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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婚后财产分割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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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婚后财产分割代理词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潘叶娟律师担任原告邵某诉被告隐藏离婚财产一案原告邵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参加庭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隐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一)被告故意隐匿的、其在2007年10月与案外人何某某各出资150万元共同设立的常州市某有限公司中所享有的股份份额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9月登记结婚, 2009年12月11日丹阳市人民...

邵某婚后财产分割代理词
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潘叶娟律师担任原告邵某诉被告隐藏离婚财产一案原告邵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相关证据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参加庭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隐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一)被告故意隐匿的、其在2007年10月与案外人何某某各出资150万元共同设立的常州市某有限公司中所享有的股份份额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9月登记结婚, 2009年12月11日丹阳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并制作了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而诉争常州公司设立于2007年10月9日,在原、被告夫妻共同关系存续期间。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第18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认定、19条我国夫妻财产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规定来看,本案中在被告无相反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获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上述常州公司股份份额权益应当认定为其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 (二)被告故意在离婚诉讼中隐匿了上述公司股份份额。 1.在原离婚案件诉讼以及庭审过程中,原告已明确请求分割双方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其应有之义当然包括对其与被告何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应当属于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的要求。在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是由被告控制着家中绝大部分经济财产权,原告根本无法知道被告在离自己居住的丹阳市外的常州市还出资150万元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2.被告在 2009年12月与原告在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以及民事调解书中均没有涉及系争常州公司股份份额,并且从上述法律文书来看,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的内容也是很明确的,不存在“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等含糊之意。这一点可以从在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的(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法院确认的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清单中进一步得到证明,该项中根本就未提及该常州公司股份份额,显然,被告存在刻意隐瞒之举,意图多分得夫妻共同财 1 产。 同时从该第三项就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来看,共同财产中是不存在30万元银行存款的,而实际上,该30万元原告名义银行存款是被告因刑事案件,原告为此向司法部门缴纳的保证金,嗣后,该笔款项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双方消耗掉,根本不存在原告隐匿银行存款之说。 3.关于本案诉争常州公司股份份额情况,原告在离婚诉讼时是不知情的,所以,也就无法在离婚时就该部分财产提出分割的请求,这与(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945号庭审笔录、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是相吻合的。 事实上,原告是在离婚后,直到2011年9月才获知还有此常州公司股份份额尚未分割,进而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查询后才确信的。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能推翻这一事实,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综上,从1、2、3点中,我们也可以得出,丹阳市人民法院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中先确定了共同财产范围,然后进行分割。有关“夫妻存续期间在经营过程其余债权债务”也是在(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有关“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确定”范围内的“丹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丹阳某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债权债务的约定。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被告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故,原告请求依法分割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被告隐匿的上述常州公司股份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已经变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该转让款是可行的。 本案诉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即为: (1)2007年10月9日常州某有限公司的公司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所确认的被告以150 万元货币出资形成的股份份额; (2)2011年8月25日常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被告与案外人何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所确认的58万元股权转让款; (3)2011年9月2日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受理并核准常州市某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等进一步证明被告与原告离婚时故意隐匿常州公司股份份额、企图侵占原告合法财产的事实; (4)2011年8月29日,被告收受何某股权转让款58万元,此时,该诉争股份份额财产权变现,原告可就该转让款主张依法分割。 综上所述,被告离婚时故意隐藏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股份份额财产系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当按照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和《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请贵院以事实、法律为依据,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丹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爱林、潘叶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35 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137 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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