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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劳动 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 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 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 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 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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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劳动 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 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 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 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 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 作。” 1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5、《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 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6、《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9、《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 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 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 10、《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 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11、《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1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 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13、《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 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 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 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15、《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3 16、《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 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17、《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主管部门, 公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 配合做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18、《广东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工作。工商、物价 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介绍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 19、《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20、《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 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4 21、《广东省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规定》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22、《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五条“市劳动行政 部门是特区劳动力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 施。 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23、《汕头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劳动部门主管 全市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并具体管理直属单位 及中央、省属、部队驻汕 单位的劳动合同。” “三定规定”: 《印发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01]107号)。 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 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 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 三项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由省、自治 5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 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 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4、《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 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 预算解决。” 5、《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 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6、《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7、《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8、《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 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6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 作。” 9、《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10、《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第七条“市社 会保险管理机构主管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负责本条例 的实施。 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具体 管理工作。” 11、《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市社 会保险管理部门主管特区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 规定的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特 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给付。” 12、《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市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 实施。” “三定规定”:《关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构编制问 题的批复》(汕机编[2001]25号) 7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的名称和文号: 1、《印发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01]107号)。 2、《关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 (汕机编[2002]9号)。 3、《关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 制度管理的批复》(汕市人[2003]35号)。 8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9.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3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9.1 法律 法 4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 国务院 1978.5.24 行政法规 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 1988.9.1 行政法规 6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 1994.2.3 行政法规 7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9.1.22 行政法规 8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 1999.1.22 行政法规 9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2002.12.1 行政法规 10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2004.1.1 行政法规 11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4.1 行政法规 1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2004.12.1 行政法规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13 国务院 1997.7.16 国务院决定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14 国务院 1998.12.14 国务院决定 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15 国务院 2004.7.1 国务院决定 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16 国务院 2005.12.3 国务院决定 险制度的决定 17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 1999.3.19 部门规章 18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保障部 1999.3.19 部门规章 19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劳动保障部 2000.7.1 部门规章 20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部 2000.12.8 部门规章 21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劳动部 2001.1.1 部门规章 22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劳动保障部 2001.5.18 部门规章 23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部 2002.7.1 部门规章 9 24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劳动保障部 2003.2.27 部门规章 25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保障部 2004.1.1 部门规章 26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保障部 2004.3.1 部门规章 27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 2004.5.1 部门规章 28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保障部 2004.5.1 部门规章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9 劳动保障部 2005.2.1 部门规章 若干规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30 劳动保障部 2005.10.1 部门规章 管理规定 广东省地方31 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 1994.1.18 性法规 广东省地方32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6.9.1 性法规 广东省地方33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6.10.1 性法规 广东省地方34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8.11.1 性法规 广东省地方35 广东省职业介绍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9.1 性法规 广东省地方36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2.10.1 性法规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广东省地方37 省人大常委会 2003.11.28 条例 性法规 广东省地方38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2.1 性法规 广东省地方39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7.1 性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汕头经济特40 市人大常委会 1998.3.1 险条例 区法规 汕头经济特41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1.3.1 区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汕头经济特42 市政府 2001.1.1 险暂行规定 区规章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汕头经济特43 市政府 1999.1.23 险实施办法 区规章 44 45 46 47 10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行为(93项)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共73项) 一、违法行为:违反港澳台居民劳动就业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 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 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 雇台、港、澳人员。” 二、违法行为:招用人员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 11 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 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 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 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 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 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录用流动人员后 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对用人单位按录用人员每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 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 并对用人单位按照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 款,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 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2 四、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 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或抵押金(物) 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扣 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由有关部门按扣押的 证件数,每证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向流动人员收取就 业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 不退还的,按保证金或抵押金(物值)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五、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 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13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 列行为: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 列行为: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14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 抵押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 列行为: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 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 列行为: 15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 其他违法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 列行为: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六) 16 招用工人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按人数每人处以三十至 五十元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 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计算,处以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 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超过工作 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十三、违法行为: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 动者的 17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十四、违法行为: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十五、违法行为: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 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18 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十六、违法行为: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的;” 十七、违法行为: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19 十八、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 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 内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拖欠、 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 件;未到现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 20 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件》规定的罚款幅度,从重处罚。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十、违法行为: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 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二十一、违法行为: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21 二十二、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 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 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 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妥善保管。”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 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劳动者 从事技术工种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一)《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 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 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 22 二十四、违法行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 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 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 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许可证。” 二十五、违法行为: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 依法设立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介 23 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 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三万以上五 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依法予 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介绍外国人和港、 澳、台人员就业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职业 介绍机构不得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就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可按每介绍一人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 24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聘人 员,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向求职者收取 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收取的费用,并处以违 法所得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 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十八、违法行为:职业介绍机构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 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等方式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以委 托、挂靠、转让、转包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 许可证。” 二十九、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劳动交流会的 25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 动力交流会,应当提前三十天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申请后, 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劳动力交流会。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批准,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 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 业介绍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属 26 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 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 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十一、违法行为: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 监督电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 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 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 查。” 第三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明示 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27 三十二、违法行为:为不符合求职条件的劳动者介绍职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为不符合求职条件的劳动者介绍职业的,责令改正,按每 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 业介绍许可证》;” 三十三、违法行为:职业介绍机构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四)、(五)项决定的,没收其 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 业介绍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28 三十四、违法行为:职业介绍机构采取欺诈、诱惑、胁迫等方式 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四)、(五)项决定的,没收其 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 业介绍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采取欺诈、诱惑、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三十五、违法行为: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 卖职业介绍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四)、(五)项决定的,没收其 29 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 业介绍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十六、违法行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汕头市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条“职业介绍机构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罚: (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等行政部门 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十七、违法行为:不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和服务 项目、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汕头市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条“职业介绍机构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30 罚: (五)不在服务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有关证照和服务项目、收费项 目及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违法行为: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 列行为之一,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三十九、违法行为: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 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 列行为之一,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31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四十、违法行为: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 列行为之一,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十一、违法行为: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 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 列行为之一,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32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 资格证书的;” 四十二、违法行为: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 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 列行为之一,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十三、违法行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 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 列行为之一,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33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 取办学许可证的;” 四十四、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 列行为之一,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四十五、违法行为: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 34 列行为之一,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十六、违法行为: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十七、违法行为: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 35 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四十八、违法行为: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36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十九、违法行为: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的;” 37 五十、违法行为: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五十一、违法行为: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 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38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 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五十二、违法行为: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 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39 五十三、违法行为: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五十四、违法行为: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 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 40 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 险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参保或者补报补缴,逾期不参保或者不补报补缴的,对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 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 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并处瞒报工资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十五、违法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 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 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 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 41 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 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者其他形式骗取社会 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 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 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骗取工伤 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 者其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骗取工伤 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十九条“不符合享受社 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 42 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骗取金额处以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六、违法行为: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 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按照规定申报应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2、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 保险注销登记的。” 43 五十七、违法行为: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 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造成社会 保险费延退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 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 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纪律 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费;延迟缴纳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 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 以下的罚款。”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 收千万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 缴纳的; 2、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44 五十八、违法行为: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 万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五十九、违法行为: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六十、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费的 45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六十一、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 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六十二、违法行为: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支付 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承办 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社会保险管理 46 部门追缴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六十三、违法行为:将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承办 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社会保险管理 部门追缴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二)将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六十四、违法行为:不按规定结算医疗保险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承办 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社会保险管理 47 部门追缴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的罚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三)不按规定结算医疗保险费的。” 六十五、违法行为:不严格按处方剂量配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承办 医疗保险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社会保险、物 价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分别予以追缴违法所得,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 行政处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一)不严格按处方剂量配药的;” 六十六、违法行为:将处方用药换成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以外 的药品或其他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承办 48 医疗保险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社会保险、物 价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分别予以追缴违法所得,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二)将处方用药换成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或其他 物品的;” 六十七、违法行为:不执行规范的药品零售价及批零差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承办 医疗保险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社会保险、物 价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分别予以追缴违法所得,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三)不执行规范的药品零售价及批零差价的。” 六十八、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参加医疗保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49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用人单 位和职工违反本规定,不参加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通知 其限期参加,逾期拒不参加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九、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瞒报职工人数或缴费基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用人 单位违反本规定,瞒报职工人数或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由社会 保险管理部门追回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元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十、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无理阻挠抗拒执法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 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 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 保障监察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四)《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 重,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通过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拒绝提供必 要资料等手段阻挠、抗拒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劳 动监察权的。 七十一、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 51 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 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 重,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十二、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 送、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52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 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的; 3、拒绝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 等资料的; (三)《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 重,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通过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拒绝提供必 要资料等手段阻挠、抗拒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劳 动监察权的。 七十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 理决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3 法律依据: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5、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54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共4项) 一、许可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八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劳 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 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必须依法设立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经审核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凭有关批准文件和职业 介绍许可证到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职 业介绍活动;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二、许可名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 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 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 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许可名称:外国人就业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未取 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 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二)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九十三条“外国人入境就业由省级及其授权的地 (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九十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 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 可。” (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 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 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56 四、许可名称: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未取 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 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二)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九十三条“外国入境就业由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九十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 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 可。” (三)《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令2005年第26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 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和下列有效文件: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2、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4、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 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57 一、确认内容: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 伤保险工作。” (三)《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 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 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8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提出。” 二、确认内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一)《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第45号令)第二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会同卫生、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西医 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确定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有 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结算办法等协议(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汕府[2000]194号)第七条“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对提出申请及 提供的资料,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查。” 三、确认内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一)《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第45号令)第二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会同卫生、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西医 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确定 59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有 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结算办法等协议(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 法》(汕府[2000]194号)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根据零售药 店的申请及提供的材料,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零售药店的定点 资格进行审核。” 四、确认内容:参保职工享受特殊门诊待遇资格审核 法律依据: (一)《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 4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医疗收费标准、医疗 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基本用药目录、特殊 门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汕府[2000]194号)第三条“特殊门诊是指经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 断为需长期、连续服药、治疗的慢性病,包括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 糖尿病、高血压性心脏病、恶性肿瘤。其他慢性病不列为特殊门诊。” 第五条“参保职工的特殊门诊治疗,报销时提供当年就诊的全部 完整门诊病历、处方复方、疾病证明、检查报告单及收据(收据中自 费项目单列)等材料于每年6月15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 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给予报销。” 60 五、确认内容:职业资格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 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关于设立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机构的批复》(汕机编 办[2003]3号)同意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汕头市职业技能鉴定 指导中心,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 训。 六、确认内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审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 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61 (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 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 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62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检查(共5项) 一、检查内容: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 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 诉等形式进行。” (三)《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 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 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 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四)《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 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六)《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 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 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63 (七)《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八)《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 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适用本办法。” (十)《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十一)《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 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64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三款“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 明材料;” 三、检查内容:企业年金基金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进行监管。”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 管。” 四、检查内容: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一)《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及社会保 险待遇给付等情况进行稽查;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过程中 65 执行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及病历资料、费用收据等进行检 查、审验。” (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 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医疗服 务过程中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情况;有权核查医疗处方、诊疗报告单、 费用收据、病案等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 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考核检查。” (三)《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汕府[2000]194号)第十七条“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 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 查。……” 五、检查内容: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和年度资格审核 法律依据: (一)《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 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医疗服 务过程中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情况;有权核查医疗处方、诊疗报告单、 费用收据、病案等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 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考核检查。”; 66 (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 法》(汕府[2000]194号)第十二条“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 药品监督、物价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 理的监督检查和年度的资格审核。……” 67 一、行为内容: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及被录用人员的就业登记 法律依据: (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 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 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二)《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 在劳动者报名登记之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录用。决定录用的,应当自 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 义务,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行为内容: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 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行为内容:参保职工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一)《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六条“市社 68 会保险管理部门主管特区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 实施。”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医疗 范围提供医疗服务,……属转院诊治的,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 批手续。” (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 暂行办法》(汕府[2000]194号)第三条“参保职工患病在特区内非本 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到特区外诊治的,属转院诊治或异地就医。” 第四条“参保职工转院诊治条件: 1、危重伤病员,转院才能抢救的; 2、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疑难病症的; 3、因病情需要做专项检查或治疗,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尚未开展此 项检查或治疗业务的。” 四、行为内容:集体合同的审查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 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十八条“集体合同签订后, 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 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 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9 (三)《汕头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集体合同签订后, 企业应当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3份及说明报送劳动部门审 查; 劳动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 合同即行生效。 企业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四)《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 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五、行为内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 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 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 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 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 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 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 70 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关于设立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机构的批复》(汕机编 办[2003]3号)同意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汕头市职业技能鉴定 指导中心,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 训。 71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行为 (共13项)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征收(共1项) 征收内容: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 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 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 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72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四)《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四 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五)《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生育保险基 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六)《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管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 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73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共8项) 一、给付内容: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 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定》第五条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 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 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款一次支付给本人。 74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 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 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经社会保 险部门资格审查,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 累计满十五年; 2、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 必须每年提供 生存证明。” (四)《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按本条 例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养老保 险待遇: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 2、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3、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 本条例实施前,职工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按照《汕头经 济特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以前 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退(离)休的职工,按原有水平发 75 给养老金。 本条例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后退(离)休的职工,缴费年 限累计满十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 给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老年津 贴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过渡性养老金和一次性 老年津贴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给付内容: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 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1、失业保险金; 76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 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 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 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 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 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 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 支出: 1、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 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给付内容: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7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 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 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 列支出项目: 1、工伤保险待遇; 2、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 3、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4、工伤预防费。 四、给付内容:生育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7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 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二)《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按 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2、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或者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 3、缴费年限满一年以上的。”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医疗补助金。 1、生育津贴:女职工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 育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2、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生育 的按2个月计发;剖腹产、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计划内怀孕7个月以上死胎的,按2个月计发。” 79 五、给付内容:住院医保待遇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 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按 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从缴费次月起,患病就医时,在定 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范围之内,可以享受本规定规定的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医疗收费标准、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基本用药目录、特殊门诊、转院和异地就 医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职业患病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医疗基金 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 80 六、给付内容:医保特殊门诊待遇 法律依据: (一)《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按 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从缴费次月起,患病就医时,在定 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范围之内,可以享受本规定规定的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医疗收费标准、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基本用药目录、特殊门诊、转院和异地就 医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汕府[2000]194号)第三条“特殊门诊是指经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 断为需长期、连续服药、治疗的慢性病,包括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 糖尿病、高血压性心肚痛、恶性肿瘤)。”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2004]117号)第五项规定: 适当扩大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适应症范围,完善费用报销办法。 1、增加“尿崩症”、“帕金森氏综合症”2种疾病为可以报销门诊费用的特殊病种。 2、符合规定的参保职工,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不抵除个人帐户 金额,职工每半年个人自付费用500元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原规定比例报销。职工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按限额 81 高的病种核定最高费用限额。 七、给付内容:医保住院重病特困补助 法律依据: (一)《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按 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从缴费次月起,患病就医时,在定 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范围之内,可以享受本规定规定的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 (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和重病特困职工医疗 保险补助暂行办法》(汕府[2000]194号)第二条“参保职工发生的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索赔;对参保职工因患病住院医疗费超过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限额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从统筹医疗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已参加特区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 因患重病一次性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15万元(全年累计25万元)以 上的,实行重病特困职工医疗保险补助。补助标准视其家庭经济困难 程度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 50%。补助金从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 八、给付内容: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险待遇 82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 条第一款“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 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 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 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补贴。” 83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检查(共2项) 一、检查内容: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 法律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 调查工作。” (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二、检查内容:医保执行情况检查 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 议帐册等有关资料;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医疗服务过 程中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情况;有权核查医疗处方、诊疗报告单、费 用收据、病案等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考核检查。 84 一、行为内容: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 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 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 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 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 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 85 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 件、资料。 第八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行为内容:社保登记证的验证和换证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 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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