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逃往异地后电话报警,能否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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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向某,系四川少某市居民,MATCH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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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1716003950196_1毕业后在一家造纸厂务工。2007年向某与陶某结婚,由于向某脾气暴躁且固执,婚后二个关系紧张。
2008年7月,向某被辞退,回家后夫妻二人多次发生争执。当月的某晚,二人又为辞工之事争执,陶某说:“你看你那熊样,啥都干不好。”向某很生气,踹了陶某一脚,陶某头部触墙体棱角而身亡。向某见其妻死亡,非常惊慌和沮丧,连夜跑到外地舅舅家。向某舅舅向向某神色慌张便询问发生了什么事,向某告诉了其实情。向某舅舅让向某去自首,向某怕坐大牢,开始不同意。向某舅舅说:“躲了初一躲不了十五,你还整天担惊受怕,吃不好、睡不好,还是去投案自首吧,也许能宽大处理!”后来向某同意自首,便用电话报案。后向某被公安人员带走,带走时向某没有抗拒。向某到案后交代了作案经过,庭审中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案中,向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吗?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自首的认定问题。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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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减轻犯罪后果,先以电话方式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本案中,向某气急之下踹陶某一脚而致其死亡后,虽逃到了其舅舅家。但经过其舅舅规劝后同意投案自首。后向某用电话报案后被公安人员带走时没有抗拒,且交代了作案经过,庭审中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向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应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士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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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给你提个醒: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