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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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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黔西中水发电有限公司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供电局
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目 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第2章 三方陈述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章 电量和负荷
第5章 供电方式
第6章 交易电价
第7章 电能计量
第8章 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9章 合同效力及变更、转让
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第11章 不可抗力
第12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13章 其他
附件一: 年度直接交易用电量分月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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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侧)
附件二: 直接交易用电量及上网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直 接 交 易 三 方 合 同
本直接交易三方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购电人(甲方即大用户):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百里杜鹃仁和乡永兴村,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536375-8,住所:百里杜鹃仁和乡永兴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尔省。
(2)售电人(乙方即发电企业): 贵州黔西中水发电有限公司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贵州省黔西县甘棠乡 ,在 黔西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贵州省能源监管办公室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062907-00136),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019514-2,住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甘棠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亚鸿。
(3)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供电局(以下简称丙方),系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本合同所指输配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
鉴于:
(1)甲方在 百里杜鹃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1.31 兆瓦(MW)或变压器容量为 兆伏安(MVA)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 贵州省黔西县甘棠乡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1200兆瓦(MW)的发电厂,装机台数为4台,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3)丙方在 经营管理 的电网。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直接交易用电量:指甲、乙两方协商确定,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甲乙两方在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直接交易用电量。
1.1.2直接交易上网电量:指甲、乙两方协商确定,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甲乙两方在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直接交易上网电量。
1.1.3 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直接交易用电量及上网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4 输配电服务费(过网费):指丙方输送甲乙两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甲方向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1.1.5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电力监管机构确认。
1.1.6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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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1.8 直接交易费用:在政府批复输配电价前,直接交易费用包括直接交易用电电费(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在政府批复输配电价后,直接交易费用含输配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直接交易电费。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三方陈述
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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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遵守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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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2.2 事先向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
3.2.4 按相关规定缴纳直接交易相关费用。
3.2.5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6直接交易用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3 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 根据已与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 按相关规定收取直接交易电费。
3.3.4 与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3.5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 遵守已与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 事先向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
3.4.5 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5 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 代表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本合同所需的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5.2收取直接交易费用(含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5.3 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5.4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输电通道。
3.6 丙方的义务包括:
3.6.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3.6.2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
3.6.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6.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合理的用电需求。
3.6.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
3.6.6 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7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第4章 电量和负荷
4.1 本合同各方同意,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丙方输送直接交易用电量为350 万千瓦时(计量点以甲方和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为准);年度直接交易用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一。
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的每年 5月和 9月,三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剩余月份的合同电量,对交易价格进行协商,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4.2 甲方最大负荷为 1.3 兆瓦(MW),最小负荷为 0.5 兆瓦(MW),年度平均负荷(即乙方直接交易容量)为 1.1 兆瓦(MW)。
4.3 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合同三方协商结果,制定日直接交易上网电量发电计划曲线和日直接交易用电计划曲线,并分别下达给乙方和甲方执行。
4.4 在任何时段,乙方实际运行曲线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按照《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章 供电方式
5.1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
通过丙方 10千伏 仁林矿线和金林矿线 线路向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供电。
第6章 交易电价和输配电价
6.1 本条款适用国家未批复输配电价的情况:
6.1.1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1-4号机组现行上网电价的基础上下降 元/千瓦时(含税)。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上网电价,按照《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规定执行。
6.1.2甲方直接交易用电价格
参与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组成。电力用户用电的容量电价保持不变,电量电价计算公式:
P1=Pa-C (公式1)
其中,Pa:该电力用户适用的销售电价的电量电价;C为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机组下降的价差。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销售电价,则按新规定执行。
6.1.3乙方直接交易上网电量价格:
P2=Pb-C (公式2)
Pb为经政府部门批复的机组上网电价;C为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机组下降的价差。
6.2 本条款适用国家已批复输配电价的情况:
6.2.1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 1-4 号机组现行上网电价的基础上下降 元/千瓦时(含税)。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上网电价,按照《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规定执行。
6.2.2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为 元/千瓦时。批文标题及文号:
。
6.3 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为 元/千瓦时。
第7章 电能计量
7.1 直接交易用电量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依据(详见附件二)。
7.2 计量直接交易用电量、上网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8章 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直接交易用电量实行月度结算,年度清算。
8.2 甲、乙两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用电量和上网电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结算:
当甲方当月实际用电量大于当月合同计划电量的,当月直接交易用电量等于合同计划电量,超出合同计划电量的部分按国家销售电价政策执行;
当甲方当月实际用电量小于或等于合同计划电量的,当月直接交易用电量按实际用电量结算。
乙方超过直接交易的上网电量,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
如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机组因故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可由乙方其他机组替代。经替代后仍不足的,乙方可以协商其他电厂代为结算,交易价格由代结算双方协商,按照第六章相关条款执行。否则,不足部分的价差(直接交易电价和国家批复上网电价的差额)电费由电网公司在乙方电费中扣除。
鉴于甲方和乙方每月抄表时间不同步(甲方为每月 日 时整,乙方为每月月末日24时整)。丙方以甲方每月 日 时整抄表用电量为准,对应乙方每月月末日24时整抄表的上网电量,按照本合同规定结算当月直接交易用电量。
8.3 直接交易费用的计算
8.3.1 以下条款适用于政府未批复输配电价格的情况:
8.3.1.1甲方向丙方支付费用(以下称“直接交易费用”)的计算
直接交易费用包括直接交易用电电费、基本电费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1)直接交易用电电费=直接交易用电量×P1
其中,P1由6.1.2中公式1计算确定。
(2)基本电费是按现行销售电价对应基本电价标准向丙方支付的电费。
(3)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是指按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规定计算得到的电费。
8.3.1.2 丙方代理支付乙方的直接交易费用(以下称“直接交易上网电费”)计算:
直接交易上网电费=直接交易上网电量×P2
其中,P2由6.1.3中公式2计算确定。
8.3.2 以下条款适用于政府已批复输配电价的情况:
8.3.2.1 直接交易费用包含输配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直接交易电费。
8.3.2.2 输配电服务费的计算
输配电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输配电价
(输配电损耗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损耗率)
8.3.2.3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8.4 直接交易费用的支付
8.4.1 丙方应按8.2条明确的原则计算并填制《电费清单》,并在每月 日前传真给甲方和乙方,原件以特快专递寄出或直接送达方式分别送达甲方和乙方。
8.4.2 甲乙两方在收到丙方传真的《电费清单》后应尽快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合同三方将协商予以修正。
8.4.3 甲方应在收到已确认的《电费结算单》后 个工作日内,向丙方付清直接交易费用。
8.4.4甲方支付给丙方的款项,由丙方统一向甲方开具发票。在甲方向丙方支付相关款项后,丙方根据甲方的付款金额开具相应金额发票。
丙方作为电网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关款项后,统一支付给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同意由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甲方的付款金额向乙方支付直接交易电费,并由乙方向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发票。
8.5 直接交易电费结算
8.5.1 直接交易电费=过网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
8.5.2 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方式采取委托丙方结算,且丙方同意该项委托,按《国家电监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供用电协议》、《购售电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5.3在结算支付或预付费过程中,若甲方使用票据(包括承兑汇票)与丙方进行结算支付的,则该票据及其风险由乙方和丙方按照各自费用所占直接交易电费与输配电服务费之和的比例进行分摊。
8.6 欠费
8.6.1在执行直接交易前,甲方依据供用电合同尚欠丙方电费 元,根据甲丙双方已签订欠费还款协议,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足额还款并支付违约金,否则丙方可依法停止向甲方供电进行催费,乙方予以支持。
8.6.2甲方未全额向丙方付清当期电费、经催收后仍未付清的,乙方和丙方可依法停止向甲方供电,直至甲方付清欠费。
8.6.3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者,采取预付电费结算方式:
(1)以前年度直接交易费用未付清的;
(2)甲方未全额向丙方付清当期电费的。
在甲方付清欠费后,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丙方向甲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甲方必须改用预付费的方式用电。
8.6.4 预付费的具体方式如下:
(1)在甲方和丙方的计量点加装预付费装置。
(2)甲方与丙方协商预付周期为 1个月,余额低于该周期预付电费的 50 %时,丙方负责提醒甲方续费;如余额为零,乙方和丙方可停止向甲方供电,直至甲方恢复续费。
(3)甲方按照《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直接交易三方合同》确定的费用,根据直接交易计划,以 日为周期向丙方预付费用,前述合同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
(4)甲方和乙方委托丙方出具结算电量数据。
(5)甲方在收到丙方传真的《电费清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 7 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经协商修正后,丙方将修正后的《电费清单》传真给甲方,如甲方在收到传真后 7 个工作日内不通知丙方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或派人直接送达。
8.6.5 对于8.5.3条所列的两种情形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预付电费结算方式的,甲方支付的电费,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
(1)根据甲丙双方签订的欠费还款协议约定的陈欠电费及相关费用;
(2)输配电服务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直接交易电费。
8.6.6费用分配
甲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直接交易电费、输配电服务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若甲方未全额支付前述款项、产生欠费时,甲方支付的款项在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由乙方和丙方按照各自费用所占用电电费的比例进行分配。
8.6.7 欠费催收
在执行直接交易前,甲方所欠丙方电费根据甲丙双方签订的欠费还款协议,在甲方每月支付的电费中,优先考虑旧欠电费还款,如甲方未按照协议还款,丙方有权对甲方实施停电催费,乙方予以支持。
在执行直接交易后,对于甲方欠付的费用,乙方和丙方均有权利和义务向甲方进行催收,催收所得款项由乙方和丙方按本协议约定分配。
8.6.8 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结算和支付。
8.7 付款方式
合同任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本合同其他方的款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开户银行及账号为:
甲方:
开户名称: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
开户银行: 工行黔西县支行
帐 号: 4
乙方:
开户名称: 贵州黔西中水发电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黔西县支行
帐 号: 5
丙方: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第9章 合同效力及变更、转让
9.1 合同效力按照下列顺序依次确定:
(1)本合同;
(2)《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3)《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9.2 合同变更和修改
9.2.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9.2.2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超出约定的合同电量,如乙方能满足甲方需求,可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不能满足甲方需求,可由丙方负责组织提供。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如果乙方同意削减合同电量,可在进行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9.2.3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9.3 合同转让
未经电力监管机构同意,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或部分转让合同电量。
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违约的处理原则
10.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均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 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 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得到纠正。
第11章 不可抗力
11.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1.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15 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1.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1.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1.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10 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30 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12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2.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国家有关部门已审定本合同相关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2)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
(3)已向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完成相关备案流程。
12.2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2016 年12 月 31 日止。
第13章 其他
13.1 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3.2 合同附件
附件一:年度直接交易用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
附件二:直接交易用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合同全部
13.3.1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3.3.2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引用的所有文件均为现行合法有效的最新版本。
13.3.3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电价,则按新规定执行。
13.4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3.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3.6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3.7 若国家对本交易行为有新的法律法规或规定出台,则本合同终止,三方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交易合同。
13.8 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9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10 本合同正本一式 11 份,甲方执 3 份,乙方执 3 份,丙方执 3 份,送有关部门备案清单如下:
送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各1份。
甲方: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贵州黔西中水发电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一:
年度直接交易用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
(2016年1月1日00时00分至2016年12月31日24时00分)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月份
月度小计
电量
电价
1
10
2
10
3
34
4
40
5
28
6
28
7
30
8
30
9
30
10
30
11
40
12
40
年度
合计
350
附件二:
直接交易用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甲方侧)
序号
变电站(所)名称
线路名称
电压等级
(kV)
开关编号
1
2
3
….
直接交易上网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乙方侧)
序号
电厂(站)名称
线路名称
电压等级
(kV)
开关编号
1
黔西电厂
黔烽Ⅰ回
500
5042 5043
2
黔西电厂
黔烽Ⅱ回
500
5031 5032
3
黔西电厂
奢黔甲回
500
5012 5013
4
黔西电厂
奢黔乙回
500
5021 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