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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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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2-01 【生效日期】2005-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安徽省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文管理活动除外。    第三条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

安徽省水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2-01 【生效日期】2005-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安徽省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水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文管理活动除外。    第三条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水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文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水文事业应当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规划,编制本省的水文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省水文管理机构按照省水文发展规划,根据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本省水文站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水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及河流水情变化对水文站网规划适时作出调整,并按前款规定报批。    水文站网的设立、裁撤、迁移、改级,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水文站网规划。    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组织建设;其他基本水文站网,由省水文管理机构按照省水文站网规划组织建设。    有关单位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工程运行管理等需要设立水文测站的,应当避免与基本水文站重复,并符合水文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基本水文站网内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基本水文站网内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建基本水文站网内测站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做到先建后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担迁移、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第九条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水工程和其他重要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文站网规划设立水文测站,并与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第十条 水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站网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确保水文站网的正常运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水文站网的运行提供必要的通信、交通、水、电等保障。    第三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情、墒情的动态监测,定期或者不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水文管理机构监测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水文管理机构及其他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水文管理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向社会提供水文研究成果和咨询,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使用下列水文资料应当经省水文管理机构提出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使用的水文资料;    (二)水资源评价和水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水文资料;    (三)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重要的取水、排水水量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五)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与发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水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采集水文水资源情报,并提出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水文管理机构为编制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采集的水文信息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无偿、及时提供。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文管理机构负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向社会传播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时,应当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文管理机构统一发布的预报,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主体。    第五章 水文测站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水文测站设施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测站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下列水文测站设施:    (一)水文水资源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水文水资源监测场、监测船及码头;    (三)供水文测站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水文水资源监测标志;    (五)水文测站专用通信线路、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水文水资源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水文测站测验河段、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由水文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下列标准提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标志:    (一)水文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水位测验断面的上、下游各1000米内;    (二)水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监测操作室、自动记录水位台、过河缆道的支架(柱)及锚锭等周边以外20米内。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在水文测站测验河段、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设置影响水文观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    (二)种植林木和高秆农作物;    (三)擅自取土、采石、采矿、挖砂或者进行爆破作业;    (四)倾倒、堆放垃圾、物料和其他物品;    (五)在水文测验断面和监测场地上空架设影响水文观测的线路;    (六)在水文监测场地放牧、烧荒、烧窑等;    (七)其他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在通航河道中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监测船及设施应当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规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悬挂有关标志,其他过往船只应当避让作业的监测船。    水文监测人员在公路桥上进行测流作业时,应当悬挂警示标志,过往车辆应当减速慢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裁撤、迁移、改级基本水文站网内测站的;    (二)使用水文资料应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而未报的;    (三)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而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    (四)传播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未使用统一发布的预报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侵占、毁损水文监测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工作,是指为防汛抗旱、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而进行的水资源监测、评价等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对江、河、湖、库及地下水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开展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等。    本办法所称基本水文资料,是指通过对基本水文测站监测的水文要素的原始数据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整编而获得的水文资料。水文要素主要包括:水位、流量、泥沙、蒸发、降水量、土壤含水量、水温、地下水、水质等。    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是指水文管理机构对水文要素的各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后,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水文情势所作的预测或者预报。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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