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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 律依据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精神~《浙江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浙江省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浙江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已经省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公告。 浙江省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 1 浙江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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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 律依据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精神~《浙江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浙江省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浙江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已经省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公告。 浙江省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 1 浙江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 浙江省物价局行政许可,共4项, ,一,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17项。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第二条“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第四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第五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2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和必要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二,省级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8项。 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第二条“从事各种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服务项目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经注册的价格鉴证师不需认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第三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 3 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第四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 1.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4.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三)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17项。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第四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 自治区、直 4 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第六条 “乙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七名,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第七条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5 ,四,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附件第8项。 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第三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第四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 1.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4.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 6 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二、行政监管 浙江省物价局行政监管,共13项, ,一,政府制定价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 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7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4、《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02?33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8、《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9、《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10、《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二 8 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物价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物价部门制定。” 2、《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或变更、撤销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颁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同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3、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三条“《收费许可证》由 9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 4、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五条“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省及省以下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具体核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委员会、财政部备案。” 5、《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浙价费„2003?115号,第三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收费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变更、审验行为~适用本办法。” 6、《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浙价费„2003?115号,第三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7、《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浙价费„2003?115号,第八条“《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在杭州市区的国家和省属单位~由收费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在杭州市区以外的国家和省属单位~由收 10 费单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三,价格监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号令,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3、《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 工作职责 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职责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财务部工作职责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4、《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粮食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四,成本调查及监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 11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七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 12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十一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第二条“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影响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的建议。” 3、《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 13 改革委第5号令,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落实。”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 法律依据: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物价、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情况实行年审。年审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明码标价监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第八条“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 14 式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5、《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第二十三条“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具体方式和内容~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外~各省、自冶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八,价格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461号令,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收费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义务教育收费违法行为。”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 15 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对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价格垄断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第九条“对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认定。” ,十一,低价倾销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2号令,第十一条“违反《价格法》和本规定~属于跨省区的低价倾销行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低价倾销行为~ 16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十二,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制定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第二条“??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十三,备案 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的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三、行政处罚 浙江省物价局行政处罚,共25项,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17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8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19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第十一条“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价格垄断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 20 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461号令,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低价倾销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 21 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461号令,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价格歧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22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461号令,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哄抬价格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23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第二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 24 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七,价格欺诈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五条 25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15号令,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八,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 26 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第三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 ,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秤~减少数量的, ,四,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 27 ,九,牟取暴利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8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一,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等措施。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 30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第四条“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政府或政府价格主管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1 2、《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议有权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违反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拍卖佣金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并可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2 2、《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十七,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纠正~退还或没收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处以非法收取的费用?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二,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 ,三,超越规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次数收费的, ,四,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五,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2、《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对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物价检查机构可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意见。” 3、《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3 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十八,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十九,超越规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次数收费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一,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二,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行政事业性收 费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 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三,收费时不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34 2、《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对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物价检查机构可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意见。” ,二十三,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四,收费时不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五,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2号令,第二十九条“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不得收取费用。” 2、《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2号令,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四、行政强制 浙江省物价局行政强制,共5项, ,一,查封、扣押财物 法律依据: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对有可能被更换、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三,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四,责令限期退还、责令公告查找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 36 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五,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五、行政确认 浙江省物价局行政确认,共1项,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法律依据: 1、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37 2、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六条“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确认~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六、行政征收 浙江省物价局行政征收,共2项, 1、价格调节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2、其他收费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 1、《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其他需要在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 2、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物价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27号, 38 七、行政裁决 浙江省物价局行政裁决,共1项,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法律依据: 1、原国家计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第二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机构审查合格的价格事务所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2、原国家计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第三条“在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上一级复核裁定机构可以对下一级复核裁定机构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直属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行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最终复核裁定职能。” 3、原国家计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第十五条“委托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复核或者重新估价。” 39 八、其他行政行为 浙江省物价局其他行政行为,共7项, ,一,价格投诉举报受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依照本规定办理。” 5、《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40 ,二,依法办理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三,指导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 ,四,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视情况公布相关信息, ,五,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鼓励, ,六,负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6、《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第七条“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有管辖权的两级以上,含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收到举报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受理机关。” 7、《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应当将办理结果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第二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在举报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以及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第二 41 十二条“对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的举报~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信访受理 法律依据: 1、《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3、《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下访和约访人民群众制度、阅批重要来信制度、包案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制度等信访工作制度~保障信访工作经费~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国家机关之间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通报信访情况~协调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 4、《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对符合法律、法规、 42 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明确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 ,三,价格决策听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6号令,第三条“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3、《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6号令,第七条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也可以委托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4、《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6号令,第二十八 43 条、第二十九条~“价格决策部门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价格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 44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根据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对物价检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45 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在?,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单位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被处罚单位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价格认证 法律依据: 1、原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第五条“价格鉴证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当事人可以作为举证的证明。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确认~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 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 2、原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第八条“接受各类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臵物及保险理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评估机构 46 的结论进行认证。” ,六,非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国家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方性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或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乱收费行为~必须停止执行。” 2、《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 府物价、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47 3、《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三款“其他需要在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中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七条“省物价、财政部门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应在?,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在,,日内转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情况复杂的~前款规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5、《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八条“制定行政性收费标准~应以行政管理行为的特定目的、要求和合理支出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为依据。 制定事业性收费标准~应以提供服务的内容、质量和合理支出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为依据。” 6、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 48 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并于批准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7、《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并可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四条“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 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七,在营业场地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 49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 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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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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