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水运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管理,维护试验检测市场秩序,规范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和贯彻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及其从业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经交通行业试验检测等级评定或能力认定,具有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能力和资格,并能对试验检测结果依法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方面理论
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并能承担相应试验检测业务和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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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权限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实施的原则。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级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站和市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六条 省交通厅职责
(一)监督执行国家、交通部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政策、法规、规章;
(二)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
(三)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四)监督检查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监管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职责
(一)监督执行国家、交通部和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政策、法规、规章;
(二)培育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监管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省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行业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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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编制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组织甲级、专项类的申报核查,对乙、丙级进行初审、专家评审、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并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负
责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能力认定工作,并颁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证书》;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能力认定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建立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和专家注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考试和岗位管理工作,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
(七)负责对进入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外埠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和备案登记,对进入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的外埠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八)负责全省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业绩考核与管理,监督检查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执业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
(九)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计量工作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检测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校准与计量检定工作情况;
(十)负责编制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监督检查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纠纷的仲裁和质量事故的仲裁检测;
(十二)负责收集国内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发展信息,定期发布全省试验检测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第九条 市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编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发展计划;
(三)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级检测机构等级申报核查;负责省管专项检测类能力认定及换证复核和普通公路、地方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专项检测类能力认定工作,并颁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证书》;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考试申报和岗位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业绩考核、信用记录与动态信息管理,监督检查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执业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行为。
(六)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外埠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报省站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
(七)监督检查在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检测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和试验检测仪器
设备的校准与计量检定工作情况;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监管工作动态信息的上报和发布。
第三章 检测机构资格管理
第一节 检测机构资格标准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格,是依据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工作条件与试验环境、检测人员数量与业务素质、仪器设备配备与使用精度、工作业绩与社会信誉、质量体系与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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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综合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或能力认定,确认检测机构具有从事试验检测业务的能力和进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执业的条件。
检测机构资格标准按管理对象不同分为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和检测能力标准。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对检测机构所能达到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综合能力评定。按交通行业专业类别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等级。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设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2个专项。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执行交通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 (交质监发[2005]547号文件附件1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是对检测机构为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需要,所应具备的试验检测基本能力的认定。按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类别和性质分为专项检测类和工地试验室临时专项检测类2个类别。
专项检测类设沥青混合料检测1个专项。
临时专项检测类设路基、路面、交通工程、水运工程4个专项。
检测机构能力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节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受理、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转报质监总站进行评定。
各市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受理、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转报省站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检测人员数量按照申请类别对应持证人数分别统计。
检测机构等级采取逐级申报的原则。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或乙级后应当分别满一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申请等级评定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由法人代表授权,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等级申请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申请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按受理权限向所在地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见交通部交质监发[2005]547号文件附件二表1);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代表委托书;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仪器设备计量检定与校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三个阶段。
等级评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及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质监机构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真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由核查人在申请资料上签章确认,提出核查意见转报上一级质监机构,并退回相关证书的原件;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第十九条 初审发现问题认为需要澄清补正的,省站应当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补正通知书” (见交通部交质监发[2005]547号文件附件二表2),书面通知申请
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质监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现场评审通知书”(见附件二表3)。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是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类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工作应当在3-5天内完成。
公路水运工程乙、丙级差专家评审组由省站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省站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凡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由省站报请质监总站同意,并从质监总站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主动接受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专家评审程序与监督由省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应当向省站报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现场评审报告》(以下称《现场评审报告》)(见交通部交
质监发[2005]547号文件附件二表4)、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套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站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省站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省站提出异议,省站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站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决定书”(见交通部交质监发[2005]547号文件附件二表5),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同时报质监总站备案;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不予通过决定书”(见
交通部交质监发[2005]547号文件附件二表6)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第三节 检测机构能力认定
第二十四条 省站负责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认定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专项检测类和临时专项检测类能力认定;各高速公路监督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称监督办)在省站的受权下具体负责被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临时专项检测能力认定。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范围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认定,应向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二表1);
(二)申请人或母体检测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检测机构批文;
(三)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和检测人员身份证、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框图、检测机构功能分布图和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五)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操作程序、岗位责任制度等质量保证制度文件;
(六)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七)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工地试验室除外)及复印件,提交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能力认定工作分为受理、现场评审两个阶段。
能力认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及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试验检测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标准相符;
(三)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是否相符;
(四)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完成;
(五)工作制度、仪器设备和样品管理制度、试验检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档案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制度等是否有操作性。
第二十九条 审查发现问题认为需要澄清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审查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
第三十条 现场评审由质监机构组织,会同有关管理、监理单位技术人员(或从省站专家库抽取人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含3人)的评审组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工作应当在1天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应当形成《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现场评审报告》(以下称《现场评审报告》)(见附件二表3)、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一套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标准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检测能力认定,应当发出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认定决定书” (见附件二表2-1),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同时报省站备案;评审不合格的,应当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认定不予通过决定书”(见附件二表2-2)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第四节 换证、增项、变更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专项检测类《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证书自动废止。
工地试验室临时专项检测类《认定证书》有效期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期,有效期满后《认定证书》自动废止。
第三十四条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等级评定或能力认定程序进行适当简化,以书面审查为主,重点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和试验检测工作业绩、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违规处罚与投诉等情况。当检测机构出现变动较大、附带增项、受到投诉或处罚等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换证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证明文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持证期间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试验检测工作经历与业绩证明材料和违规与投诉整改报告;
(五)增加的试验检测项目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或《认定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认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或《认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或《认定证书》后,可以在每年12月或换证时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申请增加项目可以为不同专业类别,但应当增加符合申请项目参数要求的检测人员数量;等级评定或能力认定标准中没
有列出的试验检测项目申请增加时,按增加项目程序办理。
经评审具备拟新增加项目的试验检测水平、人员、设备配备和检测环境等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予以增加试验检测项目,并在《等级证书》或《认定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节 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等级证书》和《认定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有效期限和项目范围。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或《认定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放《等级证书》和《认定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专家评审和公示发生的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关于明确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等级证书》或《认定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和《认定证书》。
第四章 检测人员资格管理
第一节 检测人员资格等级标准
第四十三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考试合格获得岗位资格等级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十四条 检测人员资格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公路检测工程师分为道路专业、桥梁隧道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3类,检测员分为道桥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2类;水运检测工程师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检测员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
第四十五条 检测人员考试科目按专业类别和资格等级划分分别为:
(一)公路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路桥基础、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交通工程。
(二)公路检测员考试科目为:材料试验、工程检测和交通工程。
(三)水运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四)水运检测员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第四十六条 检测人员资格等级考试合格标准:
(一)公路检测工程师合格标准为:
路桥基础+路基路面考试合格者为道路专业检测工程师。 路桥基础+桥梁隧道考试合格者为桥梁隧道专业检测工程师。
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公路检测员合格标准为:
材料试验+工程检测考试合格者为道桥专业检测员。 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员。
(三)水运检测工程师合格标准为:
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工程师。 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工程师。
(四)水运检测员合格标准为:
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员。 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员。
第二节 检测人员考试
第四十七条 省站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检测人员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具体负责:
(一)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检测人员考试工作计
划,报质监总站核备;
(二)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
格;
(三)组织考试,负责监考,承担相应考务工作;
(四)组织对检测员的考卷评判;
(五)核发检测员考试合格证书;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检测人员的管理数据库。 市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人员统一申报、初审和发布考试结果、发放合格证书。
第四十八条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
基础知识考试方式原则上实行计算机考试,使用质监总站建立的专用程序和题库。
实际操作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笔试或现场操作的形式,并向质监总站报备。笔试考题和现场操作项目在质监总站确定的操作考试题库中选定。
每个考生可报考多个专业,单科考试成绩保留2年内有效。
第四十九条 凡在我省境内参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人员均可申请考试。申请考试的检测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男65周岁、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申请试验检测员考试;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可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
第五十条 申请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申请考试者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申请表(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
); 试办法》附件1
(二)本人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者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其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申请考试者或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检测人员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由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
第五十六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省站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信用记录进行核查。检测工程师证书核查结果报部质监总站。检测员证书核查合格的由省站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执行。检测人员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五十七条 取得《等级证书》或《认定证书》的检测机构,可以在本单位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上按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开展试验检测业务,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同时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国家实验室认可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发布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五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应当由质监机构所属
检测机构或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五十九条 在我省行政管理区域内参加二级以上公路(含项目单个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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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级公路)、独立特大桥、中长隧道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单合同段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工地试验室,并申请工地试验室临时专项检测能力认定,方可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其他工程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满足质量控制需要的简易工地试验室,由项目所在地质监机构对其检测能力进行核准。
工地试验室(含简易工地试验室)必须由取得《等级证书》的母体检测机构设立;没有《等级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定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必须在其母体《等级
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使用母体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专用印件和标志、标识。监理(或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不能做为施工(或监理)、管理和监督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或鉴定的依据。工地试验室出现违规行为,由其母体检测机构承担责任。
具有交通行业独立施工资质的沥青拌合站应当设立试验室,并申请专项检测能力认定后,方可供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沥青混合料。
第六十条 具有为社会服务能力的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但由委托单位对多个项目或合同段抽取的同类样品进行一次盲样处理后送检的除外。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试验检测委托时,必须选择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
第六十一条 埠外检测机构进入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必须通过资格审查确认、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申请审查确认须向质监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在材料上签章:
(一)《等级证书》复印件;
(二)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
普通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向所在地市站申请,高速公路项目向监督办申请。
特种行业或特殊检测项目,国家对其检测资格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但进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应当按以上要求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六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交通专用仪器设备的检定与校准应当委托交通行业计量检定与校准机构或质监机构所属检测机构,按照部颁行业规程进行检定与校准。有校准能力的可以进行自校。计量检定与校准人员应当持有交通部颁发的岗位证书,检定或校准器具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第六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进行盲样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对重要材料和砼、砂浆、无机结合料试块等试验检测应当由施工单位检测人员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见证下取样或成型,送至具有交通行业检测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自动化检测水平。
第六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检测人员签章,审核人员审核,技术负责人或授权人核准、签发。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签发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当加盖计量认证标识和编号。试验检测记录、报告可使用计算机专用软件处理、打印和电子签
名,但应当符合《档案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检测工程师担任。
第六十七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检测机构承担的试验检测业务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按合同规定可以进行分包时,应当分包给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
第六十八条 检测机构必须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别将当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报相应质监机构备案,愈期未报的将暂停试验检测资格。工作情况总结主要包括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环境场所的变动情况和业务培训工作情况、承担主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试验检测业务情况、试验检测项目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执
行情况、仪器设备计量检定与校准情况、受到奖励或违规处罚整改情况等方面内容。
第六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无故不参加者,暂停检测人员资格。
第七十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含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按照“建立体系、完善制度、分步推进、提高信用”的原则,建立规范的试验检测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网络,发展和完善以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为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公示、失信追究等组成的信用体系,提高试验检测公信力。
第七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试验检测活动监控平台,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和《认定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等级或认定能力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试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检测规程的要求;
(七)检测机构的公正性行为;
(八)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九)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十)违规行为与客户申诉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一)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本细则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七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组织比对试验和验证试验,评价检测机构的能力。省站不定期开展全省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和验证试验。各市站每年年初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检测机构年度比对试验计划,报省站备案,并于年末将比对试验的实施情况报省站。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十八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行为的,应当予
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资格证书。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认定证书》核定能力范围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当注销《认定证书》。
第七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八十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为部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的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对试验检测管理按照交通部交质监发[2005]547号《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