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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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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阜新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3月18日阜新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齐继慧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

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阜新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3月18日阜新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齐继慧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阜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人民政府是所属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对已划分的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职责不变。 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和高新区负责所在区域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及街路的清扫。 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爱卫会、财政、综合执法、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 (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城市垃圾的二级清运和公共厕所清掏、固体废弃物管理; (三)市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已划分的绿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范围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范围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人负责; (五)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 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早市、夜市由管理人负责; (八)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九)营业性网点、摊亭等由其经营人负责; (十)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其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十一)建筑工地由施工人负责。 第六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灯(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粘贴,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出现刻画、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 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 第二十一条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 (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当规划、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三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标准建设、改造公共厕所或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临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厕所应当对外开放,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应当及时,避开上班高峰。 夏季不晚于早6时30分,冬季不晚于早7时。 第二十六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注意维护居民区的环境卫生。 餐饮等商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化,并投放在指定地点。不具备条件向指定地点投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 第二十七条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容器化收集和密封运输,并做到日产日清。有条件的城区应当推行垃圾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 对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居民环境卫生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单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须办理垃圾排放许可证,在指定地点排放,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单位或者个 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并在指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 第二十九条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并承担清运费用。 第三十条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流体物质、砂石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飞扬,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卫生。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 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宠物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阜新市除雪规定》的规定,及时组织冬季除雪工作,确保道路畅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款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清除现场,消除危害。 第三十六条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处理或没收擅自饲养的牲畜家禽和宠物,并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从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侮辱、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拒绝、阻挠其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未涉及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12月4日发布的《阜新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发〔1994〕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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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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