项目的立项复印件(指无上述证书或证明的企业);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大厅领取 (4)环保设备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报送资料:备案类减免登记表;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技术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登记机构认定材料和中介机构鉴定证明;技术转让合同及技术转让所得清单;要求减免税的书面报告。 (6)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资料:备案类减免登记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要求减免税的书面报告。注:水泥、混泥土企业虽是资源综合认定企业,但不享受本政策。 (7)政策性搬迁收入 自2011年起,企业新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净损失,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 3 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在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上述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差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征税收入”一栏。并按区局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对企业以前年度所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要统一进行备案管理,并告知企业将其2010年度的结余数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计入2011年度当期损益。 (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新增) 企业资产损失从现在起不再实行审批制,改为企业申报备案制。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其中,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因今年是第一年,企业统一采用专项申报制,不使用清单申报制。 报备资料: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分为?固定资产转》让 ?固定资产? 正常报废 ?债券、股票、期货、基金、金融衍生产品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非正常报废毁损、被盗 ?存货盘亏、报废、毁损、变质、被盗 ?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担保损失 ?股权投资损失,共七类);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 说明: ? 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请参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省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原文件国税发[2009]88号(已失效)与总局[2011]25号公告的差异: ? 25号公告增加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将其他应收款包含其中,增加无形资产,解决争议。将免税收入和管理经营相关的资产损失纳入了可扣除的范围。 ? 25号公告强调申报扣除,不再进行审批扣除。企业须特别注意《征管 4 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5号公告明确:以前年度的实际资产损失只能专项申报,准予追补到损失发生年度扣除,期限为五年。特殊情况由总局批准。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 25号公告明确: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 ? 25号公告新增“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需要进行双重报送(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报送给当地税务机关外,分支机构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要以清单形式报送税务机关;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要专项申报。 (三)上交好一只档案袋(5月31日之前) 档案袋中的资料顺序: (1)各月综合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按(季)年申报表(共5张) (3)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税费结算表 (5)社保费结算表 注:请将档案袋报送至各镇管理片办公室。 二、日常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要求 1、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 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必须在次月征期清进行,不能提前申报。新办企业如果不会操作的,可到大厅申请培训。只有个税全员申报过的个人,才可以领取个税网上查询打印系统的注册码,在浙江地税申报系统输入个人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可以查询个人所缴纳的个税。 2、企业注销评估期间未申报 5 若作为未申报企业生成,则会产生不应有的罚款。正确的做法是:在未注销程序结束前零申报,同时税企通也要办理注销。(在大厅办理注销时,请办理人员留下联系方式。) 3、企业更换财务人员 企业更换财务人员,容易造成税企联系中断,致使政策传达不到位。请企业及时与管理员联系,修改会计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并变更税企通用户。 4、资料报送方式 今后报送资料,不涉及企业公章的,可以直接通过“税企通”发送给各片区的管理员或“瓜沥分局税企通管理员”。 5、税费补缴方式 涉及2011年度税费补缴的,统一通过2011年税费结算表申报。 三、纳税咨询及业务交流 1、互动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企通在线咨询各片区管理员和“瓜沥分局税企通管理员”。 其中,可加入的税企通群号: 瓜沥镇(3128205) 党山镇(311759) 坎山镇(4556188) 益农镇(311762) 2、咨询网站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zjds.gov.cn) ?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 ? 纳税人之家:萧山地税主页——纳税人之家(点击进入后,包含“纳税服务、在线咨询、地税讲堂、自助服务、纳税维权”五大板块) 3、答疑电话 ? 税企通答疑:22812066 ? 个税软件答疑:22912366 6 ? 浙江地税纳税服务:12366 4、表单下载 汇算清缴所需的各类报表可通过萧山地税网(www.xsds.gov.cn)或税企通群组“共享”下载,不再另行发放。 三、2011年税收政策梳理 (一)营业税 1、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 (1)政策通知: 《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省局公告2011年第10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简单讲解: ?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按照“清单申报、凭证扣除、鉴证审核、预警评估”的原则进行。 ? 营业税差额征税纳税人(不包括建筑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差额征税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凭证通过浙江地税申报网填报营业税差额征收明细申报表,确保表内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 营业税计税营业扣除项目分为七大类: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具体说明请参照文件) 2、企业转让自建厂房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6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建房屋,其自建房屋用地的受让原价不属于不动产的购置原价,不能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因此,企业转让自建厂房按转让价格计税。 3、应税劳务确认时间 签订3年的租赁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当年一次性收取后两年的租赁费,是否可以按会计递 7 延收益的确认时间来缴纳营业税, 建筑业、租赁业发生应税劳务而取得的预收账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一次性收取后两年的租赁费在当年应缴纳营业税。 4、通知: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 根据《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5、企业对外支付佣金 境内纳税人在境外提供除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其余劳务如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收入均要征税。 企业在对外支付佣金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所以~ 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6、建筑企业总分包问题 建筑企业实行总分包的~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外墙装饰工程的~计税营业额按规定应包括甲供材料,纳税人单独与建设方签订外墙装饰施工合同~计税营业额按规定不包括甲供材料。 (二)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所得个税征管问题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8 局2010第27号公告)规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采矿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而实际上,在未评估前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占资产总额比例大部分不到50%。 处理方式: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可以以合理方式对净资产进行评估,合理方式也可包括引入中介机构评估。 2、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后的计算问题 参考:《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说明: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在计算全年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段计算。(参考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2)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2011年度汇算清缴,仍然需要分段计算。(参考财税[2011]62号) 3、租车费用发票 员工私车公用是否可税前列支,如可列支,是否每月都要凭租车协议到税务机关代开门征发票,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2004年度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萧地税政[2004]67号)规定 9 “个人汽车出租给企业,企业支付的租金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允许在税前列支,同时正常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修理费可以据实计入企业当期费用。” 租车费用发票开具应按租车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按门征规定征收。 4、通讯费补贴 通讯费补贴是否有额度限制,超出部分是否要所得税纳税调整,是否要在福利费中列支, 自2010年起,企事业单位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补贴,应当作为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并在职工工资单中单列,才能按浙地税发(2001)118号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企业未通过“应付工资”核算的,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的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5、外籍人员提供劳务 外籍人士(含港澳)为企业提供项目咨询、顾问费的收入是否同样适用于新营业税条例月20000元以下的免税规定,个人所得税按何标准执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 6、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现金奖励 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现金奖励,母公司可否税前列支,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公司应按什么所得项目代扣代缴, 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现金奖励,母公司应视同向个人直接进行现金捐 10 赠,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应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 7、企业资本公积转赠股本对个人股东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函》(内部掌握)第六项“企业用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对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以及资产评估增值转赠股本,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是国税函(2005)319号、浙地税函(2006)82号、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税函(1998)289号,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宣布国税函(2005)319号全文废止。浙地税函(2006)82号制订依据是国税函(2005)319号,故随着国税函(2005)319号废止,其也自动废止,所以对上述二项不征税规定,从2011年起改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 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1、企业既有出租土地,也有自用厂房的,该如何计算房产税, 根据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会计上如 11 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因此,对企业既出租土地又有自用房产的,计征房产税时,按照企业自用房产建筑占地面积与自有土地总面积扣除出租土地面积后余额之比,对照宗地容积率标准,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新增房屋 新增房屋无论有无计入固定资产~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建工程不能长期挂账。 3、出租房产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收入的确认 ?费用的扣除 ?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收优惠 ?收入的确认 1、搬迁收入 (1)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比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必须到分局进行备案。 (2)对于搬迁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我们作了简要归纳: ? 对搬迁企业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是否计入年度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在未完成搬迁的期间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因此,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 对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的搬迁补偿款结余是否计入年度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完成搬迁的, 12 应将取得的补偿款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重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因此,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结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 对企业以搬迁补偿收入重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额是否计入费用支出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会计处理上,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搬迁补偿款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应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事实上这部分折旧和摊销额未在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因此,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举例:某公司2011年度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500万元。公司搬迁时需拆迁的房屋账面原值(包括土地)300万元,累计折旧100万元。公司账务处理: ? 拆迁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万元 累计折旧 1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30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2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万元 ? 收到拆迁补偿款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500万元 问:固定资产清理损失200万元,税前能否扣除,是清单还是专项申报, 答:该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可作专项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 (3)政策性搬迁收入政策五年期满的企业:要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工程款的计税依据 公司2011年开具300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含2012年工程款1000万元),款项一次性收取。但根据合同进度2011年只确认2000万收入,1000万元作预收账款,则是否可在2011年按2000万元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在2011年度可按合同进度来确认收入。但营业税应按30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 3、股票分红收入的确认 股票分红是否需确认收入~并享受免税优惠~再次转让时股票分红部分是否可作为原始投资成本增加后的转让成本~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该股息、红利暂作为免税收入处理~若企业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将流通股票转让~则补征企业所得税。持有时间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起计算~而不以汇算清缴截止日计算。 4、租金收入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以前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都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79号文件对提前收取的租金的政策做了改变~规定在租赁期内~租金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而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仍坚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确定。 14 5、债务重组收入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债务重组业务往往有一个过程~到底是按照债务重组股东大会批准的时间~还是按照合同生效的时间~过去并不明确。本文件明确了债务重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股权转让所得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此规定特别强调:必须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能确认收入实现。即:股权转让所看重股权登记。 7、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15 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费用的扣除 1、利息支出 (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应由金融企业出具,如由企业出具,则应由金融企业确认。格式和内容不作统一,只要对文件要求的情况讲明即可。 2)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 (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按照本条规定执行。其中,向非金融的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还需扣缴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参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4)企业向符合规定的个人的借款的税前扣除的最高利率可以参照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税前扣除的最高利率。 (5)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无合同约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对有规定借款限期的,可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纳税调整;对未规定借款限期的,可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011年为5.81%)进行纳税调整。 【说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16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 “ 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以上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新办企业的开办费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发生费用支出,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支付巨额预付款方式,从而达到替销货方融资的行为。按照省局规定:根据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来判断预付款的期限和标准,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利息收取问题,若业务没有造成国家总体税负的减少,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4、企业购入绿植的处理 企业购入的价值较大的绿色植物(如单株价格20万元,取得苗木发票)如何入帐,是否可以税前摊销,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经请示省局,暂作为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5、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17 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6、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明确: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按此规定,企业在市场上直接购买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也是企业统一制作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 7、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 ?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注意: 一、本企业职工因工致残~企业按一定标准所支付的残疾补偿金、营养费等支出~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在税前扣除~不是在福利费中 18 列支。 二、某些单位没有自办食堂~职工用餐由外面餐饮店外包~其取得的餐饮发票可以在福利费中列支~但是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餐对象必须是全体职工,二是企业与提供餐饮方须签订用餐协议~且协议上注明用餐人员范围、费用标准等,三是企业必须提供每天的用餐人员明细清单。如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礼品发票可以按业务招待费规定列支。 ?资产的税务处理 1、商业承兑汇票 企业将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行为是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其背书转让所产生的低于面值的差额,应作为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注:必须要有协议) 举例:甲企业有银行承兑汇票100万元,通过外地乙企业进行贴现,其中收到外地银行的汇款95万元,另5万元有两种处理情况:一是作为财务费用(该贴现票据上无甲企业的名称);二是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上,作挂账处理。针对这种银行贴现费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要求:企业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可一年汇总专项申报一次。 19 2、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损失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损失,需要进项转出,管理不善的范围指的是什么, 根据修订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此三种情况因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故允许将其进项税金作为资产损失组成部分。存货盘亏应归属于丢失的存货损失一类。 3、资产报废相关问题 目前资产报废无残值收入(如:电脑等),是否一定要按残值比例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国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帐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残值为企业实际处置报废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报废固定资产残值收入由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进行真实合理性确定,对于涉及金额较大难以把握的,可由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报告。 4、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参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5、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 20 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参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税收优惠 填报前请一定要认真阅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的填报及备案管理说明》 适用政策方面: (1)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政策 ?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过渡期间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 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 21 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填报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额填入附表5“五、减免税合计”下的“,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栏。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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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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