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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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和方式,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则优选定中标者。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肢解发包的弊端在于:
1、 肢解发包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
2、 肢解发包会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 3、 肢解发包也会增加发包的成本;
4、 肢解发包会增加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二)禁止违法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