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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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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刑事诉讼法全文)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刑事诉讼法全文)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 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国刑事诉讼法》若干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问题的解释 一款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规定的); 法释〔1998...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刑事诉讼法全文)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刑事诉讼法全文)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 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 有证据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的轻微刑事案件: 国刑事诉讼法》若干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问题的解释 一款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规定的); 法释〔1998〕23号 1998年6月29日 (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 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的); 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年9月8日起施行。 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 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利益的除外); 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 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 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一、管辖 罚的案件。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包括: 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 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权。 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 第八条 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果发生地。 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 第三条 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 第九条 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 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 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十条 第四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 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 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 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 辖。 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 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一条 第五条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 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 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第十二条 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第六条 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 第十三条 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 第七条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 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 第十四条 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 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 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 第十八条 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 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 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 第十五条 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 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 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同级人民检察院。 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 第十六条 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 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 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 第二十条 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 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 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 第十七条 罪的; 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避。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 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 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法院管辖。 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二、回避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 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 第三十条 员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 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 第二十四条 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 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由院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 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长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的审判人员。 第二十五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法院院长回避或者院长自行回避的,应当由他程序的审判。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 人。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 第三十二条 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 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 第二十六条 法院院长决定。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 三、辩护与代理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人;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 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年人; 护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第三十七条 的人;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人; ; 准的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 况无法查明的;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托辩护人的; 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可以准许。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 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 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 第三十八条 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 和辩护委托书。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 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 第三十五条 当准许,并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 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 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 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 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 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军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事法院,总政治部保卫部: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 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更加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在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犯庭的讨论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 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采取刑 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要集中力量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查办,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于在法定期限 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关于严格执行刑事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 诉讼法关于对犯罪 二、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延长、嫌疑人、被告人羁押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不符合有关规 定的,不得随意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审查起诉 羁押期限不得互相借用;经最高人民法院核正超期羁押问题的准或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罪犯,下 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按 通知 期执行。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 件,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请示、答复时 间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三、对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羁押期 限届满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果断措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施依法作出处理:(1)对于流窜作案、多次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罪行或某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一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其他罪羁押问题的通知 行一时又难以查清的,应当对已查清的主要 罪行或某一罪行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者进 1998年10月19行审判;(2)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或者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从犯在逃,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对在押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者 进行审判;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要在今年年底前,施;(3)对于司法机关之间有争议的案件通将本系统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过协调后意见仍不能一致的,办案单位应按被告人的情况分别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照各自的职权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 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四、各级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换押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公安机关移 送起诉、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及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案件递次移送时,均应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 事诉讼法 理换押手续。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五、上级司法机关发现下级司法机关超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依法予以 纠正,下级司法机关应当将纠正结果报告上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级司法机关。本机关负责人发现业务部门承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 办的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应当立即研究解决办法,及时予以纠正。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决定》修正) 六、看守所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将超期羁押的情 况报告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认 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办案机关超期羁 目录 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向办案 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办案机关接到人民检察 第一编 总则 院纠正超期羁押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研 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施,并将纠正情况回复提出纠正意见的人民 检察院。 第二章 管辖 七、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 第三章 回避 告人,经上级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 见后,在一个月内不予纠正的,或者在超期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或其他严 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办案机关负责人和直接 第五章 证据 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强制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 厅(局)要组织力量,对本机关超期羁押的案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案进行研究,根据 第八章 期间、送达 本通知的精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四编 执行 第一章 立案 附则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编 总则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 第四节 勘验、检查 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五节 搜查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 第七节 鉴定 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 第八节 通缉 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 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 第九节 侦查终结 顺利进行。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件的侦查 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 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 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 第三编 审判 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一章 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有关规定。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 第二节 自诉案件 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人的干涉。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许有任何特权。 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是犯罪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实行法律监督。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 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 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 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 的。 件。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 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终审制。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 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 决。 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得辩护。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 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 第二章 管辖 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 讼权利。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 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 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 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辖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 第三章 回避 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一审刑事案件: 避: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近亲属的; 事案件;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害关系的;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人、诉讼代理人的; 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的人。 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 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人民法院管辖。 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人民法院审判。 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 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 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译人员和鉴定人。 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 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 (一)律师; 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 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通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友。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 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 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 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人。 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托辩护人。 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 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 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 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定案的根据。 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人。 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的,应当追究责任。 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 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 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 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 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切事实,都是证据。 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 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 一)物证、书证; (罚。 (二)证人证言;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 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 (三)被害人陈述; 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 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 依法处理。 (五)鉴定结论;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六)勘验、检查笔录; 都有作证的义务。 (七)视听资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 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务: 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 条的规定; 管理处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 第六章 强制措施 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附加刑的; 住的市、县;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的。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 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候审。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 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 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 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 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件: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 (一)与本案无牵连; 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所;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制;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的;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的;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的;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 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过六个月。 重大嫌疑的。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发觉的; 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通缉在案的;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 (三)越狱逃跑的; 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的,应即依法逮捕。 (四)正在被追捕的。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 必须出示拘留证。 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居住的办法。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 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者他的所在单位。 可以先行拘留: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 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 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 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他犯罪的;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 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 必须出示逮捕证。 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 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 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 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 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 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 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 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 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日。 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 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长至三十日。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 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 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 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 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 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 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人和被告人;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 关、团体的代表; 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 第八章 期间、送达 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 第七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期。 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第八十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 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一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负责人员代收。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或者举报。 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 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已经送达。 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 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 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受理。 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二章 侦查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 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 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盖章。 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 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 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 应当依法逮捕。 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 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 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 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 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 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 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的证明文件。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 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 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 拘禁犯罪嫌疑人。 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 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 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 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 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定代理人到场。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 规定。 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 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 第四节 勘验、检查 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 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 第一百零一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词。 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 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 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下进行勘验、检查。 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 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 第一百零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 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 派员勘验。 关批准。 第一百零三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 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 明文件。 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到场。 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 第三节 询问证人 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 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第九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 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 者医师进行。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 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 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第一百零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 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 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 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节 搜查 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 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 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 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机关。 书证、视听资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 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证人在场。 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 行。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复杂案件; 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 医院加盖公章。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律责任。 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 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 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 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 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 第八节 通缉 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查羁押期限。 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查起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件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 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 个月。 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 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 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 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 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审或者监视居住。 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 证据材料。 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需要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 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自行侦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 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撤销案件的决定。 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 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三章 提起公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 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 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 院提起公诉。 正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事责任的人; 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 第一章 审判组织 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 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 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人民检察院。 庭进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 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 押,应当立即释放。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 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 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 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 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 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 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 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 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 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一节 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 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 第三编 审判 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 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审判。 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 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人。 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告人发问。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 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 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点。 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 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 员和书记员签名。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 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 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 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据进行调查核实。 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 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法庭。 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 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勘验。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述的权利。 延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 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 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的。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 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 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 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 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 判决;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 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 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作出无罪判决; 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 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立的无罪判决。 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进行。 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 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解。 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件: 任审判: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件; 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 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件,应当开庭审判; 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 诉人互相辩论。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 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代理人互相辩论。 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八条的规定。 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结。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 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和对方当事人。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 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 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 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诉。 人民检察院。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以剥夺。 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 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制。 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 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抗诉。 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在地进行。 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第一百八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 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情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原裁定。 维持原判;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 理期限。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 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 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 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 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 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 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 判决、裁定。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 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第一百九十二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 诉、抗诉。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的; 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院核准。 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 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 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准。 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 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 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 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 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 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矛盾的; 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 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 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的; 第四编 执行 (三)罪犯正在怀孕。 第二百零八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律效力后执行。 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决和裁定: 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 改判。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 决和裁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 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场监督。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的判决。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 内执行。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 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定。 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 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通知罪犯家属。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 第二百一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 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 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 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 第二百一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行刑罚。 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知罪犯家属。 及时通知监狱。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组织予以考察。 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以暂予监外执行: 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女。 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 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 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医。 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 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 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监。 第二百二十一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行监督。 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 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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