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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家村返还购地款案例:马军艳诉唐济荣、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唐家村民委员会唐家村返还购地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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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家村返还购地款案例:马军艳诉唐济荣、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唐家村民委员会唐家村返还购地款案唐家村返还购地款案例:马军艳诉唐济荣、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唐家村民委员会唐家村返还购地款案 《唐家村返还购地款案例:马军艳诉唐济荣、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唐家村民委员会唐家村返还购地款案》 ---------------------------------------------------------------------------- 来源:债权债务律师网www.69ls.com 原告马军艳诉称:2004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唐济荣购买位于唐家村天井关生老伍房屋左边土地120平方米,原告同...

唐家村返还购地款案例:马军艳诉唐济荣、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唐家村民委员会唐家村返还购地款案
唐家村返还购地款案例:马军艳诉唐济荣、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唐家村民委员会唐家村返还购地款案 《唐家村返还购地款案例:马军艳诉唐济荣、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唐家村民委员会唐家村返还购地款案》 ---------------------------------------------------------------------------- 来源:债权债务律师网www.69ls.com 原告马军艳诉称:2004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唐济荣购买位于唐家村天井关生老伍房屋左边土地120平方米,原告同时将购地款24000元交付给唐济荣,唐济荣当即将盖有村公章和唐济荣签名的收据给原告收执。之后,被告并未将该块土地交给原告,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书面承诺2008年7月5日前将购地款及利息25000元退还原告,但实至今日仍未按约定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地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2292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唐济荣签名并盖有唐家村公章的收据一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土地款24000元;2、建房申请报告,证明原告打报告建房村里已盖章同意;3、唐济荣签名并盖有唐家村公章的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同意退款;4、报告书,证明原告购地交款后,报告村委会相互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被告唐济荣辩称:当时我是村长,原告想要一块地建房,刚好村里有块空地约120平方米左右,我就同意给原告,并叫原告交了24000元购地款。后来因地要不成,我又写了退款条交原告同意退款,但原告又要建房。现在原告要求退款有困难,我确实拿不出钱,等有了钱我一定退还原告。 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法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原告马军艳是唐家村村民,2004年10月8日,马军艳想在村里要一块地建房,当时的村长本案被告唐济荣表示同意,向马军艳收取了购地款24000元,出具给马军艳的收据写明“今收到马军艳土地(120平方米)款壹佰贰拾平方米贰万肆仟元(,24000元)。负责人唐济荣”,唐济荣在该收据上还加盖了唐家村公章。2006年8月24日,马军艳书写一份建房申请报告,其内容“我是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唐家村村民,现有一女儿,没有房子,现急需将小水利旁自家荒地120m2(关生老伍左侧)建房,拟建六层,望有关部门准许办理为盼~”。2006年9月25日,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唐家村民委员会唐家村在该报告上签字情况属实,同意建房,并加盖公章。2006年9月27日,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唐家村民委员会亦在该报告上签字情况属实,请给批准并加盖公章。2008年6月20日,唐济荣书面保证:“一、本人于2004年10月8号收到马军艳交来购地款贰万肆仟元整(,24000),用于购买唐家村天井老伍房屋左边土地面积壹佰贰拾平方米。二、本人将马军艳购地款贰万肆仟元整(,24000)、利息壹仟元整(,1000)本金加利息共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保证一次全部在2008年7月5日之前一次全部退还给马军艳,如果款不全部退还,马军艳马上在此地开工建房,本人无意见,并保证马军艳顺利开工。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该保证书上加盖了唐家村公章。此后,经原告数次催促,因村里的土地已有规划,不能批给原告建房,而被告迟迟未将原告已交的土地款退还原告。2010年7月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本息合计32292元。 法院认为:2004年10月8日,本案被告唐济荣作为当时唐家村的村长,对原告申请建房用地一事表示同意,并向原告出具了收到原告交付的购地款24000元的收款收据,同时还在该收据上加盖了唐家村公章。此后,因村里未能将原告申请的土地交由原告建房,2008年 6月20日,仍任唐家村村长的唐济荣再次签名加盖唐家村公章保证在2008年7月5日前一次性将原告交付的购地款本金加利息共计25000元全部退还原告。被告唐济荣上述行为,均是在唐济荣履行村长职务期间所为,因此退还原告购地款本息25000元的责任,应当由唐家村承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本息32292元,证据不足,法院予以部分支持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唐家村民委员会唐家村应退还原告马军艳购地款24000元及向马军艳支付利息1000元,共计25000元。二、驳回原告马军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唐家村民委员会唐家村负担并给付原告。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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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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