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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_事业单位考试_公共基础知识_案例分析_100题2011_事业单位考试_公共基础知识_案例分析_100题 可见,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是胁从犯”。案中乙、丁积极参加这起共同犯罪,但又不是造意犯和组织者,比起主犯甲来说,乙、丁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丙参加了犯罪的预谋,但仅表示同意,未参加盗窃,事后销赃是在乙的胁迫下,无奈实施的,参加了平分赃款。丙参与了事先通谋,事后销赃,应属共同犯罪,但丙销赃行为,是在乙胁迫下实施的,因此,他是胁从犯。 2(?侯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2011_事业单位考试_公共基础知识_案例分析_100题
2011_事业单位考试_公共基础知识_案例分析_100题 可见,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是胁从犯”。案中乙、丁积极参加这起共同犯罪,但又不是造意犯和组织者,比起主犯甲来说,乙、丁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丙参加了犯罪的预谋,但仅表示同意,未参加盗窃,事后销赃是在乙的胁迫下,无奈实施的,参加了平分赃款。丙参与了事先通谋,事后销赃,应属共同犯罪,但丙销赃行为,是在乙胁迫下实施的,因此,他是胁从犯。 2(?侯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 法院的二审判决, 1 时间是1996年7月2 日,从这一天算起二年内侯某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侯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 首先,本案它,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县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县人民检察院,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其次,侯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侯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侯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侯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和第30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二,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 46 - 2 第三,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2)项、第15条第(1)、(2)、(3)项规定的情 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案中,应采用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并为侯某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 - 47 -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2011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测试100套(含答案)案例分析题 1. 测试(案例分析题) 1(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 3 “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D市某汽车修配厂私自拼装一辆汽车,欲将其出售,但惧怕该行为被发现,便委托D市邻区农民张某代为推销,答应事成后给一笔数目可观的好处费。张某隐瞒汽车真象,与C市郊区农民王某签订了买卖汽车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并收取人民币35000元。王某接到汽车后,发现该车是私自组装的,便向D市某汽车修配厂提出退货还款要求,即被汽车修配厂拒绝。王某便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认为此汽车确为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两被告欺骗原告,属于违法行为。故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无效。收缴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的汽车。 被告退回原告货款35000元及其利息。被告张某与被告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 问:本案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答案 1(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 4 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 - 1 - 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 5 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室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 - 2 - 罚决定,申 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6 绝缴纳罚款。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当场缴纳的40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2(《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被告某汽车修配厂未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鉴定、批准、检验合格、开具准予生产的证明,也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发经营汽车的营业执照,私自组装汽车并出售,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被告张某明知该汽车是私自组装,属违法商品,仍然代其出售,也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判令代理人张某与被代理人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2. 测试 简答题 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 2(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案 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引可见,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市场经济,即社会资源主要由市场来调节和配置的一种经济形式。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具有经营自主性的企业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在商品交换中通行的平等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竞争 7 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开放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性;?健全的法制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 - 3 - 的内在要求。 3. 测试 案例分析题 1(潘某系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国有)特艺科、包装科业务员。某年某日,某印刷社找潘某,要求调拔纸张给该社。潘提出白版纸,玻璃纸每令分别加收15元和25元“奖金”。印刷社领导研究认为,即便付“奖金”,也比买高价纸张便宜,便同意潘的要求,印刷社先后9次向潘买纸,潘本人从中获款1万多元。另外,潘某还违反规定,先后五次向另一印刷厂低价卖出30多吨白版纸,从中获取好处费1万多元。 问:潘某前后两次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2(张甲因事与邻居李乙发生争吵,李乙动手打了张甲,致使张甲轻微脑震荡、鼻孔出血。张甲请求本县公安局予以处理。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的规定,裁决给予李乙警告和罚款250元的处罚。 问: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1(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8 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潘某的职责就是管理纸张的销售,他在销售过程中,订立名目,从中索取“奖金”和接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再者新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潘某正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所以,被告人潘某构成了受贿罪。 2(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据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有两点 - 4 - 违法:?对李乙的罚款超过法律规定的200元的限额,明显违法;?给予李乙警告、罚款双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并处往往是针对情节较严重的情形,是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适用并处,不仅要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并处”,而且还须具备法定情节,否则不能适用并处。显然,县公安局对李乙的 并处是违法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并处罚行 9 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是违法无效的。 4. 测试案例分析题 1(郭甲(女)与张乙(男)于1985年6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7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1987年12月20日住进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患有癔病。1988年2月又住进县病医院,后又连续数次住院,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1年12月17日,郭甲与张乙达成离婚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填写了离婚申请登记书,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了适当处理。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以县民政局的名义给郭甲和张乙发了离婚证。后郭甲的弟弟以其姐姐患有精神病为由,认为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给离婚证违法,向县民政局申诉。 问:?本案中复议机关是谁? ?对离婚登记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2(赵某,男,35岁,农民。在1988年换届选举中,赵某先向两个带笔的选民索要选票,遭到拒绝后,他又向其他选民索要选票。有些选民以为他要自己代笔,便把选票交给他。他就这样拿到33张选票,违背选举人的意志,擅自在两个候选人的名字上打了“X”,而在另选人栏内填上他自己的名字。由于赵的破坏,致使两个候选人的票都没有超过半数,造成选举无效。某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 10 一年。 问:制裁赵某的宪法和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案 1(复议机关应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从本案情况看,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 - 5 -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室显然不具有法定的进行婚姻登记的权力。其权力来自县民政局的委托。因为根据《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没有规定某一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可以进行婚姻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据此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不应是县民政局,而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民政机关。 ?对离婚登记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申请复议。婚姻自主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 11 当然可以申请复议。 2(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 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为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的实现,我国选举法对公民选举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制裁措施。赵某防害他人行使选举权,破坏选举,违反了上述宪法的规定,因而受到制裁。 5. 测试案例分析题 1(1987年5月,某县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发出免去一位同志的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和任命另一位同志担任该职务的通知。在县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讨论这两位同志的任免事项时,县政府就发出了任命拟免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为县农委委员的通知,县委一位负责同志也找拟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谈话,让他离职就任。对于这种不按法定程序任命干部的作法,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县委提出了意见。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随后,县委与县政府分别撤销了原来发出的通知。 问: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哪些有关规定? - 6 - 12 2(吴某、胡某、何某是一个教研室的教师。吴、胡二人合写一本《民主思想史》的教材。共6章,两人约定每人写3章,各章独立构成一个专题。两人经过半年时间写完。何某帮忙进行校对,发现吴某的某些观点和自己曾经在《社会发展论》中阐述的观点一致,只是论证角度不同而已。何某又帮助联系了出版社。出书之后,吴、胡二人发现,书封页上作者署名为吴、胡、何三人。吴某认为何某没有参加创作,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何某则认为吴某在书中论证的观点很多都和自己的观点一致,况且自己也为出书做了大量工作,有权以作者身份署 名。争论尚未有结果,胡某将自己抄写的三章另书发表,吴某知道后认为胡某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即将何某和胡某告之法院。问 ?《民主思想史》一书的作者是谁? ?何某能以“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为由以作者身份署名吗?何某能以“为《民主思想史》一书校对和联系出版社”为由以作者身份署名吗? ?胡某是否侵犯了吴某的著作权? 答案 1(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2(?作者是吴某、胡某。 13 ?何某不能用上述两个理由以作者身份署名。 ?胡某没有侵犯吴某著作权。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根本性质在于它是思想及情感的表现物,而不是思想和情感本 身。因此何某认为“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自己也是著作权人”是错误的。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而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活动,均 - 7 - 不能视为创作。本案何某的校对和联系出版社的工作均属于对创作的辅助工作,因此何某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但其为本书出版付出了劳动,可获得相应的报酬。该书作者只能是参加创作的吴某和胡某。 吴、胡二人按照约定共同创作,该作品是合著作品。合著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全体合著人 共同享有,未经其他合著人同意,某个合著人不能随意行使著作权。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民通意见》第135条规定:“合著作品??,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因此各部分作者对合著作品中独立存在的作品 。可以依法处分,不受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与否的限制,本案即适用此种情况。吴胡二人所写各章各 14 成专题,独立存在,完全可以分离开来,故吴、胡二人均可对自己所著部分行使著作权,包括:署名、发表、修改、保持作品完整使用并获得报酬。 6. 测试案例分析题 1(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一年中共发生人室盗窃40余起,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多数居民不服公安局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公安局 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买平安也值得,居委会考虑到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在上述事例中,谁能够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 ?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若无,请说明理由。 ?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解决人数众多给诉讼带来的困难? 2(某甲与同事某乙曾有过不正当关系,乙拒绝同甲来往后,甲还常去乙家纠缠。乙的丈 - 8 - 夫丙曾为此多次与甲交涉,但仍无济于事。于是,乙、丙二人商议,如果甲再来纠缠,将其腿打断。某日晚,甲又去 15 乙家。乙听到屋外有响动,将丙叫醒,丙随手在屋里拿了一把铁锹闯到屋外,看到甲正躲藏在窗户下,顿时满腔仇恨,产生了打死甲的念头。当即举起铁锹朝甲的头部猛劈下来,将甲打倒在地。甲挣扎着欲逃离现场。乙拿着扁担赶到,乙丙各持凶器照甲的腿部猛打,直至甲不能动弹。甲被抬回家后,因失血过多和头部重伤,很快就死去。 问:乙、丙二人是否构成杀人的共犯? 答案 1(?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 ?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和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均可。 16 ?由于居委会和其他130户居民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2(乙、丙不构成共同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 9 - 本案是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两个: ?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他们之间的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的目的,彼此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 ?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即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共同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了主观要件和 客观要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乙、丙在犯罪前有过预谋。这说明,乙、丙曾有过伤害甲的共同故意。 17 但在实施犯罪之时,丙的犯罪故意变为了故意杀人,而乙的故意仍为伤害。 在主观方面,乙、丙二人缺乏杀人的共同故意。 7. 测试 案例分析题 1(某机关职员田某和胡某是夫妻关系。该机关主管张某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新职员田某的一点小过错,张某即对其当众训斥,因以前张某曾追求过田某之妻胡某而没有结果,田某认为这是张某借机报复。从此,田某对张某怀恨在心,并消极怠工,上班经常迟到田某越是消极怠工,张某越是对其当众训斥,而田某愈发认为张是故意刁难自己,同自己故意过不去。某年某月,张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审查,田某以为时机已到,为把张某彻底搞垮、搞臭,遂与妻子胡某商量,捏造张某犯罪事实: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把田之妻胡某骗至宿舍中强行奸淫。周密计划后,田某,胡某遂向有关机关告发了张某。 问: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2(刘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刘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刘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日。 - 10 - 18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问:刘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有罪的行为,本罪的特点是:1(犯罪对象是特定他人,如果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但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借司法机关以达到诬陷之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捏造犯罪事实;二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作虚假告发。二者缺一不可。行为人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虽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之目的,也不构成犯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特定的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但事实上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并无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只是意图损坏他人名誉或使其受纪律处分,不构成本罪。认定本罪,须注意其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所谓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有: 19 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可以是任何人,无身份限制;后罪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利用职务、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行为,是否利用职权,对构成犯罪与否,没有影响; 3(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并非限于让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虽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客观上也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关键在于被告人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而且张某也不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或举报人。所以,被告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 11 - 2(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 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 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做 20 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 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刘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8. 测试 案例分析题 1(赵某接到某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未对赵某的申请进行复议。 问:赵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2(潘某系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国有)特艺科、包装科业务员。某年某月,某印刷社找潘某,要求调拨纸张给该社。潘提出白版纸、玻璃纸每令分别加收15元和25元“奖金”。印刷社领导研究认为,即使付“奖金”,也比买高价纸张便宜,便同意潘的要求,印刷社先后9次向潘买纸,潘本人从中获款1万多元。另外,潘某还违反规定,先后五次向另一印刷厂低价卖出30多吨白版纸,从中获诹好处费1万多元。 问:潘某前后两次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答案 1(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除法律、法规规定应 21 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外,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 - 12 - 另外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赵某先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而未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两个月,但在此期限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未对赵某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那么,赵某就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现在赵某的起诉期限已过,赵也就丧 失了起诉权,所以法院对此案将不予受理。如果赵某认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申诉。 2(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22 益的行为,潘某的职责就是管理纸张的销售,他在销售过程中,巧立名目,从中索取“奖金”和接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再者,新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潘某正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所以,被告人潘某构成了受贿罪。 9. 测试 案例分析题 1(郭某,男,42岁,某村党支部书记。该村有两户村民的羊被盗,怀疑是本村两名村民所为,便报告给村党支部书记郭某。郭某命治保主任把其中的一名村民叫到村部询问,并派人向乡里报告。当晚,郭某对这名村民辱骂、踢打、刑讯逼供。这个村民交待了偷羊的过程。为追查其他户失羊的事,又将这个村民捆绑起来,威胁说:“不老实就把你吊到梁上去!”时已深夜,郭某见这个村民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便将他锁在小屋里。次日,郭某与支部副书记提绳持棍对这名村民威胁逼供。但该村民仍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于是继续被关在磨房内;下午2时,这个社员自缢身亡。当地法院依法追究了郭某的刑 - 13 - 事责任。 问:郭某违反了宪法的哪些规定? 2(A市某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 23 公司按合同接受4万打进口某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袋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甲某让乙某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几天后,甲某将200打该产品卖给B市个体商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要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公司帐上。然后,甲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帐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与乙二人平分了4万元。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A市光明公司,遂案发。案发后,甲与乙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问:?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什么罪? ?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答案 1(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郭某违反了上述规定,因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贪污罪。 ?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是公司业务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以及200打溢货之归属的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 24 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 - 14 - 的是私有财产。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在本案中,200打溢货与光明公司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显然,从民事法律来看,200打溢货的产生无论是出于港方的错误,还是光明公司的错误,光明公司对200打溢货物均不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港方,因而,光明公司构成了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一定事实而致他人受损,自己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在本案中,甲与乙的收货的行为是光明公司的法人行为,而非他们个人的行为。所以(,光明公司对港方负不当得利之责。从而,港方可基于请求权要求 25 光明公司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受损,则将由光明公司赔偿,也就是说,当港方因溢货问题找到光明公司时,承担责任的是光明公司,而不是接受委托的甲某与乙某,因此,甲某与乙偷卖200打溢货的行为侵犯了光明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从而,甲某与乙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具体是哪一个罪,取决于甲某与乙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10. 测试 案例分析题(一)阅读下面的案例,作答第112,114题。) 1998年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经济合同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服,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112.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决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应以( )为被告。 A.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B.某省人民政府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D.A和C 113.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改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决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应以( )为被告。 A.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B.某省人民政府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D.A和C 26 114.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改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决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由( )。 A.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阅读下面的案例,作答第115~117题。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意的。(错选、少选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6分) 在实施地方机构改革后,某省财政厅税政处人员编制从原来的7人减少到4人,实有人员4人。人员精简了,扯皮的事少了,但该处张处长却感到事务繁忙、没有头绪,事情还是那么多,原来两个人干的活现在压到了一个人身上。因此,该处又从下面的一个县的财政局借调了一名办事员,该县财政局领导也很支持和配合。张处长觉得这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将来这位办事员离开了,还可以从其他县借调人员,既不占编制,还不用发工资。 115.该机关出现借调基层人员的现象,你认为主要原因有( )。 A.基层单位人员较多 B.职能转变不到位 C.管理手段落后 D.行政经费太少 116.这种借调人员的做法将会造成( )。 A.行政管理费用的降低 B.行政效率的提高 C. 27 职位权责不明确 D.上下级工作关系的进一步改善 117.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被借调来的办事员的考核由其所在的县财政局负责 B.被借调来的办事员属于聘任制公务员,不享受正式公务员的待遇 C.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减少机构和人员编制 D.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 - 15 -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县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时才被唤醒。 问: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答案 1.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卫生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2.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28 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何某身为公安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何某对造成9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逃脱,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成9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新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 另外,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条件,但是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为玩忽职守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9 是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397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只能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6. 测试 案例分析题(共10分) 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每小题5分) 1.周某,东南某大学计算机系毕业,打工两年后,筹集资金35万元,在上海市某区租房2间,几番周折,终于在1998年9月申办成立了以周某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由5人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网络产品开发。由于网络产品开发属高科技产业,依照有关规定,某区税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免去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条件,鼓励其进行高科技开发。2001年11月,3年的免税期到期后,周某仍以“公司经营不善,无纳税之能力”为由拒不交税。 问:私人企业拒不纳税怎么办, 2.为庆祝某市建市50周年,该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 - 21 - 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单位和全体市民切实遵守执行。 问: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答案 30 1.答:本案涉及行政实体法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具体规定。依据该法,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纳税也是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为了鼓励高新科技产业,某区税务局依法免除其公司的3年所得税也是正确的。但是,3年免税期过后,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拒不交纳,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 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免税期满后拒不交纳税款,是不是税务机关就毫无办法呢?当然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即实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行政强制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然,没有强制权的机关需要强制执行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然,也并非所有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情况都要适用行政强制,而是要求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行政强制的条件才可适用。?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行政强制具有可诉性,即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本案中税务局完全可以对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强制,如冻结账号, 31 强行划拨若干款项充抵税款等。 2.答: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遵守执行通告的行为是主体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当然市政府可以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17. 测试 案例分析题(共10分) 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每小题5分) 1.某机关职员田某和胡某是夫妻关系。该机关主管张某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新职员田某的一点小过错,张某即对其当众训斥,因以前张某曾追求过田某之妻胡某而没有结果,田某认为这是张某借机报复。从此,田某对张某怀恨在心,并消极怠工,上班经常迟到。田某越是消极怠工,张某越是对其当众训斥,而田某愈发认为张某是故意刁难自己,同自己故意过不去。某年某月,张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审查,田某以为时机已到,为把张某彻底搞垮、搞臭,遂与妻子胡某商量,捏造张某犯罪事实: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把田某之妻胡某骗至宿舍中强行奸淫。周密计划后, 32 - 22 - 田某、胡某遂向有关机关告发了张某。 问: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2.李某是某中学的会计。某中学从中国农业银行购买了有奖定期储蓄存单200张以抵作工资。本校教师认购了190张。余下10张交由李某存放在其办公室抽屉内,银行公布中奖号码后,李得知其保管的10张存单中有一张获奖,便将该获奖存单取出,换入丈夫认购的一张存单,之后李某的丈夫从农行领奖金8000元,以李某的名义将8000元存入农行。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答案 1.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有罪的行为。本罪的特点是:?犯罪对象是特定他人,如果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但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人,则不构成犯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借司法机关以达到诬陷之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捏造犯罪事实;二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作虚假告发。二者缺一不可。行为人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虽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之目的,也不构成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特定的他人受到刑 33 事处分的目的。但事实上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并无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只是意图损坏他人名誉或使其受纪律处分,不构成本罪。 认定本罪,须注意其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所谓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有:?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可以是任何人,无身份限制;后者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利用职务、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行为,是否利用职权,对构成犯罪与否,没有影响。?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并非限于让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犯罪主体不同。 2.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案例中,那10张有奖定期储蓄存单是属于学校所有,其中奖所得的8000元也应为学校所有,李某利用自己会计的便利,将存单对换,让其丈夫领走了这8000元奖金,这事实上侵害了学校财产8000元。数额较大,已 34 构成贪污罪。 18. 测试案例分析题(共10分) 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每小题5分) 1.小王毕业于某外语学院,3年前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现在××部作为公务员,正在工 - 23 - 作,他的一位在异国定居的表哥给他来信,说已为他联系好一所大学,并争取了奖学金,让他辞掉工作,速去学习深造。经过反复考虑,小王终于下定决心辞掉工作出国留学。但他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时,有关部门的领导说小王工作时间不到可辞职的年限,不能批准。小王至此很想不通,认为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利,不批准是不对的。而他的同事却笑他不明国家公务员辞职制度。请谈谈你对此的看法。 2.甲将其自有房屋6间租给乙使用,双方约定自1986年10月起,乙每年向甲交付租金3000元。但到1987年10月,乙只向甲交付了租金1800元,甲因工作繁忙,一直未过问此事。1988年3月,甲多次向乙催交租金,但乙始终拖付。1988年9月甲准备向法院起诉;但某丙告诉甲:《民法通则》规定延付拒付租金的诉讼时间为1年,从1986年10月至1988年9月已近两年,因此甲乙失去了起诉权,即使起诉也是徒劳。 问:丙的说法正确吗, 35 答案: 1.国家公务员辞职制度,是指根据公务员本人意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终止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而辞去现任职务的各种规定。小王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辞职,这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应当承认并给予保护。但我国的国家公务员辞职制度还规定了辞职的条件。其中规定,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而小王是三年前进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工作时间还不到5年,所以他的辞职申请不能获得批准。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满5年后,若不触及其他辞职条件,小王是可以辞职并获批准的。 2.丙的说法不正确。 (1)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该法第137条还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本案事实,出租人甲只有在债款届期后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1987年10月起算,而至1988年10月之前,该时效均未届满。 (2)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还可因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认定履行债务而中断。从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只要甲某在时效期间主张请求权,时效也不会届满。 19. 测试 案例分析题 阅读下面的资料,回答后面的问 36 题(81-85题)。 1998年3月,A县B镇举行第六界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有代表100人。在选举程序中,有代表19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候选人甲,又有代表9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人民政府镇长的候选人乙。第一次会议结束后,1998年6月,25名代表提出临时招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会上60名代表赞成撤销镇政府关于农村集资问题的不合理决定。代表丙联合一些代表提出关于乡小学扩建问题的议案,被列入会议议程,但表决前,丙等人又要求撤回。会上丁还发表言论说“全镇的党员干部都是很腐败”“基层党组成员都烂透了”。 81 根据新颁布的《组织法》B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职期为( )。 A 1998年3月至1998年6月 C 1998年3月至2002年3月 82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19名代表提出人大主席候选人甲合法有效 C 25名代表无权提出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A 25名代表 B人大主席候选人甲 B 9名代表提出镇长候选人乙合法有效 D丙等人提出的议案不能撤回 D本届人大主席团 B 1998年3月至2001年3月 D 1998年3月至2003年3 37 月 83 25名代表若有权提出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招集主持者是( )。 C镇长候选人乙 84 丙提出议案的条件是( )。 A 必须和其他代表共3人以上联名才可提出 B必须和其他代表共5人以上联名才可提出 - 24 - C 必须和其他代表共10人以上联名才可提出 85 关于丁的言论正确的说法是( )。 A 丁是在攻击党,应该严厉查处 D必须和其他代表共20人以上联名才可提出 B丁没有捞到好处所以对一部分腐败的党员很是不满 C 丁的发言攻击了党应当受到法律上的追究 D 丁的发言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反映了民众呼声,不受法律追究 答案: 81 D82 A83 D84 B85 D 20. 测试案例分析题 阅读下面的资料,回答后面的问题(81-85题)。 甲县在1995年3月1日开始了其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共有代表250名,在选举该县法院院长时得到的有效票数是240张,赵某得123张赞成票,选举该县2名副县长时,钱某、 38 孙某、李某、周某分别获赞成选票200张,150张,150张和140张。在两年后的三次会议上,部分代表提出了对本县县长吴某的罢免案。部分代表向财政局提出质询案,在会议闭幕期间,县人民检察院院长郑某又提出辞职。该县人大副委员长王某又因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当场被抓,被乙县公安机关拘留。 81 关于赵某是否能当选该县法院院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赵某能当选该县法院院长,因为他获得了有效票数过半数的选票 B 赵某若不能当选该县法院院长也一定能当选该县法院副院长 C 若无人超过赵某123张选票的情况下,赵某可以当选为该县法院院长 D 赵某应获125张赞成票才可当选该县法院院长 82 在选举副县长时一定能当选的是( )。 A 钱某 B 孙某 C 周某 D 李某 83 提出罢免案的部分代表需满足的条件是( )。 A 本案中提出罢免案的代表需在50人以上才可 B 需要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C 需要半数以上的代表联名 D 本案中提出罢免案的代表需在25人以上即可 84 向财政局提出质询案的部分代表需满足的条件是( )。 A 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即可向其提出质询案 B 县人大代表20人以上即可向其提出质询案 C 县人大代表30人以上即可向其提出质询案 D 县人大代 39 表50人以上即可向其提出质询案 85 乙县公安局拘留王某需要办理的手续是( )。 A 乙县公安机关应立即向甲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B 乙县公安机关应立即向甲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C 乙县公安机关应立即向甲县县长报告 D 乙县公安机关应立即向甲县公安局局长报告 答案: 81 D82 A83 D84 A85 B 21. 测试案例分析题 阅读下面的资料,回答后面的问题(81-85题)。 某贸易公司甲从国外购进200吨新闻纸,委托某船运公司乙运往中国境内。一日,乙船员公司的运货船载着该船船员私自在国外购买的手机、电视机等电器,在中国某市附近海域进行走私交易时,被中国某海关抓获。该海关做出决定,将包括甲公司200吨新闻纸在内的船上所有物品予以没收,甲公司与海关交涉要求返还新闻纸未果。对此,甲公司向该海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合法购买200吨新闻纸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返还海关所没收的新闻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认为自己所作的没收出发决定是对走私货船而不是对甲贸易公司的,甲贸易公司与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厉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期间,被告撤销了没收甲贸易公司的决定,但被告称:乙船运公司走私货船一案已 40 经市公安局批准为刑事案件,正在进行侦察,对甲贸易公司的新闻纸是否为走私货物还未确定,不能返还。 81 此案的性质属于( )。 A 民事处罚案件 B 刑事处罚案件 C 行政处罚案件 D 海关处罚案件 82 关于甲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在本案中甲公司是不具备原告资格 B 甲公司与本案无关 C 甲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因为海关没收的财产针对的不是甲公司 D 甲公司具备原告资格,虽然没收财产物针对的不是甲公司,但对甲公司的所有权造成了直接的影响 83 海关撤销了没收甲公司新闻纸的决定后,甲公司不撤诉,人民法院判决正确的是( )。 A 人民法院应强制要求甲公司撤诉 B 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认定甲公司的新闻纸是走私物,中级人民法院不可终止诉讼 C 被告做出没收决定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加重对甲贸易公司的处罚 D 被告做出没收决定合法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84 判决本案不需要用的法律是( )。 A 《行政诉讼法》 B 《海关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D 《婚姻法》 85 在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应以( )的结果为依据。 A 刑事案件 B 行政处罚 C 民事案件 D 海关侦察 答 41 案: 81 D82 D83 D84 D85 A - 25 -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22. 测试案例分析题 阅读下面的资料,回答后面的问题(81-85题)。 2000年8月15日,甲市第十五中学教师任某与妻子刘某携小儿子在市某公园游玩时,偶遇任某小学时的同学张某(公安机关通缉的盗窃在逃犯),闲谈几句话,张某向任某借了20元钱,后又匆匆离去。任某离开公园时,在公园门口被A区公安分局的两名刑警截住,进行盘问并强行搜身,任某十分气愤,与公安人员发生争执,后被带往区公安分局。经初步审查后,8月7日A区公安分局以任某资助在逃犯人,并有共同盗窃之嫌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拘留期满释放后,任某不服,以根本不知道张某是在逃犯,也未与张某有任何来往为理由,向市公安局提出了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在8月15日即作出复议裁决,维持了A区公安分局的行政裁决。任某对复议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1 本案中任某提起诉讼的最迟时间应为( )。 A 10月6日 B 10月7日 C 10月16日 D 42 10月17日 82 如果任某提起行政诉讼,则被告是( )。 A 小学同学张某 B A区公安局分局 C 小学同学张某和A区公安局分局 D 都不是 83 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决定后未告知赔偿请求人起诉期限,其起诉期限( )。 A 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实际知道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限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请求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B 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实际知道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限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请求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C 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实际知道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限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请求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D 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实际知道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限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请求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84 如果任某在复议期间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 A 可以受理 B 可以受理但应搁置一段时间 C 不能受理,《行政复议法》中有规定 D 没有义务受理 85 关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在本案中,任某应以A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 在一审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行政机关对任某处罚过轻,法院不能对任某给予行政处罚 C 本案中,任某不能直 43 接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 D 以上说法都不对 答案: 81 C82 B83 C84 C85 D 23. 测试案例分析题阅读下面的资料,回答后面的问题(81-85题)。 W与X订立了一分毛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W向X交付5头毛驴,分别为毛驴1,毛驴2,毛驴3,毛驴4,毛驴5,总价款为1万元;X向W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X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X向W付清毛驴款之前,W保留该5头毛驴的所有权。W向X交付了该5头毛驴。 81 假设在毛驴款付清之前,毛驴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的承担者是( )。 A WB XC W和XD 都不是 82 假设毛驴款付清之前,毛驴2生下一头小毛驴,该小毛驴的所有者是( )。 A WB XC W和XD 都不是 83 假设毛驴款付清之前,毛驴3踢伤Y,Y花去的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则该损失的承担者是( )。 A WB XC W和XD 都不是 84 假设在毛驴款付清之前,Q不知W保留了此毛驴的所有权,X与Q达成了一项转让毛驴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毛驴4交付Q。则此时毛驴4的所有者是( )。 A W,因为W保留了5头毛驴的所有权 B X,因为X与W订立了毛驴买卖合同 C Q,因为Q符合 44 民法有关善意取得原理 D W,X,Q 共同所有 85 假设在毛驴款付清之前,X将毛驴5租与P,租期3个月,租金300元。则该租金的所有者是()。 A W B X C W与X共同所有 D 租金应退还P 答案: 81 A82 A83 B84 C85 A 24. 测试案例分析题阅读下面的资料,回答后面的问题(81-85题)。 1999年4月20日,甲农业机械与乙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农业机械厂向乙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0万元,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借款期限自1999年4月20至2000年4月20日,1999年4月20日乙农工商总公司为甲机械厂出具不可撤销借款担保合同书,约定保证期限直至借款人还清借款本金时止。2004年4月20日甲农业机械厂未还借款。 81 设乙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则被告应为( )。 A 甲农业机械厂 B 甲农工商总公司 C 甲农业机械厂和甲农工商总公司 D 都不是 82 如果甲农业机械厂用借款炒股,则对此案正确的处理是( )。 A 乙农村信用合作社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B 乙农村信用合作社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C 乙农村信用合作社需与甲甲机械厂商量后才能解除合同 D 都不是 45 - 26 - 83 如果担保合同中未提到保证期限,总公司的保证期限为( )。 A 1999年4月20日至2000年4月20日 B 1999年4月20日至2000年10月20日 C 2000年4月20日至2000年10月20日 D 都不是 84 本案中,总公司的保证期限为( )。 A 2000年4月20日至2000年10月20日 B 2000年4月20日至2001年4月20日 C 2000年4月20日至2001年10月20日 D 2000年4月20日至2002年4月年20日 85 如果乙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甲农村机械厂与2001年4月17日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到2002年3月20日,但未征得农商总公司的同意,则总公司的保证期限为( )。 A 2000年4月20日至2000年10月20日 B 2000年4月20日至2001年4月17日 C 2000年4月20日至2001年4月20日 D 2000年4月20日至2002年4月年20日 答案: 81 C82 B83 C84 D85 B 25. 测试案例分析题 阅读下面的资料,回答后面的问题(81-85题)。 硫化市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樟宜县甲、乙、丙3个 46 村共有的水库,受损额达数万元。3个村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化工厂同意索赔金额的50%,甲、乙表示同意,遂与化工厂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往丙村时,丙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场,甲、乙两村事先也没有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仍要求按照原诉讼请求赔偿。 81 管辖该案的人民法院是( )。 A 硫化市某化工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 樟宜县人民法院 C 硫化市某化工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樟宜县人民法院 D 硫化市某化工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樟宜县人民法院 82 该案共同诉讼的性质是( )。 A 必要的共同诉讼 B 普通的共同诉讼 C 一般的共同诉讼 D 都不是 83 丙村在诉讼中的地位是( )。 A 丙村是原告,但可以不参加诉讼 B 丙村不能作为原告 C 丙村可以作为原告但应征得甲、乙两村的同意 D 丙村是原告,与甲、乙两村同为共同的原告 84 甲、乙两村与化工厂达成的调解协议( )。 A 具有法律效力 B 不具有法律效力 C 无法确定 D 以上都不对 85 人民法院对丙村提出的诉讼请求正确的处理为( )。 A 法院应当驳回丙村提出的诉讼请求 B 法院应当判决甲村、乙村与化工厂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47 C 法院可以从新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即时判决 D 以上都不对 答案:81 D82 A83 D84 B85 C 26. 测试 阅读下面的资料,回答后面的问题(81-85题)。 刘新与李光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后来二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了纠纷,刘新主张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李光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而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协商不成,刘新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李光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无效。 81 该案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应由( )裁定。 A 人民法院 B 最高人民法院 C 仲裁委员会 D 仲裁庭 82 假如该案经仲裁机关仲裁并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的处理应该是( )。 A 裁定中止该裁决的执行 B 无权处理 C 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D 以上都不对 83 如果仲裁庭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交由( )进行鉴定。 A 专门的机构 B 原告指定的鉴定部门 C 被告指定的鉴定部门 D 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 84 关于调解书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B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 48 方当事人 C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D 以上都不对 85 关于仲裁庭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仲裁庭是民间公断性组织,因此在仲裁过程中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B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 C 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担任 - 27 - D 书记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从专职仲裁员中指定。 答案: 81 A82 A83 D84 D85 A 27. 测试案例分析题阅读下面的资料,回答后面的问题(81-85题)。 王川是年仅10岁的五年级学生,平时酷爱写作,所写的文章多次在当地举办的小学生作文比赛中获奖。2001年9月,王川的父亲在他一个当老师的老同学家里看见一本小学生作文,其中有两篇作文是王川所写。王川的父亲找到出版此书的出版社,要求取得稿酬及样书,而出版社以种种理由拒绝。于是,王川之父以王川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出版社支付稿酬即交付样书。 81 本案的著作权属于( )。 A 出版社 B 王川 C 王川的父亲 D 王川和王川的父亲共同所有 82 关于著作权的年龄界 49 限是( )。 A 已满14周岁 B 已满16周岁 C 已满18周岁 D 没有年龄界限 83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著作权属于作者,即作品创作人 B 王川是作品的作者 C 王川具有著作权 D 出版社的行为未构成犯罪 84 法院应做出的判决是( )。 A 驳回王川父亲的起诉 B 判决出版社向王川支付稿酬及样书 C 指定出版社为著作权人 D 原告和被告协商解决 85 关于王川的身份评定不正确的是 ( )。 A 著作权人 B 作者 C 原告 D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答案: 81 B82 D83 D84 B85 D 28. 测试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某地级市召开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市长专线办公室”(以下简称“专线办”)要求增加编制和升格的请示。市政府办主任先作说明:“专线办”设立以来,每天平均接热线电话30多个,多时接热线电话50多个,可编制才3人,日夜轮流值班。他们不仅对热线电话内容要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经市领导批示后还要与有关部门沟通落实,忙得不可开交。为此,要求增编3人,并升格为副处级单位。常务副市长对专线办的工作予 50 以充分肯定,认为设立“市长专线”,在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接受群众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政府部门工作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因此,增加编制,加强力量迫在眉睫。还有几位副市长也表示赞同。但是另外两位副市长认为目前正在进行机构改革,“专线办”增编和升格不合时宜,况且,不少部门都要求增人升格,“专线办”开这个头怕影响不好。 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如果你是市长,将如何决策, 2、2005年5月16日上午, 有一头牛跑到某乡食品站内吃白菜,贾某将牛圈上,待失主认领。次日上午,有人到食品站串门,认识被圈的牛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来食品站牵 - 28 - 牛,指责贾某不该将牛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贾某拖出院外,进行殴打,孙某也参与殴打,把贾某打成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医疗费和误工费共损失280元,贾某要求王某和孙某赔偿,遭到拒绝,贾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牛跑到乡食品站吃白菜,原告将牛圈上,且通告牵回,并无不当;被告无理取闹,共同殴打原告致伤,这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向原告赔礼道歉外,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成,法院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孙某赔偿原告损失280元,其中孙某承担80元, 51 由于孙当时无力支付,先由王某代孙某偿付,然后再由孙某偿还王某。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答案: 1(【答案要点】 ?对这个问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之所以“市长专线”热,现有人员穷于应付,其实质是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致使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只能寄希望于“市长专线”下情上达。 ?行政组织作为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组织实体,其管理职能须通过纵向的层级化和横向的部门化来实现,“市长专线”的设立,虽然一定程度密切了与群众的联系,为群众办了一些实事,但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还容易造成行政部门职能不清,“推一推、动一动”的状况。因此“市长专线”的设立只能是权宜之计。解决间题的根本办法是使各职能部门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职能,司其职、负其责,不遇事推诿扯皮,矛盾上交。市政府作为行政系统的领导机关,主要起统率全局、运筹决策、统一指挥、监督执行和协调的作用,市长作为当地政府首脑,应抓大事,抓长远、抓管理、抓协调,不应该陷于具体事务之中。 “市长专线”的设立,虽然一定程度地密切了与群众的联系,为群众办了一些实事,但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还容易造成行政部门职能不清,带来更大的矛盾和问题。 52 - 29 - 2(【答案要点】 《民法通则》规定:“二人以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确定共同损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丁一、损害事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二、共同侵权人都有过错。所谓连带责任,指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人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二被告共同致伤原告,主观上都有过错。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向任何被告请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王某侵害情节较重,经济情况较好,,故赔偿原告损失加。元,被告孙某侵害情节较轻,一时无力支付原告损失幼元赔偿费,先由王某代孙某垫付,然后由孙偿还王。这样判处,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原告的合法权益。 29. 测试 简答题 1(如何进行人力资源开发? 2(应对人世,我国农业释实施哪五项重大措施? 参考答案: 1(合理开发利用丰富的人力资源,加强人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队伍,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科学的人事行政就是开发利用人力资源的重要保证。?它通过录用、选拔、考核、任用等制度的实施,创造条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保证他们进入国家行政机关。?人事行政中的升降、轮换等制度,不断调整人及事的结合关系, 53 尽可能使多数人与其所做的事处于最适应的状态。?人才的教育与培训制度更是对人才的关心和爱护。 2(2002年2月4日农业部宣布,为了积极应对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给农业带来的挑战,我国将实施五项重大措施:?突出结构调整的战略重点,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构建农业优势产业带。?实施农业发展行动计划,把优势产品和优势产业做大做强。?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以农业科技创新、基础设施为重 - 30 -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点,强化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支撑力。 30. 测试 简答题 1. 我国省、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2. 2001年,职工张某在企业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时,按规定以工资2,的标准每月缴纳了医疗保险金,在职期间,他据此享受了保险。后来,他又参加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根据协议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规定支付了保险费。 54 (1)职工张某参加企业医疗保险体现了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什么原则? (2)职工张某为什么既参加了单位的医疗保险,又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 参考答案: 1(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监督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和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召集本级人大会议,撤换和补选全国人大代表,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2((1)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张某按规定每月缴纳医疗保险金并据此享受保险。 (2)?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参加社会保险既是职工的一项权利,也是职工的一项义务,所以张某参加了单位的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是自愿的,保险范围的大小与缴纳的保险费成正比,给付标准较高。参加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也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张某又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 31. 测试 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48岁,农民。其妻苏某,46岁,患有精神病。1996年2月20日,王某外出赶集,苏某在家引火烧院内的一堆高梁秸。邻居吴某,看见王某院内起火冒烟,急忙赶去探望,发现高梁秸起火:苏某在一边拍手叫好。吴某到 55 厨房水缸内舀水灭火,苏某 - 31 - 摸了把铁锨向吴某砸去,正砸在吴的右手上,三根手指被打断;继而苏又向她身上头上乱打,吴某被砸晕躺倒在地,幸被其他邻居发现,把苏某拉走,扑灭了火。吴某的丈夫李某,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三百多元。吴某的三个手指无法治好,成了残废。李某要求村委会处理,王某借口妻子是精神病人,不接受村委会干部的调解。李某到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苏某,让王某支付五百元,用于医疗、住院和护理吴某的误工费,并每年再支付三百六十元,弥补吴某因手残失去劳动能力的经济损失。问: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2(被告人高某,男,32岁,农民。高某的父亲因病死亡,被告人高某怀疑其父是服毒自杀。 其兄到大队部开火化尸体证明时,将高某的怀疑向本村党支部书记周某作了说明。周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了公安机关。经尸体检验确认,其父确因病死亡,对此,高某认为,周某是串通有关人员借机故意整他,便买了一把菜刀,窜人周家,用菜刀向周的头部、颈部猛砍数刀,致周某当场死亡。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高某精神异常,对其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患有幻 56 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高在妄想支配下,对自己的行凶杀人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据此,法院认为对高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问: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对高某应如何处置? 参考答案: 1(苏某患有精神病,这种病在发病期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苏某放火燃烧高梁秸和伤害吴某的行为是在发病期间发生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要求依法处理苏某是不合法的。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而苏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应对此事负责。因此:?王某向李某、吴某赔礼道歉,承认对患病妻子护理不周;?赔偿吴某的治疗费、 - 32 - 住院费和李某护理吴某误工费;?由于吴某的手因伤致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影响了经济收入,王某每年应给吴某一定的赔偿。 2(本案实际上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能力问题。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57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患有某种真正的精神病。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医学标准。(2)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精神病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心理学标准。(3)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均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表明对其行为听之任之。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对造成危害结果的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本案中,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因此法院认为高某不负刑事责任的作法是正确的,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32. 测试 案例分析题 1(某物资资源开发公司向某工商银行提出贷款400万元以扩大公司业务的申请。该: 商银行行长夏某为了给本行职工谋福利,经与其他行领导商量,向该开发公司索要200套 58 液气罐。开发公司因急需贷款,不敢违抗,但因液化气罐价值高达15:4万元,不好人帐,遂与商银行协商,液化气罐由银行自己购买,由开发公司支付购买款的一半即7(7万元。银行把400万元款贷给开发公司。银行事后又从另一客户开具出一张7(7万元的 - 33 - 所谓“信息费”发票交给开发公司入帐,以掩人耳目。 问:该工商银行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2(某街道五金厂(集体企业)从外省订购了一批铅板,发票上写明货款总计1万余元。是后来该厂领导发现所购铅板按出厂售价计算,只需7千余元。经查,原来五金厂由于业务病卧在家,经厂管会研究,临时派该厂临时工张某任供销业务员,代表厂方到供货厂进这批货 张某与供货厂方的业务员相勾结,以售货价开出票据的存根联、提货联后,又以高出出售货币的价格开发票联。这样,张某持发票回厂报帐后便多得了4千余元,其中给了供货厂方的业务员1千余元。现张某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问:张某是临时工,他的行为是否属于贪污? 参考答案: 1(我国刑法第387条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 59 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1)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为个人牟利的,则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案中,工商银行出于为单位职工购买液化气罐谋福利的目的,以单位名义向开发公司索取好处,然后向对方贷款为之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已属情节严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应以单位受贿罪论处。 2。张某的行为是贪污性质,已构成贪污罪。虽然此案中,被告人张某是临时工,而不是厂长、会计、供销业务员,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 34 - 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其中“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亦包括“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60 上述规定中所包括的人员,如利用职务之便对其经手或管理的财物盗窃、骗取、侵吞的,即构成贪污行为。 张某虽是临时工,但单位已正式委托他从事供销业务员工作,其行为应是一种公务行为,在经手公共财产时,与他人相勾结,用分开填写票据的办法骗取公款,又数额较大,张某的行为依法已构成贪污罪。 33. 测试 案例分析题 1(国务院某部部长张某的秘书小王,因工作关系与张部长的二女儿接触较多,日久生情。 今年小王与张部长的二女儿喜结良缘,登记结婚。此前,王秘书在向部机关人事部门递交领取结婚登记介绍申请的同时,也递交了一份要求调离该部到其他部门的申请书。 问:王秘书因何故要申请调离该部?并说明理由。 2(王某,十六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80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而王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1(王秘书申请调出该部是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 这是因为,王秘书与张部长二女儿小张结婚后,他与张部长构成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属于应回避的宇-属之一。因为秘书工作的特殊性, 61 张部长与王秘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领导关系,故也视为一种任职回避。 2(?王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合法的。我国民法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 35 -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便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王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买卖行为成立时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王某的父母以其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理由,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34. 测试 案例分析题(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 62 所附问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某烟草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于某,原计划科副科长王某,原党委委员、业务科科长李某,于2003年1月至2003年5月间,利用负责经营烟草出口业务的便利,收受外商贿赂的物款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多万元。 于某等三人收受外商贿赂后,千方百计地为有关外商牟取非法利益。他们采取改变烟草品名、以好充次、降级降价、增大出口烟草的损耗率,多发货少收钱等恶劣手段,把国家大量烟草低价卖给外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00多万元。 问:于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受贿罪?为什么? 2.2000年,柯某与农民王某结婚。王某以前曾结过婚,其前妻因病去世,留下一个6周岁的女孩。柯某十分讨厌王某的女儿,曾要求王某把女儿送给她外婆家,王某没有同意。2001年,柯某生下自己的儿子后,更加厌烦该女孩,每天让她喂猪、打柴、割草,稍不顺心,便拿起树条、木棍乱打一通,并常常以不让吃饭惩罚她。该女孩7岁时见别的孩子都去上学,便向柯某请求也要上学,柯某则骂其是“赔钱货”、“小贱人”,没有允许。2002年11月的一天,该女孩在照看柯某所生的儿子时,不小心让其摔哭了。柯某大发脾气,狠狠打了该女孩一顿后,让其跪在猪圈旁,一天不准吃饭。夜里,该女孩因冻饿发高烧,柯某还不让王某把她送往医院。两天后,孩子因高烧昏迷不醒,柯某才同意王某把女儿送医 63 院抢救。事后,该女孩的叔叔到当地法院去控告柯某虐待其侄女。 - 36 - 问:对继子女经常打骂、冻饿是不是犯罪呢? 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而非法索取、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犯罪主体(接受贿赂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行为上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条件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并非法索取或者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受贿人的直接目的在于接受行贿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于某等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为外商谋取利益,而收受外商贿赂的财物,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了受贿罪。为了严肃国家法纪,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纯洁干部队伍,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对贿赂犯罪必须坚决、严厉制裁。 2.【答案要点】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了维护家庭成员在家 64 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刑法第260条规定了虐待罪,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强迫过度劳动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皆可构成本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本罪的行为人来讲,其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其对被害人实施的各种摧残、折磨手段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至于其行为的动机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重男轻女虐待女儿、对非亲生的子女厌烦、嫌弃老人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把动机是否卑劣作为情节是否恶劣的一个重要因素予以考虑。本罪在日常生活中表现为经常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虐待的手段和侮辱人格、咒骂、嘲讽,区别对 - 37 - 待精神上的虐待。虐待行为的方式也可有作为和不作为之分,常见的是作为,如打骂、体罚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不给饭吃等。另外,本罪要求行为人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才作为犯罪处罚,即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残酷、动机卑劣的,虐待老人、儿童、患病者或者因残疾 65 不能独立生活的,因虐待家庭成员而受到多次批评教育不悔改的、虐待多人的、引起公愤的,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柯某对非己所生的女儿经常打骂、冻饿,不让其按时入学,令其下跪,对其体罚,一天不让吃饭,在其发高烧生病时仍不给治疗,其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虐待手段较为残酷,对儿童的身心摧残极大,应认定为虐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5. 测试简答题 1(人事工作怎样才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2(请指出下面这份公文的毛病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1)作为标题,规范的格式应包括发文机关和文种两部分。 (2)区政府不能与政府的下级单位城建局和公安局联合作为发女机关。 36. 测试 案例分析题 1(某县退休理发师李某,退休后为发挥一技之长,自备房屋,自筹资金,购买了一切理发设备,在取得了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后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县工商局既不颁发,也不拒绝,虽经李某多次询问,但县工商局迟迟不作处理。数月后,李某对县工商局置其合法申请于不顾的行为不服,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问:?根据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66 ?选择:该案中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为系a(作为;b(不行为;c(可诉;d(不可诉。 ?判断分析:该县人民法院接到李某的起诉后,认为是否颁发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裁量行为,法院无权干涉,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这种裁定是正确的吗? 2(1993年9月,某市海天饮食联合店办理了异地购买猪肉的手续,并于同年10月开始,从某市场和个体屠户手里购买猪肉2万千克左右,其中一部分未经检疫。海天饮食联合 - 38 - 店将这2万千克猪肉全部分给下属饭店,当地群众反映个别饭店加工出售痘猪肉。该市卫生监督检 测所发现后,进行了调查,查明海天饮食联合店购买的2万千克猪肉大部分未经检疫,并混有痘猪肉分配给下属饭店加工销售。据此,该食品卫生检验所作出了对该联合店罚款6000元的决定。该饮食联合店不服,欲对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问:?食品卫生检疫所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海天饮食联合店应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参考答案: 1(?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67 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主要确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三条基本标准:a(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诉讼法规定可向法院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c(相对人认为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该案中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系不作为、可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认为符合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县工商局虽未作出拒绝的行政决定,但对李某合法申请置之不理,迟迟不作答复。李某对此种作法不服引起行政纠纷,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李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颁发执照是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无权干涉,这显然违背了本条的规定。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县法院应当受理李某的起诉,同时应判决工商局在一定期限履行其法定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2(?食品卫生检疫所是法律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可以成为 68 行政复议申请人。 - 39 - ?海天饮食联合店应向市卫生局申请复议。 本案例涉及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及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的确定。 市食品卫生检验所是一个事业单位但也是一个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28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复议人。”所以本案中食品卫生检验所是适格的被申请人。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申请复议,其管辖机关一般难以确定。因为这种组织很难从名称、外表上看出其对口的行政机关,尤其是这些组织同行政机关的组织方式不一样。但《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而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卫生检验所是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所以本案由该市卫生局复议。 37. 测试案例分析题 1(段某,男,46岁,某单位人事科长。段某在当人事科长期间,于1983年4月15日,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招工指标中,利用职权私自安插其亲友5人。对此,本单位职工潘某向上级纪检部门写信揭发,使段某受到通报批评,其私 69 自安插的5人也被除名。之后,段某借调整工资之机,捏造、散布潘某有流氓行为,致使潘某未升级。潘某向纪律检查机关提出控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段某撤职的行政处分。 问:处分段某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2(安某,男,45岁,河北省某市前进印刷厂厂长。安某为扭转企业亏损局面,先后两次安排本厂工人非法制作上海霞飞日用化工厂已注册的“霞飞”化妆品商标印板,并为其他厂家印制假冒“霞飞”商标标识等10万余套,非法经营额达15万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 问:何为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应如何认定与处罚? 参考答案: 1(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 40 -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 70 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段某打击报复控告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公然侵犯,理当受到处分。 2。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按单位的意志决定实施的犯罪。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为本单位谋取利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牟取个人私利的,不是单位犯罪,而只能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3)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若不是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员决定的,应以个人犯罪论处。(4)构成单位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本案中,安某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视国家法律,安排工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判 71 处罚金。 38. 测试 案例分析题 1(黄某,男,19岁,农民。1988年10月经体检、政审合格后,县征兵办公室确定该青年到)某军区炮兵师服现役。但是,黄某突然隐匿,逃避征兵。事情发生后,县征兵办公室找到他的父母,进行说服教育。他父母始终不说出儿子的去向。后经查找,发现黄某藏在其姑母家。县征兵办公室把黄某找回,进行了批评教育。黄某拒不答话。后来了解到他逃避征集的原因主要是其未婚妻扯他的后腿,就又做他未婚妻的工作,仍未做通。 - 41 - 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某乡人民政府依法强制黄某履行了兵役义务。 问:某乡人民政府强制黄某履行兵役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2(美国兰德公司被誉为世界智囊团的开创者,是美国规模最大的决策咨询研究机构之一。在研究苏联公开发表的空间技术文献后,于1946年就写报告给政府,预言苏联将于1957年发射人造地球卫星,提出政府当年的战略措施应是加速研制人造卫星。但是,美国政府首脑 对此不屑一顾。结果1957年10月4日苏联人造卫星真的上天了,大出美国政府意外。查对五角大楼的档案,竟然早已被兰德公司所预见,并且苏联人造卫星上天与兰德公司所 72 推算的时间误差竟不超过一周。70年代中期,美国研制成功中子弹后很得意,兰德公司却指出:他们早在1958年就打报告给国防部,提出应当立即搞中子弹,政府听不进去,以致延误了十年之久。美国政府一查果然如此。 试从行政决策咨询角度分析一下这一案例。 参考答案: 1(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黄某被确定为应征公民,经体检、政审合格,应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依法服兵役。而他却逃避征集,屡教不改。因而某乡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强制其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2(?象兰德公司这样的决策咨询机构在现代政府决策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他们能从科学的、客观的角度,基于事实、数据和资料,作出比较准确的预测和判断。有时候决策建议不一定被政府采纳,但事实证明他们的预测是正确的。 ?从美国政府多次忽视兰德公司的建议可以看出,政府决策中枢系统和信息系统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决策中枢系统往往就是几个领导人,他们的政治眼光,知识和经验,判断力,甚至当时的心理状态,都直接影响着对政府建议的采纳。因此,从观念上重视决策 73 - 42 - 咨询系统的意见至关重要。否则,将会导致决策的失误。 39. 测试 案例分析题 1(张某在市郊僻静处遇一青年妇女,突然将该妇女抱住,正欲实施强奸,这时附近走出两个男人,于是张某被迫停止了犯罪。选择并说明理由:张某的行为是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不构成犯罪 2(被告人房某(女,43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被告人米某(男,45岁,某市监狱管教员),1998年4月,被告人米某受亲友之托,答应帮助办理盗窃犯张某、刘某的减刑、假释。被告人米某接受请托后,伪造证明材料,证明张犯和刘犯在狱中的表现分别符合减刑、假释条件。1998年9月,被告人米某找到其在市法院工作的同学房某,请求其裁定为盗窃犯张某、刘某减刑、假释。被告人房某问米某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米某回答,“没问题,所有材料都是全的。”被告人房某说:“我是问材料真假。”米某回答,“真假你别管,保证出不了事。”被告人房某仅凭被告人米某报上来的材料,于1998年10月为罪犯张某、刘某分别作了减刑、假释裁定。被告人米某在此期间接受了请托人的现金8千多元。罪犯刘某被假释出狱后,于1998年12月因抢劫罪被抓获归案。 问:被告人房某的行为和米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什么罪? 参 74 考答案: 1(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该题张某的强奸行为由于走出两个男人而被迫停止,应属于未遂,而非中止。所谓犯罪中止,应是自动中止犯罪,而题中张某是“被迫停止”。从\欲实施强奸”和“突然将该妇女抱住”判断,张某具有强奸的故意,并已着手实行,虽是未遂,但仍构成犯罪。故而A是正确答案。 - 43 - 2(本案被告人房某和米某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的共犯,米某构成受贿罪。 本案房某和米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401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的构成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是具有减刑、假释上报权和裁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本案被告房某和米某的身份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司法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求。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罪犯是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本案被告人米某由于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答应为请托人的亲友即盗窃犯张某、刘某办理减刑、假释,他明知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为其伪造假的证明材料,可见 75 其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本案另一被告房某,明知老同学米某所呈报的减刑假释材料是假的,而给张某和刘某二罪犯办理减刑、假释,说明其主观方面也是故意的,而且房某和米某有共同的故意。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非法作出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或决定,使罪犯得到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本案二被告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明知罪犯张某、刘某不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而伪造证明材料证明二罪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或明知罪犯张某、刘某的减刑、假释材料是虚假的,而做出减刑、假释的决定,致使张、刘二罪犯得以减刑、假释。 ?本罪在客体上是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破坏了国家对罪犯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房某和米某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共犯),另外米某还单独构成受贿罪。因为被告人米某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8000元,其数额已达到受贿罪所要求的5000元的起刑点(数额标准)。因此在认定米某犯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 同时,应认定米某构成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40. 测试 案例分析题 76 - 44 - 1(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集在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船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上,盗得出口布料三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 “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 问:在本案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谁是胁从犯?并说明理由。 2(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96年4月6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侯某逮捕,同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侯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侯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侯某无罪的终审判决。1998年5月10日侯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000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问: ?侯某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77 ?侯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侯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参考答案: 1(在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甲提议盗窃,并分派乙、丁进行犯罪预备,甲同乙、丁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后,甲又让乙找丙销赃,最后平分赃款。 - 45 -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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