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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讼与惧讼-清代州县司法的一个悖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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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讼与惧讼-清代州县司法的一个悖论解释健讼与惧讼-清代州县司法的一个悖论解释 健讼与惧讼:清代州县司法的一个悖论解释 摘要: 以州县自理案件为视角来讨论清代诉讼文化是一个很好的进路。通过考察清代州县自理案件的参与者(诉讼两方、作为诉讼帮助人的讼师和司法官员)的诉讼心态和策略选择,可以发现州县自理案件参与者的心态和行为存在一种“健讼”和“惧讼”的悖论式决策博弈过程,这是构成清代健讼风气乃至司法文化的关键。 关键词: 清代司法; 州县自理案件; 健讼; 惧讼; 悖论 一 入清以来,每一轮经济波动的发生直接导致田土等词讼案件的频发。民事诉讼在整个州...

健讼与惧讼-清代州县司法的一个悖论解释
健讼与惧讼-清代州县司法的一个悖论解释 健讼与惧讼:清代州县司法的一个悖论解释 摘要: 以州县自理案件为视角来讨论清代诉讼文化是一个很好的进路。通过考察清代州县自理案件的参与者(诉讼两方、作为诉讼帮助人的讼师和司法官员)的诉讼心态和策略选择,可以发现州县自理案件参与者的心态和行为存在一种“健讼”和“惧讼”的悖论式决策博弈过程,这是构成清代健讼风气乃至司法文化的关键。 关键词: 清代司法; 州县自理案件; 健讼; 惧讼; 悖论 一 入清以来,每一轮经济波动的发生直接导致田土等词讼案件的频发。民事诉讼在整个州县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顺天府宝坻县4 269件诉讼档案中,民事诉讼案件有2 969件,占总数的60%。另据宝坻县刑房词讼簿案件所载案件统计,自咸丰十年至光绪五年间,民事诉讼案件58件,刑事及其他案件55件,前者占51.3%[1]。这些统计反映了民事诉讼案呈上升的势头,说明清代的民事诉讼是大量的,也是经常的。正如汪辉祖在《入幕须知》卷二中说:“地方命盗重案非常所有,唯词讼源源相继,实民事中最繁最急者,乃幕中之第一要务也。”据学者估算,清代州县衙门受理的民事案件约占全部“自理”案件的50%。在清代后半期,州县衙门每年处理50到500个民事案件。清代民事诉讼的统计数字显示,在一定程度上,清代已是一个“健讼”社会。从明代中期以后,商品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人情开始淡化,健讼之风日兴,以致俗有“种肥田不如告瘦状”之说。所有这些变化加上清政府促进财富流通的政策 引导和维护债权的法律调整,使得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而争讼的民事案件急剧增加。 据此,“到了16世纪末情况变化了,农民的世界扩大了。他们或纳赋当役、或行商做工,时常进城,往来于县衙周边,与县衙书役时有接触。县衙和庶民的距离,在心理上接近了,打官司成为庶民要解决纷争时容易想到的一个途径”[2]。对乡民来说,在提起诉讼时他们并不担心在道德上有何障碍,单单用“厌讼”和“贱讼”已经难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达他们的诉讼心态。因此,传统中国民间社会并非一个“无讼”社会,相反倒是一个纠纷层出不穷的“诉讼社会”。 在这样一个“诉讼社会”中,民众为何乐于选择诉讼进行权益维护,目前学界对清代诉讼文化的讨论在清代司法制度、清代官方司法行为、清代民事审判以及清代讼师文化等专门研究领域均有涉及。由于我们很难对清代健讼风气的社会文化因素加以全面把握,因此我们仅将目前相关研究加以整合,通过考察参与诉讼的人物心态,力求大致上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在整个社会诉讼文化背景下影响诉讼各方参与者做出行为决策的社会文化因素。同时,当前对清代健讼风气产生原因的分析大多从社会史和文化史的角度展开。因此,在研究方法上,我们以清代司法多重的“悖论”理论为支撑,通过对诉讼当事人、审判官员、清代官府、讼师等诉讼参与者的分析,展现诉讼参与者在健讼与惧讼的传统司法心理影响下如何进行行为决策的面貌。我们认为,健讼和惧讼这一看似悖论的文化心态的存在,使得清代健讼的风气不仅仅是商品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性增强这些因 素所促成。由于各方参与人普遍存在的健讼和惧讼“悖论式”决策的心态和行为,清代的诉讼风气才呈现出“健讼”的面貌。因此,这一讨论类似于马克布洛赫所说的“总体的”和“心理学的”史学研究范式[3]。 二乡民的诉讼心态是复杂的和多层面的。孔子倡导的“无讼”只是一种国家与社会秩序的道德理想而已,官方采用的“息讼”策略也仅仅是一种弥消纠纷的手段。这种隐蔽的民间法律意识和诉讼心态,真切地反映了现实社会的日常景象,也消解了官僚精英有关“无讼”的道德话语。与此不同,乡民是从自身利益角度来看待乡土秩序和诉讼现象,对他们来说,一般情形下是会采取忍让克制的行动策略,从而产生“惧讼”的心态。由此,官民之间形成了一种共同的“惧讼”话语[4]。因此,“厌讼”的态度多少反映在道德层面的教化之中,仅仅是表达的话语,而“惧讼”的心态恰恰是乡民法律实践中最大的心理障碍。这是表达与实践相悖的另一种形式,它反映了官民之间在对待诉讼上各异的社会文化心态。官方所倡的“贱讼”和民众的“惧讼”均是不同层面的心态表现,此种心态看似背离但并不影响其彼此相互存在。传统中国乡民“好讼”或“健讼”无疑是事实,说他们“畏讼”或“惧讼”也非虚构。这是因为在不同的社会语境中,人们表现出来的态度也会有所差异,其行为选择同样也会有所不同。而这两种心态恰恰是民众在展开诉讼行为之前所进行悖论式决策的深层原因——官方致力于“息讼”,而民众“有冤要申”,如何考虑自己诉讼行为后果,便在民众悖论式的决策心 态中呈现,而后民众选择在诉讼行为中所一贯使用的诉讼策略也正印证了这一悖论心态背后的博弈结果。 清代百姓的基本诉讼策略就是“把事情闹大”,这是乡野百姓告状诉讼的行动策略,更是一种行动心态。然而,民众的这种诉讼心态是以官员利益和自身利益进行博弈的策略选择——官员要戴稳自身头顶的乌纱,同时百姓要维护自身利益,讨个满意的说法,但又怕官方不理。而这种诉讼心态和行动策略与小民百姓的“申冤”意识十分相关。申冤意识在诉讼策略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实践中百姓普遍采用的诉讼策略大致上有谎状、缠诉、自杀、械斗等等,而谎状是最为常用的策略。四字珠语在诉状中的普遍使用可以反映谎状以及小事闹大的诉讼心态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情况[5]。 田涛先生认为,明清时期一般的民间纠纷,由于采用了“珠语”,于是事由变成了耸人听闻的重大案情[6]。当事人之所以选用极具视觉刺激感的词语描述起述案由,原因在于在清代息讼传统下,涉及户婚田土钱债的“细故”纠纷不易为官方准理。以黄岩诉讼档案为例,在收录的78份诉状中,共有40份诉状被明确裁定驳回起诉,占总数的51.3,;共有20份诉状被裁定自行处理或邀同族众调解,占总数的25.6,;有11份诉状因证据不足或陈述不清要求遵饬另呈,占总数的14.1,;同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只有7份诉状,仅占总数的8.9,[7]。可见,地方官员将司法裁判的精力集中在每年有限的数起命盗或事关风化伦常的大案要案之上。为此,纠纷一方或双方极力夸大案情严重程度,将普通甚至细微的民事纠纷说成是人 命重案,从而引起官方的充分注意。 三 传统观点一般认为,在社会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健讼”之风一旦得经济助推和讼师媒介[8],便成为无法逆转的一种社会情景,构成对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侵蚀以及对统治秩序的威胁。讼师对法律秩序构成的冲击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讼师的存在是对地方官司法能力及水平的极大挑战;其二,讼师的存在及其对法律的介入,直接冲击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其三,讼师通过写词状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故布疑阵,干扰行政系统司法职能的正常发挥;其四,讼师介入法律直接影响到地方官的审判,间接侵蚀其固有的司法职能,还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官府在民众中的权威地位。乾嘉时期的严治讼师定例以及以此为核心的多项立法,正是在以上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9]。清代官员力图通过规制讼师参与任何诉讼活动以减少词讼数量。然而,这一途径并没有把握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根本。殊不知,清代讼案大增与社会经济及人口压力区域性变化等现象密切相关,官方的应对属于典型的治标不治本。尽管讼师的大量出现是词讼的现实需要,但词讼剧增并非根源于讼师[10]。 官方对讼师这一职业的态度似乎是:讼师就是教唆词讼、扰乱司法、唯利是图之徒。这是一种官方意识形态的表现,普遍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官方为了宣传一种意识很可能以偏概全地构建整体讼师阶层的这一“恶毒”形象,达到“息讼”目的。真实的情景可能是, 古代由于职业分工的需要,讼师活动既有主动介入的情形,但更多的是被动收受案件的助讼;既有无事生非的一面,但更多的是就事情已经发生后的助讼。分散在民间的讼师既无同业组织纪律约束,又无官府的有组织的管理,故讼师的行为方式或方向,唯在个人操守。所谓的挠法,应关注的是讼师的“刀笔”功夫是否能够符合案情的实际。因为在叙事中突出关键,也符合事实的讼词,正是笔锋犀利之正当用途,而不应看其文词是否属于“深刻之笔墨、险峻之语调”[11]。因此,诚如麦考利所言,讼师具有如下正面作用:讼师主要是建议当事人选择应付讼案的最佳途径。最坏,他们也只是建议当事人采用夸张的措辞技巧激起知县的想象力。这一说明讼师职业有正当性的一面,其长期存在也与强烈的社会需求有关。 因此,清代官方对讼师的打压是基于道德教化的考量。专制集权的司法模式不允许民间存在任何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体系,包括可能约束官员审判案件的角色,因而也禁止讼师出现在衙门与官府分庭抗礼或躲在当事人背后出谋划策。虽然现实中讼案当事人迫切需要得到法律援助,但清代各级政府未能主动向当事人提供较为充足的法律服务来大大降低社会对讼师的需求,最终造成讼师活动的非法化。讼师的存在实际上弥补了当时清王朝对大量法律专业人员需求的欠缺。从这一方面来说,讼师的存在对健讼风气的形成是具有一定的“推动和促成”作用的。但事实上,健讼风气是因,讼师只是催化剂,讼师使得健讼最终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状态。 四 传统惧讼心态的生成原因包括外在的和内在的。外在原因主要是经济上的,即诉讼成本和收益的考量是民众主动自发地提起诉讼的基本出发点。内在的原因则体现在当事人的身心上,也即当事人对在诉讼中受到的身心待遇的主观态度。而当事人的自我身心承受能力很可能是在多数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普遍选择回避司法解决途径的重要原因。戴炎辉根据晚清档案的研究认为,当事人需购买官定状纸,代书与吏差、家丁勾结,提高价钱分肥。启动诉讼后,当事人所交的讼费包括买批费(或送稿执笔费)、出票费、鞋钱(或车马费)、到案费、带案费、堂礼、分班费等等。状纸费0.4-0.5吊(相当于大约同样数量的元),送审费与此大致相等,缮写费0.4-0.7元[12]。这样,整个起诉的费用是1.2-1.7银元。如果正式开堂审讯,原告还得花上3-10元的“堂礼”,一个大的案子更需花上多至100元乃至更高的费用。由于讼费支出颇大,涉讼不仅对只具薄产的当事人而言易使之陷于倾家荡产,进而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即使是家财雄厚者,也难保不因涉讼而破产,这就阻碍了大部分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因此,当时官员以此为由劝说民众息讼,不能完全否认其确实存在合理依据。但是,这种高额讼费反过来强化了官员对涉讼的消极姿态。清代官员整体除了以“省事”、“止讼”作为回应诉讼大军的对策外,甚少在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提出卓有成效的方案。当然这种高昂的讼诉费用同衙门糟糕的财政状况与办事人员低廉的“工资水平”直接相关清代官员法定的薪水极低,据萧一山统计,当时一品官每岁俸银180两,至五品递减20两、为80两,六 品60两,七品45两。参见萧一山《清代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80-82页。,同样也是吏治腐败的根源。国家司法制度在整体长时期没有在质的方面进行优化,而官方却利用其既存制度的欠缺劝说当事人止讼、无讼。这种官员对司法制度技术性革新极其消极的态度以其自身利益息息相关,13,,“忠君”思想主导着传统官员的思考方式——只要把皇帝交办的事情做好,保一方安定,便可万事大吉,这是传统官员普遍的心态。偶有立志有所建树的官员也会推陈出新,大力改革清人方大湜为了避免在抄写判决书时书吏向双方当事人索钱,曾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了相应策略,参见方大湜《平平言》卷四《判语须列榜》,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但在当时整体官场环境中所起作用微乎其微。 另一方面,身心受辱对争讼两造选择尽量避免对簿公堂的影响则表现在:首先,百姓从将纠纷提交公堂的那一刻起,便已经在身份人格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百姓对“父母官”的恭敬已经发生作用;其次,状子一经批准,并且经由承办官员签发传票,则当事人可能家毁人亡的结果立马开始发生;再次,当事人一旦到官接受审判,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最后,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没有严格法律区分的情况下,在刑讯为合法的传统司法程序中,当事人所受皮肉之苦往往在所难免。可以想象,原告被带到公堂上跪着面对州县官进行问案的这种场景,本身就是一个耻辱。若被告在被传讯后,为了逃避惩罚,也递交诉状反咬一口,这时就会出现“对讼”的局面。这种局面的出现很可能加深不 明真相的州县官和其他乡民对原告行为的误解,导致自己脸面全失。再加上诉讼程序一旦启用,在整个案件中,都至少有一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这一切都让原告和被告在衙门审判面前望而却步,反而乐于接受双方私下的和解。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展示了清代民众的诉讼心态,而这种诉讼心态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源于官方的教化宣传以及官方在诉讼当中坚持在以“息讼”换和谐的原则下所采取的应对策略。同时这种行动的背后暗含着官方对小民百姓心态和财产的估算,以“利益”和“身份”的“叱喝”可以使“刁民”向“良民”转化。在这种宣教和行动的作用下,清代州县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并未减少,反而激增。由于清代社会在商品经济的冲击,宗族权力的运作空间便会受到挑战[14],为了讨回自己的公道,在商品经济“实用主义”和“法制观念”的影响下,当事人便会转而求助于官府的审判。因此,当事人对官府做出的判决权威性的考量与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及其身心遭受的侮辱的对比,认为很可能通过诉讼在相互陌生的交易纠纷中获得极大的利益。事实上,学者对宝坻、巴县和淡新档案的研究,也证实了不同社会结构与诉讼之间的内在关联,即社会结构越复杂,商品经济越发达,诉讼数量就越多[15]。社会结构的变迁必然引起民众选择诉讼这种“铤而走险”的行为。 五 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导致了社会结构的急剧改变,人们进而对诉讼这一争端解决途径的选择异常青睐。同时,在健讼风气的背后实际 上存在着一种“悖论”式的决策支配。笔者将这种悖论理论放大到所有州县案件的参与者层面,试图以州县案件的审理为中心,说明这种悖论式决策的博弈不仅仅存在,而且是至少是在州县自理案件中普遍存在。对于这种悖论式决策的博弈解读,也可以基于以下分析展开: 其一,从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权力私有制结构角度考虑。传统的家国理念在古代中国从未消解,视国为家的理念对于维护正统的“息讼”意识是必要的,清王朝不断强调道德教化同样彰显了这种正统的诉讼价值观念。而这种宣教与行政兼理司法的官员职能无疑构成了暗合,即州县官员如同父母官一样将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同样对待,这种没有区分职能分工的官僚制极大地促使官员以处理行政事务的方式对待司法诉讼,极易出现司法擅断主义。因此,在州县官员处理案件的时候我们能很清晰地看见其“裁剪”案件,这种对案件极其任意的处理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腐败和民众“惧讼”的心态。这很可能是民众在选择诉讼解决纠纷时怀有悖论式决策心态的重要起因。 其二,从中国古代缺乏类似西方近代以来逐步形成的市民社会结构角度分析。清代是一个激烈变革的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整个社会在变迁中却不断保持动态平衡,这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于清朝基层社会自我管理组织系统与官府的交互运转。随着社会整合过程的推进,官府与基层社会自我管理 组织系统在更多领域出现了对立。在地方宗族中类似于市民社会地位的自我管理组织系统职能逐步消解之后,这种空缺没有及时得到填补,藉此诱发了民众大量涌向官方寻求纠纷解决的风气。而这种民众行为的选择实际上是在官府与社会自我管理组织的互动中,民众由于市民社会的缺失不得不做出的“无奈”之举,此举很可能在诉讼社会中逐渐被普及化后,变成了一种暂时没有市民社会作为依托的理性选择。 其三,通过判决的形式和依据也可以观察到此种决策博弈的存在,即官员尽量要“依法决断”,但同时必须结合地方民俗,不能忽视实质正义的存在,这倒是一种形式正义同实质正义的背离。州县官员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民间习惯的承认及其在形式正义以及实质正义之间的“游刃”,以及大量经济民事契约的使用,使得在因人员流动而逐步陌生化的场域中,小民百姓尤其是经商者对契约的效力和被普遍遵守的民间契约习惯的信任度极为关注。州县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并未放弃自身的权力地位(父母官)以及适用大量的道德说教语词,进而还是遵行传统的“息讼”原则,这是州县官吏在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互动,也体现着官员的一种悖论式的决策过程。 当然,惧讼的产生与官场普遍存在的贪污腐败风气也十分相关。“健讼”(经济的发展及人员流动性增强客观上使然的结果)的行为冲动与“惧讼”(由贪污腐败所导致)的心理犹豫在大多数涉讼当事人心中或多或少都存在。同时,这两种心态在不断地博弈。而 在这种博弈的过程中也随着诉讼的启动,不断地卷入了官员、讼师等参与者。因此,这种悖论式决策博弈的过程很可能是普遍存在的。 研究历史的目的在于启示未来。当前中国司法的过程,也能窥见许多悖论的景象。“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过程使得大多数诉讼参与者不断寻求司法“潜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进行司法“投机”。同样,由此产生的司法不信任使得诸多涉讼当事人依然徘徊在法庭门口,处在健讼和惧讼的矛盾心理上。作为案件裁判者的法官,在“情理法”的制约和维护大局意识的政治要求下,不断在独立司法和人情司法之间游走。总而言之,我们或多或少可以看到传统司法的影响。这也是我们尤为关注文化传统与法律变迁之间关系的主要出发点。 参考文献: [1]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67. ,2,岸本美绪.清初上海的审判与调解——以《历年记》为例,c,?“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世家族与政治比较历史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239-259. ,3,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m,.张绪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5. ,4,徐忠明.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以谚语为范围的文化史考察,j,.中国法学,2006(6):6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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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s and officials), it can be found that a paradox decision process of both willing and fearing litigation exist among the participants in litigation at the prefecture and county level in the qing dynasty. key words: the qing judiciary; prefecture and county magistrates self judging case; willing to litigate; fear of litigation; parad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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