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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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人民检察干部请销假制度 ,2012年1月12日院党组扩大会议通过~该制度自2012年1月16日起实行,
为进一步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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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部请销假的管理,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休假
1.凡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职、在岗干部~均可享受年休假。
2.休假天数:干部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3.有下列情况之一~当年不得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探亲假与年休假两者在当年只享受一项。
5.干部休假原则上一年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假期不能一次性休完的~经院领导批准~分两次进行~不跨年度使用。
6.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次年可增补7天假期~给予奖励。
7.产假、节育假、婚丧假或因公负伤住院治疗的不影响当年休假。
二、探亲
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与配偶及父母不在同一地区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探望配偶及父母,注:利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在家居住1夜并休息半个白天,。
1.干部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为?,天。
2.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天。
3.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3年一次~假期为3,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无正当理由超假天数按旷工计算。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三、司法考试复习
1.未取得检察官资格的在职人员~具备司法考试资格~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3年内~每年给予2个月的复习假~不享受年休假~三年后仍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再享受复习假。
2.司法考试复习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已取得检察官资格的~不享受司法考试假期。
四、生育假、护理假
1.女干部产假为3个月。实行晚育 (24周岁以上)~且领取独生子女证,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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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光荣证,的~增加假期15天。
2.女干部难产~经医院证明~增加假期15天~若系多
胞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假期15天~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除外。
3.女干部孕期不满3个月流产的~经医院证明~给假15天~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30天。
4.女方生育的~可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
5.做节育手术的~经医院证明~给假7天。
五、婚假、丧假
1.干部婚假3天~分居两地的给予往返路途假。
2.男女双方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可休15天婚假。
3.干部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的料理丧事给予丧假5天,同胞兄弟、姐妹去世~料理丧事给予丧假3天。干部丧事去外地料理的~可另给往返路途假。
六、假期审批程序
一切假期~均实行审批制度。程序为:
1.一般干部:个人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政工科把关---分管领导审批---政工科备案。假期期满后及时由本人到分管领导及政工科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
2.科室负责人:个人申请——政工科把关——分管领导拟签——主管领导审批——政工科备案。假期期满后由本人到主管领导及政工科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
温宿县人民检察日常考勤制度 ,2012年1月12日院党组扩大会议通过~该制度自2012年1月16日起实行,
为加强我院机关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考勤适用范围
院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勤原则
1.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和正规化办公秩序。
2.坚持从严治检,严格制度~奖惩分明。
三、考勤程序
日常考勤审核、汇总由政工科负责~日常督察由院纪检组、政工科、办公室~法警大队联合实施。政工科及时反馈督察情况~每月汇总通报。考勤奖惩每月由财装科根据院纪检组的通知落实。
四、考勤实施
1.实行考勤登记制度。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机关工作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临时离岗者须向本局、室负责人请假并告知政工科~中层干部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告知政工科。
2.实行上下班点名考勤制度。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点名考勤。凡发现在考勤登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严肃处理。
3.实行补休制度。因工作需要~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值班的(专职值班人员除外)~白班次日补休1天~夜班次日上午补休半天。补休一律不得累计。,如不能补休~可给予经
济补偿,。
4.实行临时督察制度。院纪检组、政工科、办公室随时抽查干部在岗情况~科室负责人须如实反映干部去向~如有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双方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考勤界定及奖惩 五
(一)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早退。
迟到(以点名未到为准) 、早退(无正当理由且点名时未在岗的视为早退)迟到者每月从第四次开始,每超过一次~扣除阳光津贴20元~早退者每次扣除阳光津贴20元~点名30分钟未到者视为旷工半天(注:无正当理由半天未到视为旷工一天,依此类推)。
2.旷工。因私不请假或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四天阳光津贴 。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请假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30天~予以辞退。
4.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单位集体活动者~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按照第1条执行。
5.因违法违纪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的~除按党纪党规处理外~按照上述1、2条规定执行。
(二)事假
6.干部因事请假1天以内的~应填写假条~由科室负责人审批~政工科备案,2天以上的~应填写假条~分别报科
室负责人拟签、分管领导审批~政工科备案。科室负责人因事请假~一律报分管领导审批~报书记或检察长批准。
7.事假全年累计在5天以内的,含5天,~不扣发津贴,5天以上的~每天扣阳光津贴30元。
8.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5天的,不享受年休假~年底精神文明奖按照60%发放。
(三)病假
9.干部因病请病假(本条专指非住院病假)~应有正规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分管领导批准~报政工科备案。非住院病假全年累计在5天以内的,含5天,~不扣发津贴,5天以上~每天扣阳光津贴15元。
10.病假两个月以内~出示住院、出院证明,阳光津贴全额发放。
11.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不享受年休假。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放阳光津贴80%,工作年限满十年~阳光津贴全额发放,因公负伤的除外,。
12.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月起按下列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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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病假期间的阳光津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阳光津贴的70%,工作年限十年不满二十年~发阳光津贴的80%,工作年限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发阳光津贴的90%。,因工负伤的除外,
13.凡出现上述第8条、第12条情况之一者~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优。
六、附则
14.检察人员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责~应当依法
提请免除其检察官职务,取消检察官津贴。
15.年内病、事假超过半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发放考核奖励工资。
16.根据《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等创建性项目奖励~根据单位在职职工参与创建工作所做贡献大小发放”。因个人因素,病假、事假、自行脱产学习、外出,~超过半年不在岗的~不享受以上奖项。
17、全年未出现迟到、早退、事假者~年终给予奖励。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印章管理制度 ,2012年1月12日院党组扩大会议通过~该制度自2012年1月16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管理~是指对公章和具有职权效力的检察长名章的管理。
第三条 检察机关的印章~是检察机关对制发的文件、介绍信等生效负责的凭证~是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受院党组和领导的委托~指定部门和人员管理和使用院章、检察长名章和证明专用章。
,二,印章存放地点应有安全保险措施~并做到随用随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盗用。
,三,院印章实行专人保管和施印~因故变更印章保管人或施印人~须经院领导批准。
,四,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携带出本院办公室以外场所使用。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
,一,检查需要盖章的文件、资料有无相应批准权的领导审签意见~法律文书必须经院检察长审签意见。
,二,经检查确认符合用印条件后~文件承办人应在用印登记薄上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加盖印章的公文及领导签发的文稿存档。
,三,加盖印章的文件份数应与原稿标明印制份数相同。
,四,用印时应使印章下沿压盖在落款年月日上~即所谓“齐年盖日”。
,五,加盖的印章印泥应均匀~颜色应正红~确保端正、清晰。
,六,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如发现与制度不符的情况~应及时按程序呈报院领导审签~不得擅自处理~以确保用印安全、准确。
第六条 如因机构变动、更名或印章改换形状、尺寸而停用印章时~应按规定将停用的印章交上级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本院其他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2日院党组扩大会议通过~该制度自2012年1月16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机关环境卫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机关办公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
合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院全体工作人员和来我院办理事务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院办公室为机关环境卫生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环境卫生工作~并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各部门室内卫生、楼道卫生和环境卫生每月进行检查评比~评比结果进行公示。年终汇总予以奖励。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环境卫生的打扫、办公物品的摆放和公共卫生区的清扫、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 办公楼外卫生区由门卫具体打扫~特殊情况全员打扫。
第六条 卫生间、领导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由保洁员负责日常保洁工作。
第七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都必须维护机关公共环境卫生的整洁。爱护室内外花草树木及公共卫生设施~不允许在室内外乱丢纸屑、果皮、烟头等污、杂物~不允许随地吐痰。
第八条 每逢节假日前或重大活动~为大扫除时间~各部门要彻底清扫卫生~做到干净整洁~无杂物。
第九条 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车容整洁~摆放整齐。机关院内车辆摆放不整齐的由财装科负责指挥摆放。
第十条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发现有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及杂物者~有权制予以止的同时院督察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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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给予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及杂物者50元的处罚~同时给予报
告人员5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发现有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及杂物者~不制止、不报告~经核实给予值班人员和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及杂物者各50元的处罚。
第十二条 值班室卫生由当日值班人员打扫干净后交与下班值班人员~如打扫不干净~下班值班人员有权让其打扫干净后进行接班~如不打扫给予当日值班人员50元的处罚。
第十三条 各科局,室,~如发现办公室门口有烟头、痰迹、杂物的对科室负责人予以50元处罚。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2012年1月12日院党组扩大会议通过~该制度自2012年1月16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机关办公区安全~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由院法警大队协助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条 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严密组织~万无一失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保卫责任
第四条 机关办公区保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进出机关办公区人员、车辆的管理,
,二,负责对进出办公楼人员、物品的管理,
,三,负责办公楼夜间清查,
,四,负责监控室值班,
,五,负责机关办公区夜间巡逻,
,六,负责维护院机关来访场所的秩序。
第三章 值班规范
第五条 值班人员对外来公务人员和来访客人~应问明身份和事由~核对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与有关部门和被访人取得联系后~方可放行。
第六条 对公务车辆~值班人员应问明事由~查验随行人员和携带、装运的物品~履行登记手续~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后~允许通行。严禁出租车进入单位~特殊情况的~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事由、车号~并监督进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化学有毒物品进入单位。
第七条 办公楼值班人员对外来公务人员和来访客人~履行登记手续~与有关部门和被访人取得联系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非工作时间进入办公楼~应严格
进行登记。非工作时间不得让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办公楼和后院及车库~特殊情况须经带班负责人同意。
第九条 监控室坚持值班制度~密切观察被监控情况。
第十条 办公区夜间值班人员~重点检查院党组成员办公室、档案室、财务室、车库及消防等要害部位。
第十一条 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期~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办公楼外围和办公区定时不定时巡查。
第十二条 对值班时发现和遇到的重要情况~在妥善处置
的同时及时报告当日带班领导。
第十三条 带班领导和值班部门领导实行查岗制度。平时以抽查为主~尤其是要检查夜间值班人员在位履行职责情况。节假日必须检查。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应着装整齐~文明值班~礼貌待客~严格交接班制度~不得脱岗、误岗、漏岗~不准嬉笑打闹、离岗会客~不准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不准喝酒、酗酒和酒后值班。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违反制度规定~发生问题的~依据院值班带班处罚制度~做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院纪检组会同办公室、政工科、法警大队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值班带班情况~发生问题的~依据院值班带班处罚制度~做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值班带班处罚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温宿县领导干部带班、干部职工值班失职行为查究办法,试行,温维稳办【2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带班领导要认真履行带班职责~督促值班人员履行好值班责任~做好来往人员登记和值班巡查~严禁睡岗、漏岗、脱岗和酒后上岗~不允许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扎堆聊天、打扑克牌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九条 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和定期、不定期检查督查制度。检查督查工作由院纪检组牵头~办公室、政工科、法警大队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被检查人员要积极主动配合院检查组的检查~在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睡岗的~给予值班责任人100元处罚。脱岗、漏岗和酒后上岗的~给予值班责任人300元处罚~同时对酒后上岗值班责任人依照检察人员“五条禁酒令”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非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 值班责任人在值班期间没有履行值班职责~对外来人员和车辆未履行登记手续的~给予值班责任人口头警告~连续超过三次口头警告的~给予值班责任人30元处罚。在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 值班责任人在值班期间没有履行值班职责~对外来人员和车辆未履行登记手续的~每次给予值班责任人50元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凡被县上通报
批评的~分别给与带班领导和值班责任人2000元的处罚~同时接受县上的罚款~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凡被地区通报批评的~分别给与带班领导和值班责任人3000元的处罚~同时接受县上的处罚~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三条 因带班领导、值班责任人履职不力~导致单位内发生重大以上案,事,件的~分别给与带班领导和值班责任人5000——10000元的处罚~干部职工年终考核定等为基本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