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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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问责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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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范事故处理,按照“三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
”
的原则,严肃追究领导者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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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及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众恒科技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事故的,应对部门主管进行责任追究: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1.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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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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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3.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警告、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第七条发生一次人员死亡或致残的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领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发生一次伤残事故,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警告直至降职处分。在6个月以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参照重大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众恒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
关于《众恒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贯彻执行《众恒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现对制度中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本《制度》只是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负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了相应规定。
二、本《制度》第三条中“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是指按照“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制度》主要追究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事故的领导责任,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其它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含道路、铁路及水上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三、本《制度》第七、八、九条中“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按公司目前的管理体制中,总经理、营销主管/研发主管/生产部主管,及生产部下属的班组主管。
四、对本《制度》第七、八、九条解释如下:
1、死亡人数指凡是由本单位违规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中的死亡人数。
2、重大事故,是指发生一次事故伤残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0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或其它性质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3、事故,是指一次事故致残2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或者其它性质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本《制度》及《条文解释》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