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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讲义村委会组织法讲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的规定。 20世纪80年代初期~广西宜山和罗城等地的农村出现了全国首批村民委员会~它们依照民主原则管理村庄事务~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对此~1982年宪法予以肯定~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

村委会组织法讲义
村委会组织法讲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的规定。 20世纪80年代初期~广西宜山和罗城等地的农村出现了全国首批村民委员会~它们依照民主原则管理村庄事务~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对此~1982年宪法予以肯定~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村民自治内容、自治方式和主要任务~以及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的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有59.9万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二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级日常事务管理机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基层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建制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二是群众性。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一种在农村基层设臵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和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为什么~不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都由村民自 1 己决定。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五、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村民代表会议在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设臵~是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村民会议所授权力的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设立)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设立村民小组的规定。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作用的规定。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在理解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支持、帮助和协助关系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规定为指导、支持和帮助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理由是:,1,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下级~村民委员会干部不是国家公务员~不拿国家公职~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2,基层群众自治域民族区域自治不同~民族区域自治是 2 政权性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仍然是一级政府~负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因此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负有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没有具体执行的义务~因此不存在需要受政府领导的问题。,3,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就意味着乡镇政府可以任命和撤换村民委员会干部~可以改变、撤销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以命令村民委员会办理各种各样的政府工作~也可以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收到政府手里来办~照此办理~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 二、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指导~就是对村民委员会如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引导。指导就不能强迫、命令~只能通过培训、宣传、说服、动员等方式引导村民委员会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开展自治活动。支持和帮助~就是对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尊重和肯定~对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在物质等各方面提供援助~等等。 【牛刀小试】村民委员会是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释义】本条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的要求及其工作补贴的规定。 一、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 为了便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单数。 二、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员构成 根据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下属机构的设置)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 3 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经济建设职能)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绎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社会职能)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要求的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关于本村如何实行村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村民实施自治的‚小宪法?。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它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更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必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及其任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和任期的规定。 在一个村的范围内,村民朝夕相处,生产和生活相关,对本村的情况最了解。谁有经济头脑,谁老实厚道,谁为老百姓办事,大家心中都有一杆秤。村民知道谁能胜任主任,谁合适当委员;村民更知道村民委员会应由哪些人组成,才能代表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才能保持农村稳定,并且带领大家致富奔小康。因此,在我国广大农村,有条件实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直接选举。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就是指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需要经过任何其他环节。这就意味着:第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都必须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得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再由委员自己推选主任和副主任。第二,不得采用户代表选举,更不得采用推选村民代表,然后由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做法。 在以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不民主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地方不经选举而直接指定、任命村民委员会成员;随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严重挫伤了村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本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也就是说:村党组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和其他政府机关都无权任命、指定或委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更不得随意撤换。凡是采取上述做法的,都是违背法律的,一律无效,应当予以纠正。 【牛刀小试】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某县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以么,不可以。大学生村官 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选连任,到底可以连任多少届,法律没有限定次数。只要村民拥护,本人愿意,就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机构: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除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一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 5 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按照本法的规定,换届选举结束,新旧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完成之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应当解散。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的数量一办根据村的大小和选民多少来决定。组成人员一般是三至七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推选产生。具体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原则)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校大学生)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己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选举资格和选民登记的规定。 第一~村民选举资格是指村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里的选举权是指村民依照本法的规定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村民可以被依法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第二~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十八周岁怎么计算,本年减去出生年份~从出生的第二天起算。例:出生日期1990年10月1日~今天是2014年11月10日。到2014年10月1日~24周岁~2014年10月1日之前是23周岁。 第十四条 (选民名单公布与申诉的处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选民名单公布和选民名单异议的规定。 一、选民名单的公布 主体:选民名单的合法公布主体是村民选举委员会~只有这一机构才有权正式公布选民名单, 形式:选民名单的公布形式主要是张榜公布~也可以辅以其他方式。 时间:本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一是为了使村民有充分的时间酝酿、 6 讨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二是对于有意想要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村民来说~有时间向村民介绍自己,三是便于处理对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四是有利于接受村民监督~对于错漏之处可以及时改正。 二、选民名单异议的申诉 提出选民名单异议的主体,既可以是选民名单涉及的村民本人,也可以是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其他任何村民,只要其认为选民名单可能存在错误或有其他异议,都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时间:提起选民名单异议的申诉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起,由后者进行处理。村民选举委员会收到申诉之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以免耽误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应当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以便接受村民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在选举名单中增补有选举资格的村民或剔除无选举资格的村民,以确保选举活动依法进行。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1款】1(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2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1第一,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案例】 2011年3月~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凌屋村党支部组织委员陈庆棠不同意镇党委通报的初步人选。在镇党委对先前确定的6名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后~包括陈庆棠本人在内共有20多名党员在陈庆棠擅自打印的名单上签名按手印~联名推荐更改候选人初步人选。 由于采取非组织活动干扰换届工作~5月~东莞市纪委给予陈庆棠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案例解析:候选人初步人选时村民从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中推荐的优秀分子~代表着大部分村民的选举一项。如果村民对于候选人人选有异议的~应理性对待~依法向党委、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 Tips:《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七条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依法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2差额选举。这里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应当分别规定差额数。举例来说~如果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七人~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五人~那么主任和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分别为两人以上~委员的候选人应为六人以上。 【2款】(投票程序)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 7 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本条的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遵循‚双过半?的原则~即有登记参加选举熬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根据这一规定~从理论上说~在最低限度上~只要候选人获得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四分之一以上的选票~即可当选。如果经过投票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不足应选名额~则对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应当注意的是~在另行选举的场合~按照法律的规定~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3款】(选举方式)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而不能采取其他方式~如举手表决的方式~以保证村民充分行使选举的权利。村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作出四种选择:一是可以投赞成票~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名额~否则无效,二是可以投反对票~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部分反对~也可以全部反对,三是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人可以对全部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四是可以弃权~选举人可以对全部候选人弃权~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弃权。 投票结束后~应当进行公开计票。所谓公开计票~也就是计票的过程应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 此外~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最后~秘密写票处的地点只要能方便村民秘密填写选票即可~因此设立秘密写票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时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4款】(委托投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委托投票不等于代为行使选举权:委托投票是受托人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意思写票和投票。选举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既不可转让给他人~也不可由他人代为行使~任何一个选民是否参加选举和选举何人的意思表示要由他自己独立作出~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作出是否参加选举和选举何人的意思表示。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投票很容易变成了代为行使选举权~这是需要防止的! 委托投票应当进行书面形式的委托~只能委托给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并要求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以此来防范不正当地利用委托投票形式来进行贿选等行为。 ‚近亲属"的范围。刑事诉讼法:‚‘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8 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法‘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对此可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明确。 首先~当然必须是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虽是‚近亲属?~不能接受委托~不然外村人跑到本村来投票会出现混乱。其次~应该是有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行为能力者~自己都不能行使投票权~更没有能力代其近亲属投票。最后~应当是已经登记为参加本次选举的有选举权村民。 【案例】2008年7月28日~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北中村村委会副主任谢楚臣~在北中村村委会提名投票选举中~以阻止没有办理委托投票手续的村民代他人投票为由~以及与23队一村民发生语言冲突的原因~先后两次擅自强行将第23村民小组选举票箱抱到北中小学礼堂~投票被迫中止~第23村民小组部分选民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投票~导致北中村该次选举失效。 2009年2月25日~汕头市龙湖区纪委给予谢楚臣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谢楚臣的行为本意是想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初衷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是做法不当~反而造成了恶劣影响。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提高认识~依法处理选举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特别是要提高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办事~保证换届选举的依法顺利进行。 Tips:《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委托投票或者接受委托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处理。 【案例】16 第十六条 (罢免程序)【1款】(提出罢免案的程序)1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2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1第一罢免案提出。一是联名提出罢免动议~必须是集体动议~不是分头倡议。形式上一般应是一人或数人领衔提议~其他人附署签名~个人单独分别提出不能构成联名。二是罢免要求应当是书面的~也就是说~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署人的签名都应是文字的~口头提出不能成立~口头赞同也不能作为联名。 2第二~申辩。 一是申辩是多方面的~包括罢免理由的事实根据、主观动机、客观原因、危害后果的轻重、事后改正情况等。二是申辩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在罢免会议上口头申辩。为了保证罢免的公正性~受理罢免的机构在收到罢免要求后~应当及时将罢免要求副本送达被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将罢免要求的内容告知被提出罢免要 9 求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也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让村民了解和知晓~以便村民在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时作出正确的判断。 【2款】,罢免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罢免方式:投票表决。有关机构受理罢免请求后~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并主持表决罢免要求。但要注意的是~基于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而召开的村民会议应当是村民会议中的一种特定形式。法律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但本条所指的村民会议并不是普通的村民会议~而是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所组成~并且不能以户代表的形式召开~这是实践中需要注意的。 投票表决的程序~与选举的程序基本是相同的~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原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而选举村民委员会则是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即从理论上说~候选人最低只须获得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四分之一以上的选票~即可当选。这使得通过罢免动议所需人数比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所需人数要严格~导致罢免要件与当选要件的不对等~特别是导致现实中的‚罢免难"。本次法律的修订实现了罢免要件与当选要件的对等化~适当降低了罢免的难度~从而更加适合农村村民自治的实践需要。 第十七条 (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制裁)【1款】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处理规定。 为了保障村民自由、充分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不受他人干扰和支配,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必须进行处理。 一、哪些行为构成破坏选举 根据本条规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属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暴力",是指以是指行为人对村民、候选人以及选举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或者使其受到其他损害等手段进行要挟,使得村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的行为。 “欺骗”,是指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的行为。 “贿赂“,是指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诱使或收买村民、候选人或有关选举工作人员,以使村民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的行为。 10 “伪造选票”,是指假冒选举主持机关的名义,制造选票,使多数村民投票选举的候选人无法当选,扰乱选举正常进行的行为。 虚报选举票数,是指对村民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从而对选举进行破坏的行为。 本条规定属于列举性规定,但这种列举并没有穷尽各种可能的破坏选举的行为。除了所列情形外,对于采取其他手段,如以撕毁选民名单、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故意扰乱选举秩序、变更或者伪造选举结果等行为,妨害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同样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受到相应制裁。 发生破坏选举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能是参加选举的村民,也可能是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还可能是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什么人,只要发生破坏选举的行为,都应该被依法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选举实践中,如何区分合法竞选与贿选行为。认定一项竞选行为是否构成贿选,首先,要看该竞选行为是否在形式上存在物质利益与村民选举权利的交换。如果不存在利益与权力的交换,通常就是合法的竞选行为。其次,如果该竞选行为形式上存在利益与权力的交换,那么要看该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如果该竞选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如向五保户发放抚慰金、资助村里学生上学、个人出资修路建桥,那么一般不宜认定为贿选行为;如果该竞选行为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的,如直接上门送钱送物、现场向投自己票的村民发钱发物等,那么一般应当认定为贿选行为。200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 【2款】(对于贿选行为的举报)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一~村民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 根据本法的规定~对于以上述形式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可向下列部门的其中一个或几个举报:(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2)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3)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如主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民政部门~主管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门等等。但实践多是向县乡两级政府举报。 第二~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处理 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经过调查~确认有关人员使用法律规定的不正 11 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于空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名额~可以再次举行选举。 【案例】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出缺与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的组成与召集)【1款】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会议的组成与召集的规定。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根本途径。依照法律规定,在村民自治中,凡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都应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这对于充分发扬民主,培养村民的民主生活习惯,增强村民当家做主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村民会议的组成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这一规定的要点有以下几点:一是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应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能参加。二是参加村民会议的必须是本村村民。三是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法律没有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继承权等,则和一般公民一样享有。因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作为村民的一员,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并有权对村民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但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这部分村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时,他们也不享有表决权。 二、村民会议的形式 12 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这是村民会议的最高形式,也是最完整的形式。另一种是由每户派户代表参加的会议,是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不完全的村民会议。之所以规定这种形式的村民会议,主要考虑是;现阶段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经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仍然是家庭承包经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农村的家庭是一个生产生活单位,每个家庭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和要求,以户为单位派代表,一般能够把本村内村民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出来。当然,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个体意识逐步增强,在通常情况下,村民会议应坚持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形式。只有在居住分散或外出人员较多,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地方,才可以采取户派代表的形式。一些重大的村务活动,如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等,都不能采取户派代表的村民会议的形式。 【2款】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一,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召集村民会议既是它的职权,又是它的义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在下列情况下召开:(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3)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5)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6)制定、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7)对外来人口在本村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认定;(8)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所谓集体主持,就是对村民会议的议程、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都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一个人说了算。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集体主持,有利于发扬民主,发挥集体智慧,减少失误,也有利于培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养成集体讨论决定问题的习惯。当然,村民委员会集体主持并不等于开会时每一个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是会场的主持人。村民委员会可以协商推荐一人或几人主持会场。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的表决)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会议的表决规则的规定。 一、村民会议的表决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原则体现在村民会议的表决制度上~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只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符合法定的人数~村民会议的 13 召开才是合法有效的,表决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必须由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即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只有这样的决定才对全体村民有约束力。村民会议的这种表决规则和决策程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突出体现和基本要求。 与此同时~还应该看到~在个别情况下~法律还可能就村民会议召开的条件以及表决规则作了另外规定。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按照这些法律的特殊规定召开会议或进行表决。如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的职权)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会议的职权的规定 村民会议作为村民直接进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和全村的权力机构~是实现直接民主的主要载体~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全体村民的意志。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的议事决策组织~是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村级最高权力机构~而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组织~是村民自治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这么理解~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关系~对于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 本法第33条还规定~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村民会议对村民自治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对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二十四条 (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14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的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的规定。 村民会议作为村民自治中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在村务民主决策过程中~拥有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按照本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这里‚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不仅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还包括其他需要由群众负担或从集体经济开支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能从国家领取工资。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各项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给自身生产生活带来一定影响~所以~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为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太高~增加农民的负担,补贴标准太低~不利于调动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人员的积极性。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不能由少数干部说了算~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避免一些村干部采取种种手段~多拿多占。村民会议可以从本村的实际出发~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的工作人员所承担的任务来确定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这里的‚村集体经济?主要包括:由村投资兴办的各种企业、经济实体~村投资的股份制企业~集体统一经营的收入~出租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财产所得的收入~各种承包费用~土地补偿费~等等。凡是从村集体经济中所获得的收益必须向村民会议报告~所得收益如何使用~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随着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的兴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很多村都兴办了卫生站、敬老院、幼儿园等公益事业~其经费来源既有政府的支持与奖励、社会各方面的捐助~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要从农民群众中筹集。由于我国多数地方农民生活还不富裕~村民委员会在决定兴办卫生站、敬老院、幼儿园等村公益事业时~其筹资筹劳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多数群众赞成的事情可以办~多数群众不赞成的~即使是好事~也不能办。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深化农村改革~首先必须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关键是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村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没有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过去~有的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搞高价发包~或未经村民同意~就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在农民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为此~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行为还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列为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长期不变。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与农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过去有的地方在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时~没有经过充分论证~村干部说上马什么就上马什么~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还有的村干部在决定承包方案过程中~以权谋私~照顾亲朋好友~群众对此很有意见。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仅有利于科学决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还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廉政建设。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兴建住宅~如何建~谁先建~谁后建~建多少~在哪里建~如何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这些问题都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之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城市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依照法律规定~无论征收或者征用土地~都应当依法对农民进行补偿~支付征地补偿费等费用。征地补偿费直接涉及村民的利益~因此其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近年来~ 15 个别地方对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实行‚暗箱操作?~严重侵害了村民利益~影响到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有利于防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腐败、增强透明度与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权益。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用:国家依法将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收归国有使用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村集体财产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所有~村集体财产的最终处分只有村民会议才有权作出~这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内涵与必然要求。村集体资产的处分不能够由少数人说了算~而应该由大多数村民说了算。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村民的集体财产所有权~防止村集体财产的流失。村集体资产的处分方式有很多种~包括借贷、租赁以及其他方式。无论使用哪种处分方式~都应当由村民会议作出决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第三部分‚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第(四)项规定:‚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臵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定~核心就是规定凡转让、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等~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考虑到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各地涉及村民利益的具体事项会有所不同~因此~本条还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也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各地在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具体化~充分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益。 对于上述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决定。这样规定~切合农村实际情况。 我国不少地方的村除了村民委员会外没有另设臵集体经济组织~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村单独设臵了集体经济组织~甚至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还不止一个。在讨论决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时~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的~这些法律主要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建综法》。 【案例】乌坎事件。乌坎村村委会几年来在当地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一块3200亩的集体土地陆续卖给开发商~卖地款项达高七亿多元人民币~而每亩补助款却只入账500元~余款全部被当地官员私吞。购卖并倒卖村民土地~准备兴建滨海新区碧桂园的开发商~为祖籍乌坎的港商陈文清。他于80年代成为香港的广东海陆丰商会会长~同时也是广东省人大代表。当地居民屡次上访无果。2011年9月乌坎村仅存的另一块土地又被村委会卖给地产开发商。此举再次激起民愤~当地人于21日的游行示威~政府于22日派出军警镇压~最终引爆骚乱事件发生。 案例分析,无论是把握住人民利益的诉求点~还是说用政治改革强化制度约束~化解矛盾的机制和手段~还是上通下达的民意通道~都比不上开个村民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来得实在。村干部一定要依法依规办事~否则酿成后果一发不可收拾~后悔晚矣。 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的规定。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与特点 第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有益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第二~村民代表会议 16 的职权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规定。 一、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概念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实行村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也可以说是村民自治中层次最高、结构最完整的一种村规民约~被形象地称之为村民自治的‚小宪法?。 第二十八条 (村民小组会议)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 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基本原则~也是委员会制的决策规则要求。 村民委员会是委员会制~不是行政首长负责制~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有表达意见的权利~而不能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个人说了算。这样~只有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来解决村民委员会组织内部不同意 17 见的分歧~统一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行动。 公开透明是村民委员会的基本工作原则。 第三十条 (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务公开制度的规定。 村务公开内容中~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其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村务公开的方式和要求 村务公开的事项要简洁明了~便于群众了解。公开的形式和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第三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责任追究)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 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务监督机构)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18 第三十三条 (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务档案)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务档案的规定。 一、村务档案的含义与作用 村务档案是各种各样村务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村庄历史的全面反映~是村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是村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基础。 二、村务档案的管理。村务档案由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建立。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村、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一~ 一般应当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在审计中要注意正确把握几条原则:一是权责对应原则~权力和责任是相互统一的~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二是界定责任原则~注意划分不同责任期间的责任归属~不能把前届干部的责任划归本届干部~也不能将本届干部的责任推给前任或下届干部。三是全局利益原则~防止少数干部为了扩大政绩~采取短期行为或损害村民公共利益。四是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原则~掌握主流和支流~是工作失误还是徇私舞弊~既不能放纵违法乱纪行为~也不能单 19 纯找问题~挫伤村干部的积极性。 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工作条件和经费)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地方人大的保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法律的施行)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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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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