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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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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拆迁补偿标准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城区改造、改善城...

枣庄市拆迁补偿标准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枣庄市建设委员会是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枣庄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滕州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需要调整拆迁计划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计划。 第九条  列入年度拆迁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单位应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对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使用和租赁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红线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实施计划和拆迁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七)其他材料。 拆迁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状况(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安置费用的概算、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拨付证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 拆迁人提供的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抵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有关内容在拆迁范围内公告,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居民户数在200户以上或者拆迁补偿费用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委托的拆迁单位,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委托拆迁应当订立委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申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房管、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期间办理的有关手续一律无效,办理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情况、拆迁工作流程、补偿结算办法、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名称以及上岗人员名单等内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面积误差范围和处理方式以及各自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枣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实施和拆迁评估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拆迁实施和拆迁评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商谈拆迁、评估事宜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拆迁人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并编制拆除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和统计资料报告制度。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为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第二十五条  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原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拆迁因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和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解决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先行拆除。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待产权明确后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九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方可给予补偿。 对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十条  拆迁房屋的面积和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用途为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用途为准,实际房屋面积小于规划批准面积应以测绘的面积为准;房改房屋的面积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拆迁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拆迁人应当按照非住宅用房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一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附属物以及装修等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迁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且符合下列条件,拆迁人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平均价格的85%。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每户标准为500元;非住宅房屋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它费用。实施行政或者司法强制拆迁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承租人协商一致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第三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经营补助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生产、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助。 第三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前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每提前一天住宅房屋为600—800元,非住宅房屋为每平方米8—10元。搬迁期限一般为10天。 第三十七条  用于拆迁安置的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可以向拆迁人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拆迁人可以在新闻媒体或者拆迁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超过的面积由被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4元,非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8元。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因拆迁人责任造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  新建住宅楼房回迁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时,应当本着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在确定的安置房源范围内进行安置。对烈属、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视具体情况在楼层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条  被拆迁房屋、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 第四十一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二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选择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签确定,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被拆迁房屋、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和安置房屋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另行委托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受托方(评估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二)委托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 (三)评估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四)委托方的协助义务; (五)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安置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但拆迁规模大、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四十六条  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依据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同时提供第三人的证明。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地段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现场解答被拆迁人提出的有关房屋评估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公示期满,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委托人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第四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四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5%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 第五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5%误差范围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重新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或者山东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五十一条  申请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不少于3人的单数专家鉴定小组,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结论。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章    拆迁裁决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前,裁决机关应当组织调解。 第五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裁决机关在受理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五十四条  申请裁决应当在搬迁期限届满之后拆迁期限内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裁决的事项、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安置房屋的评估报告; (五)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九)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的租赁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一)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二)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三)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四)申请人为拆迁人,因其未履行告知拆迁补偿相关事项等义务而引发争议的; (五)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八条  裁决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四)发现新的需要查证事实的;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裁决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供证据、资料的原件或者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第六十条  裁决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六十二条  裁决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裁决公务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及有关单位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如实提供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作伪证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裁决机关组织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六十三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时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六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或者山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按照《枣庄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七十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依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挪用资金金额的3%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三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阻挠、妨碍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委托拆迁费、专家鉴定费、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等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订,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拆迁人申请裁决户数一般不超过拆迁总户数的2%。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裁决率2%以下的情况记录在企业信誉档案,可以在拆迁项目招标投标时适当考虑加分。 第七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原《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和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枣建房字〔2007〕20号   各区(市) 建设局、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标准》、《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树木补偿标准》、《枣庄市城市住宅房屋楼房层次调整系数》、《枣庄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容积率调整系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枣庄市建委、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枣建房字[2004]27号《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各类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标准》 2、《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3、《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树木补偿标准》 4、《枣庄市城市住宅房屋楼房层次调整系数》 5、《枣庄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容积率调整系数》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标准 一、城市房屋委托拆迁费 (一)城市房屋委托拆迁费是由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拆迁人委托,提供拆迁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类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的标准,向拆迁实施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 (三)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收取委托拆迁费应提供以下服务: 1、负责对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使用和租赁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 2、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3、协助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递交有关材料,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4、协助拆迁当事人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 5、协助拆迁人向被拆迁人送达房屋估价报告; 6、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拆迁政策,进行拆迁动员; 7、组织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8、组织对腾空房屋的拆除和建筑垃圾的清除,负责拆除现场施工的安全工作; 9、协助拆迁人向拆迁管理部门递交拆迁裁决申请; 10、协助拆迁人做好行政强迁或司法强迁。 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1995]第971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评估费按计价格[1995]第971号文件执行。 三、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专家鉴定。具体标准:住宅房屋100 平方米以下的按评估房屋建筑面积8元/ 平方米元收取,100平方米以上的按800元/户收取;非住宅房屋100 平方米以下按评估房屋建筑面积13元/ 平方米收取,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宗按估价额的5‰累进计费率收取。即: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5‰收取;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2.5‰收取;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按1.5‰收取;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0.8‰收取;5001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按0.4‰收取;8001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按0.2‰收取;10000万元以上按0.1‰收取。“以上”不包括本数。 专家鉴定结果使用该拆迁项目的同类当事人,不得重复收取鉴定费。 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四、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和拆迁实施单位,应主动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凡与本标准有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六、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 附件二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    目    名    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门 窗 类 木门窗 m2 门90、窗75 按洞口面积 钢门窗 m2 门140、窗110 塑钢门窗 m2 门260、窗180 铝合金门窗 m2 门180、窗140 按洞口面积    70型 门250、窗160 按洞口面积    90型 地弹门 m2 430   全玻门 m2 260   平开窗 m2 160   铝合金隔断 m2 60-120   窗帘盒 m 8-10 含油漆 木门窗套 m2 12-18   不锈钢防盗栏 m2 90-110 壁厚1mm以上,立管间隔小于12cm,有衬管 70-90 壁厚0.8mm以上,立管间隔小于20cm,无衬管 40 壁厚0.8mm以上,立管间隔大于20cm,无衬管 防 盗 门 普通钢管 扇 140-180   双面整板 扇 600-800 含门眼、门铃 双面不锈钢 m2 350-500   单面不锈钢 m2 300   钢管防盗栏 m2 20-40   卷帘门 m2 50-60   地 面 类 瓷质地砖 m2 25-40 按实铺面积 抛光地砖 m2 60-80 普通水磨石 m2 25 彩色 水磨石 不嵌铜条 m2 45 嵌铜条 m2 60-75 马赛克 m2 20-25 花岗岩块 m2 140-165 按实铺面积(含硬质基层) 大理石 m2 135-160 实木地板 m2 80-170 按实铺面积(含木踢脚线) 复合木地板 m2 70 按实铺面积(板材厚1.2cm、粘贴安装企口式) 40 按实铺面积(板材厚0.8cm、粘贴安装) 油漆地面 m2 8-10 按实际油漆面积 装 饰 类 天 棚 纤维板 m2 12-15 含龙骨、油漆。按实际丈量面积 石膏板吊顶 m2 25-40 扣板 m2 15-20 含龙骨、压条。按实际丈量面积 石膏线 m 2-3   木线 m 2-5   内 墙 软包 m2 35-50 九厘板以上衬板,海绵厚度2cm以上,面料好,做工考究(含线条) m2 25-35 五厘板以上衬板,海绵厚度2cm以上,面料好,质量符合工程验收标准(含线条) m2 10-20 五厘板以下衬板,海绵厚度1.5cm以上,面料一般(含线条) m2 6-8 无木衬板,海绵厚度1.5cm以下,面料一般,含线条,无海绵的可适当再降3-5元 装 饰 类 内 墙 乳胶漆 m2 10-15 按实际丈量面积&,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lt;, /FONT> 瓷砖 m2 15-35 壁纸或墙布 m2 8-12 墙裙、墙面 m2 20-40 普通木板,含木龙骨、油漆 40-60 柚木、榉木、樱桃木等,含木龙骨、油漆 外 墙 墙砖贴面 m2 20-40 按实际丈量面积 马赛克贴面 m2 15-18 涂料 m2 15-20 喷塑墙面 m2 8-10 家 具 固定木橱 m2 130-150 木工板衬底,榉木、樱桃木等面板贴面,带橱门 60-80 普通面板贴面 厨(吊)柜 m2 260-280 不锈钢制作,按正投影面积 160-180 木板制作,使用不锈钢水池每只增加30-50元补偿 50-70 砖、砼板制作,无柜门减15%,含瓷砖贴面,使用不锈钢水池每只增加30-50元补偿 酒柜 m2 50-60   围 墙 砖围墙 m2 80-100 标准砖墙含基础 石围墙 m2 60-80 含基础 土杂墙 m2 40-50 铁艺围墙 m2 70-90 室 外 地 面 水泥地面 m2 20-30   标准砖 m2 10-18   砼方砖 m2 15-25   砼道路 m2 40-50   棚 房 有一面墙 m2 100 借用墙不按有墙计算 有二面墙 m2 130 三面墙以上 m2 180 玻璃钢瓦 m2 40 砖柱或铁柱 水泥或石棉瓦 m2 20-25 砖柱 空 调 柜式 台 150 拆装费 挂壁式 台 100 窗式 台 50 楼 梯 水泥楼梯(含扶手) m2 80-100 砖石砌体或预制现浇楼梯板,水泥墙面,按投影面积 木楼梯 m2 120-140 按投影面积 铁楼梯 m2 110-120 不锈钢楼梯 m2 120-150 铁栏杆 m2 30-50   砼栏杆 m2 20-30   灯 具 吊灯 套 25-30 拆装费 吸顶灯 盏 5-15 壁灯 盏 5-10 射灯、筒灯 盏 5-10   大理石台面 m2 60-80 含磨边 花岗岩块台面 m2 65-85 吊扇 台 5 拆装费 镜面装饰玻璃 m2 35-40   进户木门 m2 75   进户铁门 m2 85   厕所 m2 100-130 砖砌 花室(窖、池) m2 60   土暖气 组(片) 40 自行拆除旧料归原主 压水井 眼 200 太阳能 套 150 拆装费 热水器 套 80-100 浴盆 套 100-150 自行拆除旧料归原主 下水道 m 50 砖石砌体,水泥盖板,截面在0.5m2以上 20 陶土管直径在10公分以上,砖砌体在0.5m2以下 水表 户 200 含水表、水嘴、立管、水池 煤气安装 户 按煤气公司规定的标准补偿   电话、宽带、有线电视 门、户 按通信公司、传输中心规定的标准付迁移费 货币补偿付一次迁移费,房屋补偿付二次迁移费 霓虹灯广告牌 组 100-150   喷绘广告牌 m2 40-60 单面喷绘补偿标准为40元/m2 附属物补偿未作规定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附件三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树木补偿标准         树种 规        格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乔木 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 3-4元/株     胸径为地面至1.2m处的树干直径。 胸径5~10cm(松柏树3—6cm) 30-40元/株 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 45-55元/株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树 60元/株 花椒、香椿小苗 1.50元/株 花椒、香椿地径在2cm以上 10元/株     地径为地面至0.2m处的树干直径。 花椒、香椿地径在5cm以上 30元/株 果木 苗木地径在1.5cm以上 3-4元/株  果树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柿、枣、板栗、李子等树种。石榴树补偿标准加20%。 幼龄期地径在3cm以下 40-50元/株 初果期地径在6cm以下,冠幅直径在       1m以上的(定植三年以上) 260-300元/株 盛果期地径超过6cm以上,冠幅直径         在2cm以上的(定植三年以上) 400-500元/株 衰老期(区分树种) 260-120元/株 葡萄(区分生长期) 20-60元/株   灌木 一年生以内 4-5元/墩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一年生以上 5-7元/墩 说明 1、以上均为成活树木   2、补偿标准为移栽费用,树归原主 枣发[2009]13号   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2009年9月18日)     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含危旧房,下同)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转型,现就全市棚户区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老城做新,新城做靓,同城化发展”的要求,以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标,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快速推进,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公益性民生工程,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在项目确定和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旧城区改造规划,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保障住房建设,明确工作计划、重点和目标,科学规划、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3、市、区(市)联动,以区(市)为主。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是各自辖区(系统)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全权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搞好服务,提高效率,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推进。   4、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扶持措施,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要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5、依法改造、阳光操作。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拆迁、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改造范围、改造责任和改造标准   (一)改造范围   国有土地上建设的简易结构房较多、居住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人均居住水平较低、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居住区域(或危旧楼房),包括所有城区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楼房和部分村民户籍转为市民、土地性质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庄。   (二)改造责任   1、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是属地和本系统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棚户区改造专门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宣传、立项、融资、规划、计划、拆迁、检查、回迁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以成立专门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涉及枣矿集团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当地政府应在拆迁和稳定工作方面积极支持、配合。    3、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安排分管负责人,专人负责,建立办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改造标准   1、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企业配套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改造新建小区应保证设施配套齐全,按照规划,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提倡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型住宅。   四、改造方式   (一)综合开发改造   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采用拆迁安置与商业开发捆绑结合,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进行拆迁改造。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定资质等级、信用评价等级等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二)各级政府组织改造   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由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拆迁改造。各级政府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用于实物配租,并优先安置棚户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   (三)自主改造   鼓励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以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户区。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方案和各项规划、计划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依据全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要求,编制3年实施规划和年度改造建设计划、用地计划,优先改造城市核心区、城市出入口和重点交通沿线区域。因地制宜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将原地改造与迁、并相结合,将宜居与城市化发展相结合,将改善居住环境与方便幼教、就医、托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网点建设相结合。改造的具体区域和时序、改造方案、年度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严格建房审批和房屋交易   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区域内各类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等审批手续;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等手续。对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或改变现有房屋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对于单位所属,原用途为办公、仓储或经营的非住宅房屋,不得擅自作为住宅房屋进行分配;对于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按照原拆原建、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办理。   (三)集约审批   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相关手续,需市级审批和解决的问题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调度会制度,由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单位应限时办结。   (四)强化物业管理   新建回迁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由社区组织、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实施,并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比例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产权为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住宅小区低保户的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六、相关政策   (一)融资政策   采取财政补助、政策扶持、银行贷款、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加大市场融资力度。要充分发挥市级融资平台的作用,通过转借形式为各区(市)提供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市)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和项目建设。各区(市)、枣矿集团也可成立棚户区改造专业公司,根据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并可依法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抵押融资,待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完成后,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2、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完成好的区(市)(包括枣矿集团),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各区(市)应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可建立政府贴息制度,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的贷款贴息;枣矿集团纳入市统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其增值收益扣除计提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全额拨付给枣矿集团,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3、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规模、利率优惠上给予倾斜,土地使用权手续完备的可以认缴项目资本金。   4、全力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扶持。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艰巨,工程量大,要在全力自筹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抓住枣庄列入国家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试点市的机遇,市建设、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枣矿集团要加大向国家、省争取资金和政策扶持的力度。   5、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代建、社会募集、置换、信贷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土地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廉租住房、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所需建设用地,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行划拨供应。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实行净地出让。可以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作为条件,实施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可直接抵扣因拆迁、安置、补偿等所产生费用。对棚户区改造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全部返还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设立收入专户,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以丰补缺及应由政府承担的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原则上实行原地建设,确定需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内零星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支持枣矿集团所属远离城市的工矿区,采取土地增减挂钩的办法把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调整到城市边缘地区或近郊区。   (三)规费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税收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实现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留归项目当地政府;纳税确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免收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收契税。   (五)拆迁安置政策   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执行;被拆迁居民重新购买安置房时,对拆迁安置房拥有完全产权;企业配套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可以向提出购买申请的住房困难户出售;无购买能力的低保户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行廉租办法;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价格确定。   (六)住房保障政策   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支持各区(市)、枣矿集团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廉租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   七、组织领导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等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各区(市)和枣矿集团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或专业公司,制定本区域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落实目标责任制,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招投标,严格建筑安全和质量管理,加强督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奖惩,强化监管。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的考核范围,并作为市人大、市政协视察的重大事项。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考核工作。对当年完不成改造任务的区(市),责成分管副区(市)长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完不成改造任务的区(市),责成区(市)长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单位的目标考核,并加强对干部的管理、考核和任用,对改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可优先提拔任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强化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到位、进度跟不上、质量有问题或配合不积极,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和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好做法,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附件: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  伟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潘  强  市政府副市长        刘宗启  市政协副主席、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江  卫 枣矿集团董事长 张鲁军 市政府秘书长        张  杰  市长助理、市建委主任        许新泉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局局长 成  员:黄  涛  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曾广杰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刘成典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吴  靖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蒋新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主任 王昌锋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调研室主任 王广部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服务业办公室主任 王  刚  滕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 吴  磊  薛城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李红民  山亭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朱国伟  市中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刘振学  峄城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霍媛媛  台儿庄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胡夫海  市人防办主任 杨建国  市发改委主任        韩  松  市物价局局长         徐建民  市经贸委主任 杨家国  市民政局局长        尹克同  市财政局局长 刘世杰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孙法远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宗贞  市国税局局长        傅  超  市地税局局长        潘业华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贺炳秋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陈宜民  市人民银行行长 郭训祥  市规划局局长 姜  山  市建委副主任 康宝奇  市房管局局长 纪学成  市房委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张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姜山、康宝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 日期:2010-01-30  查看次数:1029   市中政发[2010] 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专业公司,各企业:     为切实改善我区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枣发[2009]13号)精神和《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12号令)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房屋补偿标准     (一)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庭院式住宅房屋(不含单元式多层楼房),按1.0的容积率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在补交有关规费(293元/平方米)后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的,按证载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房屋建筑面积容积率不足1.0的,在补交有关规费(293元/平方米)后,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扣除工料费后,予以补偿。     容积率超出1.0的无证房屋,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给予工料费补助。     (二)拆迁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     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干道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临其它街的房屋每年增加8%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平均价格的85%。     事实营业房屋面积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产权面积为依据,给予货币或住宅房屋补偿,不能回迁安置营业房屋。     (三)被拆迁人违法占地建设房屋的,在搬迁期限内,能够积极搬家交房的,给予工料费补助;未在搬迁期限内搬家交房的,由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拆除。     (四)已翻建的危旧房屋,按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以现结构予以补偿。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面积和性质补偿;实际房屋面积小于规划批准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     (五)拆迁通告下发后所建房屋,不予补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使用性质补偿;擅自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六)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的建筑面积有误差的,未翻建、改建、扩建的,经房屋产权部门确认后予以补偿。     (七)工料费标准:砖混结构楼房3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房31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瓦房29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180元/平方米。檐高不足2.2米的小配房,按同等结构房屋价格的60%给予补助。     二、房屋补偿     (一)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区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二)安置房屋选房的顺序号,按照搬迁验收号先后顺序确定,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     (三)回迁安置住宅房屋在拆迁合法建筑面积内的,按同区位新建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四)用于回迁安置的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可以向拆迁人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拆迁人在新闻媒体或者拆迁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超过的面积由被拆迁人按规定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五)根据城市规划,回迁安置房屋为小高层或高层住宅的,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1、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高于80 平方米,被拆迁人只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奖励7平方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8平方米;     2、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高于80平方米,被拆迁人选择两套或两套以上安置房屋的,按其拆迁合法建筑面积奖励8%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且奖励的新建房屋面积每套不得超过8平方米;     三、货币补偿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评估确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为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格的90%。     四、其它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500元/户的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按10元/平方米发放。     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助费包括设备、用具的拆除、运输、安装及其它费用。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计发。非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计发。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三)停产、停业经营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经营补助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生产、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补助。     (四)提前搬迁奖励费     提前搬迁期限十天。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经验收交房的,住宅用房每提前一天每户发放奖励费1000元,非住宅用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6元/平方米。被拆迁人前五日内完成搬迁的,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0%。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对达到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被强制执行拆迁的,按《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12号令)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意见。      六、本意见只适用于市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可参照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 日期:2010-01-30  查看次数:1029   市中政发[2010] 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专业公司,各企业:     为切实改善我区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枣发[2009]13号)精神和《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12号令)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房屋补偿标准     (一)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庭院式住宅房屋(不含单元式多层楼房),按1.0的容积率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在补交有关规费(293元/平方米)后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的,按证载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房屋建筑面积容积率不足1.0的,在补交有关规费(293元/平方米)后,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扣除工料费后,予以补偿。     容积率超出1.0的无证房屋,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给予工料费补助。     (二)拆迁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     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干道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临其它街的房屋每年增加8%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平均价格的85%。     事实营业房屋面积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产权面积为依据,给予货币或住宅房屋补偿,不能回迁安置营业房屋。     (三)被拆迁人违法占地建设房屋的,在搬迁期限内,能够积极搬家交房的,给予工料费补助;未在搬迁期限内搬家交房的,由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拆除。     (四)已翻建的危旧房屋,按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以现结构予以补偿。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面积和性质补偿;实际房屋面积小于规划批准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     (五)拆迁通告下发后所建房屋,不予补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使用性质补偿;擅自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六)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的建筑面积有误差的,未翻建、改建、扩建的,经房屋产权部门确认后予以补偿。     (七)工料费标准:砖混结构楼房3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房31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瓦房29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180元/平方米。檐高不足2.2米的小配房,按同等结构房屋价格的60%给予补助。     二、房屋补偿     (一)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区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二)安置房屋选房的顺序号,按照搬迁验收号先后顺序确定,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     (三)回迁安置住宅房屋在拆迁合法建筑面积内的,按同区位新建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四)用于回迁安置的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可以向拆迁人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拆迁人在新闻媒体或者拆迁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超过的面积由被拆迁人按规定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五)根据城市规划,回迁安置房屋为小高层或高层住宅的,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1、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高于80 平方米,被拆迁人只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奖励7平方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8平方米;     2、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高于80平方米,被拆迁人选择两套或两套以上安置房屋的,按其拆迁合法建筑面积奖励8%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且奖励的新建房屋面积每套不得超过8平方米;     三、货币补偿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评估确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为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格的90%。     四、其它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500元/户的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按10元/平方米发放。     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助费包括设备、用具的拆除、运输、安装及其它费用。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计发。非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计发。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三)停产、停业经营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经营补助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生产、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补助。     (四)提前搬迁奖励费     提前搬迁期限十天。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经验收交房的,住宅用房每提前一天每户发放奖励费1000元,非住宅用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6元/平方米。被拆迁人前五日内完成搬迁的,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0%。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对达到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被强制执行拆迁的,按《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12号令)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意见。      六、本意见只适用于市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可参照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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