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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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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 基金 XX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ⅩⅩ银行上海分行 目录 目录    1 一、前言    2 二、释义    2 三、声明与承诺    3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4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    5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7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8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9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0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4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5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

银行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 基金 XX资产管理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资产管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ⅩⅩ银行上海分行 目录 目录    1 一、前言    2 二、释义    2 三、声明与承诺    3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4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    5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7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8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9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0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4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5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6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17 十四、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9 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十六、越权交易及投资监督    22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4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27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29 二十、报告义务    29 二十一、风险揭示    30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32 二十三、违约责任    34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36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36 二十六、其他事项    36 一、  前言 1.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1.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1.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1.1.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样本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2.1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资产委托人: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指ⅩⅩ银行上海分行。 投资顾问:指【 】。全体资产委托人授权投资顾问为本计划的投资、止损提供投资指令,资产管理人仅负责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等事务性工作。 注册登记机构:  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本《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依据本合同所募集的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指《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销售机构:指符合《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代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代理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财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立的有关账户。 银行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终止清算:特指本合同终止事件发生时,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变现,并按规定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资产托管人托管费等费用,并就相关费用、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损益等进行支付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营业的交易日。 初始销售期:指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限,自本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开放期:指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本计划不设开放期)。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根据指定代理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开放参与)。 退出: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根据指定代理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开放退出)。 三、 声明与承诺 3.1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财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诺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3.2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合同约定的XXA份额基准年化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资产管理人提醒资产委托人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运营状况与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负担。 3.3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4.1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 4.2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混合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分级) 4.3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 4.4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超过投资业绩基准的稳健收益。 4.5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发生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情形除外。 4.6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及规模上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为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 4.7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壹(1.00)元。 4.8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 本计划根据对委托财产的收益分配安排,将计划份额分为XXA份额与XXB份额两类份额。其中XXA份额将表现出较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明显特征;XX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相对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 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 5.1概要 本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A计划份额(计划份额简称“XXA份额”)和B计划份额(计划份额简称“XXB份额”)。同类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XXA份额和XXB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计划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 5.2计划份额的配比 本计划募集设立时,XXA份额与XXB份额两级计划的计划份额的初始配比目标为3:1。根据计划份额的实际募集情况,资产管理人有权在2.9:1(含)至3.1:1(含)之间对初始配比进行调整。 5.3计划运作及终止清算分配规则 1、本计划封闭运作,存续期内不接受参与与退出,包括违约退出。 2、合同终止清算时,XXA 份额和XXB份额资产及清算分配规则如下: 1)XXA 份额基准年化收益率为XX%(单利),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基准年化收益率及基准收益均以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包括提前终止,即本合同提前终止仍按照存续1年计算年基准收益),本计划净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优先分配予XXA份额的本金及XXA份额基准收益,剩余净资产再分配予XXB份额;如合同生效期不满1年,XXA份额仍按照1年获得XXA份额基准收益。 3)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XXA份额持有人的年化基准收益,即如在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XX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年化基准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5.4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计划份额净值NAVt=t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t日计划份额的数量 计划运作期内,t日计划份额的数量为XXA份额和XXB份额的份额总额。XXA份额和XXB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5.6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概要 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对XXA类份额与XXB类份额单独进行计划份额参考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本计划存续期间封闭运作,不开放参与和退出(包括违约退出),因此某类份额参考份额净值仅具有参考意义,亦不代表委托人可以实际取得的资产。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本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收市后的委托财产资产净值,Fa为T日XXA类份额的份额余额,Fb为T日XXB类份额的份额余额, NAVa为第T日XXA类份额的参考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XXB类份额的参考份额净值,Ra为XXA类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Y固定为365。 运作期内第T日,XXA类份额和XXB类份额的参考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XXA类份额与XXB类份额在运作期内第T日参考份额净值为: NAVa= NVt /Fa; NAVb=0; (2)当NVt>Fa*1.00*(1+Ra*Ta/Y)时,则XXA类份额与XXB类份额在运作期内第T日参考份额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 -NAVa×Fa)/Fb; XXA类份额与XXB类份额参考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6.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 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具体初始销售期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详见相关公告。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内,在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低于叁仠(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伍拾(50)亿元人民币,且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的条件下,资产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说明书的规定,有权决定停止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内,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销售及认购人数等情况,有权决定调整本计划或其中某一类份额的初始销售时间;为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的基本原则,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份额销售情况提前调整任一类份额的初始销售。前述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6.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理销售机构(ⅩⅩ银行)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代理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两级份额将先后分别进行初始销售。在初始销售期间,先行销售XXB份额;XXB份额销售结束后,再进行XXA份额的销售。 6.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销售对象为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6.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首次认购金额应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拾(10)万元人民币起(含拾万元)。 6.5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6.6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该销售机构代为完成资产委托人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3、认购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资产委托人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人将对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根据“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即不同申请时点时间优先;同一申请时点金额较大者优先,金额相同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同时,应保证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的基本原则。 注册登记机构在初始销售期届满或提前终止销售之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对资产委托人认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资产委托人应在T+2日及时查询确认情况。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认购申请的相关信息。对于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认购款项。 4、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有效认购资金在初始销售期间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成资产委托人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为准。    6.7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有效初始认购资金,即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划入银行托管专户中。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7.1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 人、不超过200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低于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伍拾(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2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3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合同第6.1款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资产委托人已缴纳的投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8.1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期,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包括违约退出申请。 8.2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资产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缴纳过户费用。 8.3其它 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展计划份额在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的转让业务。如资产管理人开展本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则资产委托人将可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有关业务规则和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转让其所持份额。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9.1资产委托人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特定客户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9.2资产管理人 名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邹昊 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联系电话:021-******** 9.3资产托管人 名称:ⅩⅩ银行上海分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新浩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 联系电话:021-******** 9.4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4.1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按照本合同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4.2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 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9.5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9.5.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聘请投资顾问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5.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9.6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9.6.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6.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及两类份额的参考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0.1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10.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办理。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10.3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6、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1.1投资目标 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超过投资业绩基准的稳健收益。 11.2投资范围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逆回购、协议存款、货币基金、现金。本计划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计划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的0-100%;投资于债券逆回购、协议存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货币基金、现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的0-100%。 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投资范围进行合理的证券投资,不得擅自超越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并有利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策略的实现,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11.3投资策略 全体资产委托人授权投资顾问为本计划的投资、止损提供投资指令,资产管理人仅负责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等事务性工作。 1、积极主动的选股策略 本计划将“自上而下的选股”与“自下而上的选股”相结合,在市场整体趋势明朗时,以行业优势股为主。在市场趋势不明朗的情况下,以个股为主而放弃对板块的迷信。通过对企业的基本面和市场竞争格局进行分析,重点考察具有竞争力和估值优势上市公司股票,对资产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并根据股票市场投资风格的转换,灵活地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力争在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手段的基础上,获取持续稳定的经风险调整后的合理回报。 2、灵活科学的配置策略 结合行为金融学研究,深研公开信息背后的人的行为取向,并据此作出投资决策。跟随市场波动,将阶段性的热点板块和个股纳入选股池,精选时机适时介入。 11.4投资限制 1、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产,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及时调整。 11.5禁止行为: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1.6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11.7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计划为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型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型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 从本资产管理计划所分离的两类计划份额来看,XXA份额将表现出较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明显特征;XX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相对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 11.8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11.9预警、调整和止损机制 为维护XXA份额的较低风险特征,本资产管理计划特设预警、调整和止损机制。 当连续3个工作日收盘后,本计划份额净值NAVt等于或者低于【】 元(但高于【】元)时,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触及价值预警线,资产管理人有权重新评估现有的投资策略和市场环境,不排除降低权益类资产,以达到降低委托财产风险的目的。 当T日收盘后本计划份额净值NAVt等于或者低于【】元时,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触及价值底线,资产管理人有权在T日次日起采取强制平仓变现措施,且本计划将于T日后5个工作日内提前终止,具体终止日由资产管理人决定。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2.1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 12.2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余鹏举先生,现任专户理财部投资经理,详细简历如下: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具有5年以上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海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和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现任本计划的投资经理。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13.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3.1.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13.1.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3.1.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销售机构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3.1.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同意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提出的强制执行等权利主张。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一) 13.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13.2.1银行托管专户 资产托管人按相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资产托管人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托管专户。 银行托管专户的所有预留印章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该账户不得透支、提现,保管期间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三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使该账户无效的行为。 在保管期间,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对银行托管专户全权控制和管理。未经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资产管理人不得自行采取使得银行托管专户、该专户的预留印鉴、网银密钥等无效的行为,否则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13.2.2证券账户 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用于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交割,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开立上述证券账户所需资料。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管理人使用上述证券账户、资产托管人保管该证券账户卡原件。证券账户仅限于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业务的需要,未经三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13.2.3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管理人委托经纪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开设唯一一个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该账户专用于资产管理计划沪、深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该账户与银行托管专户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银行托管专户为证转银操作的唯一收款账户,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管理人在此承诺,资产管理计划在经纪人系统中不开通单客户多银行服务,资产管理计划仅选择托管人作为唯一一家客户保证金存管银行。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取款密码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银行托管专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只能通过第三方存管业务平台完成。 13.2.4开户材料真实性 资产管理人承诺其提交给资产托管人的用于办理开户手续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保证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3.2.5未启用账户的销户 组合开立的以上账户在开立后6个月内未使用的,可由资产托管人对以上账户做销户处理,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3.2.6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十四、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1交易清算授权 划款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对于传真划款指令的方式,资产管理人应事先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格式见附件2,以下称“授权通知”),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14.2传真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根据用途不同分为银证转账指令和非银证转账指令。银证转账指令适用于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下的银行托管专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非银证转账指令适用于第三方存管模式下银行托管账户发生的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的资金汇划。 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传真划款指令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要素:到账日期;付款人账户户名、付款账号、开户行;收款人账户户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格式见附件3)。 14.3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14.3.1资产管理人若采用传真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指令传送后资产管理人应进行电话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资产托管人)。 14.3.2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非银证转账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银证转账指令应于划款日上午10:45之前以传真方式送达托管人。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 14.3.3资产管理人应确保在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划款指令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其汇划费用合计不超过银行托管专户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银行托管专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14.3.4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14.3.5传真指令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送交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并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如变更通知由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并给资产托管人留有合理时间。资产管理人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范围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资产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4.3.6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14.3.7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有效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5.1.1计划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公司(经纪人),并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本资产管理计划适用的数据格式、数据发送、交易品种的费率表、佣金收取标准等内容进行确认。 每日上午10:00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上一个交易日的证券清算款、银行托管专户的存款余额以及上一交易日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余额。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每日清算差额大于0.10元人民币的,查明原因后协商解决,确认一方出错的,由出错方调整。每日清算差额小于或等于0.10元人民币的,托管人按照管理人计算的清算金额每日调整,但对于频繁且持续的差异,双方查找原因并协商解决。 15.1.2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15.2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本计划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计划资产管理人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公司(经纪人)另行签订《基金-XX资产管理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15.3其他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5.2.1定期存款投资(如有)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资产若需投资于非上海地区的定期存款,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在定期存款投资开始前另行签署《关于托管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的补充协议》。 15.2.2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若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模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券款对付结算业务服务标准协议。 15.4参与或退出的资金清算(若有) 15.3.1  T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客户进行参与或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计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并进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并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5.3.2 T+1日下午14: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参与份额或退出(含违约退出)金额等,更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向资产管理人传送;资产管理人于T+1日下午14:00前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份额、退出金额及相应业绩报酬、违约退出金额及相应业绩报酬等)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15.3.3 资产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清算的“清算账户”。 15.3.4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最晚不迟于T+3日16:00,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清算账户”和银行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15.3.5 对于应收账款,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对于应付款,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进行划付。 15.3.6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参与和退出汇总数据传送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将参与和退出汇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份额、退出金额、违约退出金额等)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性负责。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参与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划付退出款项。 15.5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如有资金变动,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30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十六、越权交易及投资监督 16.1越权交易的界定 16.1.1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16.1.2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16.2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6.2.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同时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 在资产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6.2.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示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下一交易日上午12:00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16.2.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资产管理人应按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所有。 16.3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监督 资产托管人依据本合同以下约定对资产管理人的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进行监督。 16.3.1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逆回购、协议存款、货币基金、现金。本计划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计划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的0-100%;投资于债券逆回购、协议存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货币基金、现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的0-100%。 16.3.2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产,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及时调整。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17.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17.2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每日估值。 17.3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股票、货币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17.4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人应于每月月初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上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估值表,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17.5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非上市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最近公告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减份额分红金额后的差额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万份收益确认收益。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7.6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更正。 17.7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7.8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17.9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7.10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有关情况如下: 1、会计年度:本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计账本位币: 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6、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18.1 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费。 (4)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及相关材料的印制费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费。 (6)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投资的所有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开设的各种账户开户费用、银行汇划费用账户费用及银行询证费用等。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8.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8.2.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XX% H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于次季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18.2.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或按照委托财产本金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XX% H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 E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于次季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18.2.3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费 客户服务费按XXA份额初始委托资产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A)×XX%÷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客户服务费 E(A)为XXA份额的初始委托资产 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服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于次季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服务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给销售机构。 18.2.4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净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优先分配予XXA份额的本金及XXA份额基准收益,剩余净资产再分配予XXB份额。 18.3上述第17.1条中的第(5)项到第(8)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费用。 18.4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18.5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8.6税收 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资产委托人应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十、报告义务 20.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仅复核报告中的财务报表(若有)和投资组合报告。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或合同存续期不满一年的,资产管理人不需编制年度报告。 20.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证券投资明细、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仅复核报告中的财务报表(若有)和投资组合报告。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仅为季度末数据,不包括季度期间数据)。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20. 3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周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20. 4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资产管理人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委托人。 20.5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21.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购买力风险。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21.2管理风险 全体资产委托人授权投资顾问为本计划的投资、止损提供投资指令,资产管理人仅负责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等事务性工作。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顾问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 21.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的实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 本计划不开放任何形式的退出(包括违约退出),对于委托人来说,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1.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21.5特定的投资办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XXA份额将表现出较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明显特征,但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时XXA份额持有人的年化基准收益,即如在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XX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年化基准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XXB份额具有杠杆机制,表现出较高风险、相对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在计划净值下跌、资产管理人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等情形时,XXB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可能发生损失,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重大损失。 XXA份额与XXB份额两级计划的计划份额的初始配比目标为3:1,根据计划份额的实际募集情况,资产管理人有权在2.9:1(含)至3.1:1(含)之间对初始配比进行调整。认购份额配比的不同对XXA份额与XXB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有重要影响。在本资产管理合存续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的,本资产管理合同可提前终止。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期,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包括违约退出申请。因此当资产委托人遇到资金周转问题时,将不能及时将计划财产变现。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资产委托人仅能通过合同终止后财产分配的方式获得投资收益。 21.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提取的风险。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22.1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下列事项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22.2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3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 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当本计划份额净值等于或低于【】元,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止损终止条件的; 9、在优先支付XXA份额资产委托人人本金及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1年)届满时基准的绝对年收益(即【】%),销售机构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1年)届满时的应收客户服务费以及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1年)届满时的应收托管费和管理费(资产管理合同提前终止日至存续期限(1年)届满期间每日计提的托管费和管理费按照合同终止日计划资产净值为基础计提)的前提下,经XXB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0、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2.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22.4.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自出现本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2.4.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本合同终止后,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费用全部由计划财产承担);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合同终止日前,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合同终止时,有计划财产参加新股申购或者持有股市休市、停牌以及其他不能流通变现情况的,则在锁定期结束新股上市或该持有股票恢复上市后进行资产清算。对该部分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资产管理人在其清算期间内,不再计提管理费,在变现时需计提管理费后方可分配,资产管理人在其清算期间内,不收取管理费,资产托管人在其清算期间内,不收取托管费,销售机构在其清算期间内,不收取客户服务费。 22.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 22.4.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所欠债务。 (4)按本合同“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部分有关清算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 22.4.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有)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有)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资产委托人报告。 22.4.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 22.4.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管理人应及时协助托管人办理银行托管专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销户、交易单元挂接取消(若需)等工作,在计划托管人之外开立的银行账户(若有)由管理人负责办理销户。 二十三、违约责任 23.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其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另一违约方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事件: A.    超出受影响一方之控制; B.    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C.    发生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 D.    妨碍该方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E.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如果本合同任何相关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则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义务期间,依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日内告知其他方。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运用一切合理努力消除、减轻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若任何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各方应立即开始协商以解决“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的影响,但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且对本合同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合同各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各方均有权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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