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相关规定
一、定义:
1、股权投资企业----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设立要求:
1、股权投资企业
A、企业形式: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
B、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必须是货币出资。
C、股东及出资要求,单个自然人股东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上限200人。股东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D、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及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
E、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可以在本市产权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A、企业形式: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
B、注册资本:有限公司不低于100万元,股份公司不低于500万元。
C、股东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D、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及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
E、经营场所:股权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相同。
三、股权出资登记事宜
1、定义:
A、投资人:持有某公司的股权,拟投资于其他公司。要求:中国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企业。
B、股权公司:即投资人已经持有的股权的旧公司。要求: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
C、被投资公司:即准备用股权入股的新公司。要求: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2、股权出资的条件:
A、股权要求:权属清晰、权能完整、足额缴纳
B、股权需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C、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D、应当经过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E、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
3、不得作为出资的股权:
A、未实际缴纳的股权。(实际缴纳以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修改公司章程后为准)
B、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
C、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D、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
4、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
A、一般以股权价值认缴被投资公司的股份,应当记入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以后的法定缴纳期(2年或5年)内实际缴纳并办理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B、如果被投资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则在股权实际缴纳前股权出资部分不计入公司注册资本。
5、股权公司股东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方式:
A、股权转让方式:应当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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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及国有股,应当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B、股权划转方式: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6、股权出资登记种类及顺序:
A、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股权不能作为首期出资。
B、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C、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前,先办理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