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 社会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双方均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或均是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2)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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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乡(镇、办)、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乡(镇、办)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
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
解孤儿情况。
2.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
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区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属于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开发区公共服务中心办理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
孤儿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 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 孤儿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等情况);
4. 县区民政部门或委托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对社会散居孤儿的走
访记录;
5. 县区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相关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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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档案内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