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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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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ICS 91.100.99 Q10 J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 XXXXX—XXXX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ixed disposal of construction waste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8年1月5日 2018- XX - XX发布 2018- XX - XX实施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1 目 次 前言 .............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ICS 91.100.99 Q10 J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 XXXXX—XXXX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ixed disposal of construction waste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8年1月5日 2018- XX - XX发布 2018- XX - XX实施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1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2 3 3. 总体要求 .................................................................. 4. 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 4 4.1 一般规定 .................................................................. 4 4.2厂址选择 .................................................................. 4 4.3总图布置 .................................................................. 5 5. 建筑垃圾再生处理 .......................................................... 7 5.1一般规定 .................................................................. 7 5.2 接收储存与预处理 .......................................................... 8 5.3 处理生产线 ................................................................ 8 5.4 再生材料储存 ............................................................. 10 6.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 ......................................................... 11 6.1 一般规定 ................................................................. 11 6.2 道路用再生无机混合料 ..................................................... 11 6.3 再生混凝土 ............................................................... 11 6.4 再生混凝土制品 ........................................................... 11 6.5 再生砂浆 ................................................................. 12 6.6 建筑垃圾再生水处理生物填料 ............................................... 12 7生产质量控制 ............................................................... 14 7.1 一般规定 ................................................................. 14 7.2 建筑垃圾再生处理 ......................................................... 14 7.3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 ......................................................... 14 8公用工程与辅助设施 ......................................................... 16 8.1场内外运输 ............................................................... 16 8.2建筑结构 ................................................................. 17 8.3给水排水 ................................................................. 17 8.4采暖通风 ................................................................. 18 I JC/T XXXXX—XXXX 8.5自动化控制 ............................................................... 19 8.6供配电 ................................................................... 19 8.7检化验 ................................................................... 20 9环境保护与节能 ............................................................. 21 9.1 大气粉尘控制 ............................................................. 21 9.2噪声与振动控制 ........................................................... 21 9.3 水处理 ................................................................... 21 9.4固体废弃物处置与综合利用 ................................................. 22 9.5 节能措施 ................................................................. 22 9.6消防 ..................................................................... 22 10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 23 11生产组织与劳动定员 ........................................................ 24 12施工与验收 ................................................................ 25 12.1一般规定 ................................................................ 25 12.2工程施工 ................................................................ 25 12.3工程验收 ................................................................ 25 13 运行与维护 ............................................................... 27 13.1 一般规定 ................................................................ 27 13.2 运行 .................................................................... 27 13.3维护保养 ................................................................ 2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技术委员会(SAC/TC285)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III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类建筑垃圾固定式处置厂的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的运行与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厂的总体要求、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建筑垃圾再生处理、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质量控制、公用工程与辅助设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生产组织与劳动定员、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 1 JC/T XXXXX—XXXX 2. 术语和定义 2.0.1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 Fixed disposal of construction waste 在固定地点,采用一定的工艺手段,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产品的过程。再生产品包括再生材料及资源化利用产品。 2.0.2 建筑垃圾再生处理 Regenerate of construction waste 采用一定的工艺手段,将建筑垃圾加工成再生材料的处理过程。 2.0.3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 Recycling of construction waste 采用再生材料生产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过程。 2.0.4再生材料 Recycled materials 指建筑垃圾经过处理后,得到的可以再次使用的原料,包括筛分土、再生骨料、再生微粉等。 2.0.5 筛分土 Sieved powder of construction waste 指建筑垃圾在预处理、除土工艺分出的0.75mm以下的粉体颗粒。 2.0.6 再生微粉 Recycled micropowder of construction waste 指建筑垃圾在破碎、筛分、分选、处理线收尘中产生或经专门粉磨制备的0.075mm以下的粉体颗粒。 2.0.7 资源化利用产品 Recycled products 指部分或全部利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制造的建筑材料产品。 2.0.8建筑垃圾资源化率 Recycling rate of construction waste 指经过再生处理得到的再生材料占进厂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类建筑垃圾的质量百分比。 2.0.9 杂物分选率 Sorting rate of sundries 建筑垃圾再生处理中分选出的杂物占原料中杂物的质量百分比。 2 3. 总体要求 3.0.1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厂应符合所在地区总体规划。 3.0.2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厂的规模应根据所在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增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大型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吨,中型不低于50万吨,小型不低于25万吨。 3.0.3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厂布局应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估算情况、运输半径、建材市场等,统筹协调、因地制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3.0.4改建、扩建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厂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生产工艺与装备及辅助设施。 3.0.5固定式建筑垃圾再生处置工艺与资源化利用产品方案应结合建筑垃圾原料特点、区域建材产品市场需求确定。 3.0.6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厂应执行行业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安全卫生等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严格控制污染。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保护环境和职工健康,确保安全生产。 3.0.7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厂应建立建筑垃圾组分检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依据建筑垃圾来源和成分特点,进行放射性、氯离子含量、其它化学污染风险等的抽样检测。 3.0.8 固定式建筑垃圾再生处置辅助设施应与主体设施相适应,以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在建设时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社会协作条件。 3 JC/T XXXXX—XXXX 4. 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总占地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宜根据处理规模、处理工艺和建设条件进行分期和分区建设的总体设计。 4.1.2主体设施包括围挡设施、计量设施、再生处理系统、资源化利用设施、原料及成品贮存区、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厂区道路和地基处理等。 4.1.3 辅助设施构成应包括:进厂道路、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行政办公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设施、车辆冲洗、通讯及监控、应急设施等。 4.1.4 竖向设计应结合原有地形,做到有利于雨水导排和减少土方工程量,并宜使土石方平衡。 4.2厂址选择 4.2.1 所选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项目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 4.2.3 厂址选择应结合建设规模、新增建筑垃圾来源、再生产品设计与流向、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2.4可优先考虑在既有建筑垃圾消纳场内建设固定式处置厂,或与其他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筑材料生产设施等同址或联动建设。 4.2.5厂址应在行政区域(或跨行政区域)范围内合理布局,20公里半径内宜布局一个。 4.2.6 厂址与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人畜饮用水源地等的距离应满足表4.2.6规定。 表 4.2.6 厂址卫生防护距离 生产规模 距离(m)(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m/s) (mt/a) ,2 2~4 ,4 ,100 400 300 200 ?100 500 400 300 4 4.2.7 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载卡车,满足通行能力要求,运输车辆不宜穿行居民区。 4.2.8 厂址应选择在土石方开挖工程量少、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带,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并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4.2.9 厂址应根据远期规划要求与城市建设特点,不仅满足近期处置功能与模块设计所需的场地面积,还应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4.2.10 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4.2.11 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4.2.12 在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的项目应对封场平台的地质沉降情况进行评估。 4.3总图布置 4.3.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场地条件、施工作业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3.2 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减少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粉尘、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总平面布置中应减少场外场内转运,并应依据地势,充分利用势能差,减少运输能耗。 4.3.3 4.3.4 厂区人流、物流通道分开设置,做到出入口互不影响。 4.3.5各作业区应合理分隔,应组织好场内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 4.3.6 分期建设项目应各期联动考虑,在总平面布置时预留分期工程场地。 4.3.7总平面布置应以固定式再生处理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建筑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做好辅助设施与主体设施的接口设计和管理,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美观。 4.3.8建筑垃圾原料堆场占面积地宜按堆高不超过6m、容纳能力不宜低于15d的再生处理量进行设计。 4.3.9根据再生产品方案设置相应的资源化利用生产线、再生材料及资源化利用产品仓储区,仓储区需预留足够的空间,资源化利用产品仓储区宜按不低于各类产品的最低养护期储存能力设计。 4.3.10 辅助设施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辅助设施的布置应以使用方便为原则, 2 生活和行政办公管理设施宜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与主体设施之间宜设绿化隔离带; 5 JC/T XXXXX—XXXX 3各项建(构)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3.11 厂区管线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雨水导排管线应全面安排,做到导排通畅。 2 管线布置应避免相互干扰,应使管线长度短、水头损失小、流通顺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种管线宜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 4.3.12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厂总平面布置及绿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并可根据需要增设配套资源化利用设施。 6 5. 建筑垃圾再生处理 5.1一般规定 5.1.1 建筑垃圾再生处理设施应包括:接收储存与预处理、再生处理、再生骨料储存等功能单元。 5.1.2 建筑垃圾再生处理设施应具备连续工作制生产条件,年可利用工作时间不应低于6000小时。 5.1.3 建筑垃圾再生处理设施设计应充分分析预测服务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特性,适应不同种类建筑垃圾的处理要求。 5.1.4 建筑垃圾再生处理设施的工艺与设备选择,应成熟可靠,以实现连续稳定生产,降低二次污染,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保证安全高效、环保节能。 5.1.5应合理布置生产线各工艺环节,减少物料传输距离,并合理利用地势势能和传输带提升动能,设计生产线工艺高程。 5.1.6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综合能耗应符合表 6-1 中能耗限额限定值的规定。 表5.1.6单位再生骨料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自然级配再生骨料 标煤耗 产品规格分类(粒径) (吨标煤/万吨) 0-80mm ?5.0 0-36.5mm ?9.0 0-5mm,5-10mm,5-20mm ?12.0 5.1.7 建筑垃圾再生处理设施的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5.1.8 进厂建筑垃圾宜以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为主,物料粒径宜小于1m。 5.1.9 进厂建筑垃圾资源化率不应低于95%。 5.1.10 再生材料技术要求: 1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粗、细骨料应分别满足《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要求; 2 砌块和砖用再生粗、细骨料应满足《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要求; 3 其他用途时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7 JC/T XXXXX—XXXX 5.2 接收储存与预处理 5.2.1 建筑垃圾进厂接收计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量系统应具备称量、记录、打印、数据处理、数据传输等功能; 2 汽车衡数量应综合兼顾建筑垃圾及其他原料进厂计量、再生材料及资源化产品出厂计量要求; 3 汽车衡规格按最大进出厂车辆最大满载重量的1.3~1.7倍配置,称量精度不大于20kg; 4根据场地条件设置车辆等候区。 5.2.2 建筑垃圾进厂卸料储存系统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1 卸料区域应满足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与其他生产机具顺畅作业的要求; 2 建筑垃圾应按废旧混凝土、碎砖瓦、混合分类存放。 3建筑垃圾储存堆体放坡宜小于45?; 4 应配备安全防护、扬尘控制、卫生防护、采光照明、交通指挥等辅助设施; 5 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封闭式原料棚。 5.2.3 建筑垃圾预处理系统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预处理区域应与卸料储存区域统筹规划布局,配备专业机具,满足建筑垃圾杂物初选、大块初破等处理要求。 2 建筑垃圾预处理应设置作业区,大块硬质垃圾破碎处理设施宜采用液压锤,易拣出的轻质物、钢材等垃圾可采用人工分拣,并应配备小型物料运输车。 3 具备建筑垃圾原料预湿处理的条件。 5.3 处理生产线 5.3.1 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线应包括供料受料、除土、破碎筛分、分选除杂、输送等系统,结合原料特点和骨料品质要求可增设骨料强化系统和再生微粉制备系统,各系统能力要相互协调并与设计处置能力相匹配。 5.3.2 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线的系统设计应进行物料平衡计算,包含下限工况、正常工况、上限工况条件下各组成系统的物料输入、输出量化关系。 5.3.3受料给料系统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1 受料斗的进口宽度与容积应满足供料机具车辆的卸料要求,整体设计应适应建筑垃圾原料下料要求,充分考虑粒径、杂物等因素,防止堵料; 8 2 给料设备的给料能力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宜具备筛分功能; 3 受料斗宜配备喷雾、集尘、收尘设施; 4 受料口应具备在线监测和及时疏堵能力。 5.3.4除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受料供料系统设置预筛分环节的,除土系统应结合预筛分进行设计;未设置预筛分环节的,除土系统可结合给料或初级破碎出料进行设计。 2 除土设备宜选用筛分设备,筛网孔径应根据除土需要和再生骨料回收设计进行选择,除土后物料中泥块含量应满足再生骨料应用的质量标准要求。 5.3.5 破碎筛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建筑垃圾原料特性与资源化利用产品对再生骨料的性能要求,合理制定破碎与筛分工艺组合,满足处理产能与效率、骨料粒度与粒形、平稳可靠、节能环保、安全、易维护检修等要求; 2 预期处理的建筑垃圾中细料较多时可设置预筛分工艺,设备宜选择重型筛分机。 3 初级破碎设备可采用颚式破碎机或反击式破碎机,二级破碎设备可采用反击式破碎机或锤式破碎机。 4 成品破碎宜通过闭路流程使大粒径的物料返回破碎机再次破碎。 5 主体设备使用寿命不应低于10年,年可利用工作时间不应低于6000小时; 6初级破碎机的最大允许进料粒径不应小于600mm,排料尺寸可调,具有过载保护功能; 7 筛分宜采用振动筛,筛网孔径选择应与再生骨料规格设计相适应,筛网宜采用耐磨材质; 8 设备空负荷运转时,噪声声压级值不应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9 宜设置在线监控系统及检修平台。 5.3.6 分选除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选除杂系统应满足建筑垃圾中渣土、废钢筋、轻质杂物、废木块、废轻型墙体材料、废有色金属等杂物的有效分离; 2 分选宜以机械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分选工艺根据原料纯净程度,可采用单级或多级串联方式,也可采用并联方式; 3 废钢筋分选应采用具有自动卸铁功能的除铁设备,悬挂式除铁设备的额定吊高处磁感应强度不宜低于90mT; 4 轻质杂物分选宜采用气力分选设备,宜以正压鼓风式设备为主,低处理负荷、低含杂 9 JC/T XXXXX—XXXX 量工况可采用负压吸风式设备;高处理负荷、高含杂量可采用正压、负压设备联合除杂。 5宜设置人工分选平台,将不易破碎的大块轻质杂物及少量金属选出。人工分选平台宜设置在预筛分或初级破碎后的物料传送阶段,人工拣选输送机运行带速应不高于0.6m/s,并配备安全与卫生防护措施; 6 废木块、废轻型墙体材料分选宜采用水力浮选设备,并配备水循环系统; 7 建筑垃圾中废有色金属含量较高的,宜考虑采用涡电流分选设备实现废有色金属金属的分选; 8 杂物分选率不应低于95%。 9 分选出的杂物应集中收集、分类堆放、及时处置。 5.3.7 输送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块状物料宜采用皮带输送; 2应充分考虑短时冲击负荷及废钢筋等杂物对输送设备的影响; 3 主进料及各产品的输送设备应配备计量模块,称量精度小于?3%; 4 输送设备应配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安全保护装置; 5 输送设备应考虑充分密封,防止漏料及扬尘。 6 带式输送机的最大倾角应根据输送物料的性质、作业环境条件、胶带类型、带速及控制方式等确定,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的最大倾角应符合上运输送机不宜大于17?、下运输送机不宜大于12?的要求;大倾角输送机、管状输送机等特种输送机最大倾角可适当提高。 5.3.8 根据再生骨料的应用要求,可设置微粉去除、砖混凝土分离、骨料整形、骨料表面水泥浆去除等再生骨料性能强化系统。 5.3.9 烧结砖瓦类建筑垃圾,根据市场需求,可设置再生微粉制备系统。 5.4 再生材料储存 5.4.1 再生材料储存应与资源化利用生产设施统筹规划布局。 5.4.2有条件的项目再生骨料宜采用封闭式料棚或料仓,再生微粉应采用密闭式储仓。 5.4.3 再生骨料储存库容应不低于设计日产生量的7倍,再生微粉储存库容应不低于设计日产生量的15倍,并满足不同种类、规格再生骨料与微粉分类储存的要求。 10 6.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 6.1 一般规定 6.1.1 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大面广、技术成熟的原则,合理选定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产品方案。产品方案可是一种或多种。 6.1.2 利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制备资源化利用产品应以确保产品的性能质量为基本前提,避免盲目追求高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的高替代率。 6.1.3再生微粉用于再生混凝土、再生预制混凝土构件、再生砂浆需经过严格的试验验证。 6.1.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性能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6.1.5 重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环境安全性。当对具体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环境安全性存疑时,应按相关标准进行相关检测。 6.2 道路用再生无机混合料 道路用再生无机混合料的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技术要求、制备与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 2281的规定。 6.3 再生混凝土 再生骨料混凝土用原材料、技术要求、配合比设计、制备应符合《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T 230、《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6.4 再生混凝土制品 6.4.1 再生混凝土制品包括再生骨料砖、再生骨料砌块及再生骨料混凝土预制构件 6.4.2 再生骨料砖包括实心砖、多孔砖。再生骨料实心砖的原材料、技术要求、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G/T 505的规定。再生骨料多孔砖的原材料、技术要求、检验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T 230、《蒸压灰砂多孔砖》JC/T 637的规定。 6.4.3 再生骨料砌块的原材料、技术要求、检验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要求》JG/T 230、《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l522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装饰混凝土砌块》JC/T 641的规定。 6.4.4 再生骨料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原材料、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再生骨 11 JC/T XXXXX—XXXX 料应用技术规程》JG/T 230、《预拌混凝土》GB/T14902中再生骨料混凝土用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的规定;技术性能应符合结构设计要求。 6.4.5 再生混凝土制品的生产与养护: 1应优先选用全自动成型生产线,成型机的设备基础应做减振、阻断、以及二次封闭设施。 2 工艺车间应设置养护窑,并配备自动控制设备。 3 制品养护充分方可出场,采用人工养护的,应按设计的养护制度进行;采用自然养护的水泥基产品,养护时间不应低于28d。 6.5 再生砂浆 6.5.1 再生砂浆的原材料、技术要求、配合比设计、制备应符合《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要求》JG/T 230的规定。 6.5.2 再生干混砂浆生产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 51176的有关规定。 6.5.3 再生干混砂浆用移动筒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干混砂浆移动筒仓》JB/T 12025的有关规定。 6.6 建筑垃圾再生水处理生物填料 6.6.1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经清洗、灭菌烘干、菌种培植、生物固化等无害化处理后可作为水处理生物填料,用于污水处理、水环境修复、海绵城市、湿地、河道建设等。 6.6.2建筑垃圾再生水处理生物填料颗粒粒径分为1~5mm,5~10mm,10~20mm,20~30mm、30~45mm、45~60mm、60~80mm等几种,根据不同的水环境要求配比不同的粒径、不同固化的菌群和不同的生物膜介质。 1 曝气生物滤池中建筑再生颗粒的装填方式为直接投加,适用粒径为2~5mm。硝化容积 3负荷可以达到NH-N计为0.5~0.8kg NH-N/(m•d),反硝化负荷以NO-N可以达到2~4kg 333 3NO-N/(m•d),固化菌群率?85,,生物培养基固化介质5,-15,,表面生物缺损率?5,,3 出水标准达到地表水相关排放标准。 2 海绵城市建设、人工湿地模块、河道边坡、河底生物模块等建设所用的建筑垃圾再生水处理生物填料可用于适宜的污水处理中,根据治理有机污染物种类的不同和污染浓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颗粒级配和生物培养基的种类,根据水力负荷将各种品类的颗粒放入固定的内胆箱体内,固化菌群率?85,,生物培养基固化介质5,-15,,表面生物缺损率?5,,内 12 胆材质PPR寿命需超过15年,抗冲击率达到相关泄洪标准。 3 接触氧化池一般使用粒径5~10mm、10~30mm两种规格的建筑垃圾再生水处理生物填料中的一种或两种混合后封装在不同规格的球形内胆内。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为2~3kg 33BOD/(m•d),碳氧化/硝化容积负荷为0.1 ~2kg BOD/(m•d)。固化菌群率?95,,生物固55 -15,,表面生物缺损率?3,,内胆材质寿命需超过15年,出水标准达到地表化介质5, 水相关排放标准 4 除以上指标外,用于水环境治理领域的建筑垃圾再生水处理生物填料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超出颗粒级配区间颗粒含量?3% (2)泥块含量(以质量计)?0.5% (3)针片状颗粒含量(按质量计)?3% (4)有害物质中不应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和国家规定的有害物。 (5)坚固性指标质量损失?2% (6)防冻融指标符合国家防冻标准。 13 JC/T XXXXX—XXXX 7生产质量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厂应建立生产质量控制制度,成立生产质量控制领导小组,并有完善的质量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应急预案。 7.1.2在建筑垃圾再生处理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制定明确的质量控制点和完善的质量控制方案。 7.1.3 建立生产质量控制台账制度,根据处理量、产品批次、连续生产时间等定期记录生产质量情况,宜建立企业生产质量数据库。 7.1.4应设置实验室,具备建筑垃圾原材、再生骨料、再生微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常规性能检测和技术研发能力。 7.2 建筑垃圾再生处理 7.2.1建筑垃圾原料应分类堆放,大类可按废混凝土、碎砖、混合类区分。其中废旧混凝土类混凝土占比?80%、碎砖类烧结砖瓦?80%,其他为混合类。 7.2.2 同一类别建筑垃圾原料可成批处理,再生材料材性应动态检测。 7.2.3 定期检查运输、加料、筛分、破碎、除杂、水洗、吸尘等处理设备,建立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7.2.4 根据《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和《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的要求,对再生处理后的再生细骨料和再生粗骨料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 7.3.1 除建筑垃圾再生材料以外的原材料进场时,要求供方按规定批次向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型式检验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等,各类外加剂还应提供使用说明书。 7.3.2 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并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潮、遮雨、避杂措施,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和使用。 7.3.3 定期检查运输、加料、成形、养护等设备,建立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7.3.4 根据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控制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生产质量,再生混凝土制品进 14 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其他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15 JC/T XXXXX—XXXX 8公用工程与辅助设施 8.1场内外运输 8.1.1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厂内外运输的对象包括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及生产用其他原料等,其运输形式需应根据运输规模、运输距离、沿线地形、工程地质和气象条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带式输送机、公路、水路、索道的运输方式。 8.1.2 建筑垃圾运输应采用封闭方式,不得遗洒、不得超载,运输车各项技术指标须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8.1.3 建筑垃圾水上运输宜采用集装箱运输形式。集装箱的环保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装箱后盖门应能够紧密闭合、防止垃圾散落; 2 集装箱内壁应保持平整,减少垃圾残余量,便于清洁。 8.1.4 建筑垃圾采用散装水上运输形式时,应在运输工具表面有效苫盖,垃圾不得裸露和散落。 8.1.5 建筑垃圾转运码头宜与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合建,并宜根据船舶运输形式选择装卸工艺及配置设备。此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集装箱运输形式时,应配备集装箱桥式起重机、专用叉车和专用运输车等; 2 当采用散装运输形式时,宜配备卸料平台和散装卸料机构等。 8.1.6 厂外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外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工厂通往城镇或居住区的道路,可按三级道路标准设计,其路面宽度不宜小于8m。 8.1.7 厂内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道路类型的划分及技术标准的采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制定; 2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3道路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建筑垃圾处理厂房外应周围环形消防车道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8.1.8 在需要计量的物流干道进出车道上均需设置汽车衡。 16 8.1.9 带式输送的设计应符合5.3.7条有关规定。 8.2建筑结构 8.2.1 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 8.2.2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厂的建筑风格、整体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建筑造型应简洁大方,经济实用。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的要求。 8.2.3 建筑垃圾处理厂房宜采用包括屋顶采光和侧面采光在内的混合采光,其他建筑物宜利用侧窗天然采光。厂房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8.2.4控制室应布置在便于观察设备运行的部位,应设置固定观察窗,室内允许噪声不应高于60dB(A)。 8.2.5墙体宜选用轻质隔声材料,各工艺车间应减小外墙上的门、窗面积。 8.2.6 有设备出入车间的大门尺寸,其高、宽应分别大于设备0.6m。人行门宽不应小于0.9m。 8.2.7 地沟、地坑应设置集水坑;车间内敞开式地坑、地沟的深度大于0.5m时,地面应加设盖板。 8.2.8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厂房通风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气象条件、厂房布置、工艺和控制要求及环保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相关规定。 8.2.9 宜采用单层厂房,宜根据跨度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8.2.10有温度变化的破碎机、养护窑等的基础,应计入轴向的温度伸缩力。 8.2.11破碎机、板喂机等设备基础宜与厂房基础分开布置,基础宜采用大块式、墙式、框架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8.2.12输送廊道的纵向应设置抗纵向力的结构或构件。支撑在相邻厂房上的输送廊,应在廊道一端设置滑动支座,设置滑动支座处应同时设置伸缩缝和抗震缝。 8.3给水排水 8.3.1 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水源应根据水资源勘察资料和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给排水系统设计应贯彻零污水排放及低影响开发低影响开发理念,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措施。 17 JC/T XXXXX—XXXX 3.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洪水和雨水的排除,并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8.3.2 生产、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 2 厂区生活用水量、浇洒道路、冲洗车用水量、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及绿化用水量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相关规定; 8.3.3 生产用水水压应根据生产要求确定。车间进口的水压,宜为0.25~0.40MPa,部分设备水压要求较高时,可局部加压。 8.3.4 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给水排水系统,应与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协调一致。 8.4采暖通风 8.4.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气象条件、总图布置、工艺和控制要求、区域能源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4.2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和《工业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其中未列出的计算参数,可采用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临近气象台站的气象资料。 8.4.4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相关要求。当空气温度超出规定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8.4.5 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的高压开关柜室、电容器室、汽车保养间的充电间、燃油附件间等辅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当事故排风与排热、排湿系统合用时,通风量应根据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事故排风机开关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 事故排风机应设置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3 流短路措施。 4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通风机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5 电缆隧道应设置事故排风,排风量应按隧道断面风度0.5~0.7m/s计算,并应采用自然补风。风口距室外地面的高度,进风口不应低于2m,排风口不应低于2.5m。 8.4.6空气调节房间的布置及维护结构,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8 8.5自动化控制 8.5.1 工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应满足生产工艺的需求。 8.5.2工厂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综合布线系统、系统配置与编程功能。系统对生产过程的监视和管理,应通过作业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处理,生产数据收集应综合处理,并应保证生产管理者合理调度。 8.5.3工厂的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规定。 8.5.4 工厂的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08的规定。 8.6供配电 8.6.1电气及自动化设计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满足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8.6.2电气及自动化设计中应采用先进、实用及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选用淘汰产品。 8.6.3电气及自动化设计应符合《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规定。 8.6.4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央控制室重要设备电源、保证生产安全的消防水泵、重要或危险场所的应急照明、工艺要求的其他重要设备应作为一级负荷; 2 主要生产流程用电设备、重要场所的照明及通讯设备等应作为二级负荷。 3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作为三级负荷。 8.6.5 供电电源应根据工厂规模、供电距离、工厂发展规划、当地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6.6 供配电系统,两个主电源供电时,应采用同级电压供电;同时供电的两个回路,每个回路宜按用电负荷的100%设计;中压配电宜采用10KV电压,中压电动机宜采用10KV电压等级的电动机。 8.6.7 厂区35 kV总降压站,宜采用户内布置。采用GIS组合电器的110kV开关设备宜采用户外布置。 8.6.8 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用电设备的交流低压电源,宜由设置在电力室或车间变电所的变压器提供。车 19 JC/T XXXXX—XXXX 间低压配电宜采用380/220V的TN系统。 2 对拥有一、二级负荷的电力室或车间变电所,宜设置两台及以上变压器,采用单母线分段运行。当只设置一台变压器时,应设置低压联络线,且备用电源应由附近电力室或车间变电所提供。 3 同一生产流程的电动机或其他用电设备,宜由同一段母线供电。多条生产工艺线的公用设备,宜由不同母线上的两路电源受电,并应设置电源切换装置。 4 车间的单相负荷,宜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中。 8.7检化验 实验室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厂的运行参数、规模等条件确定。 20 9环境保护与节能 9.1 大气粉尘控制 9.1.1 场(厂)区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9.1.2生产区应对破碎处理系统进行包封,破碎过程应采取定向集尘和收尘装置,宜在破碎机进出料口和筛分机械上安装集尘设备,并利用风机以负压方式将含尘气体输送到除尘装置中进行除尘,在破碎机的下料口可增加喷雾设备进行降尘。 9.1.3 建筑垃圾原料卸料、上料点应设置局部抑尘措施,可采用喷雾方式。 9.1.4再生骨料及其他产品宜采用半封闭式料仓堆放,再生粉体应密闭式堆放,避免自然风吹起扬尘。 9.1.5生产厂区路面应采取硬化处理,并配备场地洒水、冲洗设备,定时冲洗,保持路面湿润清洁不起尘,道路两旁和生活区应设置绿化带隔离。 9.1.6对进入生产场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采用专用加盖板车辆。防止遗撒。同时设置限速5公里交通标志牌,所有进出车辆慢行通过,减少避免产生扬尘。 9.2噪声与振动控制 9.2.1生产厂区环境噪声排放因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相关要求。 9.2.2生产系统宜采用缓冲装置对建筑垃圾破碎处理系统设备进行减振处理,采用包封或降噪材料处置,以降低破碎筛分设备的振动和噪声。 9.2.3机修人员要定期巡检处理设备,及时更换磨损件。对易出现振动和噪声设备做好定期润滑保养记录。 9.3 水处理 9.3.1生产场地因建设规范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废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 9.3.2建筑垃圾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地坪标高不小于15cm,硬化后周围设置排水沟,防止渗漏污染地下水,并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9.3.3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车辆冲洗、场地洒水、绿化。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1 JC/T XXXXX—XXXX (GB8978)达标排放。 9.3.4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或其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不可与生产用水混合使用。 9.4固体废弃物处置与综合利用 9.4.1 生产厂区的固体废弃物应有专用堆场。 9.4.2 处理后产生的弃土宜用于回填、稳定层、园林土等方向。 9.4.3 处理后产生的废金属、废木料、废塑料应送至相应领域的资源化处置企业。 9.5 节能措施 9.5.1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应健立完善能源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能耗和环保标准。 9.5.2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必须进行能源消耗审核和环境影响评价,采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不准引进。 9.5.3制定并严格执行生产管理控制程序,杜绝生产中的跑、冒、滴、漏现象。严禁生产现场出现能源浪费现象,如常流水、常明灯等。 9.5.4积极开展技术创新试验研究,优化处置工艺,开拓应用方向,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9.6消防 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2014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有关规定。 22 10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0.1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l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专业培训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0.0.2 建筑垃圾处理厂应按照规定配置作业机械,配备必要的劳动工具与职业病防护用品。 10.0.3 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的原则,将各有害因素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按文明生产要求组织生产,在系统调试安装过程中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10.0.4 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防机械伤害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对上岗工人组织安全教育,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杜绝一切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 10.0.5 应在建筑垃圾处理厂应设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应定期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清洗和消毒;应及时更换有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 10.0.6 建筑垃圾处理厂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 10.0.7 按消防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疏散通道、安全门,为便于事故发生时人员的疏散,在主要安全通道设置事故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标志,车间内配备消火栓、消火箱、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10.0.8 所有电源、电线安装均由有资质的电力部门负责实施,车间低压动力线路及供电照明设施皆要有过热、过流保护,各用电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措施,特殊设备有防静电措施,确保操作安全。建筑物避雷、接地措施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筑物防雷接地、用电保护接地、防静电接地及通讯设备安全接地等可共享接地装置。 10.0.9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的安全卫生除满足以上规定外,尚应满足国家相应的法规与标准。 23 JC/T XXXXX—XXXX 11生产组织与劳动定员 11.0.1应建立完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改进现场管理,确保各部门和各类人员职责、权限规范化。 11.0.2宜按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功能保障设置运营机构。 11.0.3应组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订和完善质量管理目标负责制,随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状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11.0.4 宜采用二班工作制。 11.0.5 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 11.0.6 生产操作人员应了解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 11.0.7各岗位应有明确、操作规程等,并应明示于工作岗位。 24 12施工与验收 12.1一般规定 12.1.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12.1.2 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预制构件、器件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12.1.3 对工程的变更、修改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12.1.4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厂涉及的建(构)筑物、道路、设备、管道、电缆等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施工和验收规范或规程的要求。 12.1.5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专用设备应由设备生产商负责安装或现场指导安装和设备调试,调试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设备验收。 12.1.6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厂竣工验收前,严禁处理生产线投入使用。 12.2工程施工 12.2.1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厂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 12.2.2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厂建筑与安装工程应根据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和相应专业现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安装,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 12.2.3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理经验,且有固废处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第三方单位,对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厂工程施工进行工程环境监理。 12.2.4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厂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12.3工程验收 12.3.1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厂全部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并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12.3.2建筑垃圾处理厂工程验收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 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 3 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 4 专项设备施工、安装验收规范; 25 JC/T XXXXX—XXXX 5 施工、安装纪录资料; 6 设备调试及试运行纪录资料; 7 现场踏勘记录、管理文件等资料; 8 环境监测报告等文件。 12.3.3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线的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进料、储料、输送、预处理、主体处理、后处理、配套环保设施等均安装完毕,并带负荷试运行合格; 2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线按额定负荷运行正常,建筑垃圾处理能力、设备运行参数、设备噪声级、污染物控制与排放、再生骨料综合能耗、建筑垃圾资源化率、杂物分选率等指标均达到要求; 3 电气系统和仪表控制系统均安装调试合格。 12.3.4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12.3.5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生产性建设工程和公用辅助设施建设并具备运行条件; 2)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线处理量和各项技术参数均达到设计要求; 3) 人员、原辅材料、配套件、工器具、协作条件、管理系统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运行要求; 4) 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再生利用工程,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12.3.6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厂工程验收还应符合《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6 13 运行与维护 13.1 一般规定 13.1.1处理厂应根据职责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并严格执行,按时准确地填写运行记录。 13.1.2处理厂应具有完备的事故应急系统和应急处理方案。 13.2 运行 13.2.1应制定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计划应包括设备、仪器、固定资产卡;部件记录;维修保养时间表。 13.2.2专业维修人员应熟悉机电设备、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计划及检查验收制度。 13.2.3设备启动前应做好全面检查和准备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运行。 13.2.4生产线运行过程中,应监视并保持给料下料正常、搅拌装置搅拌时间正常、成型系统开启正常,若发现故障,应立即关闭相应设备电源并检修。 13.2.5每班作业结束前,应检查相关的电源、水源,并清理作业设备和工具内的积灰,清扫作业现场。 13.3维护保养 13.3.1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三级维护保养制度。 13.3.2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线应该配有专门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13.3.3再生利用生产系统中有搅拌装置的应每天进行清理;有制品成型设备的应每周进行清理。 13.3.4应保持各种设施、设备表面清洁,避免积水、积灰。 13.3.5应按设备使用要求定期检查或更换安全和消防等防护设施、设备。 13.3.6应定期检查、更换设备易损件,定期检查、紧固设备连接件,定期检查电动阀门的控制元件、手动与电动的联锁装置。 13.3.7应定期清理排水沟渠等,确保排水畅通。 13.3.8实验室应保持清洁,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标定,设备或仪器的附属工具、部件和资料应妥善保管。 13.3.9应对运输车辆定期检查,防止物料泄漏或抛洒。 27 JC/T XXXXX—XXXX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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