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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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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以及《湖北省社会保障卡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符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支持的多功能接触式智能卡,是持卡人在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

武汉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以及《湖北省社会保障卡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符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支持的多功能接触式智能卡,是持卡人在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时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社保卡的制作、应用以及专用读卡设备,必须遵循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社保卡的制发对象为依法参加本市市级统筹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五条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卡的管理工作,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具体承担全市社保卡的统一制作,组织、指导社保卡的应用、发行和管理等业务工作,保障社保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社保卡办理过程中的下列业务:(一)制卡信息及电子像片的采集和变更;(二)社保卡的申请、发放、审验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挂失、解挂;(三)社保卡密码的变更;(四)待发卡的保管;(五)注销卡以及社保卡工本费的收取和上缴等。 各经办机构应设立社保卡服务专岗,定岗定责。 第二章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与管理 第七条社保卡由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申请人首次申请社保卡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电子像片、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委托他人或单位代办的,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及代办手续。 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制卡相关信息,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保证信息准确无误。 第八条社保卡的制作分首次申请制卡、重制卡和急制卡。首次申请制卡和重制卡由经办机构受理,急制卡由局信息中心受理。首次申请制卡,局信息中心在申请人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卡的制作并移交经办机构;重制卡,局信息中心在申请人申请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卡的制作并移交经办机构;急制卡,局信息中心在申请人申请后即制即领。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重制新卡: (一)社保卡遗失、损坏的; (二)社保卡的有效期限届满的; (三)社保卡在专用读写设备上无法读写的; (四)变更社保卡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面信息的; (五)有其他合理原因的。 社保卡重制手续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领取重制卡时,原卡自动注销。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在接到局信息中心制成卡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时领取社保卡。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经办机构通知后的六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工本费缴费收据到辖区经办机构领取;委托他人或单位领取的,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及代办手续。 自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领取制成卡之日起满六个月,申请人仍未到经办机构领取社保卡的,经办机构将原卡交回局信息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当设立专人负责社保卡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对暂未领取的社保卡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妥善保管。逾期未领卡和废卡应及时上交局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社保卡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社保卡工本费由申请人直接到指定银行专柜缴纳。申请人因故不能到收费银行缴款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可直接在经办机构缴纳现金并索取专用定额发票,再由经办机构集中缴纳至指定银行。 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加强管理,每月按时汇总社保卡工本费账目并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收工本费: (一)因社保卡质量问题影响首次使用的或自发卡之日起六个月内确认不能使用的; (二)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其他规定可免收的。 申请人申请免缴工本费,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审核、登记制度,并按月汇总帐目信息并上报局信息中心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人社保卡遗失,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经办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能办理书面挂失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 申请挂失。通过电话方式申请挂失时,应当提供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社保卡挂失前的个人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六条社保卡挂失期间,申请人尚未办理重制卡手续并找回原卡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卡到经办机构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 (一)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统筹区域外; (二)出国定居; (三)死亡。 上述情况发生后,持卡人或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先行申请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个人金融帐户结算手续,再由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证明,申请人签字,方可收回原卡并做注销处理。 社保卡应注销而未申请注销的,由经办机构作注销处理。 第十八条社保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 10 年,有效使用期限届满需按规定重制。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妥善保管社保卡密码。需要变更密码的,可到经办机构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密码遗忘或密码被锁定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密码的重新设置或解锁手续。因社保卡密码泄露而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章社会保障卡的应用 第二十条持卡人可以凭社保卡办理以下事务: (一)社会保险登记; (二)劳动就业登记; (三)申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金; (四)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五)通过专用读卡设备,查询有关本人的社保卡卡内信息和业务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障信息。 (六)其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规定可使用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时,应要求持卡人使用社保卡。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保卡有关的信息,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确保社保卡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在办公场所、服务大厅公示社保卡的办理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社保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社保经办机构有权对非本人持卡的应用予以拒绝。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社保卡的申请、制发和使用发生的争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社保卡发放职责、违法使用社保卡相关个人信息、违法收取费用以及未将社保卡工本费存入指定帐户、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持卡人利益受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社保卡的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或查实后,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伪造、变造或非法买卖社保卡,以及使用或买卖伪造、变造社保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社保卡的管理工作统一由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指导,其社保卡的应用、制发和管理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相关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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