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协议
篇一:债权转让协议(个人) A
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债权出让人):
乙方(债权受让人):
鉴于:1、甲方向乙方借款,双方已于签订了编
号为《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2、为确保到期及时归还乙方借款本息,甲方郑重承诺将其在
公司享有的至围内的债权转让给乙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债权转让数额
转让债权数额:甲方将其在 公司享有的至期
间的金额为 范围内债权转让给乙方所有,最终转让债权的数额以甲
方与公司在 至期间正常结算后于《借款合同》到期
日止的实际债权数额为准。
第二条:债权转让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
借款共计人
民币元(大写 元)。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同意将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债权转让给
乙方。乙方可向 公司直接行使权利,实现债权后,若超出借
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支付。
第三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可转让的债权;
(3)及时向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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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协议生效前,该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经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律师及取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 协议的补充修改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
法授权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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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向乙方履行义务。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附:1、债权确认单及转让通知
2、借款合同授权代表: 日期:
篇二:债权转让协议书
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债权出让人):身份证号: 乙方(债权受让人):扬州瑞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祖明
甲方与连云港市东鑫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2)东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现已生效,甲方所享有的该债权没有
收回,甲方对连云港市东金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就转让事宜协商如下:
一、甲方自愿对连云港市东海县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230万债权及全部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230万元。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方式为: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协商东海县人民法院。
三、甲方转让该债权后,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向债务人追偿该债权,使乙方享有对连云港市东鑫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的涉案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处置权。
四、甲方向乙方保证该转让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若因该债权的合法性,导致乙方不能收回该债权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合法性不能执行该债权的,甲方应返还乙方支付的转让费,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五、乙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回来的该债权,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索要。
六、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补充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方能生效。
八、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篇三:债权转让协议书
债权转让协议书
债权人:牟芳华(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黄道逃、兰后琴(以下简称乙方)
受让方:张金刚(以下简称丙方)
2013年12月26日乙方向甲方借款叁拾万元,2014年3月2日乙方向甲方借款捌拾万元,2014年3月14日乙方向甲方借款壹拾壹万,合计壹佰贰拾壹万元(1210000.00元),借款期内约定利率为每月按3%计算按月支付利息,三笔借款均由黄道辉的妻子兰后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还款期限。由于甲方欠丙方债务壹佰贰拾壹万元未清偿,甲方将黄道辉、兰后琴壹佰贰拾壹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丙方抵偿甲方所负丙方的债务,对于债权转让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如下:
一、黄道辉、兰后琴夫妻二人分三次向牟芳华所借现金人民币合计壹佰贰拾壹万元(1210000.00元)从2016年2月16日牟芳华正式全部转让给张金刚所有和收取,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牟芳华将黄道辉出具给牟芳华的《借条》和兰后琴出具给牟芳华的
《借款担保人承诺书》交付给张金刚收执。
二、本协议生效时,牟芳华所欠张金刚债务壹佰贰拾壹万元(1210000.00元)的债权债务同时消灭,互不相欠,黄
道辉、兰后琴夫妻与牟芳华之间壹佰贰拾壹万元的债权债务也同时消灭,互不相欠,同时牟芳华与黄道辉、兰后琴不得以本协议转让前因该借款所产生的相关事项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协议签订后,黄道辉、兰后琴所欠张金刚的债务壹佰贰拾壹万元(1210000.00元)的还款期限、保证方式、利息支付的方式按原来的方式不变,也可由张金刚与黄道辉、兰后琴另行约定或者重新出具借条和担保。
四、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