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租赁管理,明确设备租赁流程,实行设备租赁招(议)标,规范租赁设备使用与结算,控制租赁设备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租赁经营活动。严禁在自有设备闲置的情况下租赁使用外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设备租赁是指为满足施工生产或提高既有设备利用率而进行的设备租用或出租活动,不含融资租赁。
第四条 设备租赁管理原则:“依法合规,安全适用,招(议)标比价,分级管理,先批后租,使用签认,量化计价,消耗核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租赁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租赁管理体系。禁止非设备业务部门负责设备租赁。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备运输物资部设备租赁主要职责
(二)建立设备租赁市场价格信息公开机制,发布、更新设备租赁指导价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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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租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单位租赁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设备租赁管理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并组织实施。负责单台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下、月租金
1.2万元(含发票、1名司机工资)以上、租期1个月以上的设备租赁审批。组织做好租赁价格市场调查,组织、监督本单位设备租赁招(议)标、租赁限价执行等管理。
(二)掌握本单位设备闲置情况,在集团公司统筹下实施与其它单位间的设备租赁,建立项目设备租赁管理台账并定期分析上报。
第八条 项目部设备部门设备租赁职责
(一)落实执行上级设备租赁管理制度。在做好市场调查和经济比选的前提下,上报设备租赁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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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计划完成工程量、使用环境、拟租赁设备、申报租赁单价);负责查验拟租赁设备营业执照、设备产权证明,特种设备还要查安装资质、设备合格证、安全使用许可证、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按上级批复组织招(议)标,并执行租赁指导限价。负责设备租赁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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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根据合同评审意见签订并履行合同。
(二)严格按租赁设备签认单(主要项目内容有完成工作量、单位工程具体部位、工作台班和小时)进行结算。使用PM系统管理进场租赁设备,及时收集上报租赁设备相关数据。
第三章 租赁流程
第九条 设备租赁业务管理流程
(一)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设备配置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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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设备来源并 - 2 -
进行经济对比分析,根据需要提出设备租赁计划报工程公司设备管理部门。
(二)工程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综合考虑集团公司内部闲置设备情况,
根据权限进行审批。超出权限的设备租赁计划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三)集团公司统筹考虑各工程公司、其它集团公司闲置设备情况进行批复,超出权限的设备租赁计划报股份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四)项目部根据批复意见组织设备租赁招(议)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
第十条 集团公司、工程公司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收到设备租赁申请报告后必须在三天内完成,超过设定时限未审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设备租赁招(议)标与租赁指导价
第十一条 设备租赁招(议)标
(一)大型设备或批量(5台以上)设备租赁,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实行招(议)标比价。综合考虑设备的规格、生产能力、新旧程度、技术安全性能、租赁单价及其它费用等因素货比三家、择优选择。
(二)根据上级批复意见,项目部招标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招(议)标,在上级纪委或项目部纪工委全程监督下进行。
(三)招(议)标应明确租赁设备数量、规格型号、租赁时间、租用地点、计价结算方式、油料供应方式、提供司机人员数量、发票提供、进退场安拆、支付方式、合同范本等内容,评标标准应以报价为主要参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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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租赁设备指导价由集团公司参考市场价格发布。
第十三条 租赁单价的确定:招(议)标价格低于指导价的,按招(议)
标价格执行;超过指导价的,重新招(议)标或按审批权限由上级设备部门审批。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租赁设备必须先审批后租赁,先签合同后进场。
第十五条 量化计价,消耗核算。租赁设备计价方式应优先采取工程量法;不宜采取工程量法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台班租赁、月租等方式,但必须以降低设备租赁费用为目的。
租赁设备实行单机核算。项目部应建立台账,根据合同约定,需扣除出租方相关费用的,应由设备部门在办理结算时进行扣除。
第十六条 设备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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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集团公司统一格式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附件1),并将设备租赁合同上传合同管理系统评审后签订。特殊情况需变动合同内容的,应报上级设备部门和法律合规部备案,不得擅自拟定其他不规范的文本。
第六章 租赁设备使用与结算
第十七条 租赁设备由项目部统一调度使用。项目部统一印制租赁设备使用签认单(附件2),租赁设备登记实行“日清”原则:逐日登记完成工作量、单位工程具体部位、工作台班和小时(按台班计费的设备,正常情况下每月不得少于25个台班;按月计费的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8天。因出租方原因设备不能按时运转工作,按耽误的实际台班数或天数扣减租赁费)。签认单由现场技术人员、设备使用方、设备司机三方签认,签认单是设备部门办理结算的直接凭证。没有完成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内容 - 4 -
的签认单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结算坚持“月结”原则:项目部按月回收签认单,对每台设备按合同进行月结算,汇总完成工程量、工作台班、租赁费作为结算对账依据(附件3)。租赁费结算要有三方签认的签认单作附件。使用统一的带条码的PM管理系统制作的单据作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 结算与支付执行公司财函【2014】72号《关于规范有关会计科目核算事项的通知》规定,在“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款”科目记录设备租赁在相应发票等票据未收到时暂估债务款项,以准确反映工程实际成本和负债。
第二十条 设备退场与末次结算。租赁设备不再使用时应及时清退,办理末次结算手续。末次结算前,项目部要组织计划、财务、物设、安质等部门对出租方使用的材料、借款、施工安全、质量与人员管理等考核奖罚情况进行清算。结算单要注明“末次结算”字样,并经出租方授权人确认签字。
第二十一条 劳务合同劳务单价中已包含机械费的,应由施工队提供设备;特殊情况下,由项目部临时提供设备的,项目部计划部门应依据设备调度、设备部门提供的设备使用、结算依据,在每月对劳务队计价结算时及时扣除设备租赁费。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租赁
(一)特种设备出租方应选择有资质,管理较规范的企业。租赁的特种设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要求。
(二)租赁期间出租方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必须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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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三)出租方设备操作人员须责任心强,技术娴熟,经验丰富并持有有效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证。
(四)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严格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设备安拆及取得设备使用许可证费用及相关风险须包含在设备租赁费内,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租赁设备应纳入内部设备管理,项目部组织进场验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得以租代管。项目部负责租赁设备安全管控,督促检查出租方加强设备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人员管理,保证使用安全,满足文明施工要求,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自有设备对外租赁的,参照本办法对应权限执行。未经审批擅自对外租赁设备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附件1:“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
附件2:租赁设备使用签认单
附件3:租赁设备结算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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