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煤矿井下以工代干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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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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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煤干调字第383号
(82)煤干调字第383号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煤炭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煤矿井下"以工代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切实搞好"以工代干"人员的转干工作,经与劳动人事部研究,特制定本细则:
一、转干范围
1."以工代干"系指经局(公司、指挥部)、矿(工程处)党委批准或经局(公司、指挥部)、矿(工程
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从工人中选拔到干部岗位上担任干部职务的人员。未经局(公司、指挥部)、矿(工程处)党委批准,也未获局(公司、指挥部)、矿(工程处)同意而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因身体条件等
原因照顾性安排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以及在可工可干岗位上工作的工人,不应视为"以工代干"。
2.此次转干的对象仅限于全民所有制的统配煤矿、县营以上地方煤矿、煤矿基本建设单位的正式职工。
3.《通知》中所称"井下'以工代干'人员"系指在干部岗位的,井下作业区(段)、队"以工代干"人员和职能科室中在井下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所称的"局、矿(工程处)、科领导成员"系指已正式任命的局(公司、指挥部)、矿(工程处)及所属职能部门中副科级以上的、经常下井指挥生产的领导成员。
二、转干条件
1.《通知》中所称"有五年以上井下工龄"系指实际从事井下工作的累计年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
2.《通知》中所称"代干时间较长的个别骨干,确因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其放宽尺度一般按45岁左右掌握。"个别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骨干,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放宽限度不得低于高小文化程度。
3.因犯有各种错误而被审查、受处分的"以工代干"人员,在问题未查清、未作结论之前,或受处分不到
一年者不予转干。虽不属于"五种人",但现实表现不好,群众意见大的"以工代干"人员也不能转干。
三、审批手续
1.转干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承办。
2.凡属转干范围内的"以工代干"人员,所在矿(处)的组织、人事部门要普遍对他们进行考核,广泛听
取群众意见,具备条件者,经征得本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填写《转干审批表》,矿(处)党委集体讨论同意后,
在《转干审批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上报审批单位。
3.审批工作要按照《通知》中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省营煤矿和地县煤矿中,少数人事关系不在地、市
人事部门的单位,可按隶属关系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
未设矿务局的统配煤矿及未设公司(指挥部)的建井工程处,按隶属关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颁布日期: 1982-10-13
执行日期: 198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