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要求.特种设备税收抵免.政策要求
相关政策规定--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政策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
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认定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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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的通知
武发改环资[2008]84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武汉开发区、东湖开发区经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 [2008]115号),结合我市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武汉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 [2008]115号)(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认定,是指对单位购置符合国家公布《目录》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进行认定(以下简称专用设备认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专用设备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监管工作。 第四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专用设备认定,实行由单位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税务部门集中审查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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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报专用设备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设备符合国家《目录》要求;
(二)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
第七条 认定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一)审查申报设备是否在《目录》范围之内;
(二)审查是否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第八条 凡申请专用设备认定的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书面材料一式四份,除特别注明外,均要求为原件): 1、专用设备认定申请报告(文件格式); 2、填写《武汉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3、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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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复印件);
4、需出具专用设备证明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使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证明;
5、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单位提出的专用设备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专用设备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不属于专用设备认定范围的,应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并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进行认定,自规定受理单位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认定审查的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并发《专用设备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获得《专用设备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并作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专用设备认定证书》和市发展改革委的公文是税务部门办理税收抵免优惠手续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专用设备认定证书》和未经市发展改革委的发文公告的单位,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税收抵免优惠手续。 第十三条 对已获《专用设备认定证书》的单位,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抵免政策过程中,如发现单位购置的设备不符合专用设备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该单位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撤销专用设备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不合条件的专用设备认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程序做出专用设备认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予以专用设备认定的;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
情况真实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用设备认定的。
第十五条 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专用设备认定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专用设备认定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专用设备认定证书》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目录》规定及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优惠政策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
的通知摘自公文处理
武国税函〔2009〕13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翻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资质认定管理。 纳税人须先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发改环资,2008,847号)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安监管,2008,126号)文规定,取得专用设备的资质认定后,方可按规定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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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负责备案的受理和审核管理工作。
(一)纳税人取得专用设备资质认定后,在购置设备的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之前,应区(分)局提请备案并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专用设备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签章的《武汉市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申报表》(原件);
(专用设备购买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3 (二)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受理人员应及时、认真审查纳税人填报的备案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报备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和签章,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不齐、存在错误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更正或补充资料。
2(申请的备案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表》上签注受理意见,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转交税务所。
计划征收科应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2.0)中录入信息。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提请备案或者未经税务机关受理备案资料的,不得自行享受优惠政策。
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后续管理。 (一)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用购置设备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金额,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可先自行申报抵免年度应纳税额,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报告表》(附件2)。
(二)纳税人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自行停止享受税收优惠,申报补缴已抵免的所得税。
(三)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后续管理。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纳税人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情况的审核工作,分户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审核表》(附件3)并提出后续管理意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也未补缴税款的,以及未备案而自行享受优惠的,各区(分)局应书面告知纳税人取消享受优惠政策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 2(检查中发现专用设备资质认定错误的,应及时与资质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复审。经认定部门纠正后,书面告知纳税人取消享受优惠政策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 3(对纳税人符合优惠规定条件的,区(分)局应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情况报告表》上明确签注纳税人可继续执行优惠政策的意见。 四、各区(分)局应分户设立纳税人备案管理台账,详细登记优惠政策的备案受理时间、备案项目、分年享受优惠税额和后续管理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五、做好对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严格按照优惠条件、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及时落实优惠政策,同时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公布经审核确认和取消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