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
船体颜色标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现场监督检查中易于识别船舶实际装载水线情况~防止营运船舶超载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 船舶载重线标志勘划
第四条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 载重线标志应永久地勘划在船舷中部两侧。载重线标志以甲板边线为计量基准线自上而下勘划。
第六条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第七条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第三章 船舶水尺勘划
第八条 水尺标志应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
第九条 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线自下而上勘划,对于有原始纵倾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为计量基准线。
第十条 船舶首、中、尾部位应勘划水尺~首、中、尾水尺以基准线与首、中、尾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
第十一条 水尺标志应正确反映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船舶吃水状况。
第十二条 首、尾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平行引伸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将水尺标志勘划在舵叶后缘适当位置。
第四章 船舶主船体、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标识
第十三条 本要求适用于船长20m以上国内航行钢质船舶。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应满足本要求~现有船舶应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满足本要求。
第十四条 船体两外侧从船首至船尾应清晰标识满载水线~满载水线应通过载重线标志圆环的中心。海船所标识的满载水线对应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满载出港状态的载重线,河船所标识的满载水线对应船舶最高一级航区满载出港状态时的载重线。
第十五条 船体在满载水线以上与满载水线以下位置的油漆
颜色应明显不相同。
第十六条 载重线标志和水尺的涂料颜色应确保其能清晰可见。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形成明显反差~当船舷为暗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漆成黑色。
第十七条 对存在不同航区、航段和不同载重水线的船舶~应在船体船中处两侧外板划出载重水线的专属油漆区域。以区别各级航区、航段和轻重载重水线所对应的船舶主船体和载重线标志颜色。
第五章 检验
次检验应核定干舷和检查载重线标志、水第十八条 船舶初
尺标志和船体涂料颜色标识。
第十九条 型深D的建造公差,?D,超出?,1/1000,D范围~建造或设计单位应按实船主尺度重新计算再次送审~亦可由执行验船师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从偏于安全角度处理公差而勘定干舷。
第二十条 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检查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勘划的正确性。确认主船体的涂料颜色标识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船舶营运检验时应检查船舶两舷甲板线、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及主船体涂料颜色标识是否清楚、正确~必要时重新进行油漆。有怀疑时~应校核甲板线与载重线标志的垂向距离是否与“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所载的尺寸相符~对于甲板线与干舷甲板不在同一水平面的还应确认两者实际距离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