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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重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20729(颁布时间) 20021001(实施时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文号)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招聘与应聘 第三章 人才租赁与转让 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 第五章 高级人才寻聘服务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002年6月26日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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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20729(颁布时间) 20021001(实施时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文号)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招聘与应聘 第三章 人才租赁与转让 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 第五章 高级人才寻聘服务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002年6月26日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人才市场活动,保障人才市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人才的招聘、应聘、租赁、转让、人才中介服务以及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离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从事人才交流与服务及其他相关 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自主、平等、公平、真实、诚信的原则,有利于促进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五条 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才招聘与应聘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招聘人才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强行要求用人单位接收其推荐的人员;不得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招聘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招聘人才: (一)自行通过人才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合法的经营场所或者人才交流会; (二)委托中介机构; (三)在公共媒体刊登广告;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 用人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公共媒体发布招聘广告的,应当出具其营业执照或者成立批文。发布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事项时应当具体真实。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的规定; (二)不得向应聘人才收取押金、培训费、集资款、保证金等费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招聘活动牟取非法利益; (三)不得强制应聘人才提供与招聘职位无关的个人信息; (四)未经应聘人才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其求职资料和个人信息,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转发、公布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被聘人才签订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第十二条 人才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人才所属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涉阻挠人才的应聘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才所属单位,是指与人才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 第十三条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擅自离职应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未经所属单位同意的; (二)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机密工作的; (三)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人才离职应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与所属单位之间的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或者协议。 第十五条 人才应聘时,应当如实反映本人信息,提供真实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卖买文凭、资格证书,禁止提供、使用虚假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人才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章 人才租赁与转让 第十七条 人才所属单位可以依照本条例,将人才出租或者转让,并从中取得收益。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租赁,是指人才与其所属单位劳动关系不 发生变更,所属单位将人才外派至人才承租单位工作,人才承租单位支付人才租赁费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人才转让,是指人才所属单位与人才解除劳动关系,将其转让至人才受让单位,人才受让单位支付人才转让费的行为。 第十九条 人才所属单位出租或者转让人才时,应当与人才承租或者受让单位签订人才租赁或者转让协议。 人才租赁协议应当载明被出租人才的租赁期限、工作任务以及人才租赁费的支付等内容。 人才转让协议应当载明被转让人才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人才转让费的支付等内容。 第二十条 出租或者转让人才应当尊重被出租或者被转让人才的意愿,并有其本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出租或者转让人才应当依法保障被出租或者被转让人才在工作条件、待遇、社会保险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向市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有五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应当取得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 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中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有效期限等内容。 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属于企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当向事业单位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年审制度。年审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将执业许可证的正本或者副本置于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执业许可证出借、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业务,可以收取中介服务费,收 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服务程序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推荐、招聘、租赁或者转让人才; (三)寻聘高级人才; (四)为用人单位和应聘人才提供洽谈场所; (五)进行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六)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人事代理业务: (一)人事档案管理;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评审申报; (三)文凭、职称资格等证书的验证; (四)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五)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 (六)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中介机构进行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应聘广告或者信息; (二)以欺诈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在合同之外进行虚假承诺; (三)与用人单位串通欺诈应聘人才; (四)以自己或者用人单位名义,向应聘人才收取中介服务费外的其他费用; (五)未经应聘人才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或者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申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主办单 位的业务范围; (二)有完善的组织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安全措施; (三)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符合安全、交通、卫生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才信息中介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高级人才寻聘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为用人单位寻聘高级人才的活动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规定。 本条例所称高级人才,是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从事高级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从事高级人才寻聘服务应当保护委托单位的 商业秘密,并为高级人才的求职意愿保密。 第三十七条 高级人才寻聘活动,可以不公开招聘信息。 第三十八条 从事高级人才寻聘服务,其服务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从事高级人才寻聘服务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高级人才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不得寻聘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人才。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并定期公布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对人才市场进行合理布局,促进人才市场的信息化、现代化建设。 第四十二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人才供求预测,引导人才的有序流动,促进人才的合理配置。 第四十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行政审批的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为人才市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市场进行管理与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在人才市场活动中进行欺诈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诚信状况记录存档,并定期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招聘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得擅自离职应聘的人才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应聘人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没收其虚假证件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而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年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执业许可证出借、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委托而从事相关人事代理业务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没有为委托单位和高级人才保密 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损害高级人才所属单位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寻聘不得擅自离职应聘的高级人才的。 第五十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而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第五十一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人才市场活动中,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人才市场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常备[2003]1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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