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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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 作者:尹成杰 时间:2013-09-26 查看: 196 次 凤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六盘水市凤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维护凤凰山片区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10〕19号文件,、《六盘水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六盘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合法,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的~按《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方案所制定的标准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度、层次等因素~结合实际~按本方案执行~也可选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评估的~按评估结果执行~不得再选择本方案。
第二条 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的~按本方案所制定的标准~结合实际~本着平等、有偿原则实施征收。
第三条 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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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和构筑物无条件征收,所建房屋分配给个人并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的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等面积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第四条 对1990年清理“两违”及1997年土地大清查期间~已认定并作罚款处理~尚未完善用地及建房手续的房屋~在被征收人提供罚款凭证自行拆除的前提下~按本方案规定视为持有一证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若限期内未
自行拆除~由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第五条 对2003年12月31日以前建设的未办理任何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本着“尊重历史、让利于民”的原则~经村(居、社区,、街道认定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拆除的~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若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由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第六条 对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26日期间修建的无任何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经认定后~在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拆除的前提下~按本方案规定的主体房补偿标准的60%给予拆除误工补助,若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由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第七条 对2010年4月26日以后修建的无任何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自行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可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当事人拆除误工补助,若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由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第八条 对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照法定程序~由征收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第九条 本方案所指的征收人是指建设项目投资方~被征收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用地需进行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二章 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条 凤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用地范围
一、本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
二、本次建设项目施工退让所需范围。
三、本次建设项目安置区用地所需范围。
第三章 房屋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征收人应将建设项目名称、征收人~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在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
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其人口户籍情况、房屋及其附属物产权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权属证明。
第十四条 征收产权、使用权有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需征收房屋勘察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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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进行征收~征用补偿款由所在村,居、社区,委员会代为保管~待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拆除本次征收范围内的临时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征收范围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者~由规划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二、拆除未明确使用年限~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筑物~必须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者~由规划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三、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予安置。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可按本方案所作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上,含2.4米,
,二,房屋建于2003年12月31日以前。
二、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房屋不再进行安置:
,一,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
,二,建于2003年12月31日以后的违法、违章建筑。
,三,已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的非住房。
三、征收有合法房产手续的商业用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可按合法房产手续中注明的商业用房面积进行等面积调换。
四、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改为非住宅用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且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住宅补偿标准的1.5倍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本方案规定按实际住宅面积给予等面积住宅调换。
,一,具有合法产权或能提供土地收益金缴费证和收据证明交过土地收益金的房屋,
,二,改为非住宅的房屋为临街房屋第一层且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
,三,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其它证明文件并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房屋。
五、拆除附属房不进行安置~只按500元/平方米(含土地)进行补偿。附属房是指除各种墙体钢筋混凝土平房和老瓦房,老瓦房为年代久远具有一定木质结构的房屋,以外的各种房屋。附属房的补偿按如下规定计算:
,一,房屋层高在1米,不含1米,以下~不予补偿。
,二,房屋层高在1米,含1米,至1.5米,不含1.5米,~按附属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
,三,房屋层高在1.5米,含1.5米,至2.4米,含2.4米,~按附属房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
,四,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上~按附属房补偿标准的100%计算补偿。
,五,屋顶上搭建的不是钢筋混凝土顶的各种墙体的临时房屋一律按附属房结合层高规定计算~同时扣除房屋应占土地面积的补偿。
,六,屋顶上用彩钢搭建的临时房屋按附属房的40%结合层高规定计算~同时扣除房屋应占土地面积的补偿。
,七,屋顶上搭建的无墙体、少于墙体面积50%或干垒墙体的各种形式篷屋~按附属房的20%结合层高规定计算补偿,墙体面积大于50%又未完全封闭的各种形式的篷
屋按附属房的30%结合层高规定计算补偿~同时扣除房屋应占土地面积的补偿。
六、征地补偿标准按《六盘水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市府发〔2009〕3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一、征收有合法房产手续的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如评估确定的价值中未含停业停产损失的~按房产手续中商业用房面积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计算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如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产手续中注明的面积乘以1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一年半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
二、住宅改为非住宅且符合本方案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按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用房面积货币补偿总额的6%计付一次性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安置原则和方式
一、安置原则
根据本方案所确定的要求~征收中凡是认定给予安置的建筑物~其所有权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和
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交叉选择,任何一种安置方式都包含该房屋占地的土地补偿费用。
二、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主体房货币补偿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主体房补偿费和安置房补贴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货币化进行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2、主体房补偿标准
序号 房屋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小砖钢筋混凝土 平方米 1 1300
大小砖钢筋混凝土 平方米 2 1225
大砖钢筋混凝土 平方米 3 1150
历史久远有一
老瓦房 平方米 定木质结构的4 1140
各种墙体
注:,1,从外地购入老瓦房材料~重新搭建的瓦房不给予任何补偿。老瓦房层高在5米,含5米,以上按一层半计算。,2,二层,含二层,以上按150元/平方米减少补偿费用。,3,被征收房屋建有地下室的~地下室不予安置~依照附属房的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3、安置补贴费,含搬家搬运费,
,1,对合法,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物在主体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安置补贴费~按1000元/平方米计付,
,2,对持有一证,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物在主体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安置补贴费~按800元/平方米计付,
,3,对2003年12月31日以前建设的无法提供任何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本着“尊重历史、让利于民”的原则~经村,居、社区,、街道办事处认定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拆除的~在主体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给予200元/平方米安置补贴费,
,4,对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26日期间修建的无任何手续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给予安置补贴费。
,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1、安置标准
,1,产权调换安置房以高层电梯安置房为标准~成本定价为26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主体房被征收后选择产权
调换安置方式的~按本方案主体房货币化补偿标准~在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基础上补足2600元/平方米的差额后~方可按照主体房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安置。其中~2004年1月1日以后修建的无任何手续的房屋~不给予产权调换。
,2,计算标准
安置面积原则上按被拆迁主体房面积进行安置~其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主体房面积10平方米。当被征收主体房面积和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在正负10平方米之内时~双方按2600元/平方米互补差价。当被征收人被征收的房屋面积超过所选择的安置面积10平方米时~多于面积部分按方案中货币化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为保证安置房分配的公平~同一房顶的房屋分开丈量或同一户被征收人的房屋分开丈量~其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也不得超过被征收主体房总面积10平方米。
,3,产权调换房的选择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迁完毕的~按照签订征收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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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其过渡房租金每户按主体房建筑面积乘以4.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房租金。过渡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算为两年~两年后未交房安置翻倍计算。
3、产权调换安置房要求
,1,产权调换房须确保水、电、路、燃气、闭路、电话,网线,六通。水、电、闭路开户费用由征收人承担~燃气开户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安置房房产手续由征收人代办~办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4、安置地点
碧水馨苑、凤凰公租房、凤凰温馨之家、滨河苑。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奖励措施
为加快凤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设步伐,鼓励被征收人支持公益性建设~实行“一先、一优、一奖励”的办法~即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内~先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者~先支
付房屋征收补偿费和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奖励按期搬迁者。奖励措施如下:
1、第一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从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在2012年3月20日到2012年4月28日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可获得600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从2012年4月29日起~在60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按10元/平方米?天逐天递减奖励金额~直至奖励金扣完。第二期以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仍然按6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起止时间和征收范围由凤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另行通告。
2、奖励金按上述规定递减完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有此奖励措施。2010年4月26日以后修建的违法、违章建筑不享有此奖励措施。附属房和屋顶上搭建的临时房屋不给予奖励。
3、此奖励按50%计入合同总金额~余下的50%在被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合同约定的15日内自行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并由征收人现场工作人员签字认可后另行计算支付~合同约定的15日内未拆除被征收的房屋不再计算支付余下的50%奖励金。如作出书面承诺交由征
收人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合同时其奖励金按100%计入合同总金额。
4、要求自行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拆除被征收房屋时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自行负责。
5、从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到2012年5月20日规定时间内签订《坟墓搬迁协议》~并自行找地搬出坟墓的被征收人可获得2000元/座的货币奖励。由征收人统一安排搬迁坟地的~被征收人不再享有此项奖励。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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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整改~并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对有
关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达成拆迁协议的~依照法定程序~由征收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征收安置工作中~对造谣、煽动群众闹事、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开展征收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遇到超出此方案的个别复杂问题~由凤凰山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其它单位及个人如果以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构筑物~按照本方案制定的标准~一事一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双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解决。
第二十七条 凤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改造工程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安置按照本方案执行~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房屋征收安置的按原订方案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由凤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表:
建设项目拆迁构筑物补偿标准 类别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3砖围墙 元/m 115
3围墙 空心砖、石砌围墙 元/m 100
3其它简易围墙 元/m 80
3浆砌石堡坎 元/m 高度1.5米以上 160
3堡坎 浆砌石堡坎 元/m 高度1.5米以下 130
3干砌石堡坎 元/m 65
2混泥土晒坝 元/m 45
2砖片石晒坝 元/m 38 院坝 2简易水泥地坪 元/m 30
2土质院坝 元/m 8 简易厕所 个 500
3花池 元/m 按砌体 300
3水池 元/m 按砌体 400
3水泥砂浆粪坑 元/m 土质300/个 300
3沼气池 元/m 按容积 300
坟墓(含土地) 三碑四柱料石坟 元/座 8800
一碑二柱料石坟 元/座 7600
无碑料石坟 元/座 4600
单碑料石坟 元/座 5600
单碑毛石坟 元/座 4200
毛石坟 元/座 3200
土坟 元/座 2400
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补充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楼梯(户外) 平方米 按补偿附属房50%计算 1 厂棚 平方米 按石棉瓦附属房计算 2 水磨石 平方米 3 25 地板砖 平方米 4 25 外墙砖 平方米 5 25 铁门 平方米 6 75.6 盆池 个 7 200 壁柜 平方米 8 25
花岗石(大理石) 平方米 9 50 木地板 平方米 10 30 闭路电视 户 11 265 只针对一次性
货币补偿的房
屋,对产权调独立水表 户 12 200 换的房屋实行
统一置换。 用电开户费 户 13 400
三相电 户 14 500 琉璃瓦 平方米 15 15 彩钢瓦棚 平方米 16 80 砼水井 立方米 17 200 铁栏杆 平方米 18 40
征地范围内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类别 胸径 备注 (元/株)
1.5厘米以下 5
1.5-3厘米 7
3-5厘米 12 经济林木
5-10厘米 24
10-20厘米 40
20厘米以上 60
5-8厘米 7 用材林木 8-20厘米 24
20厘米以上 45 注:如土地上的树木超过150株/亩~按400元/亩计算
补偿。如有异议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
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