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如何确定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如何确定?是否要从地税移到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该问题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基本规定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MATCH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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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1717258164822_1》(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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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企业所得税的管辖原则是:已经确定管辖权老企业的不予变动,未确定管辖权的新办企业按照通知中的办法确认。
所以是否属于新办企业对管辖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财税〔2006〕1号第一条给出了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各地国税局有关营改增热点问题的解答,笔者对企业所得税管辖权问题进行了归纳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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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不含首批试点地区)企业所得税管辖详见下表:
成立日期
纳税人类型
企业所得税管辖
政策法规
2013-7-30(含)之前
全部
原管辖权不变
暂无政策规定
2013-8-1(含)之后
只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2008〕120号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
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国税发〔2008〕120号
案例一.
某公司2010年设立,设立时营业范围为纯地税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现由于“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开展,不再缴纳营业而只涉及增值税。请问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需由地税管理变为由国税管理?
解析:不需要。
如果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设立登记时,申报的经营范围全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那么在设立登记时确认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是地税部门,后期即使调整经营范围,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也不再调整,仍由地税部门管理。
案例二
某公司2013年9月设立,设立时营业范围为陆路交通运输业,请问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是由地税管理还是由国税管理?
解析:国税管理。
陆路交通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如果该纳税人属于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则该企业属于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且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案例三
某公司2013年9月设立,设立时营业范围为:陆路交通运输业同时兼营建筑业,请问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是由地税管理还是由国税管理?
解析:
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也就是说:
如果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陆路交通运输业,则企业所得税管辖权为国税;
如果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则企业所得税管辖权为地税;
如果无法确定主营业务,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一经确定,上述管辖权原则上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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