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著:胡启栋律师,转自上海胡启栋律师法律服务网
法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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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XXXXXXX人民检察院:
贵院公诉的X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上海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辩护人。在本案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通过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的情况。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XXX归案后,如实主动的供述犯罪行为,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XX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主动的供述犯罪行为,并前后供述基本一致,思想和供词稳定。与案件其他证据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也基本吻合,现该案件事实清楚。
二、犯罪嫌疑人愿意退赔。经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沟通,均表示愿意积极退赔,减少被害人的损害,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犯罪嫌疑人XXX家庭生活困难。犯罪嫌疑人不仅有两个小孩要抚养,其中一个不满三周岁,更有一个是不满一周岁的待哺乳婴儿。家中更有七旬父母需要赡养。犯罪嫌疑人尽早完成改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犯罪嫌疑人是初犯且自愿认罪。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所涉此案为初次犯罪,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其多次表示愿意自愿认罪。
五、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较小。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以及嘉定公安分局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为4289.32元,依据刑法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在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进行量刑。现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已将近3个月。
综合考量本案的的事实、性质,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为达成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更好的改造。因此建议能够依据上述事实与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能够尽快提起公诉或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
辩护人:上海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启栋
文章编著:胡启栋律师,转自上海胡启栋律师法律服务网
2012年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